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指导书简答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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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5分)

案例一:

案情:

外国人杰克从国外携带若干物品入境,我国某地海关认为属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并处300元罚款,杰克不服,向上级海关中请复议。

上级海关作出维持原海关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

于是杰克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

1.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此案。

为什么?

2.应由何地何级人民法院受理?

为什么?

3.杰克能否以两级海关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为什么?

4.杰克起诉后,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暂停执行,为什么?

5.杰克能否请其本国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来华参加诉讼,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人民法院应受理此案。

其一,没收与罚款均属行处罚,是可诉性具体行行为(1分);其二,在法定期间内起诉。

2.应由原海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诉法规定从地域管辖看,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从级别管辖看,应由中级法院作为受理海关案件的一审法院。

3.杰克不能以两级海关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因为根据行诉法规定,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机关的决定,由原行政机关作被告。

4.杰克起诉后,行政处罚决定即没收与罚款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

这是由行政行为的特点(公定力理论)决定的,除非满足法定条件。

如原告申请,法院经审查裁定停止执行,或被告决定停止执行等。

5.杰克不能委托本国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来华参加诉讼,这是由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加以规定的,它反映了司法主权的特点。

案例二:

1999年10月8日,某县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公民李某处以12日行政拘留。

李某不服,意欲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请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帮他解答以下问题:

(1)李某申请复议的期限有多长?

他可以以何种方式申请复议?

(2)对此案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是谁(哪一个)?

(3)李某能否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答案:

(1)李某申请复议的期限是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以书面方式申请复议,亦可以以口头方式申请复议。

(2)该公安局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和该公安局的上级公安部门均有权管辖。

(3)李某不能因不服处理,不经复议就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

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复议前置程序。

《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要先行复议的;必经遵从法律的规定。

案例三:

张氏兄弟二人合开了一家电脑公司,经营电脑网络产品,兄弟二人为了招揽顾客,就在公司门口打出广告,凡在本公司购买商品满500元者,可用本公司的IP电话免费拨打5分钟国际长途电话。

过了一段时间,当地公安局以该公司经营基本电话业务、扰乱电信市场为由,对张氏兄弟立案侦查。

并对张氏兄弟收取“保证金”600元,没开收据。

张氏兄弟以公安机关违法收取“保证金”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便求返还财产。

问题:

1.此案属于什么性质的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

答案要点:

1.本案属于行政赔偿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为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是否合法。

案例四:

居民王某将其所有私房中2间出租给个体铁匠李义。

因王某的私房位于一座中学的东侧.与该中学的教学楼仅一墙之隔。

学校在李某的铁匠铺开张后不久,就以其声音太响,影响教学为由提出抗以议,但李某不听。

学校问有关部门反映,公安机关遂以影响教学为名,决定查封李某的铁匠铺,并在其租用的王某的房间上加贴了封条。

李某的铁匠铺撤走后,王某的私房却因公安机关加贴的封条而无法出祖、使用。

王某虽多次请求公安机关取消其门上的封条,但公安机关以其对李某的查封决定为由,拒绝了王某的请求。

王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并赔偿其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但法院以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为由,拒绝受理此案。

问题:

1.王某是否村有权要求撤销公安机关的决定?

理由是什么?

2、法院拒绝受理的理由成立吗?

为什么?

3.王某要求赔偿损失的要求合理吗?

为什么?

答案要点:

1、王某无权请求撤梢公安机关的决定。

因为:

(1)公安机关的决定是针对铁匠的打铁铺扰乱学校教学作出的;

(2)其查封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应当是李某的打铁铺,而不是王某的私房;(3)王某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李某的铁匠铺已搬走后解除对其私房的查封。

2、法院拒绝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

(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能以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所直接针对的人为限;

(2)王某是受到该行政处理决定直接损害的人。

3.王某要求赔偿损失的要求是合理的。

因为:

(1)公安机关的错误的执行行为使王某的私房处于无法使用的状态;

(2)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执行,实际上构成了一个独立的查封的事实行为。

(3)公安机关没有及时纠其违法行为的行为,又构成了新的侵权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贸任。

案例五:

菜乡欲在其所邻的公路上修—条通往该乡鱼塘的支路,特向县林业局申请砍伐行道树若干立方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支路修好后县文通局以该乡非法采伐行行道树为由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该乡不服,诉讼至人民法院,县林业局以县交通局侵犯其行政管理权为由申请加入诉讼,法院将其列为本案第三人。

问题:

1.本案人民法院能否审理行政机义的行政管理权限争议?

