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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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

附件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保证

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

 

1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定是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下简称详查)工作全过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详查样品的采集、制备、流转、保存、分析测试、结果报告等过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2术语与定义

2.1密码平行样品

利用在详查平行样品采集点位采集的土壤或农产品样品制成的外部质量控制样品,用于评价实验室分析测试的精密度以控制随机误差。

采用干样分析测试的检测项目,如土壤和农产品中重金属等无机污染物,该样品由制样人员在制样单位将加工完成的详查样品混匀后以四分法制备而成;采用鲜样分析测试的检测项目,如土壤中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该样品由采样人员将同一采样点位采集的所有样品在采样现场剔除异物、混匀后以四分法制备而成。

2.2统一监控样品

一种理化性质和组成足够均匀稳定的外部质量控制样品,用于评价实验室分析测试的准确度以控制系统误差。

该样品由专业机构根据详查需要专门制备,其指定值主要依据标准物质定值程序赋值,或根据各检测实验室的分析测试结果采用稳健统计方法确定。

3总则

3.1各省(区、市)质量控制实验室应按照本省(区、市)详查实施方案和本规定制定本省(区、市)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方案。

3.2承担详查样品采集、制备、流转、保存、分析测试等任务的单位应依据详查要求进一步完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其主要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应接受国家或省级详查工作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的技术培训,掌握详查相关技术规定和管理要求。

3.3承担详查样品采集、制备、流转、保存、分析测试等任务的单位应按照本技术规定,制定和实施内部质量控制计划,从严落实全过程质量控制措施,并自觉接受国家和省级详查工作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质量检查)。

3.4承担详查样品采集、制备、流转、保存、分析测试等任务的单位应在完成主要工作任务时提交工作质量自评价报告,各省(区、市)质量控制实验室应负责编制本省(区、市)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报告。

3.5各级详查质量检查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开展详查质量检查工作,如实记录检查工作情况。

对质量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被检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控制措施。

4样品采集

4.1应严格按照《农用地土壤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保存技术规定》和《农产品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保存技术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样品采集和保存工作。

4.2采样质量检查包括采样现场检查和采样文件资料检查。

4.2.1采样现场检查

4.2.1.1采样点检查:

采样点的代表性与合理性、采样位置的正确性等;

4.2.1.2采样方法检查:

采样深度、单点采样、多点混合采样等;

4.2.1.3采样记录检查:

样点信息、样品信息、工作信息等;

4.2.1.4样品检查:

样品标签、样品重量和数量、样品包装容器材质、样品防沾污措施等;

4.2.1.5样品交接检查:

样品交接程序、交接单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4.2.2采样文件资料检查

4.2.2.1采样点位图检查:

采样点的合理性、布设点位位移情况;

4.2.2.2采样记录和照片检查:

记录填写内容的完整性和正确性、现场照片是否齐全和清晰等。

4.3采样质量检查分采样小组、采样单位和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三级质量检查。

农产品样品采集受到农产品成熟期时间限制,三级质量检查应在成熟期内完成。

每个采样小组应指定1名质量检查员,负责对本小组采样工作进行自检;每个采样单位应指定至少1名专职采样质量监督员,负责对本单位采样工作质量进行检查。

4.3.1采样小组开展自检要求应达到100%。

4.3.2采样单位对采样文件资料检查的要求应达到总工作量的100%。

在文件资料检查的基础上,采样单位应针对位置发生明显偏移(超过100m)的、未使用采样手持终端记录采样信息的、其他信息存疑的采样点位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点位数量应达到总工作量的20%。

对于位置偏移超过1000m的点位,必须开展现场检查。

4.3.3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对各采样单位采样文件资料检查要求应达到总工作量的10%,并应重点检查位置发生明显偏移(超过100m)点位的文件资料。

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对各采样单位采样现场检查主要针对采样单位已完成的采样工作,现场检查点位数量的要求应达到总工作量的0.5%,并应重点关注文件资料检查时发现问题的点位。

4.4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质量检查人员应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指出,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责令其采取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如果采样小组或采样单位存在未在规定点位采集样品、未按规定方法采集样品、采样量未达到规定要求、样品标识不清等严重质量问题,应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对采样小组:

