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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设计规范1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城市道路设计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保证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小城市以及大城市的卫星城等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设计。

街坊内部道路与县镇道路不属本规范范围。

新建道路必须按照本规范进行设计。

在旧城市道路改建设计中,个别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范规定标准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近期工程可做合理变动,待逐步改造后达到规范要求。

城市道路与公路以城市规划区的边线分界。

城市与卫星城等规划区以外的进出口道路可参照本规范与公路等有关规范选用适当标准进行设计。

进出口道路以外部分应按公路等有关规范执行。

第1.0.3条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横断面类型、地面控制标高、地上杆线与地下管线布置等进行道路设计。

应按交通量大小、交通特性、主要构筑物的技术要求进行道路设计,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在道路设计中应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重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在道路设计中应妥善处理地下管线与地上设施的矛盾,贯彻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避免造成反复开挖修复的浪费。

在道路设计中应综合考虑道路的建设投资、运输效益与养护费用等关系,正确运用技术标准,不宜单纯为节约建设投资而不适当地采用技术指标中的低限值。

道路设计应根据交通工程要求,处理好人、车、路、环境之间的关系。

道路的平面、纵断面、横断面应相互协调。

道路标高应与地面排水、地下管线、两侧建筑物等配合。

在道路设计中应注意节约用地,合理拆迁房屋,妥善处理文物、名木、古迹等。

在道路设计中应考虑残疾人的使用要求。

第1.0.4条道路设计涉及其他工程(如桥梁、城市防洪、排水、给水、电力、电信、燃气、铁路等)时,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无规定者可参照有关规范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道路分类与分级

第2.1.1条按照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城市道路分为四类:

一、快速路

快速路应为城市中大量、长距离、快速交通服务。

快速路对向车行道之间应设中间分车带,其进出口应采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

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进出口。

两侧一般建筑物的进出口应加以控制。

二、主干路

主干路应为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

自行车交通量大时,宜采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形式,如三幅路或四幅路。

主干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进出口。

三、次干路

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

四、支路

支路应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第2.1.2条除快速路外,每类道路按照所在城市的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Ⅰ、Ⅱ、Ⅲ级。

大城市应采用各类道路中的Ⅰ级标准;中等城市应采用Ⅱ级标准;小城市应采用Ⅲ级标准。

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节计算行车速度

第2.2.1条计算行车速度的规定见表2.2.1。

当旧路改建有特殊困难,如商业街、文化街等,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适当降低计算行车速度,但应考虑夜间行车安全。

各类各级道路计算行车速度表2.2.1

道路级别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道路级别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60

60,50

50,40

40,30

50,40

40,30

30,20

40,30

30,20

20

注:

条件许可时,宜采用大值

 

第三节设计车辆

第2.3.1条机动车设计车辆外廓尺寸见表2.3.1及图2.3.1

机动车设计车辆外廓尺寸(m)表2.3.1

车辆类型

项目

总长

总宽

总高

前悬

轴距

后悬

小型汽车

5

1.8

1.6

1.0

2.7

1.3

普通汽车

12

2.5

4.0

1.5

6.5

4.0

铰接车

18

2.5

4.0

1.7

5.8及6.7

3.8

注:

l.总长为车辆前保险杠至后保险杠的距离(m)。

2.总宽为车箱宽度(不包括后视镜)(m)。

3.总高为车箱顶或装载顶至地面的高度(m)。

4.前悬为车辆前保险杠至前轴轴中线的距离(m)。

5.轴距:

双轴车时为前轴轴中线至后轴轴中线的距离;铰接车时为前轴轴中线至中轴轴中线的距离及中轴轴中线至后轴轴中线的距离(m)。

6.后悬为车辆后保险杠至后轴轴中线的距离(m)。

附:

见《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图2.3.1

第2.3.2条非机动车设计车辆的外廓参考尺寸见表2.3.2。

非机动车设计车辆外廓参考尺寸(m)表2.3.2

车辆类型

项目

总长

总宽

总高

自行车

1.93

0.60

2.25

三轮车

3.40

1.25

2.50

板车

3.70

1.50

2.50

兽力车

4.20

1.70

2.50

注:

1.总长:

自行车为前轮前缘至后轮后缘的距离;三轮车为前轮前缘至车箱后缘的距离;板车、兽力车均为车把前端至车箱后缘的距离(m).

