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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在我村全面贯彻实施,推动和促进全村的三个文明建设,切实保障集体和村民合法权益,正确调整我村经济、人际和社会事务关系,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经过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对全体村民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本村在外工作和外地在本村工作的同样适用本章程。

第三条本章程在村党总支领导下,由村委会负责实施,本章程的制定、修改由村委会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提出,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村民会议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村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如遇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或其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集,会议形式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召开村民会议时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或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有效。

所作决定经过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生效。

第五条村民会议职责:

(一)选举、撤换、补选各级人大代表;

(二)选举、撤换、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三)讨论决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四)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所有收益的使用;(五)讨论决定村公益事业的筹集和建设承包方案;(六)讨论决定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作为全村依法管理的职能机构,由村委会负责每季度召集一次。

村民代表会议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由村委会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按每10-15户民主推选或联户推选1名代表;

(二)各村民小组长、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种养大户;(三)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四)村党总支、村委会、经济合作社、会计服务站全体成员;(五)治保会、调委会、团、兵、妇组织负责人。

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时需由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到场方有效,所作决定经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生效。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练选连任。

村民代表会议在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职责,除本章程第五条规定的第

(一)、

(二)两条外的其他村民会议的职责。

第八条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性群众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委会组成人员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村委会的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负责并报告一次工作;(三)完成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事项和镇政府、村党总支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四)维护村民的合符权益,教育引导村民履行公民义务;(五)帮助村民发展生产,壮大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六)积极办理本村公益事业;(七)调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八)向镇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九)推行本村村务、财务公开;(十)带领群众搞好四个文明建设。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下设经济建设、治安保卫、人民调解、文教卫生、社会保障五个工作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经济建设委员会职责: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带领广大村民发展高效农业;因地制宜地发展工、农业及第三产业;参加市场流通和竞争,及时提供信息,开展多种服务。

治安保卫、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进行法制宣传;调解民间纠纷、发动和依靠村民维护本村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政府和公安、司法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和人民调解工作。

文教卫生委员会的职责:

做好本村文教、卫生、体育、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工作。

社会保障委员会职责:

做好本村双拥扶贫、五保供养、救灾救济、殡葬改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村委会设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可以以组设立也可以联组设立。

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小组职责:

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本组村民落实镇、村交给的各项任务;及时向村委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十一条村委会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内容有:

(一)本章程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实施情况;

(二)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三)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四)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通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村组干部,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职责,清正廉洁,为村民办实事,积极带领村民勤劳致富。

第十三条本村村民享有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三章经济管理

第十四条以家庭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必须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

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不变,积极采取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积极兴办服务性的经济实体,为家庭经济提供服务,逐步积累资产,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土地承包经营者应按承包合同不断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对擅自抛荒的承包者,每年收取相应的荒芜费,直至取消其承包权,未经村组批准,擅自转让土地的,仍由原承包者承担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村所有土地包括宅基地、自留地均属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管理,统一规划,任何村民不得侵占他人使用的土地及房屋,不得买卖或变相买卖土地及房屋,新建、翻建任何建筑必须报经有权部门批准,凡是买卖房屋必须到村部及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以过户为准。

不得乱搭乱建,不得擅自在大田及八边地取土。

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承包户应服从集体统一调整,不得故意刁难和趁机勒索。

第十七条村民应服从村镇建设规划,新建、迁建和翻建房屋,应服从规划安排。

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四址进行建房。

凡迁建房屋户,让出的宅基地应无条件交给集体统一安排使用。

对未经批准,私自搭建户,按建筑每平方米50-200元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实行义务工、积累工制度,按标准工日计算。

具体负担办法和标准,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按劳力计算,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另增加义务工、积累工、对特殊情况不能承担当年义务工、积累工的对象,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委会讨论研究,可以适当予以减免;对江港堤防加固和镇属骨干河道的疏浚工程,为确保工程质量,按镇政府统一下达的任务,可以以资代劳,包括对村、组小型维修工程,大多数村民同意的,也可实行以资代劳。

第十九条因社会公益事业和农业生产服务配套设施需要,涉及村民个人利益的必须服从集体统一规划和安排,对不服从人,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权限期清除和决定有关事宜,对故意阻碍和干涉集体利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村委会应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实体和第三产业,保障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并积极提供各种服务。

同时村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村与企业和各种经济实体的承包人之间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报主管部门或法律部门见证后方可生效,双方应自觉履行。

第二十一条村民必须自觉服从村组干部的生产活动安排,积极推广农业科学技术,适应农村改革和产业结构的需要,适应新形势,积极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以及上级规定的各项合理上缴及代收费用等,做到当年往来当年清。

对欠缴、拒缴者,将依法经行征收。

第二十二条村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的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各项收支票据实行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一支笔签批,凡非生产性开支500元以下的,由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签批,500-2000元的由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报销,2000元以上的支出由支委会、村委会共同研究决定,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支出,须经两委会研究,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两委会有权事先决定执行,但事后必须向村民代表会议通报。