采样单位应将发现严重质量问题采样小组的现场检查比例提高一倍。

如仍然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采样单位应要求该采样小组重新采集最近两次检查期间采集的所有样品,或安排其他合格的采样小组重新采集相关样品;如未发现新的严重质量问题,该采样小组应重新采集本次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所有样品。

对采样单位:

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将发现严重质量问题采样单位的现场检查比例提高两倍。

如仍然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应要求该采样单位重新采集最近两次检查期间采集的所有样品,或安排其他合格的采样单位重新采集相关样品;如未发现新的严重质量问题,该采样单位应重新采集本次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所有样品。

4.5质量检查人员可直接将采样现场检查和采样文件资料检查的结果输入质控手持终端后,打印签字形成采样质量检查记录(采样现场检查和采样文件资料检查记录的主要内容分别见附1表1-1和附1表1-2)。

质量检查人员应依据采样质量检查情况对样品采集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4.6各省(区、市)质量控制实验室除在详查期间进行例行质量检查外,在详查采样工作阶段性结束之前,要按照任务合同书的要求对各采样单位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5样品制备

5.1应严格按照《农用地土壤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保存技术规定》和《农产品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保存技术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样品制备(以下简称制样)和保存工作。

5.2制样质量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5.2.1制样场所检查:

影像监控设备、环境条件、防污染措施是否齐备;

5.2.2制样工具检查:

磨样设备、样品筛、辅助制样工具等是否齐全、完好,分装容器材质规格是否满足技术要求,磨样设备是否正常运转和定期维护,制样工具在每次样品制备完成后是否及时清洁;

5.2.3制样流程检查:

样品干燥、研磨、筛分、混匀、缩分、装瓶过程是否规范;

5.2.4已加工样品抽查:

样品瓶标签、样品重量和数量、样品粒度、样品包装和保存是否规范;

5.2.5制样原始记录检查:

影像监控记录的完整性、记录表填写内容完整性和准确性、是否是随时记录。

5.3制样质量检查分制样小组、制样单位和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三级质量检查。

5.3.1制样小组开展自检要求应达到100%。

5.3.2制样单位开展制样质量检查的要求应达到总工作量的5%。

5.3.3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开展制样质量检查要求应达到总工作量的0.5%。

5.3.4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使用影像监控设备对制样流程进行实时远程在线监控。

5.4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质量检查人员应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指出,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要求其采取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如果制样小组或制样单位存在未按规定的制样方法制备土壤或农产品样品、未采取有效的环境条件控制措施防止样品在制备和加工过程发生沾污、已加工样品的样品重量或粒度未达到规定要求、样品标识不清或样品包装容器不符合规定要求、不能提供完整的样品制备影像监控记录等情节严重且难以整改的质量问题,应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对制样小组:

制样单位应将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制样小组的检查比例提高一倍。

如仍然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制样单位应要求该制样小组重新制备最近两次检查期间制备的所有样品,或安排其他合格的制样小组重新制备相关样品;如未发现新的严重问题,该制样小组应重新制备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当日制备的所有样品。

对制样单位:

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将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制样单位的质量检查比例提高两倍。

如仍然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应要求该制样单位重新制备最近两次检查期间制备的所有样品,或安排其他合格制样单位重新制备相关样品;如未发现新的严重质量问题,该制样单位应重新制备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当日完成的所有样品。

5.5质量检查人员可直接将检查结果输入质控手持终端后,打印签字形成样品制备加工检查记录(记录的主要内容见附1表1-3)。

质量检查人员应依据制样检查情况对制样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5.6各省(区、市)质量控制实验室除在详查期间进行例行质量检查外,在详查制样工作阶段性结束之前,要按照任务合同书的要求对各制样单位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6样品流转

6.1负责发送样品的单位(以下简称送样单位)应严格按照《农用地土壤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保存技术规定》和《农产品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保存技术规定》要求开展样品流转工作。

6.2负责接收样品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样单位)在样品交接过程中,应对接收样品的质量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样品标识、样品重量、样品数量、包装容器、保存温度、样品应送达时限等。