2.总宽:

自行车为车把宽度,其余车种均为车箱宽度(m).

3.总高:

自行车为骑车人骑在车上时,头顶至地面的高度,其余车种均为载物顶部至地面的高度(m).

第四节道路建筑限界

第2.4.1条城市道路建筑限界见图2.4.1.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

最小净高见图2.4.1。

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附:

见《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图2.4.1ω

最小净高表2.4.1

车行道种类

机动车

非机动车

行驶车辆种类

各种汽车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自行车、行人

其他非机动车

最小净高(m)

4.5

5.0

5.5

2.5

3.5

 

第五节设计年限

第2.5.1条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

快速路、主干路为20年;次干路为15年;支路为l0~15年。

第2.5.2条路面结构达到临界状态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

一、水泥混凝土路面见第10.2.2条。

二、沥青混凝土路面、沥青碎石路面与沥青贯入式碎(砾)石路面为l5年,支路修筑沥青混凝土等高级路面时,可采用lO年。

三、沥青表面处治路面为8年。

四、粒料路面为5年。

第六节道路抗震设防

第2.6.1条地震区的道路工程及重要的附属构筑物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第2.6.2条道路工程以设计地震烈度表示的设防起点一般为8度。

以下情况设防起点应为7度,7度以下不设防。

一、高填方路基边坡或深挖方路堑边坡,地震时可能产生大规模滑坡、塌方的重要路段。

二、重要附属构筑物如高挡土墙、高护坡、高护岸等。

三、软土层或可液化土层上的道路工程。

 

第三章道路通行能力

第一节设计小时交通量

第3.1.1条机动车道通行能力按单位时问通过道路某断面的小客车数计;中、小城市小型汽车很少时,可按普通汽车计。

计算路段的通行能力时,车种换算系数见表3.1.1-l。

计算平面交叉口的通行能力时,车种换算系数见表3.1.1-2。

路段车种换算系数表3.1.1—1

车种

小客车

普通汽车

铰接车

换算系数

1

1.5

2

平面交叉口车种换算系数表3.1.1—2

交差口形式

车种

小客车

普通汽车

铰接车

环形平面交叉口信号灯管制平面交叉口

1

1

1.4

1.6

2

2.5

第3.1.2条确定车道数的设计小时交通量,按下式计算。

h=

da

(3.1.2)

式中

h——设计小时交通量(pcu/h);

da——设计年限的年平均日交通量(pcu/d);

——设计高峰小时交通量与年平均日交通量的比值.当不能取得年平均日交通量时,可用有代表性的平均日交通量代替。

δ——主要方向交通量与断面交通量的比值。

第3.1.3条年平均日交通量或平均日交通量与k、

值均应由各城市观测取得。

未进行观测的城市可参照性质相近的邻近城市的数值选用。

新辟道路可参照性质相近的同类型道路的数值选用。

不能取得时,k值可采用ll%,δ值可采用0.6。

第3.1.4条确定设计年限的年平均日交通量时,应综合考虑现有交通量、正常增长交通量、吸引交通量、发展交通量等。

第二节道路通行能力

第3.2.1条路段通行能力分为可能通行能力与设计通行能力。

在城市一般道路与一般交通的条件下,并在不受平面交叉口影响时,一条机动车车道的可能通行能力按下式计算:

Np=3600/ti(3.2.1-1)

式中NP——一条机动车车道的路段可能通行能力(pcu/h);

ti——连续车流平均车头间隔时间(s/pcu)。

当本市没有ti的观测值时,可能通行能力可采用表3.2.1—1的数值。

一条车道可能通行能力表3.2.1-1

计算行车速度(㎞/h)

50

40

30

20

可能通行能力(pcu/h)

1690

1640

1550

1380

不受平面交叉口影响的机动车车道设计通行能力计算公式如下:

m=

(3.2.1—2)

式中Nm——一条机动车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pcu/h);

αc——机动车道通行能力的道路分类系数,见表3.2.1—2.

