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_1篇(共6页)39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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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武警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一、纠察、检查工作主管单位

  武警部队的纠察、检查工作,在公安部的领导下,统一由武警总部负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部队(以下简称各武警总队)组织实施。

凡列入武警部队序列的单位,以及着武警服装的人员和挂武警车辆号牌的车辆,均应接受其纠察和检查。

  二、纠察、检查工作领导机构与人员编成

  

(一)武警总部成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容风纪安全委员会,刻制相应印章。

武警部队一名副司令员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各一名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委员,公安部边防局、消防局、警卫局、武警水电、交通、黄金指挥部,森警办公室,武警总部警务处、保卫处、运输处各一名负责同志为委员会成员。

该委员会为武警部队纠察、检查工作的领导机构,有关纠察、检查方面的业务工作,接受公安部有关部门的指导。

凡列入武警部队序列的单位,在本规定范围内的纠察、检查工作,都必须接受其领导。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团级),刻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办公室设在武警总部警务处,编主任一名,参谋二名,司机一名,轻型越野车一台,所需员额由武警总部调剂解决。

  

(二)各武警总队成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刻制相应印章。

武警总队一名副总队长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各一名负责同志为副主任委员,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边防、消防、警卫、水电、交通、黄金、森警、生产建设兵团指挥所等部队(以下简称武警各部队),武警总队警务装备、保卫、运输等业务部门各一名负责同志为委员会成员。

该委员会为驻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各部队纠察、检查工作的领导机构,受武警总部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的领导,有关纠察、检查方面的业务工作,同时接受公安厅、局有关部门的指导。

驻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武警各部队,不论级别高低,在本规定范围内的纠察、检查工作,都必须接受其领导。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营级),刻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警察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办公室设在武警总队警务装备处,编主任一名、参谋一名,司机一名,轻型越野车一台,所需员额由各武警总队调剂解决。

  (三)各武警总队指派一个中队成立纠察分队,在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下,担负直辖市、省和自治区政府所在市的纠察、检查勤务;教育、训练严重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人员;查控、扣留、临时看管严重违法违纪的武警人员。

  其他驻武警部队集中,过往武警人员、车辆较多的城市,其纠察、检查工作由各武警总队视情指定单位负责。

  (四)各武警总队设立临时看管室,由纠察分队管理,负责临时看管被扣留的人员和车辆,并对被扣留的人员进行教育和必要的训练,掌握被扣留人员的思想情况,严防发生事故。

  三、纠察、检查领导机构职责和权限

  

(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职责和权限

  1.职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军队的条令条例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制定纠察、检查工作的规定、规划、计划和实施细则,掌握和及时通报纠察、检查工作情况,领导各武警总队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开展工作。

  

(2)掌管纠察、检查工作机构的装备和经费使用情况,统一服装、标志式样,制发和管理纠察、检查工作证件。

  (3)培训纠察、检查工作骨干,表彰先进,推广经验。

  (4)维护武警部队的声誉,保护武警官兵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5)处理列入武警序列各部队在纠察、检查工作方面出现的问题。

  (6)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2.权限

  

(1)对列入武警序列各部队的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工作,有权进行纠察和检查。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军队的条令、条例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武警部队纠察、检查工作实际,对武警违纪违法人员和违章肇事车辆的处罚,可适时制定具体办法,并报公安部备案。

  (3)根据纠察、检查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武警各部队联席会议,向武警各部队发布有关纠察、检查工作的指示、规定、通知和通报等。

  (4)对武警部队以外单位和人员损害武警部队声誉和权益的行为,有权制止或代表武警部队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交涉。

  (5)在车站、码头、机场、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因执行勤务需要,取得联系后可持证进入。

  

(二)各武警部队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职责与权限

  1.职责

  

(1)掌握纠察、检查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2)维护警容风纪。

督促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各部队进行警容风纪教育整顿;组织实施警容风纪检查,明确武警各部队的纠察区域、任务和实施办法;负责培训纠察骨干,对重点场所和地段直接派出检查和纠察勤务。