理由是什么?

2.如果本案林业局没有行道树采伐许可证的颁发权,其在本案中应当承担什么负任?

理由是什么?

答案要点:

1.本案人民法院可以间接审理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限争议。

因为:

(1)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及其基本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首要条件就是职权法定。

(2)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职权时,必然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歧管理职权,从而有权审理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管理权限争议。

(3)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限争议的审理是通过行政诉讼间接进行的。

2、如果本案林业局没有行道树采伐许可证的的颁发权,则应当因其越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

因为:

(1)由丁行政机关之间内部权限不清而使相对人蒙受的损失,应当由国家统一承担。

(2)本案原告对于其违法行为没有主观的过错,如果原告受到处出,而林业部门可以不负任何责任的话,显然不公平。

(3)由丁原告没有违法的故意,其违法行为是于林业部门越权发放许可证引起的,因此县交通局应考虑这一情节,原告因事实违法而受到的行政处罚,林业部门应当赔偿原告的相应的损失。

案例六:

原告某市购物中心1995年独家开办了皇宫照相馆,照相馆的全部资产归购物中心所有,L1所有,购物中心一直行使着领导利管理职能,照相馆不具有法人资格,利润全部上交购物中心,1996年9月2日市商业局作出决定,将照相馆从购物中心独立出来,并入新东方影楼,并吊销了皇宫照相馆的营业执照。

购物中心不服,向入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立案后,购物中心申请停止执行商业局的行政队定,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经过审查,裁定停止执行被告市商业局的行政决定。

问题:

1本案中购物中心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2人民法院是否有权裁定停止执行被告的行政决定?

法律依据何处?

答案要点:

1、本案被告市商业局作山的兼并决定,对原告来说,是对其财产权的剥夺;而对熙相馆来说,则是吊销营业执熙,由于其无法人资格,因此购物中心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而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停止执行。

案例七:

1994年3月某乡政府为解决乡机关干部及附近群众饮水的困难,作出了《关于筹集资金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决定》。

其主要内容是:

乡政府所在地的每个企事业单价交纳500元,所有工作人员交纳50元,乡政府所在地的两村每户交纳30元,作为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建设资金。

乡政府的文件用书面和广播传达到每家每户。

个体户工户蒋某在外地做生意,不知道乡政府的决定。

同年9月1日他从外地回到家乡,第二天乡政府派人送去一份限其在10日内交纳30元集资款的书面通知书。

蒋不愿交纳,乡政府说不如数缴纳集资款,将处以罚款。

蒋不服,认为这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于同年12月3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消乡政府让他交30元集资款的殃定。

问题l、法院是否受理蒋某的起诉?

答案要点:

根据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院受理行行政案件的范围的规定,乡政府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

因此,原告蒋某是受乡政府决定约束的公民,她有权就乡政府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法院应当受理蒋某的起诉。

〖案例题〗

案例1、木材运回后,暂时存放在A县乡镇企业局院内。

后该乡镇企业局未与B市公安局商量,擅自将属于B市公安局的48立方米木材变卖。

为要回货款,B市公安局于1998年5月18日将到B市出差的A县乡镇企业局工作人员孙某乘坐的轿车扣留,并发给孙某一份交通违章处罚通知书。

A县乡镇企业局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

(1)本案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2)本案中B市公安局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3)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答:

(1)本案应由B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B市公安局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公安局扣车的行为目的是为了追回木材款,但发出的却是交通违章处罚决定书,这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3)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B市公安局的该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

2、2000年6月3日,刘某雇车从某县某村张某家运输5吨“雪花”牌肠衣用盐,作为张某欠刘某钱款的抵付,因未办理食盐准运证,途中被某县盐务局将5吨盐查扣。

盐务局于6月9日对刘某做出处罚决定,认为刘某无食盐准运证,违法《食盐专营办法》第18条,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25条做出处罚:

没收5吨“雪花”牌肠衣用盐,罚款人民币11500元。

并根据国务院制定的《食盐管理条例》第33条之规定告知刘某相关救济权利:

“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某市盐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盐务局于同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等执法文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邮寄给刘某,刘某于6月10日收到。

刘某不服,于6月30日向市盐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市盐务局撤销县盐务局的处罚决定。

某县盐务局则主张,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过期,市盐务局无权审查此事。

1)刘某申请行政复议是否超期限?

为什么?

(2)市盐务局对于此案应如何处理?

(3)刘某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答:

(1)刘某申请行政复议没有超过期限。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日,自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起算,但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本案中国务院所颁布的《食盐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复议期限无效,应适用60日期限,故刘某申请行政复议没有超过期限。

(2)市盐务局应当受理刘某的复议申请。

(3)刘某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3:

1998年9月李某偷渡到韩国打工,2003年年初被韩国遣返,同年3月25日入境时在某边防口岸被查获,边防检查机关在履行法定的处罚程序后,对其非法出境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李某认为,《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李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边防检查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1)李某的理由能否成立?

(2)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答:

(1)李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李某的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对他的追诉时效应当从2003年3月25日开始计算。

(2)法院应当作出维持边防检查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因为边防检查机关对刘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有法定依据,程序合法,故应判决维持。

案例4、某大学学生李某到学生食堂买饭时,因来得太晚而排在队尾。

此时正逢学生就餐的高峰期,食堂买饭的学生拥挤,李某心中着急,便直接赶到前面插队,与在此排队的学生姜某发生口角,李某将姜某打伤。

大学公安处委托法定鉴定机关进行伤害鉴定,该鉴定机关认为姜某所受伤属于轻微伤,因此公安处决定给予李某治安拘留2天的处罚,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1)大学公安处的处罚是否合法?

(2)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1)、大学公安处的处罚不合法。

因为该大学公安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无权以自己名义对李某实施行政处罚。

(2)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大学公安处的行为违法。

(注:

李某已经接受了2天拘留,故法院不能作出撤销判决。

案例5、1993年3月28日,李某和关某一起去河边钓鱼,后二人回家。

路上没走多远,李某改变主意,对关某说,不如到主河去摸鱼,关某同意,二人折回主河流处。

在经过一片树林时,二人进入玩耍。

玩耍中二人都吸了烟,并玩了弹火柴游戏。

在走出树林时,关某见树林边有一队枯草,即划火柴将枯草点着。

火苗迅速升起,并向树林里蔓延。

二人急忙扑打,但因火势越烧越大,未能扑灭,二人惊慌离开现场跑回家。

某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某乡人民政府为原告,以李某与关某放火烧毁该乡果园村的树林50亩,造成经济损失达4000元为由,于1993年4月3日作出处罚决定:

对关某罚款500元,并令其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令李某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

李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

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谁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答:

乡人民政府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属于被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

乡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具有处罚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处罚权,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案例6、1996年5月15日,吴某从常德市到韶关办事。

次日凌晨二时许,吴某到其住在韶关的姑姑家,其姑姑家与王某的住所分属前后相邻的两幢楼。

黑夜中吴误将第5幢楼认为是第4幢楼,吴某上楼到王某家门口,便用其姑姑给的钥匙开王的房门,开了约三分钟,门打不开。

正在睡觉的王某夫妇被开门声吵醒,以为有小偷,便拿了一把三角刮刀去开门。

吴听到房内有动静后没出声,刘开门后发现吴穿着大衣站在门口,手里拿着长条状物,(实为报纸)便用三角刮刀向吴刺去,致吴右肩受伤,被送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996元,经韶关市公安局鉴定属轻微伤。