机动车道的道路分类系数表3.2.1-2

道路分类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αc

0.75

0.80

0.85

0.90

受平面交叉口影响的机动车车道设计通行能力应根据不同的计算行车速度、绿信比、交叉口间距等进行折减。

第3.2.2条一条自行车车道宽1m。

不受平面交叉口影响时,一条自行车车道的路段可能通行能力按下式计算:

Npb=3600Nbt/(tf(Wpb一0.5))(3.2.2—1)

式中Npb——一条自行车车道的路段可能通行能力(veh/(h·m))

tf——连续车流通过观测断面的时间段(S);

Nbt——在tf时间段内通过观测断面的自行车辆数(veh);

Wpb——自行车车道路面宽度(m)。

路段可能通行能力推荐值,有分隔设施时为2100veh/(h·m);无分隔设施时为l800veh/(h·m)。

不受平面交叉口影响一条自行车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按下式计算:

Nb=αb·Npb(3.2.2-2)

式中Nb——一条自行车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veh/(h·m));

b——自行车道的道路分类系数,见表3.2.2。

自行车道的道路分类系数表3.2.2

道路分类

快速路、主干路

次干路,之路

b

0.80

0.90

受平面交叉口影响一条自行车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设有分隔设施时,推荐值为1000~1200veh/(

);以路面标线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时,推荐值为800~1000veh/(h·m)。

自行车交通量大的城市采用大值,小的采用小值。

第3.2.3条信号灯管制十字形交叉口的设计通行能力按停止线法计算。

十字形交叉口的设计通行能力为各进口道设计通行能力之和。

进口道设计通行能力为各车道设计通行能力之和。

一、各种直行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

1.自行车道设计通行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见《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3.2.3-1----3.2.3-4)

二、进口道设有专用左转与专用右转车道时,设计通行能力应按照本面车辆左、右转比例计算。

先计算本面进口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再计算专用左转及专用右转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

1.进口道设计通行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见《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3.2.3-5---3.2.3-7)

三、进口道设有专用左转车道而未设专用右转车道时,专用左转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N1应按本面左转车辆比例

1计算.

见《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3.2.3-8----3.2.3-9)

四、进口道设有专用右转车道而未设专用左转车道时,专用右转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Nr按本面右转车辆比例βr计算。

见《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3.2.3-10----3.2.3-11)

五、在一个信号周期内,对面到达的左转车超过3~4pcu时,应折减本面各种直行车道(包括直行、直左、直右及直左右等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

见《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3.2.3-12----3.2.3-13)

第3.2.4条信号灯管制T形交叉口的设计通行能力为各进口道设计通行能力之和。

典型计算图式见图3.2.4-1及图3.2.4-2.

附:

见《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图3.2.4-1

一、图3.2.4-1中T形交叉口设计通行能力为A、B、C各进口道通行能力之和,还应验算C进口道左转车对B进口道通行能力的折减。

按以下规定计算:

附:

见《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图3.2.4-2

1.A进口道的设计通行能力用式(3.2.3-1)计算。

2.B进口道为直右车道,其设计通行能力用式(3.2.3-2)计算。

3.C进口道为直左车道,其设计通行能力用式(3.2.3-3)计算。

当C进口道每个信号周期的左转车超过3---4pcu时,应折减B进口道的设计通行能力,用式(3.2.3—12)计算。

二、图3.2.4-2中T形交叉口设计通行能力为A、B、C各进口道通行能力之和。

应验算C进口道左转车对B进口道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按以下规定计算:

1.A进口道的设计通行能力用式(3.2.3—1)计算。

2.B进口道的设计通行能力用式(3.2.3—10)计算,式中Nsi为本面直行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

3.c进口道的直行车辆不受红灯信号控制,通行能力有较提高,但交叉口的设计通行能力应受交通特性的制约。

如直行车道的车流与对向车流大致相等时,则C进口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可采用B进口道的数值。