村、组成立5-7人的民主理财小组。

村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民主理财每年不少于两次,并将理财结果张榜公布。

第四章社会管理

第二十三条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加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为目标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继续评选“十星”文明户,不断提高创建水准,推动全村各项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第二十四条每个村民都要认真学法、用法和守法,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村民与村民之间应该团结友爱、相互帮助、相互关系、不准打架斗殴、不准酗酒闹事、不准侮辱他人人格、不准扰乱公共秩序、不准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不准违反《信访条例》规定,越级上访。

严禁聚众闹事,严禁赌博,严禁偷窃,严禁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务,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100-500元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交通道路、水利设施、通讯线路等公共设施,在道路两边不得扒翻种植、乱搭乱建、乱堆乱放,自觉对道路进行养护,保证道路安全畅通,依法保护个人住宅和财产不受侵犯,不得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得私拆他人信件,不得私砍国家集体、个人树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将以国家相关规定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不得破坏他人承包的农作物与多种经营生产设施的产品。

违者除赔偿损失外,并处以1-3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严格户口管理,凡出生、死亡、户口迁移都应及时申报和注销。

严禁空挂户,凡空挂户的一律从应报入之日起计算本村应承担费用,并处以每年100元罚款。

凡户口迁出者应缴清往来欠款和当年应缴税费,外来人员需在本村短期居住的,凡一天以上的应主动向村委会汇报,到所在警区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村民房屋出租给外来人员居住,必须向村委会报告,并经派出所批准后方可出租,违者给予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严格电力、有线电视、自来水线路管理,严禁乱拉乱接。

造成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讲究社会公德,逐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积极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和养老保险及其他方面的社会保险。

对本村的参保村民,村部进行医保统筹资金补助,对五保户供养和特困户优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负担和必要的捐助,对低保户家庭的高中在校优等生,凭奖状,每年资助500-1000元学杂费。

第二十九条提倡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提倡婚事新办,反对铺张浪费;提倡丧事简办,反对戴白孝、和尚念经、唱戏等;提倡科学文明,反对请神弄鬼,算命打卦,巫婆神汉治病;实行殡葬改革,严禁土葬,严禁新立坟头,骨灰必须实行统一放到安息堂或公墓区。

第三十条村民应自觉维护家庭卫生和公共卫生,保持家庭和村容村貌的整洁,不随地倒垃圾和乱扔死家禽死畜,积极做好传染病的防治,讲究个人卫生,对凡是在村内主干道两旁乱堆乱放,乱扔生活垃圾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经教育不改者,按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确保环境整治卫生。

第三十一条在经营生产和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

应自觉服从村组的安排,不得争水口,争农机具,更不得随意更换、移动承包经营者相互间的地界标志。

第三十二条村民饲养的禽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户主负担其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邻里间发生纠纷能自行和解的自行消化解决,不能自行处理的须及时报告村治调组织解决。

本村或外村发生恶性事件,村民不得聚众闹事。

对不听劝阻的,制造纠纷的当事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村民在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时,应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和尊老爱幼的原则,坚持婚姻自由,反对父母或他人干涉、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对包办、买卖和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者,除批评教育外,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符合婚姻条件的村民结婚,应及时办理结婚证。

对不到法定婚龄和不领取结婚证并非法同居怀孕的,除则令其限期处理外,并处以100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村民要自觉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以及各级政府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已婚夫妇必须凭《结婚证书》领取《服务证》,持《服务证》方可生育,生育后须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有效节育措施。

并定期检查。

育龄夫妇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办理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凡计划外怀孕的一律按规定实施引、流产。

凡节育措施失败的,应及时主动向村委会报告,重新落实节育措施。

对于出现违法生育的,应服从上级计生部门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庭生产生活义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共同教育子女。

反对男尊女卑,提倡尊老爱幼,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十八条对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父母必须履行对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对分居生活的必须保证老人每年每人不少于600斤稻谷,40斤粮油,1000进烧草,每年500元以上零花钱,生病及时就医。

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护理服侍,保证吃穿住落实。

对父母遗留的财产、尽赡养义务的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三十九条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尽的义务,每个适龄青年必须服从国家挑选。

对逃避服兵役者按省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同时村也将给予2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条对村内考上本一的大学生,村部奖励1000元,对积极参加医疗保险的村民,村部将采取大病救助,对医疗费花去5万元以上的,村在救助1000元,医疗费10万元以上的村部将救助2000元。

第四十一条严禁焚烧秸秆,凡出现焚烧秸秆现象的,按情节轻重,将给予200-1000元的罚款,情节恶劣,造成极大影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廉政建设

第四十二条村、组干部必须自觉做到:

勤政廉政,富有成效地创造性开展好工作,坚持依法行政,严禁官僚主义、腐败现象发生,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村。

组必须定期、定时、公开好财务及事务,对村民比较热心疑点问题,要及时公开并做好答复。

第四十四条村、组干部因调动等原因离任时,必须及时申请上一级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任期内行政工作,经济工作等进行全面审计,作出离任审计鉴定后方可离任。

第四十五条村、组干部必须定期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报分管主持工作,解答村民的质询,虚心接受村民或代表的批评、建议和意见,自觉接受村民或村民代表的评议,每年不少于2次。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从村民大会通过之日2010年12月10日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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