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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安全生产规程

炼铁安全规程

目次

  前言

  1围

  2规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安全管理

  5厂址选择和厂区布置

  6一般规定

  7供上料系统

  8炉顶设备

  8.1一般规定

8.2钟式炉顶

  8.3无料钟炉顶

  9高炉主体构造和操作

  9.1高炉本体安全要求

  9.2操作安全要求

  10喷吹煤粉

  10.1一般规定

  10.2烟煤与混合煤喷吹

  10.3氧煤喷吹

  11富氧鼓风

  12热风炉和荒煤气系统

  12.1热风炉

  12.2荒煤气系统

  13炉前出铁场和炉台构筑物

  14渣、铁处理

  14.1一般规定

  14.2摆动溜嘴操作安全要求

  14.3渣、铁罐使用安全要求

  14.4水冲渣安全要求

  14.5转鼓渣过滤系统的安全要求

  14.6倾翻渣罐安全要求

  15铸铁机

  16碾泥机

  17通讯、信号、仪表和计算机

  18电气、起重设备

  19设备检修

  19.1一般规定

  19.2炉体检修

  19.3炉顶设备检修

  19.4热风炉检修

  19.5除尘器检修

  19.6摆动溜嘴检修

  19.7铁水罐检修

  前言

  本标准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充分考虑炼铁生产工艺的特点(除存在通常的机械、电气、运输、起重等方面的危险因素外,还存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高温热源、金属液体、尘毒、放射源等方面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标准对炼铁安全生产问题作出了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安全环保研究院、钢铁设计研究总院、钢铁(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舒军、晓飞、马丽仙、万成略、吴声彪、薛智章、改怡、怀远、聂岸、王健林。

  1围

  本标准规定了炼铁安全生产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炼铁厂的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生产和设备检修。

  2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

  GB4053.1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2固定式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4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4387工业企业厂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389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GB11660炼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16543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

  GB16912氧气与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

  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YBJ52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含量高于10%,能在气流中悬浮的煤颗粒的集合体(简称煤粉)。

  3.2

  惰化气体inertgaswithalittleoxygen

  以惰性气本为主要成分,并含有少量氧气的混合气体。

  3.3

  轮法wheelmeans

  一种高炉炉渣处理工艺。

  3.4

  凝结盖coagulatingcover

  铁水罐中铁水表面凝固部分。

  3.5

  鼓盖操作operatingwithcoagulatingcover

  在清除铁水罐中的凝结盖之前进行的接收、倾倒铁水或清理铁水罐等操作。

  4安全管理

  4.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2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有《职业安全健康篇》。

安全设计应贯穿于各专业设计之中。

  4.3建设项目施工应按设计进行。

变更安全设施,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工程的隐蔽部分,应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

  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将竣工说明书与竣工图交付建设单位。

  4.4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4.5炼铁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厂长(经理)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

  各级机构对其职能围的安全生产负责。

  4.6炼铁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4.7炼铁企业应根据GB6222的有关规定,配备煤气监测、防护设施、器具与人员。

  4.8炼铁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4.9炼铁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4.10炼铁企业的厂长(经理)应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11炼铁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与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加强业务技术培训。

职工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新工人进厂,应首先接受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熟练工人带领工作至少三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和脱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应事先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外来参观或学习的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应由专人带领。

  4.12特种作业人员和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均应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方可上岗。

上述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与复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1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有关生产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4.14炼铁企业应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15炼铁企业应建立对厂房、机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清扫制度。

要害岗位与电气、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4.16炼铁企业应建立火灾、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与设施,定期演练。

  4.17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

  4.18炼铁企业发生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时,厂长(经理)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发生伤亡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理。

  事故发生后,应与时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5厂址选择和厂区布置

  5.1厂址选择应符合YBJ52的有关规定,尽量避开海潮、洪水,泥石流、滑坡、地震影响的地段;若无法避开,则应视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设防。

应具备完整的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

  5.2高炉区应位于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区边缘距离居民区应大于1000m。

  5.3高炉煤气的除尘器,应离高炉铁口、渣口10m以外,且不应正对铁口、渣口布置;否则,应在除尘器与铁口、渣口之间设挡墙。

  5.4厂区办公室、生活室,应设置在高炉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100m以外。

炉前休息室、浴室、更衣室可不受此限,但不应设在风口平台和出铁场的下部,且应避开铁口、渣口。

  5.5厂各种操作室、值班室的设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宜设在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不应设在热风炉燃烧器、除尘器清灰口等可能泄漏煤气的危险区;

