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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家养老实施方案

  社区居家养老实施方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服务形式,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下面带来社区居家养老实施方案,欢迎阅读。

  社区居家养老实施方案【1】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服务形式,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其日常生活照料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

  为加快我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宝安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深宝民[20XX]46号)精神,结合我街道社会福利社会化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满足我街道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以保障老年人群体中的高龄老人(80岁以上)和特殊群体老人(包括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下同)为重点。

  坚持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的改革发展方向,积极构建政府主导、社区参与,以居家养老为主体、福利机构养老为重点,多层次、多类型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

  引入社会资源,鼓励养老服务市场竞争,从而为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高效、体贴的专业化服务,不断提高我街道社会福利服务的整体水平,促进我街道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实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先重点保障高龄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再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的原则。

  三、服务对象、内容

  我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面向具有松岗户籍60岁以上的居家老人,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根据老人的实际情况分为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有偿服务。

  无偿服务的对象为具有松岗户籍的“三无”老人;低偿服务的对象为具有松岗户籍的高龄老人、特殊群体老人;有偿服务的对象为有经济来源并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或者社区居民。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载体实行多元化。

  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法,培育和发展社区民间组织,作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载体之一,为有需要的老人或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福利性社区服务。

  社区居家养老以“立足社区、面向老人、专业服务”为特点,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服务、日托服务、心理咨询、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

  四、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松岗户籍的高龄老人、特殊群体老人,政府实行货币化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享受补助的条件、标准如下:

  

(一)60岁及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下同)的老人,按人均5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60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老人(介护),按人均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60岁以上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即享受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含“五老”人员)按人均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80岁以上老人按人均2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

  服务补助只能用于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药费或购买其他商品等。

  五、服务补助申请程序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亲友,可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未设社区工作站的,由居委会负责,下同)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并分别提交如下材料:

  1、60岁及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老人提交:

(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3)深圳市、区、街道直属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2、60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介护)老人提供:

(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深圳市、区、街道直属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3、60岁以上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提交:

(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五保供养证明》;(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4、60岁及以上享受低保老人提交:

(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5、60岁以上重点优抚老人提交:

(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重点优抚对象证明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6、80岁以上老人提交:

(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以上所有提交的资料应按A4纸张规格,并真实可靠,由社区工作站查验并盖章。

  

(二)审批程序。

  1、社区工作站初审。

  社区工作站收到相关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含公示时间)。

  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

  社区工作站须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经核实无误后,由社区工作站上报街道社会事务办。

  2、街道社会事务办复审。

  街道社会事务办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对不同意补助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服务机构、方式

  

(一)服务机构:

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区民间组织。

  

(二)服务机构的确认:

由街道办在辖区内选定1–3家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三)服务方式:

服务对象在这些机构内自行选定服务机构。

  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可自行选择解决方式,如双方协调解决、或者向辖区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七、拨付方式和资金渠道

  

(一)拨付方式。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由街道社会事务办将服务记录本和服务消费卡发给其本人,将工时记录表发给服务机构,根据服务记录本和工时记录表记录的服务时间和应付金额,在补助资金额度内,每季度拨付补助资金给服务机构。

  本季度内没有用完补助资金额度的,下季度按上季度实际发生金额给予补助。

  各社区和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情况汇总后(包括核准各类补贴的人数、标准、补助总额等)报街道社会事务办。

  

(二)资金渠道。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资金来源按“三个一点”的方式筹集,即市福彩公益金出一点,区财政出一点,社会和个人出一点。

  补助对象超出补助额度部分的服务费用,由补助对象个人支付。

  八、监督与考核

  

(一)管理监督。

  社区工作站每季度检查一次申请人的居家养老服务记录本,检查补助资金是否用于居家养老服务,并将检查情况报街道社会事务办。

  街道社会事务办将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的申请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

  如发现有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应立即停发并追回已骗取的补助金,同时取消当事人享受补助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考核评定。

  街道办每年对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度进行一次考核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级别。

  评定级别为合格的,责令其进行整改,在限期内达到优良水平;评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其作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考核评定制度另行规定)。

  九、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

  街道办事处成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工委委员彭奕文担任,副组长由社会事务办主任文凤英、财政办主任文伟雄担任,成员由各社区党支部书记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社会事务办,办公室主任由文凤英兼任。

  

(二)实施步骤。

  1、前期工作:

  

(1)成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2)各社区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进行调查核实;

  (3)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宣传工作,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和各项内容家喻户晓。

  2、实施阶段:

20XX年4月,委托花果山老年人协会在全街道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十、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街道社会事务办和各社区工作站要做好具体组织、审核把关、协调、管理、服务等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加强监督。

  街道社会事务办和各社区工作站要认真履行职能,既要严格把好补助对象资格的审核关,又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监督,确保居家养老服务的规范和质量。

  (三)加大力度做好宣传工作。

  各社区、单位要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敬老、社区助老、家庭养老的良好风气。

  社区居家养老实施方案【2】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精神以及省委、省的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省发〔20XX〕22号)和市委市区政府有关指示,加强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深入、健康发展,探索政府资助老年人,特别是困境老年人养老的途径和办法,努力为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高效、体贴的专业化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原则;坚持先重点保障特殊困难群体老人和高龄老人,再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的原则;坚持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与社区义务服务、邻里互助相结合原则;实行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原则;实行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原则。