当C进口道每个信号周期的左转车超过3~4pcu时,应折减B进口道的设计通行能力,用式(3.2.3—12)计算。

第3.2.5条信号灯管制交叉口进口道的一条自行车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为l000veh/(h·m)。

第3.2.6条环形交叉口机动车车行道的设计通行能力与相应非机动车数见表3.2.6。

环形交叉口设计通行能力表3.2.6

机动车车行道的设计通行能力(pcu/h)

2700

2400

2000

1750

1600

1350

相应的自行车数(veh/h)

2000

5000

10000

13000

15000

17000

注:

表列机动车车行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包括l5%的右转车。

当右转车为其他比例时,应另行计算。

表列数值适用干交织长度为lw=25~30m。

当,lw=30~60m时,表中机动车车行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应进行修正。

修正系数系数ψw按下列式计算

w=3lw/(2lw+30)(3.2.6)

第三节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桥的通行能力

第3.3.1条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可能通行能力见表3.3.1。

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可能通行能力表3.3.1

类别

人行道(p/(h.m))

人行隧道(p/(tgh.m)

人行天桥地道(p/(h.m))

车站、码头的人行天桥、人行地道(p/(h.m))

可能通行能力

2400

2700

2400

1850

注:

tgh为绿灯小时(h)。

第3.3.2条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设计通行能力折减系数规定如下:

一、全市性的车站、码头、商场、剧场、影院、体育馆(场)、公园、展览馆及市中心区行人集中的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计算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采用0.75。

二、大商场、商店、公共文化中心及区中心等行人较多的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计算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采用0.80。

三、区域性文化商业中心地带行人多的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计算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采用0.85。

四、支路、住宅区周围道路的人行道及人行横道计算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采用0.90。

第3.3.3条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设计通行能力见表3.3.3。

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设计通行能力表3.3.3

类别

折减系数

0.75

0.80

0.85

0.90

人行道(p/(h.m))

1800

1900

2000

2100

人行横道(p/(tgh.m))

2000

2100

2300

2400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p/(h.m))

1800

1900

2000

--

车站、码头的人行天桥、人行地道(p/(h.m))

1400

--

--

--

注:

车站、码头的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一条人行带宽度为0.9m,其余情况为0.75m。

 

第四章道路横断面设计

第一节设计原则

第4.1.1条道路横断面设计应在城市规划的红线宽度范围内进行。

横断面型式、布置、各组成部分尺寸及比例应按道路类别、级别、计算行车速度、设计年限的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交通量和人流量、交通特性、交通组织、交通设施、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绿化、地形等因素统一安排,以保障车辆和人行交通的安全通畅。

第4.1.2条横断面设计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预留管线位置。

路面宽度及标高等应留有发展余地:

第4.1.3条对现有道路改建应采取工程措施与交通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以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保障交通安全。

第二节横断面布置

第4.2.1条道路的横断面型式有单幅路、双幅路、三幅路及四幅路,见图4.1.2-l~图4.1.2-8。

附:

见《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图4.2.1-2图4.2.1-4图4.2.1-6

图4.2.1-7图4.2.1--8

各种横断面型式的适用条件如下:

一、单幅路适用于机动车交通量不大,非机动车较少的次干路、支路以及用地不足,拆迁困难的旧城市道路。

二、双幅路适用于单向两条机动车车道以上,非机动车较少的道路。

有平行道路可供非机动车通行的快速路和郊区道路以及横向高差大或地形特殊的路段,亦可采用双幅路。

三、三幅路适用于机动车交通量大,非机动车多,红线宽度大干或等于40m的道路。

四、四幅路适用于机动车速度高,单向两条机动车车道以上,非机动车多的快速路与主干路。

第4.2.2条一条道路宜采用相同型式的横断面。

当道路横断面型式或横断面各组成分的宽度变化时,应设过渡段,宜以交叉口或结构物为起止点。

第4.2.3条桥梁、隧道断面型式规定如下:

一、小桥断面型式及总宽度应与道路相同。

大、中桥断面型式中车行道及路缘带宽度应与道路相同,分隔带宽度可适当减窄,但应大于或等于1m。

计算行车速度小于或等于40km/h的道路的两侧分隔带可用交通标线代替。

桥上不应设停车带。

二、隧道的车行道及路缘带宽度应与道路相同,分隔带宽度

可适当减窄,但应大于或等于1m。

分隔带可用交通标线代替,

但曲线隧道不得用标线代替。

隧道中不应设停车带。

第三节机动车车道与路面宽度

第4.3.1条各级道路的机动车车道宽度应根据车型及计算行车速度确定。

机动车车道宽度见表4.3.1。

机动车车道宽度表4.3.1

车辆及行驶状态

计算行车速度(KM/h)

车道速度(m)

大型汽车或大、小型汽车混行

≥40

3.75

<40

3.50

小型汽车专用线

3.50

公共汽车停靠站

3.00

注:

l.大型汽车包括普通汽车及铰接车。

2.小型汽车包括2t以下的载货汽车、小型旅行车、吉普车、小客车及摩托车等。

3.交叉口进口道车道宽度见第6.2.7条。

第4.3.2条机动车车行道宽度包括几条车道宽度。

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包括车行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

单幅路与三幅路机动车车行道上采用临时实体中间分隔物分隔对向交通时,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应包括分隔物与两侧路缘带宽度,见图4.3.2-1。

采用双黄线分隔对向交通时,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应包括双黄线宽度,见图4.3.2-2。

快速路应设中间分车带,特殊困难时可采用分隔物,不得采用双黄线;计算行车速度大干或等于50km/h的主干路宜设中问分车带,困难时可采用分隔物。

附:

见《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图4.3.2—1图4.3.2---2

第四节非机动车车行道宽度、路面宽度与路面结构

第4.4.1条非机动车车行道主要供自行车行驶,应根据自行车设计交通量与每条自行车车道设计通行能力计算自行车车道条数。

非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包括几条自行车车道宽度及两侧各25cm路缘带宽度。

三幅路或四幅路的非机动车车道上如有兽力车、三轮车、板车行驶时,两侧非机动车道路面宽除按设计通行能力计算确定外,还应适当加宽。

为减少分割断口,保证机动车交通顺畅,允许少量机动车在非机动车车道上顺向行驶一段距离时,应适当加宽非机动车车道路面宽度。

第4.4.2条非机动车车道宽度见表4.4.2

非机动车车道宽度表4.4.2

车辆种类

自行车

三轮车

兽力车

板车

非机动车车道宽度(m)

1.0

2.0

2.5

1.5-2.0

第4.4.3条非机动车道路面应根据筑路材料、施工最小厚度、路基土种类、水文情况以及当地经验,确定结构组合与厚度。

有少量机动车行驶时,路面结构应满足机动车行驶要求。

路面结构应有足够强度。

面层应平整、抗滑、耐磨。

基层材料应具有适当强度和水稳定性。

处于潮湿地带及冰冻地区的道路应设垫层。

第五节路侧带宽度及人行道铺装结构

第4.5.1条路侧带宽度应根据道路类别、功能.设计行人交通量、绿化、沿街建筑性质及布设公用设施要求等确定。

第4.5.2条路侧带各组成部分的宽度确定如下:

一、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通行的安全和顺畅,由式(4.5.2)计算,并不得小于表4.5.2---l的规定。

p=

w/

w1(4.5.2)

式中

p——人行道宽度(m);

w——人行道高峰小时行人流量(P/h);

w1——lm宽人行道的设计行人通行能力(P/(h·m)),见第3.3.3条。

人行道最小宽度表4.5.2--1

项目

人行道最小宽度(m)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各级道路

3

2

商业或文化中心区以及大型商店或大型公共文化机构集中路段

5

3

火车站、码头附近路段

5

4

长途汽车站

4

4

二、绿化带宽度见第13.2.11条。

三、设施带包括设置行人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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