6.3在样品交接过程,接样单位如发现送交样品有下列严重质量问题,应拒收样品,并及时通知本省(区、市)质量控制实验室:

6.3.1样品无编号、编号混乱或有重号;

6.3.2样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破损或沾污;

6.3.3样品重量或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

6.3.4样品采集后保存时间已超出规定的送检时间;

6.3.5样品交接时的保存温度等不符合规定要求。

6.4样品经验收合格后,接样单位样品管理员应在样品交接记录(见附1表1-4)上签字,注明接样日期,并返回一份给送样单位。

6.5各省(区、市)流转中心应根据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的统一安排,在详查送检样品中插入密码平行样品和统一监控样品。

6.5.1用于重金属等无机污染物分析测试的样品,按一定数量编为一个批次,每批次应插入实验室内密码平行样品、实验室间密码平行样品和相应统一监控样品各1个(批次样品总数≤50);

6.5.2用于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分析测试的样品,按一定数量编为一个批次,每批次应插入实验室内密码平行样品和实验室间密码平行样品各1个;可能时,每批次插入相应统一监控样品1个(批次样品总数≤20)。

7样品保存

7.1负责详查样品采集、制备、流转、保存和分析测试的各单位应配备样品管理员,严格按照《农用地土壤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保存技术规定》《农产品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保存技术规定》《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产品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的要求,保存详查样品。

7.2质量检查人员应对样品标识、包装容器、样品状态、保存环境条件监控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可直接输入质控手持终端后,打印签字形成样品保存检查记录(记录的主要内容见附1表1-5)。

7.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质量检查人员应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指出,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要求其采取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当在样品采集、制备、流转、保存和分析测试过程发现但不限于下列严重质量问题时,应重新开展相关工作:

7.3.1未按规定的保存方法保存土壤或农产品样品;

7.3.2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样品在保存过程被沾污。

8样品分析测试

详查样品分析测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以统一的分析测试方法为基础,同步实施实验室内部和外部各项质量控制措施,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应按内部和外部质量控制要求对检测实验室进行质量检查。

8.1分析测试方法的选择与确认

8.1.1检测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产品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中推荐的分析测试方法(包括样品前处理方法),在详查工作中不允许使用非推荐的分析测试方法。

8.1.2检测实验室在正式开展详查样品分析测试任务之前,应参照《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168-2010)的有关要求,完成对所选用分析测试方法的检出限、测定下限、精密度、准确度、线性范围等方法各项特性指标的确认,并形成相关质量记录。

必要时,应编制实验室分析测试方法作业指导书。

8.2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

8.2.1空白试验

8.2.1.1每批次样品分析时,应进行空白试验,分析测试空白样品。

分析测试方法有规定的,按分析测试方法的规定进行;分析测试方法无规定时,要求每批次分析样品应至少分析测试2个空白样品。

空白试验记录见附2表2-1。

8.2.1.2空白样品分析测试结果一般应低于方法检出限。

若空白样品分析测试结果低于方法检出限,则可忽略不计;若空白样品分析测试结果略高于方法检出限但比较稳定,可进行多次重复试验,计算空白样品分析测试平均值并从样品分析测试结果中扣除;若空白样品分析测试结果明显超过正常值,实验室应查找原因并采取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并重新对样品进行分析测试。

8.2.2定量校准

8.2.2.1标准物质

分析仪器校准应首先选用有证标准物质。

当没有有证标准物质时,也可用纯度较高(一般不低于98%)、性质稳定的化学试剂直接配制仪器校准用标准溶液。

8.2.2.2校准曲线

采用校准曲线法进行定量分析时,一般应至少使用5个浓度梯度的标准溶液(除空白外),覆盖被测样品的浓度范围,且最低点浓度应在接近方法测定下限的水平。

分析测试方法有规定时,按分析测试方法的规定进行;分析测试方法无规定时,校准曲线相关系数要求为r>0.999。

8.2.2.3仪器稳定性检查

连续进样分析时,每分析测试20个样品,应测定一次校准曲线中间浓度点,确认分析仪器校准曲线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分析测试方法有规定的,按分析测试方法的规定进行;分析测试方法无规定时,无机检测项目分析测试相对偏差应控制在10%以内,有机检测项目分析测试相对偏差应控制在20%以内,超过此范围时需要查明原因,重新绘制校准曲线,并重新分析测试该批次全部样品。