——不应在氧气、煤气管道上方设置值班室。

值班室至氧气、煤气管道或其他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管道的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应符合GB6222和GB16912的有关规定。

  5.6总平面图设计,应优先考虑厂铁路、道路、消防车道、人行道、管线等的走向,以与通廊、弃渣场的位置。

  5.7厂区建构筑物与铁路线路的距离,应符合GB4387的有关规定。

  5.8炉台区,渣罐车、铁罐车与清灰车应各有运输专线。

渣、铁线应高于周围地面,两侧应有排水暗沟。

重罐与热罐,不应经过除尘器下边。

渣罐、铁罐的停放线与走行线应分开,每条线的最大负荷不应超过1000min/d。

  6一般规定

  6.1高炉工业蒸汽集汽包、压缩空气集气包、氮气储气罐、喷煤系统的中间罐与喷吹罐、汽化冷却汽包以与软水密闭循环冷却的膨胀罐等,其设计、制度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

  6.2所有人孔与距地面2m以上的常用运转设备和需要操作的阀门,均应设置固定式平台。

采用钢平台时,应符合GB4053.4的规定。

平台、通道、走梯、走台等,均应安设栏杆和足够照明。

栏杆的设置,应遵守GB4053.3的规定。

钢直梯和钢斜梯的设置,应遵守GB4053.1~4053.2的规定。

通道、斜梯的宽度不宜小于0.8m,直梯宽度不宜小于0.6m。

常用的斜梯,倾角应小于45°;不常用的斜梯,倾角宜小于55°。

  6.3天桥、通道和斜梯踏板以与各层平台,应用防滑钢板或格栅板制作,钢板应有防积水措施。

  6.4楼梯、通道的出入口,应避开铁路和起重机运行频繁的地段;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6.5厂区各类横穿道路的架空管道与通廊,应标明其种类与下部标高,其与路面之间的净空调试应符合YBJ52的规定。

道口、有物体碰撞坠落危险的地区与供电(滑)线,应有醒目的警告标志和防护设施,必要时还应有声光信号。

  6.6煤气作业类别一般按下列情况划分:

  一类煤气作业:

风口平台、渣铁口区域、除尘器卸灰平台与热风炉周围,检查大小钟,溜槽,更换探尺,炉身打眼,炉身外焊接水槽,焊补炉皮,焊、割冷却器,检查冷却水管泄漏,疏通上升管,煤气取样,处理炉顶阀门。

炉顶人孔、炉喉人孔、除尘器人孔、料罐、齿轮箱,抽堵煤气管道盲板以与其他带煤气的维修作业。

  二类煤气作业:

炉顶清灰、加(注)油,休风后焊补大小钟、更换密封阀胶圈,检修时往炉顶或炉身运送设备与工具,休风时炉喉点火,水封的放水,检修上升管和下降管,检修热风炉炉顶与燃烧器,在斜板上部、出铁场屋顶、炉身平台、除尘器上面和喷煤、碾泥干燥炉周围作业。

  三类煤气作业,值班室、槽下、卷扬机室、铸铁与其他有煤气地点的作业。

  炼铁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分类作适当调整。

  6.7煤气区的作业,应遵守GB6222的规定。

各类带煤气作业地点,应分别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在一类煤气作业场所与有泄漏煤气危险的平台、工作间等,均宜设置方向相对的两个出入口。

大型高炉,应在风口平台至炉顶间设电梯。

  6.8煤气危险区(加热风炉、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

人员经常停留或作业的煤气区域,宜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对作业环境进行监测。

到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

一氧化碳报警装置应定期校核。

  6.9无关人员,不应在风口平台以上的地点逗留。

通往炉顶的走梯口,应设立“煤气危险区,禁止单独工作!