  (3)维护武警车辆交通安全。

督促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各部队贯彻落实车辆管理规定,对驾驶人员进行遵章守纪、预防事故的教育,组织开展文明行车、安全行车活动;组织对武警各部队的车辆实施路检,驻地武警各部队应当派警务、运输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涉及武警人员和车辆的交通事故。

  (4)管理过往武警人员,维护武警部队的声誉和武警官兵的合法权益;帮助过往武警人员解决特殊困难。

  (5)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2.权限

  

(1)规定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各部队季节换装时间和着装要求。

  

(2)对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各部队以及过往本地的武警人员的警容风纪,有权进行检查和纠察。

  (3)对纠察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的武警人员,有权予以扣留并及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外出武警人员私自携带的武器、弹药和违禁物品,有权予以扣押。

  (4)对行驶中武警各部队的车辆以及过往武警车辆,经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后可设卡检查,也可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实施路检。

对严重违章行驶和肇事的武警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条令的规定处理,各单位不得自行制定处理办法。

除纠察、检查领导机构单独或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的路检外,武警各部队的任何单位均不得对行驶中的车辆设卡检查。

  (5)对武警部队以外的单位和人员损害武警部队声誉和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代表武警部队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交涉。

  (6)根据纠察、检查工作需要,有权召开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各部队联席会议,向有关部队发布纠察、检查工作的指示、规定、通知和通报等。

  (7)在当地的车站、码头、机场、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因执行勤务需要,取得联系后可持证进入。

  四、纠察、检查领导机构主要工作制度

  

(一)值班制度:

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纠察、检查工作事宜。

  

(二)会议制度:

通常每半年和在重大节日前召开一次武警各部队联席会议,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研究布置有关纠察、检查工作事宜,听取意见和建议。

必要时可邀请当地政府的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对重大武警车辆事故,可组织武警各部队召开现场会。

  (三)通报制度:

通常每季度向武警各部队通报一次纠察、检查工作情况,遇有重大或者特殊情况应随时通报。

  (四)检查制度:

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各部队的纠察、检查工作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

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后以及换装季节,必须组织检查。

  (五)报告制度:

各武警总队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月向上级报告一次工作情况,遇有重大问题随时上报。

武警总部和各武警总队警察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每半年及年终要将本单位半年、全年纠察、检查武警部队警容风纪和车辆违章肇事情况,分别向公安部和各公安厅、局写出书面报告,并附统计报表。

  (六)资料档案制度:

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包括肇事、案发现场的录相、简图、照片和文字材料等情况的工作资料档案。

  五、物资经费保障

  为保障任务的需要,由武警总部分别为各武警总队纠察分队配发轻型越野车二台;配发尉官夏常服和冬常服、皮鞋以及武装带和制式纠察肩章等。

  纠察、检查工作所需经费及使用范围,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

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纠察分队对违纪违法人员和违章肇事车辆的处置办法

  一、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情节较轻的武警人员,经指出后能立即改正的,即可放行。

  二、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情节较重的武警人员,应带到适当场合批评教育,检查其证件,登记单位、职务、姓名和问题,令其改正后放行,事后通报其所在单位。

  三、对有下列行为的武警人员,予以扣留,并通知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回依法依纪处理:

违反警容风纪规定,被纠察时不出示证件、说假话、态度蛮横的;严重违反警容风纪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私自离队、打架斗殴、酗酒或酒后滋事的;私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有流氓、偷窃、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武警保卫部门通报的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分子等。

  四、对患有精神病的武警人员,应迅速将其带回驻地看护,不准戏弄、虐待,并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回,有条件的时可暂送精神病医院。

  五、对冒充武警官兵的人员,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没收其武警服装和标志。

  六、对扣留人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看管,防止逃跑、自伤、自杀或伤害他人。

临时看管时限按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条令的规定执行。

担负纠察、检查勤务的中队按有关规定可适当收取被扣留人员的食宿费和被扣留车辆的管理费。

  七、对查获的违禁物品和走私、偷盗、抢劫的财物,以及企图变卖的部队装备、物资等,予以扣押,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扣留的人员和车辆,负责整理事实材料,交其所在单位。

所在单位必须按时持介绍信到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人、领车,接受处理,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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