8.2.3精密度控制

8.2.3.1每批次土壤或农产品样品分析时,每个检测项目均须进行平行双样分析。

在每批次分析样品中,应随机抽取5%的样品进行平行双样分析;当批次样品数<20时,应至少随机抽取2个样品进行平行双样分析。

8.2.3.2平行双样分析一般应由本实验室质量管理人员将平行双样以密码编入分析样品中交检测人员进行分析测试。

8.2.3.3若平行双样分析的相对偏差(RD)在允许范围内,则该平行双样的精密度控制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RD计算公式如下:

土壤和农产品样品中主要检测项目平行双样分析测试精密度允许范围分别见表1和表2,土壤样品中其他检测项目平行双样分析测试精密度允许范围见表3。

平行双样分析测试合格率按每批次同类型样品中单个检测项目进行统计,计算公式如下:

对平行双样分析测试合格率要求应达到95%。

当合格率小于95%时,应查明产生不合格结果的原因,采取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除对不合格结果重新分析测试外,应再增加5%~15%的平行双样分析比例,直至总合格率达到95%。

8.2.3.4平行双样分析测试结果记录见附2表2-2,平行双样分析测试合格率记录见附2表2-3。

8.2.4准确度控制

8.2.4.1使用有证标准物质

a)当具备与被测土壤或农产品样品基体相同或类似的有证标准物质时,应在每批次样品分析时同步均匀插入与被测样品含量水平相当的有证标准物质样品进行分析测试。

每批次同类型分析样品要求按样品数5%的比例插入标准物质样品;当批次分析样品数<20时,应至少插入2个标准物质样品。

b)将标准物质样品的分析测试结果(x)与标准物质认定值(或标准值)(µ)进行比较,计算相对误差(RE)。

RE计算公式如下:

若RE在允许范围内,则对该标准物质样品分析测试的准确度控制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土壤和农产品标准物质样品中主要检测项目RE允许范围分别见表1和表2,土壤标准物质样品中其他检测项目RE允许范围可参照标准物质证书给定的扩展不确定度确定。

c)对有证标准物质样品分析测试合格率要求应达到100%。

当出现不合格结果时,应查明其原因,采取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对该标准物质样品及与之关联的详查送检样品重新进行分析测试。

d)标准物质分析测试结果记录见附2表2-4,准确度控制合格率记录见附2表2-6。

表1土壤样品中主要检测项目分析测试精密度和准确度允许范围

检测项目

含量范围

(mg/kg)

精密度

准确度

室内相对偏差

(%)

室间相对偏差

(%)

加标回收率

(%)

相对误差

(%)

总镉

<0.1

0.1~0.4

>0.4

35

30

25

40

35

30

75~110

85~110

90~105

±40

±35

±30

总汞

<0.1

0.1~0.4

>0.4

35

30

25

40

35

30

75~110

85~110

90~105

±40

±35

±30

总砷

<10

10~20

>20

20

15

10

30

20

15

85~105

90~105

90~105

±30

±20

±15

总铜

<20

20~30

>30

20

15

10

25

20

15

85~105

90~105

90~105

±25

±20

±15

总铅

<20

20~40

>40

25

20

15

30

25

20

80~110

85~110

90~105

±30

±25

±20

总铬

<50

50~90

>90

20

15

10

25

20

15

85~110

85~110

90~105

±25

±20

±15

总锌

<50

50~90

>90

20

15

10

25

20

15

85~110

85~110

90~105

±25

±20

±15

总镍

<20

20~40

>40

20

15

10

25

20

15

80~110

85~110

90~105

±25

±20

±15

 

表2农产品样品中主要检测项目分析测试精密度和准确度允许范围

检测

项目

含量范围

(mg/kg)

精密度

准确度

室内相对偏差(%)

室间相对偏差(%)

加标回收率

(%)