”的警告标志。

  6.10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有防打滑、防跑偏和防纵向撕裂的措施以与能随时停机的事故开关和事故警铃;头部应设置遇物料阻塞能自动停车的装置;首轮上缘、尾轮与拉紧装置应有防护装置;

——带式输送机托辊中心轴线距底面的高度,应不小于0.5m;

——带式输送机检修完毕,应用电铃、或警报器与操作室联系,经双方检查确认胶带上无人,方可启动;

——带式输送机运转期间,不应进行清扫和维修作业,也不应从胶带下方通过或乘坐、跨越胶带;

——应根据带式输送机现场的需要,每隔30~100m设置一条人行天桥;应有防滑措施,超过12°时,应设踏步;地下通廊和露天栈桥亦应有防滑措施;

——带式输送机的通廊,应设有消防设施;

——带式输送机的通廊的安全通道,应具有足够宽度;封闭式带式输送机通廊,应根据物料与扬尘情况设除尘设备,并保证胶带与除尘设备联锁运转;

——带式输送机通廓,应设置完整、可靠的通讯联系设备和足够照明。

  6.11采用铁路运输的矿槽和焦槽,两侧与其与铁路之间均应设置走台。

走台宽度应不小于0.8m,并高出轨面0.8~1.0m;走台边缘与铁路中心线的间距,应大于2.37m;走台两端应设醒目的警告标志。

采用料车(罐)上料的高炉,栈桥与高炉顶与卷扬机室之间应有走桥相连。

  6.12检修期间设置的检修天井,应有活动围栏和检修标志,平时应盖好顶板。

  6.13机械运转部位应润滑良好。

移动式机械应有单独的润滑。

分点润滑应停机进行,并挂牌或派专人在启动开关处监护。

  6.14油库与油泵室的设置,应遵守GBJ16的规定。

油库与油泵室应有防火设施。

油质应定期检验并作好记录。

油库周围,不应安装、修造电气设备。

油库区应设避雷装置。

  6.15寒冷地区的油管和水管,应有防冻措施。

  7供上料系统

  7.1原、燃料装备与运输的扬尘点,应设有良好的通风除尘设施。

  7.2矿槽、料斗、中间仓、焦粉仓、矿粉仓与称量斗等的侧壁和衬板,应有不小于50°的倾角,以保证正常漏料。

衬板应定期检查、更换。

焦粉仓下部的温度,宜在0℃以上。

  7.3矿槽、焦槽上面应设有孔网不大于300mm×300mm的格筛。

打开格筛应经批准,并采取防护措施。

格筛损坏应立即修复。

  7.4原、燃料卸料车在矿槽、焦槽卸料区间的运行速度,不应超过2m/s,且运行时有声光报警信号。

  7.5在槽上与槽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作业前应与槽上与槽下有关工序取得联系,并索取其操作牌;作业期间不得漏料、卸料;

——进入槽工作,应佩戴安全带,设置警告标志;现场至少有一人监护,并配备低压安全强光照明;维修槽底应将槽松动料清完,并采取安全措施方可进行;

——矿槽、焦槽发生棚料时,不应进入槽捅料。

  7.6单料车的高炉料坑,料车至周围构筑物的距离应大于1.2m;大、中型高炉料车则应大于2.5m。

料坑上面应有装料指示灯,料坑底应设料车缓冲挡木和坡度为1%~3%的斜坡。

料坑应安装能力足够的水泵,坑应有良好的照明与配备通风除尘设施。

料坑应设有躲避危害的安全区域。

料坑应设有两个出入口,出入口不应正对称量车轨道。

敞开的料坑应设围栏,上方无料仓的料坑应设防雨棚。

  7.7不应任意短接各类保护装置,必要时经确认可临时短接,并立即联系有关人员处理,处理正常立即恢复。

  7.8槽下设焦炭中子测水装置,槽上和炉顶料罐采用放射元素测料位时,应有防护措施,并应有射线危险的警告标志。

  7.9在有供电滑线的料车上卸料,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

  7.10应制定清扫制度,清扫时不应向周围或带式输送机上乱扔杂物,同时应有防止二次扬尘的措施。

  7.11车辆出入的道口,应设立警示牌或安装警报装置。

  7.12现场应有足够的检修空间,堆放物品处应挂牌说明。

  7.13卷扬机室不应采用木结构,室应留有检修场地,应设与中控室(高炉值班室)和上料操作室联系的和警报电铃,并应有良好的照明与通风除尘装置。

上料操作室(液压站)应有空调和防火设施。

卷扬机室与高炉和栈桥之间应设过桥。

  7.14斜桥下面应设有防护板或防护网,斜桥一侧应设通往炉顶的走梯。

  7.15运行中的料车和平衡车,不应乘人。

在斜桥走梯上行走,不应靠近料车一侧。

不应用料车运送氧气、乙炔或其他易燃易爆品。

  7.16运送料车(罐)与槽下粉矿、碎焦的卷扬机,其每条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6,钢丝绳的报废和更新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料车(罐)应用两条钢丝绳牵引。