  积极组织、引导志愿者服务队伍参与的原则;严格管理、服务、申报程序的原则。

  三、服务对象、内容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面向XX户籍的城市社区居家老人,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根据老人的实际情况分为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有偿服务。

  无偿服务对象为具有XX户籍的“三无”老人;低偿服务的对象为具有XX户籍老年群体中的高龄老人(80岁以上)和特殊群体老人(包括分散供养的低保老人、重点孤老优抚老人、市级以上老年劳动模范,下同);有偿服务的对象为有经济来源并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或者社区居民。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以“立足社区、面向老人、专业服务”为特点,通过机构服务、专业组织服务、志愿者服务、义工服务、邻里互助服务等多种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医等基本生活照料服务。

  改革创新服务方式,培育和发展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机构服务,为老年人或社区居民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四、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一)年满60周岁、未入社会福利院、敬老院供养的城镇“三无”老人,通过中介组织评估,分为自理、介助、介护类别,分别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小时、15小时、20小时的标准,由当地政府向社会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二)年满65周岁、子女残疾无能力照料的、享受低保待遇或处于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年满65周岁,独居(子女不在本市工作居住)重点孤老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按照每人每月10小时标准,由当地政府向社会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三)年满80周岁,子女不在本市工作居住的“空巢”老年人,通过中介组织评估,按照每人每月10小时标准,由当地政府向社会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符合上述条件但已入住公办福利机构的老人,不享受以上补助。

  所需资金纳入区县财政预算。

  市级财政视各区县工作开展情况给予奖补。

  五、严格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亲友,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常住社区服务中心申请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并分别提交如下材料:

  1.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条件

  

(1)“城镇社区”,以老年人本人户口为准。

  

(2)“独居(子女不在本市工作居住)”是指老年人本人或夫妻独立生活,未与子女居住生活在一起(指子女不在本市工作居住),由所在社区居委会认定。

  (3)“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子女残疾无能力照料”、“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重点孤老优抚对象”须有有效证明。

  2.申报登记手续

  凡符合条件规定的老年人,可由老年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到所在社区居委会进行申报登记。

  人户分离(老年人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只要老年人本人符合享受居家养老的政策规定,可在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申报登记。

  60岁以上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须提交:

(1)《市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申请表》;

(2)所在社区提供的分散供养证明;(3)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年满65周岁、子女残疾无能力照料的或享受低保待遇的、处于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须提交:

1、《市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申请表》;

(2)《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3)子女残疾证(带原件备查),(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年满65周岁,独居(子女不在本市工作居住)或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点孤老优抚对象须提交:

(1)《市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申请表》;

(2)优抚对象证明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3)社区出具的子女不在本市工作居住证明;(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年满65周岁,独居(子女不在本市工作居住)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须提交:

(1)《市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申请表》;

(2)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3)社区出具的子女不在本市工作居住证明;(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年满80周岁,子女不在本市工作居住的“空巢”老年人须提交:

(1)《市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申请表》;

(2)社区出具的子女不在本市工作居住证明;(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所有提交的资料应按A4纸张规格,并真实可靠。

  

(二)审批程序

  1.社区居委会初审。

  社区居委会收到相关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含公示时间)。

  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

  社区居委会需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经核实无误后,由社区居委会上报街道办事处。

  2.街道办事处复审。

  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复审意见,报区县民政局。

  3.区县民政局核准。

  区县民政局收到街道办事处的复审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由各区县民政部门委托社会评估组织进行身体状况评估,确定申请人自理、介助、介护级别。

  对同意政府购买服务的,发给《市社区居家养政府购买服务核准通知书》;对不同意补助的,发给《市社区居家养政府购买服务不予补助通知书》,说明不予补助理由。

  (三)资金拨付方式

  1.资金筹集。

  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服务所需资金,通过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捐助、个人负担等多种方式解决。

  2.补助资金拔付。

  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根据各区县工作开展情况(核准各类补贴的人数、标准、补助金额等),给予一定补助。

  由各区县负责本区补助资金的结算、兑换工作。

  3.服务券形式及管理。

  社区居家养老采用居家养老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的形式发放给补助对象。

  市民政局统一印制服务券,每年初按各区县上报的数量发给各县区民政局。

  由各区负责本区服务券的下发和管理,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服务券的兑换、结算和回收工作。

  4.服务券发放。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由各区县民政局发放《市社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通知书》、《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记录本》及与补助同等面值的服务券。

  服务券由各区县民政局按季度发放,补助对象需当季用完服务券,本季度内没有用完服务券的,下季度按上季度实际使用额度给予补助。

  5.服务券使用。

  补助对象凭服务券向区县民政局确认的服务机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服务券不能跨季度使用,超出服务券票面金额的由补助对象个人用现金支付。

  6.服务券回收。

  服务券使用完毕或因故终止,应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回收保存,进行造册登记履行有关签名手续,并与所支付资金凭证一并入帐备查。