在吴住院的第二天,刘某前往医院看望,并向吴道歉。

九公里派出所经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后,越5月25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对刘殴伤他人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并裁决刘某赔偿吴某1000元,负担医疗费996元。

刘某不服上述两项裁决,向韶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韶关市公安局经复议,作出裁决维持九公里派出所的原裁决,刘某仍不服,向韶关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刘某诉称,其行为并非故意殴打他人,吴某误开门也有过错,在当时特定环境下认为吴某是小偷而误伤,可以给予民事赔偿,而不应受到治安处罚,被告的行政处罚裁决不公正。

被告九公里派出所辩称,刘某持刀伤人,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深夜错开原告的门,在听到屋内有动静时,又没有用正确的方法叫门,原告在心理极度紧张的情况下用防身的工具刀误伤吴某,其行为虽造成吴某轻微伤,但主观上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故不能构成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客体,被告对此作出处罚欠妥,故此判决:

撤销九公里派出所治安管理处罚书和赔偿损失、负担医药费用裁决书。

问题:

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派出所在行政上的主体资格。

答:

本案中派出所具有行政法上的行政资格。

派出所有警告的权力。

派出所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警告处罚。

派出所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综上,派出所具有行政法的主体资格。

派出所属于派出组织。

在我国,派出组织有两种类型:

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在行政法上,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派出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但这并不意味着派出机构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如果法律、法规授权于派出机构,则派出机构可能因此而成为行政主体。

就本案而言,九公里派出所虽然是韶关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规定,派出所有警告和50元以下的罚款权,九公里派出所因此而具有了行政主体资格,其作出的处罚是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之内,因而应当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由其独立承担责任。

案例7、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科技大学,取得本科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某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并被发现。

同年3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认定田某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并于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

田某继续在北京科技大学以在校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的学习及学校组织的其他各项活动,北京科技大学也每年都收取田某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某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排其参加毕业设计等。

田某在北京科技大学4年的学习中,成绩全部合格,并且还获得优秀毕业论文。

1998年毕业之际,北京科技大学认为田某已被退学处理,其学籍已被取消,不具备高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拒绝给田某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田某不服并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北京科技大学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一、办理派遣手续、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及在校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30日内向原告田某颁发毕业证、60日内召集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田某的学士学位资格,30日内办理派遣手续,驳回原告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北京科技大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9年4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北京科技大学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1、北京科技大学作出的退学处分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法院判令被告在特定期限内履行一系列特定内容的义务是否侵犯了行政权?

3、原告田某的赔偿请求与赔礼道歉请求为何被驳回?

答:

1、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处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每年收取田某教育费等一系列行为,说明田某仍是在校大学生,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

然而北京科技大学不履行法定职责,不给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11条规定,应属于行政诉讼案件。

2、没有侵犯行政权。

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本案中要求北京科技大学在一定期限内发毕业证、审核学士学位,办理派遣证,属于依法办事,没有侵犯行政权。

3、要求获得行政赔偿,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即应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

本案不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所以田某的赔偿请求被驳回。

案例8、2000年4月29日,某县的一个考场内,开考约30分钟后,监考老师发现一名来自公安系统的女考生拿出资料抄袭。

监考老师向其提醒不能抄袭。

该考生仍然继续抄袭,无奈监考老师收缴了其资料。

但不久该考生又拿出一份资料抄袭,监考老师在几次提醒无效的情况下,没收了她的资料,并当场告诉她:

“你这门考试以零分处理”,该考生并无异议。

考虑到该考生只差两们就拿到所学专业的文凭。

因此考后县自考办研究决定,只在要上报的考场情况登记表上登记该考生“夹带资料,并建议给予从轻处分”,所考科目为零分。

该考生接到此处分决定后不服,6月6日,向县政府写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认为监考老师是诬告,成绩应算作合格。