  7.17主卷扬机应有钢丝绳松驰保护和极限力保护装置。

料车(罐)应有行程极限、超极限双重保护装置和高速区、低速区的限速保护装置。

  7.18炉顶着火危与主卷扬钢丝绳时,应使卷扬机带动钢丝绳继续运转,直至炉顶火熄灭为止。

  7.19更换料车钢丝绳时,料车应固定在斜桥上,并由专人监护和联系。

  7.20卷扬机运转部件,应有防护罩或栏杆,下面应留有清扫撒料的空间。

卷扬机的日常维修,应征得司机与有关方面同意,并索取其操作牌方可进行。

卷扬机主要部件出现故障或损坏时,应与时处理或更换,停机检修应有专人联络、监护,并挂停电检修牌。

  7.21带高压电机的带式输送机,不应频繁启动。

启动后,应等胶带运行一个循环再排料,以避免带式输送机超负荷运行。

  7.22带四台高压电机的带式输送机,若其中一台电机脱机,其他电机应严格按顺序启动,同时工作的电机不应少于两台。

  8炉顶设备

  8.1一般规定

  8.1.1生产时的炉顶工作压力,不应超过设计规定。

  8.1.2炉顶应至少设置两个直径不小于0.6m、位置相对的人孔。

  8.1.3应保证装料设备的加工、安装精度,不应泄漏煤气。

  8.1.4炉顶放散阀,应比卷扬机绳轮平台至少高出3m,并能在中控室或卷扬机室控制操作。

  8.1.5液压传动的炉顶设备,应按规定使用阻燃性油料;液压油缸应设折叠式护罩;液压件不应漏油。

  8.1.6炉顶各主要平台,应设置通至炉下的清灰管。

炉顶清灰应在白天进行,应事先征得值班工长同意,并应设专人监护。

  8.1.7清理、更换受料漏斗衬板,应事先与上料系统相关岗位的人员联系并取得操作牌和停电牌,还应有专人在场监护。

  8.1.8高炉应有各自的工业蒸汽集汽包,集汽包通至各用汽部门的阀门,应有明显的区别标志。

生活用汽不应使用该汽包的蒸汽。

  8.1.9处理炉顶设备故障,应有专人携带一氧化碳和氧含量检测仪同行监护,以防止煤气中毒和氮气窒息。

到炉顶作业时,应注意风向与氮气阀门和均压阀门有否泄漏现象。

  8.2钟式炉顶

  8.2.1通入大、小钟拉杆之间的密封处旋转密封间的蒸汽或氮气,其压力应超过炉顶工作压力0.1MPa。

通入大、小钟之间的蒸汽或氮气管口,不应正对拉杆与大钟壁。

  8.2.2炉顶设备应实行电气联锁,并应保证:

——大、小钟不能同时开启;

——均压与探料尺不能满足要求时,大、小钟不能自由开启;

——大、小钟联锁保护失灵时,不应强行开启大、小钟,应与时找出原因,组织抢修。

  8.2.3大、小钟卷扬机的传动链条,应有防扭装置,探料尺应设零点和上部、下部极限位置。

  8.2.4炉顶导向装置和钢结构,不应妨碍平衡杆活动。

大、小钟和均压阀的每条钢丝绳安全系数不低于8,钢丝绳应定期检查。

  8.2.5高压高炉应有均压装置,均压管道入口不应正对大钟拉杆,管道不应有直角弯,管路最低处应安装排污阀,排污阀应定期排放。

  不宜使用粗煤气均压

  8.2.6钟式炉顶工作温度不应超过500℃。

  8.3无料钟炉顶

  8.3.1料罐均压系统的均压介质,应采用半净高炉煤气或氮气。

  8.3.2炉顶温度应低于350℃,水冷齿论箱温度应不高于70℃。

  8.3.3炉顶氮气压力应控制在合理围,而且应大于炉顶压力0.1MPa。

应定期检查上、下密封圈的性能,并记入技术档案。

  8.3.4齿轮箱停水时,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检查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煤气冲掉水封,造成大量煤气泄漏,密切监视传动齿轮箱的温度;最大限度地增加通入齿轮箱的氮量;尽量控制较低的炉顶温度。