相对误差

(%)

总镉

<0.1

0.1~0.2

>0.2

35

30

25

40

35

30

75~110

85~110

90~105

±40

±35

±30

总汞

<0.1

0.1~0.2

>0.2

35

30

25

40

35

30

75~110

85~110

90~105

±40

±35

±30

总砷

<0.1

0.1~1.0

>1.0

35

30

25

40

35

30

90~105

90~105

90~105

±40

±35

±30

总铜

<20

20~30

>30

20

15

15

30

25

20

90~105

90~105

90~105

±30

±25

±20

总铅

<0.1

0.1~1.0

>1.0

35

30

25

40

35

30

85~110

85~110

90~105

±40

±35

±30

总铬

<0.1

0.1~1.0

>1.0

35

30

25

40

35

30

85~110

85~110

90~105

±40

±35

±30

总锌

<50

50~90

>90

25

20

15

30

30

25

85~110

85~110

90~105

±30

±30

±25

总镍

<0.1

0.1~1.0

>1.0

35

30

25

40

35

30

85~110

85~110

90~105

±40

±35

±30

 

表3土壤样品中其他检测项目分析测试精密度与准确度允许范围

检测项目

含量范围

精密度

准确度

适用的分析方法

相对偏差(%)

加标回收率(%)

无机元素

≤10MDL

>10MDL

30

20

80~120

90~110

AAS、ICP-AES、ICP-MS

半挥发性有机物

≤10MDL

>10MDL

50

30

60~140

GC、GC-MSD

难挥发性有机物

≤10MDL

>10MDL

50

30

60~140

GC-MSD

注:

1)MDL—方法检出限;AAS—原子吸收光谱法;ICP-AES—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ICP-MS—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GC—气相色谱法;GC-MSD—气相色谱质谱法。

2)本表为一般性要求,凡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中有明确要求的检测项目,执行分析方法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

8.2.4.2加标回收率试验

a)当没有合适的土壤或农产品基体有证标准物质时,应采用基体加标回收率试验对准确度进行控制。

每批次同类型分析样品中,应随机抽取5%的样品进行加标回收率试验;当批次分析样品数<20时,应至少随机抽取2个样品进行加标回收率试验。

此外,在进行有机污染物样品分析时,最好能进行替代物加标回收率试验。

b)基体加标回收率试验应在样品前处理之前加标,加标样品与试样应在相同的前处理和分析条件下进行分析测试。

加标量可视被测组分含量而定,含量高的可加入被测组分含量的0.5~1.0倍,含量低的可加2~3倍,但加标后被测组分的总量不得超出分析测试方法的测定上限。

c)若基体加标回收率在规定的允许范围内,则该加标回收率试验样品的准确度控制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土壤和农产品样品中主要检测项目基体加标回收率允许范围见表1和表2,土壤样品中其他检测项目基体加标回收率允许范围见表3。

d)对基体加标回收率试验结果合格率的要求应达到100%。

当出现不合格结果时,应查明其原因,采取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对该批次样品重新进行分析测试。

e)加标回收率试验结果记录见附2表2-5,准确度控制合格率记录见附2表2-6。

8.2.4.3绘制准确度控制图

a)必要时,检测实验室可绘制准确度控制图对样品分析测试过程进行质量监控。

b)准确度控制图可通过多次分析测试所用质控样品获得的均值(

)与标准偏差(s)进行绘制,即在95%的置信水平,以

作为中心线、

±2s作为上下警告线、

±3s作为上下控制线绘制。

c)每批次样品分析所带质控样品的测定值落在中心线附近、上下警告线之内,则表示分析测试正常,此批次样品分析测试结果可靠;如果测定值落在上下控制线之外,表示分析测试失控,分析测试结果不可信,应检查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后重新分析测试;如果测定值落在上下警告线和上下控制线之间,表示分析测试结果虽可接受,但有失控倾向,应予以注意。

8.2.5异常样品复检

8.2.5.1每批次送检土壤样品分析测试完毕后,检测实验室应对该批次样品的分析测试结果按检测项目进行稳健统计,计算该批次样品的检测中位值,并对分析测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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