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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docx

村民自治章程

XX县XX镇XX村

年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民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一节村党支部的职责

第二节村民委员会职责

第三节村民委员会下属工作委员会职责

第四章民主决策

第五章民主管理

第一节村民小组管理

第二节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三节集体财产管理

第四节土地规划管理

第五节计划生育管理

第六节社会治安综合管理

第六章民主监督

第七章附则

XX镇XX村村民自治章程

(《XX镇XX村村民自治章程》以于20年月日经全体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年月,日经全体村民代表大会修改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保证各项村务的正常运转,促进本村的民主、政治、经济的文明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所称村务是指涉及本村的政治、经济、科教、文化及其他各项社会事务,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行使管理的事,作出决议或决定,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的事务。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实施的村务管理事项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四条本章程是在广泛征求本村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本章程即是村委会实施村务管理的规则,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

在本村辖区内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第二章村民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本村辖区的所有村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国家法律、规章和本章程所规定的特殊村民,每个村民都享有宪法、国家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本村村民对本村村民委员会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有提批评建议的权利,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诽谤、陷害。

第七条村民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本村村民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接受村民委员会的管理。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一节村党支部的职责

第九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第十条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决定相关政策,提交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领导和推进本村民主和法制建设,使本村真正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共青团、妇代会、计划生育协会、民兵、老人协会等群众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加强党支部的自身建设;加强对党员的理想、政治美德教育;加强中青年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使本村党支部党员队伍年轻化、知识化。

第十三条负责抓好本村非党员干部、本村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领导和推进本镇的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村民的社会主义美德和社会公德教育,保障本村的社会秩序安定。

为本村的经济建设健康、顺利、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文明的社会环境。

第二节村民委员会职责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村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执行实施上级党组织、政府的指示和党支部交办的决定,行使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协助镇政府搞好本村的经济建设和镇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经常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十七条教育村民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依法治村和民主管理活动,制订《村民自治章程》、《村务公开制度》、《村干部听证会制度》、《村规民约》等。

第十八条组织实施和管理本村的教育、文化、科技、卫生、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组织开展创建文明村、文明户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第十九条负责制订本村的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做好发展经济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支持和组织本村村民发展经济。

第二十条领导和协调本村所属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治保委员会、妇女代表会、计划生育协会、老年人协会、共青团、民兵、村民小组的工作。

大力开展群防群治工作,调解民间纠纷,协助司法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办理优抚、扶贫、帮困、家庭保险等民政福利工作。

第二十一条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根据镇政府城镇建设的总体规划制订并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

负责非农业生产用地的申报工作,决定有关物资的分配。

第二十二条组织完成计划生育、义务教育、征兵和民兵训练、税费和集体提留资金的收缴等任务。

第二十三条负责召集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

第二十四条落实村务公开工作,做到村务、财务和政务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

第二十五条带领村民积极开展法制教育、民主建设和依法管理、民主管理,实行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民主自治活动。

第三节村民委员会下属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治保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六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自觉性。

第二十七条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在本村辖区内进行防盗、防火事故知识教育,发动、组织群众参加维护公共秩序活动,提高村民的自防能力和维护公共秩序的自觉性。

第二十八条揭发、检举刑事犯罪分子。

发现现行犯罪行为或治安案件应组织群众和有关力量。

将犯罪分子扭送报告公安机关。

积极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

第二十九条发生刑事案件后要认真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同时积极协助破案。

第三十条组建治安护村队伍,加强治安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带领护村队,开展治安巡逻维护治安秩序,预防、制止违法犯罪、社会治安案件的发生,保护本村集体、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严格遵循调解民间纠纷工作原则、纪律;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依事实为根据;坚持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坚持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等原则。

第三十二条认真负责调解本村的各类民间纠纷,预防纠纷激化,防止民转刑和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力争把矛盾调处在萌芽状态。

调解率达100%,成功率达98%以上。

第三十三条在镇政法办、司法所的指导下,认真做好民间纠纷排查和本村村民与邻村或其他人的纠纷调解。

第三十四条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提高村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意识,增强村民依法办事观念。

三、治安护村队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加强治安管理,落实检查、督促村民安全防范措施,增强村民的治安安全自我防范意识。

坚持夜间巡逻,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制止各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发生,保护本村集体、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预防、制止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发现现行犯罪行为,立即报告和扭送公安机关依法惩处,并协助公安机关保护现场和勘察破案工作。

第三十七条积极配合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参加救灾、抢险工作。

四、帮教领导小组职责

第三十八条作好本村轻微违法青少年、“两劳”归正人员的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

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做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的公民,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发生。