  (四)管理监督

  1.社区服务中心每季度统计本辖区服务券的实际使用额。

  并将检查情况报街道办事处,经街道办事处核查无误汇总,报区县民政局作为继续拨付补助资金、服务券的依据。

  2.为了保证服务的真实性和了解服务的质量,社区工作站每季度要派人员电话或上门回访补助对象,并抽查补助对象的服务协议、服务记录本、雇佣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查看服务券是否当季用完、是否有弄虚作假情况,每季度的回访或抽查补助对象人数不少于本辖区补助总人数的50%以上。

  3.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将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申请、管理使用情况、服务机构的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

  4.法律责任。

  服务券只能由补助对象用于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对象或其它人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服务券或将服务券挪作他用的,应返还已被骗取或已挪用的金额,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同时被终身取消享受居家养老补助的资格。

  服务机构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结算的,应返还已骗取的金额,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同时取消其提供服务的资格。

  服务券印制单位违规印制、使用服务券的,对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赔偿责任,同时取消其印制的资格。

  其它单位或个人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伪造、变造或出售服务券的,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上述行为,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服务机构和服务方式

  

(一)服务机构

  1.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2.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3.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区民间组织;

  4.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可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单位。

  

(二)服务机构的确认

  1.区县民政局与经确认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项目。

  接受委托的服务机构应与接受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按照与区县民政局协议约定的项目进行服务,接受服务对象在补助的金额范围内使用服务券结算居家养老服务费用,并定期向服务对象所属辖区街道办事处申请兑换服务券。

  确认服务机构的具体办法、委托服务协议、居家养老服务协议由各区县自行制定,并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备案。

  2.各区县民政局列出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名册及服务内容、价格,由社区服务中心将名册予以公布,供补助对象选择。

  3.鼓励上述服务机构聘用社会工作、老年医学、护理学、心理学、营养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为补助对象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三)服务方式

  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护理、心理咨询、临终关怀、家政等服务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补助对象在区县民政局确认的服务机构中自行选定服务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

  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可自行选择解决方式,如双方协调解决、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七、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居家养老服务是融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于一体的社会化服务工作,代表着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发展方向。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切实抓好落实并成立专门领导小组,依托区县社会福利中心或专业养老机构,设立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承担居家养老服务的协调管理职能,社区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居家养老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要及时收集老年人的相关信息,并根据老年人的不同需求协调服务实体提供多种服务。

  各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要有专人负责,健全工作制度。

  

(二)加强管理力量,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居家养老服务是一项长期发展的重要业务,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头绪多,任务重,各区县要增加管理力量,配备人员,以保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三)精心组织,加强监督。

  各区县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作用,要认真组织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要严格把好补助对象资格的审核关,既要应补尽补,又要防止虚报、瞒报,以确保补助对象的不错、不漏。

  申报登记工作每年集中组织一次,一般于每年10月份由市民政局统一部署,区县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负责,社区协助,11月份报市民政局备案,次年组织实施。

  20XX年申报登记工作于11月30日前全面结束,12月份开始实施。

  因特殊情况漏掉登记的,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自行安排基层接受申报登记的时间,原则上每季度集中一次报市民政局备案。

  各区县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及时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社区居家养老实施方案【3】

  为营造和谐文明的社区人文环境,更好的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社区内居家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乐的目的,特制订天后宫社区居家养老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形式

  按照七个坚持的原则,以街道牵头,社区负责承办的方法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服务形式,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其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

  使区内老人既不需离开家,生活又能得到照顾,先重点保障老年人中的高龄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再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

  努力为老人提供最理想的养老选择。

  二、运作规划

  社区拟设立一个居家养老联络站,并指派专人负责居家养老计划的筹划,定期安排走访慰问活动。

  在充分利用社区现有资源基础上,投入专项资金再添置完善设施,建立社区养老平台,精心为老人提供有偿及无偿服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主要工作及职责:

与周边商家签订送餐,家政服务等有偿服务,联系好社区医院对无法出门的老年人实行上门诊治,动员志愿者,义务为孤寡老人进行上门服务,服务项目包括精神慰藉,心里咨询,法律咨询等。

  并依托社区原有设施,室内健身活动室、棋类牌类室、图书室,多媒体字,康复保健、文化娱乐、心里慰藉等功能室,以及入户、送餐、陪护等服务。

  三服务原则

  1、无偿服务对象。

  主要包括年满70周岁城镇“三无”(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老人、生活不能自理且身边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以及百岁老人等。

  2、低偿服务对象。

  主要包括生活不能自理的“空巢”老人(指子女不在本辖区居住生活的老年人)、未享受民政各种救助的80岁以上高龄“空巢”老人和有一定经济来源但生活仍很困难的老年人。

  3、有偿服务对象。

  有一定经济能力、需要上门照料等服务的老年人,以自费的形式购买服务。

  4、志愿服务对象。

  由志愿者服务队伍上门为社区老年人,重点是孤寡老人、高龄空巢老人,病残失能老人提供服务。

  四、服务内容

  以老人的生活需求为重点,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护理等服务,同时兼顾老年人文化娱乐、学习教育、体育健身、精神慰藉和法律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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