要求自考办公开赔礼道歉,并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

现政府经过调查认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的舞弊行为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行为的处罚权应属省考委,县自考办对申请人作零分处理的决定无法定职权。

根据此,县政府撤销现自考办的处理决定,上报市自考办作出决定: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参考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该考生的应考应以零分计算,停考两年。

该考生仍不服,7月21日向市政府提请行政复议,9月23日,某市政府法制办经合议作出撤销某市自考办的决定。

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本案应以哪个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

答:

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该条规定,市自考办作出决定处罚考生,考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省自考委申请行政复议。

案例9:

某甲一年前下岗后,在家门口经营一个烟酒副食门市部。

一天早上某甲刚开门,工商所的一名工作人员王某进来,说是要买一条高级香烟,这人拿了烟,某甲让他付款,王某却执意不肯。

为此,二人撕打了起来,最后双方都受伤,某甲伤的比较重。

事后,工商所负责人主持调解,让王某付某甲烟款,医药费各自承担。

他们让某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某甲认为工商所在偏袒王某就未签字。

谁知这事一拖就是两个月,某甲去工商所,他们不是避而不见,就是说还没有协商好,某甲也不知道该如何办?

问题:

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某甲是否可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答:

工商所王某到某甲的烟酒副食门市部购买香烟不付款与某甲动手打架。

王某的行为不是以工商所的名义作出的,而是以个人名义与某甲发生冲突的。

王某的行为与履行职责无关,王某买烟不付款与某甲产生冲突,是民事纠纷与王某所在单位无关。

所以说本案是民事案件。

他们双方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案件,不可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10、1998年5月,A县某H兽药门市部从外省一家J兽药厂购迸80万单位青霉素钾10万支。

从外表看,药品的质量合格,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

J厂的代表人表示:

保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如果2年内出现质量问题,J厂愿负一切法律责任。

H兽药门市部的工作人员信以为真,没有索要质量检验合格证。

5个月之后,A县农牧渔业局兽药监督员发现该批兽药质量不稳定,即取走50支送省兽药监察所检验。

检验结果是:

该批青霉素钾含量为标示量的80%,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属劣质兽药。

10月20日,A县农牧渔业局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认H兽药门市部经销的10万支80万单位的兽用青霉素钾为劣兽药,并作出处罚决定:

(1)没收未出售的4.5万支兽用青霉素钾;(2)没收销售劣兽药非法所得3万元;(3)罚款1万元。

H兽药门市部不服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A县农牧渔业局的处罚决定,理由是:

(1)劣药是J兽药厂生产的,购买时J厂保证质量合格,并说2年内如发现质量问题,J厂负一切责任。

因此,应处罚生产厂家J。

(2)不处罚生产劣兽药的厂家,只处罚销售劣兽药的门市部,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显失公平。

问题:

1.在本案中有几种法律关系?

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

2.兽药门市部的理由能否成立?

答:

1.在本案中存在三种法律关系:

一是H兽药门市部与A县农牧渔业局因行政处罚所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二是H兽药门市部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三是H兽药门市部与J兽药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H兽药门币部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

A县农牧渔业局所处罚的行为正是向顾客零售不合格兽药的行为,而不是批量交易兽药的合同行为。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引起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引起了行政法律关系。

至于该兽药从何处买来,实际上属于H兽药门市部与J兽药厂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果兽药不合格的过错在J兽药厂,H兽药门市部可以在行政诉讼结束后,另行对J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因兽药不合格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案例11:

1999年黄某之母病逝后,黄某欲将其埋葬于本村翁某等人承包的耕地内,双方就此发生纠纷。

村镇工作人员亦多次劝阻黄某,告知他在耕地内建坟墓是违法行为。

但黄某认为其多年前过世的父亲也是埋在这里的,将其母与其父合葬天经地义,遂于7月1日开始挖穴造墓黄某所在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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