第三十九条建立“两劳”归正人员和违法青少年的帮教网络,确定帮教对象,落实帮教措施,制订帮教计划,做到责任到人,包干到户。

第四十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两劳”归正人员的过渡时期的安置工作,关心、照顾过渡时期的生活、生产的困难,促进思想、观念转化,防止重新犯罪。

五、民兵工作职责

第四十一条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兵役法》,增强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的观念,提高公民服兵役光荣的自觉性。

第四十二条组织民兵参加军事训练,随时响应战争的后备任务,支援前线抵御侵略。

第四十三条组织民兵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学习现代军事技术,掌握军事武器装备,带头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志愿活动和社会救灾抢救,保护群众利益。

六、共青团支部委员会职责

第四十四条组织团员、青年骨干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法律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依法维护群众利益和自身利益的自觉性。

第四十五条积极带领团员、青年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活动,协助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搞好本村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为本村创建平安社区、无毒社区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七、妇代会职责

第四十六条组织本村妇女学政治、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学法律,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农村妇女要自尊、自信、自强的方针。

引导广大妇女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抵制封建迷信和落后的习俗,开展妇女互助、献爱心活动。

使广大妇女真正体现农村工作的半边天的作用。

第四十七条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的政策宣传,组织妇女学习有关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妇幼保健等生理卫生知识,实行计划生育,自觉遵守上级政府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使计划生育工作成为每个育龄妇女的自觉行动。

第四十八条积极配合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开展创建“五好家庭”、“文明家庭”、“尊老爱幼”、“好妯娌”、“好邻居”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八、财务室职责

第四十九条遵守、维护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做好帐目,要求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帐物相符、日清月结、按期报帐,加强现金管理,做好结算。

第五十条认真贯彻执行“村帐镇代理”工作。

做好财务公开,妥善保管财务凭证帐册、报表、档案等资料,接受监督。

第四节村务临督小组职责

第五十一条为保障村民自治章程的切实实施,村民代表会议下设村务监督小组。

村务监督小组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村务公开的各种监督。

第五十二条村务监督小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和党员大会推选的非村干部组成,人数为3-7人,设组长一名。

第五十三条村务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督促村委会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公布村力,检查、审核村务公开内容,查对帐务帐目。

对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村两委”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和意见。

第五十四条列席直接涉及群众利益的村务、财务会议。

第五十五条向村党支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公开、监督的工作情况。

第五十六条向村民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维护村党支部、村委会的正确决策。

第四章民主决策

第五十七条为推进决策民主化。

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村建立村民代表议事会议。

议事会议在村党支部领导下,为村委会正确决策、依法治理等发挥参谋作用,为村两委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五十八条议事会成员应该是热爱集体、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办事公道,坚持原则,有群众威望的村民组成。

议事会成员产生主要是:

1、推举:

由已推举产生的村民代表担任。

2、聘任:

由村党支部研究聘请部分老党员担任。

第五十九条村民代表议事会议事的范围。

1、本村经济发展的近期目标和远期规划及实施情况;

2、社会公道、精神文明建设规划。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

4、依法治村规划和实施情况。

5、各项公益事业的规划实施情况。

6、计划生育工作。

7、宅基地报批、大宗土地征用等重大村务情况。

8、两委成员施政情况

9、村民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第六十条村民代表议事会议的程序和方法是:

1、议事会议由村党支部主持召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专题与个别相结合的方法。

2、议事会的议事活动,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2/3参加,方能有效。

若村两委认为应通过议事会讨论的重大事项。

必须提前1-3天将议事内容告知议事会成员。

以便各成员届时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3、村两委对文明建设、社会公德建设、重大的村务工作及有关村计民生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前,必须如开议事会进行讨论、分析。

综合各种意见和建议,作出决议,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民主管理

第一节村民小组管理

第六十一条本村按村民居住状况和历史习惯,划分为若干个村民小组。

每村民小组设小组长1人,具体负责涉及本小组村民的各项管理工作。

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下设的管理机构,受村民委员会领导。

村民小组长要教育、组织、带领本小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村民小组的职责是:

1、协助村民委员会管理本小组村民使用的承包田(地)、山等各种自然资源和集体财产。

2、向本小组村民分配布置村委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并检查、督促完成。

3、主持召开本小组村民会议,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传达村两委的有关工作规划、计划、布置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定期选举本小组的各级村民代表。

3、执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5、听取、汇报、反映本小组村民的各项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二条村民小组内的村民代表、各级人大代表要协助小组工作。

