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高车乡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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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高车乡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章程

高车乡村村民自治章程

(草案)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依法管理自已的事情,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为目标,调动村民建设富裕、和谐、文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我村实际,由全体村民讨论,民主制定。

第三条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及其它社会事务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安排实施。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

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及村里的各级人大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村民代表必须是:

具有一定的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村民,同时能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同村民委员会反映,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经村民会议罢免和补选。

第七条村民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会议。

召开村民会议,要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也可以分片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临时决定召开。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决定问题要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八条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二)决定聘用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兴办公益事业经费的筹集办法。

(六)审议决定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七)决定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并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九)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第二至第七项职权交由村民代表会议代为行使。

第九条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

为加强和改进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村务,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届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监督委员会成员不能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具体监督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实施农村“五要”工程情况;

(三)计划生育等国家政策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村民自治各项制度执行情况;

(六)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对财务支出事项,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按月或按季进行审查。

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的票据,乡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不予入账。

(七)村集体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情况;

(八)开展村务公开,推行时间、地点、内容、形式和程序统一制度情况;

(九)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十)《福建省贯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执行情况;

(十一)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政府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巩固和壮大村集体经济,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保进本村经济发展。

(三)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道,指导村民建设民房,整顿村容,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照顾五保户、困难户和军烈属,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六)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依法应尽的义务。

(七)协助乡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八)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

每半月学习半天,主要学习党的农村现行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

村民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三)值班制度。

村民委员会实行轮流值日制度,保证每天都有一位成员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值班,处理村务。

(四)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

(五)村务公开制度。

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务大事都要公开,主要包括:

1、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

2、村干部的分工,村民委员会三年任期目标、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

3、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4、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以及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5、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6、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7、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8、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9、各级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10、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11、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12、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13、协助乡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14、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公开的形式:

设立公开栏,发放明白纸,村干部述职。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设治安调解、计划生育协会、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等,各工作领导小组由村民委员会干部分工负责。

第四章村民小组

第十四条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五条本村设立1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一人,组长由本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召集本组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的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乡、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按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村的建设,并对村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组务公开,并接受村务监督组的审核监督。

第十七条村民小组的集体收入收益归本组全体村民集体所有,资金收入由村民委员会代管,单独核算,村民小组使用,支出实行报帐核销制。

第五章村民

第十八条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和建议,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享受本村举办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九条每个村民在村内都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二)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当文明村民、文明户的活动。

第六章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全村村民的公仆,必须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于本职工作,努力为村民造福。

要求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认真学习政策,学习经济管理知识和农业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群众商量,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请吃、不受礼、不以权谋私,清正廉洁,敢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维护集体团结,执行会议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好工作。

第七章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

(一)学历要求:

一般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文化科技知识,尽可能推选文化程度高的党员、村民为村委候选人。

(二)年龄要求:

年满18周岁至50周岁,原则上年龄超过50周岁的一般不新进班子,年龄超过57周岁一般不继续担任村委职务。

对个别年龄虽然较大,但身体健康、群众拥护、工作实绩较好的现任村主任,可支持和鼓励继续任职。

(三)身体条件: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村委职责。

(四)政治条件:

政治素质较好,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五)品德条件: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在党员和村民中有较高威信。

(六)经济发展能力:

有发展之心、发展之策、发展之力,能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勤劳致富。

第二十二条有以下八种情形之一的不能推荐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已被推荐提名为候选人或已当选村委的,取消候选人或当选资格:

一是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选举日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未满五年及处理不到位的;

二是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聚众赌博的;

三是利用宗派势力甚至黑恶势力等干扰农村正常工作的;

四是用各种方式操纵、干扰选举或者贿选的;

五是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以及受开除党籍处分、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未满三年的;

六是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正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是上届村委成员中连续六个月不履行或是不能履行职责的;

八是不符合其他党内规定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三条有以下十种情形之一的不宜推荐提名为村委会候选人,已被推荐提名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

一是干扰阻碍重点中心工作、带头组织非正常上访的;二是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不满2年的;

三是在同一村已有候选人为直系亲属关系的;

四是上届担任村主任期间,所在村连续两年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或所在村被综治一票否决后没有通过整改验收的;

五是上届担任村主任时所在村计划生育工作连续三年被单列、黄牌的;

七是上届担任村委期间,在本县出现直系亲属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婚外生育或提前生育处理(落实节育措施、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到位的;

八是上届选举过程中受到取消当选资格或责令辞职处分、免职不满2年,拒不辞职被依法罢免不满3年的;

九是现任村委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的;

十是现任村委在民主测评、推荐中,不称职票超过30%的。

第八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章理财。

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财务会计委托乡会计委托中心、设报账员一人,其任务是管好、用好全村的集体资金,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

村委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财务人员。

第二十六条严格钱、财、物的管理,会计管帐、出纳管钱,非出纳员不得保管现金。

财会人员要依法履行审核村里的一切资金收付职责,严格收支手续,坚决抵制违法违规行为。

会计要按照《会计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统计全村的收支及经济活动情况,健全帐簿,设置科目,及时记好现金帐、银行帐,资金开支必须具备合法原始凭证。

对不符合手续的单据,出纳员有权拒付。

做到专款专用,收支有凭有据,严禁打白条,不挪用公款,不私自外借现金。

第二十七条财务人员要带头执行财务制度,如违犯财务制度的将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严格财务审批手续。

资金开支应提供有效的凭证,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并注明用途。

200元以下日常开支由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名审批;201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的日常大额开支必须由村民委员会班子研究决定,由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名审批;1001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的较大额开支必须由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由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名审批;3001元以上特大额开支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名审批。

村民委员会主任经手的开支由党支部书记(“一肩挑”的村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批。

本村财务收支情况,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会审并签字后,每月公布一次,接受全体村民监督。

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确认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村集体投资项目的招标,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招标方案,经村党支部讨论论通过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再由村民委员会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方案,并按规定时间开标。

开标会由竞投者及村务管理人员、村民小组长、部分村民代表参加,开标结果当场公布。

第九章社会治安

第三十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一条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不斗殴、不聚众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三十二条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第三十三条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讯、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三十四条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林木,执行护林防火“十不准”,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边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它农作物。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社会治安规定者,情节较轻,尚未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调解会、治保会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处理,并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村风民俗

第三十六条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倡婚事新办,移风易俗;破除旧的丧葬习俗,推行火化;反对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十一章邻里关系

第三十七条村民之间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八条依法管理宅基地,执行村庄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邻里利益。

第三十九条邻里间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不能自行调解的,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

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用,并按损失折价赔偿。

第十二章婚姻家庭

第四十条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四十一条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

第四十二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男尊女卑。

第四十三条计划生育是国家基本国策,要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第四十四条不准虐待老人。

对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

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上级规定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

第四十五条父母担负未成人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得让小学生辍学。

第十三章社会保障

第四十六条鼓励村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养老保险,不断发展我村医疗保障事业和农村养老保险事业。

第四十七条本村发生自然灾害,要及时向乡人民政府报告,并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灾、查灾、报告工作。

上级发给本村的救济粮、款物,应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地发放到受灾户。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个别条款如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章程》由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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