  8.3.5炉顶系统停氮时,应立即联系有关人员处理,并严密监视传动齿轮箱的温度和阀门箱的温度,可增大齿轮箱冷却水流量来控制水冷齿轮箱的温度。

  8.3.6炉顶传动齿轮箱温度超过70℃的事故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传动齿轮箱的温度“高温报警”时,应立即检查其测温系统、炉顶温度、炉顶洒水系统、齿轮箱水冷系统和氮气系统,查明原因,与时处理;

——当该温度升到规定值时,应手动打开炉顶洒水系统向料面洒水,以降低炉顶煤气温度;

——若该温度持续20min以上或继续升高,则应立即停止布料溜槽旋转,并将其置于垂直状态,同时高炉应减风降压直到休风处理;若用净煤气冷却传动齿轮箱,还应增加冷却煤气的压力。

  8.3.7无料钟炉顶的料罐、齿轮箱等,不应有漏气和喷料现象。

进入齿轮箱检修,应事先休风点火;然后打开齿轮箱人孔,用空气置换排净残余氮气;再由专人使用仪器检验确认合格,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8.3.8炉顶系统主要设备安全联锁,应符合下列规定:

——探尺提升到上部极限位置,且溜槽已启动,下密封阀和下料闸(料流调节阀)才能开启;停止布料后,探尺才能下降;探尺手动提起检查时,不应布料,下密封阀不应开启;高炉发出坐料信号,探尺自动提升,下密封阀不启动;

——上密封阀开启后,上料闸方可开启;上罐向下罐装料完毕(取得到上罐料空信号后)上料闸方可关闭;

——上密闭阀开启条件:

均压放散阀已开启,下罐外压差达到规定值;按料批程序向该罐装料且罐前一批料已卸完;料流调节阀、下密封阀已关闭;

——上密封阀关闭条件:

料罐已发出料满信号;上料闸已关闭;

——下密封阀开启条件:

得到布料信号,探尺已提升至上极限位置;罐外压差已达到规定值,且均压阀已关闭;

——下密封阀关闭条件:

下料闸(料流调节阀)已关闭;

——下料闸(料流调节阀)开启条件:

对应的下密封阀已打开;溜槽转到布料角;探尺已提升到位,料流调节阀已开启;

——下料闸(料流调节阀)关闭条件:

按程序布料完毕(即下罐料空)进行全开延时和关闭;

——均压放散阀开启条件:

下罐料空,下密封阀已关闭;其他条件符合设计要求;

——均压放散阀关闭条件:

下密封阀、上料闸、上密封阀已关闭;

——均压阀开启条件:

上密封阀、均压放散阀关闭;

——均压阀关闭条件:

罐与炉压差达到规定值(或已开启到设定时间);

——探尺提升不到位,布料溜槽不应倾动布料。

  9高炉主体构造和操作

  9.1高炉本体安全要求

  9.1.1高炉衬耐火材料、填料、泥浆等,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9.1.2风口平台应有一定的坡度,并考虑排水要求,宽度应满足生产和检修的需要,上面应铺设耐火材料。

  9.1.3炉基周围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应积水和堆积废料。

炉基水槽应保持畅通。

  9.1.4风口、渣口与水套,应牢固、严密,不应泄漏煤气;进出水管,应有固定支撑;风口二套,渣口二、三套,也应有各自的固定支撑。

  9.1.5高炉应安装环绕炉身的检修平台,平台与炉壳之间应留有间隙,检修平台之间宜设两个走梯。

走梯不应设在渣口、铁口上方。

  9.1.6为防止停电时断水,高炉应有事故供水设施。

  9.1.7冷却件安装之前,应用直径为水管径0.75~0.8倍的球进行通球试验,然后按设计要求进行水压试验,同时以0.75kg的木锤敲击。

经10min的水压试验无渗漏现象,压力降不大于3%,方可使用。

  9.1.8炉体冷却系统,应按长寿、安全的要求设计,保证各部位冷却强度足够,分部位按不同水压供水,冷却器管道或空腔的流速与流量适宜。

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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