小组长应当经常向他们汇报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节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六十三条设立农业基本建设专项基金,增加对农业基本建设投入。

每年由村委会统一组织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扩建和标准农业建设(注:

一般性的农业水利设施维修的原材料费由村集体支出,农户应承担义务工,特大工程维修例外)。

第六十四条增加教育投入,设立奖学金基金。

凡属本村世居农业户口的村民或子女,品学兼优者给予奖励。

经过九年制义务教育而未能进入高等教育,而通过自学取得国家承认的高等教育证书、学位证书者给元的300奖励。

考取大学的奖励是:

①国家级重点大学1000元。

②省级重点大学(含本科)奖励500元。

③考取一般大学(专科)奖励200元。

以上获奖者,必须持有学校录取入学通知书,方可领取奖学金(注自费者不享受奖学金)。

第六十五条实行尊老、扶老活动,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村委会建立老年人生活补助基金,凡是本村世居农业户口的,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分性别、信仰、家庭经济状况均享有养老金,对无生活来源、无子女赡养的老年人,村委会给予生活保障,实行“五保”。

第六十六条建立扶贫济困补助卫生保健基金会。

以解决确因病造成的特困户,给予酌情补助救济,使致生活标准不低于本村一般村民的生活水平。

第六十七条凡是本村的适龄青年(包括女青年),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都要踊跃报名,参加体检。

应征入伍服兵役,在部分荣立一、二、三等功者,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奖励。

对逃避服兵役者,根据政府政策和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惩处。

第三节集体财产管理

第六十八条本村的集体经济包括村办企业和集体资产,属全村村民集体所有。

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占有。

村集体资金的使用按下列规定的审批制度:

1、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2、一次性开支超过2000元的由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审批。

3、一次性开支超过5000元的,由党支部、村委会讨论审批。

4、一次开支超过10000元和有关项目投资必须经过村民议事会讨论通过,然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5、凡是村集体资金投资或者村民集资捐助投资建设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关投资情况必须经过议事会或清财小组审查,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实行民主理财。

第六十九条村帐镇代理。

财务人员应严格财务制度,日清月结,按时将财务报镇代理中心,并每季度公开一次,接受议事会、清财小组审查和群众监督。

第四节土地规划管理

第七十条本村的所有的土地(包括山地、空闲地)均属本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人和依法使用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七十一条村集体承包给村民的农业用地,承包人只有耕种权,不得在承包田内构筑任何建物、挖土制砖、建坟或其他非农业使用,违者除责令复耕外,视情节上报上级政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并收回承包经营权。

承包经营期内,因国家、政策规划建设需要征用,承包人应服从征用,村委会根据上级政策规定给承包者土地征用补偿。

第七十二条严格村镇规划管理,凡是村民自行投资建设项目,都必须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讨论同意,再填表向镇政府、土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建设。

第七十三条严格村民使用宅基地的限度。

凡是村民新建房屋,都必须严格执行浙江省关于农村居民使用宅基地的标准。

即每人以25㎡计算,最多不超过125㎡。

第五节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十四条男、女青年结婚必须办理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后,方可申请生育指标,在申请生育指标时,必须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七十五条育龄夫妇生育第一胎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落实节育措施(放环),并按县、镇政府规定的一年3次环透。

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胎的应实行绝育手术。

第七十六条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半年以上,必须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书,并签订外出计划生育合同。

第七十七条凡是符合生育第二胎条件的夫妇,必须在第一胎孩子满4周岁后,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两委讨论同意,由村两委向镇政府申报批准后,方可生育第二胎。

生育第二胎后,在婴儿出生301天内必须自觉实行绝育手术。

第七十八条凡是非法同居和未经审批而生育孩子的,均依法征收社会扶养费。

征收社会扶养标准按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凡是属前款规定计划外生育孩子的,村委会在10年以内不予审批宅基地(包括其家庭其他成员),不予审批低保生活标准户。

第七十九条积极协助镇、村开展计划生育活动。

凡是镇、村计划工作人员到本村调查了解有关计划生育情况,村民必须接受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刁难、围攻、辱骂工作人员,或者有意隐瞒有关育龄夫妇的生育情况。

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第六节社会治安综合管理

第八十条不得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毁坏公私财物,偷盗公私财物。

第八十一条不得借宗教活动传播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传播反科学,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邪教活动。

严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进教堂授教。

第八十二条任何村民不得设赌庄、聚众赌博。

废除赌债,开展有益身体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参加老人协会活动场所活动,必须服从管理,不得借事生非,不得借活动为由实施赌博活动。

村民发现聚众赌博,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依法查禁取缔。

第八十三条积极参加学文化、学科学活动,严禁利用网吧或录像室播放、收看淫秽录像。

第八十四条未经批准,任何人均不得私藏特制刀具、枪支、炸药、雷管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物品。

第八十五条每个村民都要为了家庭的幸福、身体健康不得种毒(罂粟),不吸毒,不贩毒,远离毒品,发现涉毒分子,应向公安机关报告,已吸毒应自觉戒毒。

第八十六条凡是违反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批评教育、报告司法机关干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十七条村调解委员会是本村的自治调解组织。

在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调解村民这间的各类矛盾纠纷。

村民之间应和睦相处,互相帮助,互相谅解。

发生矛盾纠纷,应及时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处,不得聚众或以强欺弱,服从调委会成员的调解。

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应公平、公开,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调处各类矛盾纠纷。

第八十八条刑释、解教归正人员,实行三位一体的帮教原则,归正人员及家庭必须配合村帮教小组,镇政府安置帮教工作站的帮教工作,在帮教期限内,定期汇报思想情况。

村帮教小组定期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到思想、行动、生活等情况清楚,使帮教对象遵纪守法,不再重新违法犯罪。

第八十九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每个村民都有权有责制止、防止不安全因素,以保证自己、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及财产安全。

第九十条村党支部、作坊,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生产安全工作,并定期检查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九十一条作好防火工作,预防各类火灾的发生,一旦发生火灾,人人都有参加灭火的责任。

预防火灾每个村民应做到:

1、每年进行定期检查家庭用电线路的损坏状况,防止用电线路引发火灾。

2、每天睡前检查家庭用火情况,养成每天关好煤(液化)气、灭绝灶前火星的习惯。

3、节假日或红白喜事不得在易燃物附近放鞭炮、烟火,放后应有专人负责处理鞭炮纸物。

4、不得让未满14周岁的小孩放鞭炮。

节假日小孩放鞭炮,必须在成年人的监护下进行。

5、严禁带火上山,防止山林火灾。

在防火戒严期间,服从护林员的管理检查,严格执行上级政府有关山林防火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二条发生山林火灾时,凡是本村身体健康村民都要上山赴灭火灾。

第九十三条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行人在村内道路行走要自觉避让车辆;驾驶车辆注意岔口、弯道行人的出入,不得在村内道路快速行驶,做到让三分,不争秒,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民主监督

第九十四条为加强村民或村民代表对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的监督机制,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下列工作必须公开:

1、党支部发展党员,对发展人员的情况进行公示,广泛听取村民或村民代表对该发展人员的批评意见。

公示从考察期开始到转为正式中共党员,分阶段公示(即考察期公示、转为预备党员公示、转正式党员公示)。

2、村务公开。

村务公开包括计划生育、宅基地使用审批、村内有关公共设施建设、农田基本建设、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分工、工作职责、村集体资金收支等的公开。

第九十五条村务公开的方法是:

1、党支部发展党员。

吸收积极分子为考察对象,转为预备党员和正式中共党员时,必须先由党支部讨论决定,再由党员大会通过决议后的次日公布。

2、村务公开。

有关村务公开的事项,根据不同事项分别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成员讨论决定,交村民议事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清理财务小组审核通过后的次日进行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

3、有关村务公开的事项要根据本村村民居住分布情况,制作村务公开栏定点公布,并在公开栏旁设立意见箱。

凡是每公布有关村务情况交村民提建议或意见的期限为7天。

在期限内收到的意见或建议,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分别给予解答、解释,超过期限所提的意见、建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九十六条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每公开一次村务情况的材料,村委员必须留档三份,分别报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存档一份,年终将公开材料分别装订成册入档、备查。

第九十七条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民主评议制度,任期内每年12月中旬,党支部委员、村委会成员都要对自己一年来工作情况进行汇报,由村民代表、议事会成员进行评议,并对每位党支部委员、村委会成员的德、能、勤、廉、绩情况实行表格式的综合评估,分优秀、称职、不称职。

评议会由党支部组织召集。

评议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镇党委、政府备案。

第九十八条党支部委员、村委会成员经村民代表民主评议为不称职的,党支部征求党员、村民代表意见,给予批评、戒勉或停止行使职责,以观后效处理。

第九十九条村民委员任期届满,实行离任审计制度,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即换届选举前,由党支部负责主持,由村务监督小组、镇驻村干部参加,对将离任的村委会进行有关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情况进行公布。

第一百条离任审计的事项是:

1、村集体资金收支和管理;

2、有关建设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

3、债权、债务;

4、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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