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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在确保信贷资金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有效地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两级经营、比例控制、审贷分离、风险防范”的制度。

统一管理,系指总部统一管理全行信贷工作,制定信贷资金计划,在存款增长的前提下,核定经办贷款单位的存贷款比例。

两级经营,系指总部和支行均可办理贷款业务。

比例控制,系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发放贷款。

审贷分离,系指建立以贷款“三查”分离为基础的贷款审批制度,总部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管辖行、直属行设立贷款审查小组,负责审查贷款。

风险防范,系指在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贷款担保方式、贷款余额、期限、利率等基础上,综合计算贷款风险度,确定是否发放贷款。

第三条支行(部)在发放贷款时,要严格控制存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单户贷款比例,不良贷款比例。

第四条发放贷款必须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以国家产业政策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扶优限劣区别对待。

第五条发放贷款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收回贷款本息。

第六条全行信贷业务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本行稽核部门的监督稽核。

第七条各支行(部)贷款业务受总部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贷款管理体制

第八条贷款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划分责权、两级经营的体制;各支行(部)在总部规定权限内发放贷款。

第九条总部风险管理部、公司金融部、重点客户部、个人金融部、资产保全部各部室的职责

一、风险管理部职责:

(一)制定全行信贷政策、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的措施;

(二)负责制定全行贷款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与总体规划;

(三)负责贷款规章制度的落实、检查工作;

(四)负责全行新发生不良贷款管理、移交工作;

(五)负责各类贷款及授信业务的初审工作;

(六)负责对支行信贷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七)负责贷款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对信贷主管和信贷员的培训、考核及奖惩;

(九)负责全行贷款的统计、分析及资料汇集,对外提供相关数据;

(十)负责全行商业汇票贴现的管理工作。

二、公司金融部职责:

(一)负责市属企业贷款营销工作;

(二)对自行发放的贷款进行管理直至收回贷款本息;

(三)公司贷款业务新产品的开发;

(四)负责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市场开发与市场营销工作;

(五)制定在市属单位开发新客户的目标及配套措施;

(六)负责客户经理制实施管理与考核。

三、重点客户部

(一)负责中央重点企事业单位的贷款营销工作;

(二)负责中央有关部门的市场开发与市场营销工作;

(三)对自行发放的贷款进行管理直至收回贷款本息;

(四)公司贷款业务新产品的开发;

(五)制定开发重点新客户的目标及配套措施;

(六)负责重点奥运项目的开发营销工作;

(七)负责重点大中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营销、发放、管理工作;

(八)负责重点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及新兴行业的存贷款营销、发放、管理工作;

(九)组织参与银团贷款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四、个人金融部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行个人贷款业务的发展规划与管理;

(二)负责个人贷款业务新产品的开发与推广;

(三)收集、积累个人贷款业务的各类信息和数据;

(四)组织个人贷款业务的宣传咨询活动;

(五)负责个人贷款业务数据统计、分析及调研;

(六)开展全行个人贷款业务培训工作;

(七)审批权限内个人贷款业务;

(八)对全行个人贷款业务的质量进行管理。

五、资产保全部职责:

(一)负责全行逾期在90天以上的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非信贷类不良资产、4.18遗留不良资产清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与管理,制定相应的保全、清收及处置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对全行“两呆”类贷款、非信贷类不良资产、4.18不良资产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

(三)分解和下达“两呆”类贷款、非信贷类不良资产清收任务、指标,并组织检查和考核;

(四)协助法律事务部,组织、协调各支行“两呆”类贷款、非信贷类不良资产的法律诉讼工作;

(五)在相关部室的协助下,负责“4.18”遗留不良资产的诉讼及强制执行工作;

(六)与相关部室配合,提出减免利息和呆账核销的意见;

(七)负责全行已核销呆账的管理,制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直接参与重点支行、重点项目清收工作,制定处置方案;

(九)在相关部室的协助下,负责全行的清收奖励政策的制定及落实;

(十)协助管理和指导管理公司业务经营与运作;

第十条以管辖行、直属行为基本经营单位,建立信贷业务工作组织。

第十一条各管辖行内设立一个信贷专业机构(信贷部),做到信

贷人员管理集中、贷款业务管理集中、贷款档案集中、贷款帐簿集中。

第十二条以管辖行(直属行)为单位设立不少于五人的贷款审查小组,管辖行(直属行)行长为贷款审查机构的主任委员或组长,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十三条办理贷款业务的管辖行、直属行,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至少配备四名具有较高道德标准及业务技能的信贷专业人员。

其中至少有二人具备二年以上信贷工作经历,且业绩优良。

信贷专业人员需持有总部经过年检的《信贷专业资格证书》。

二、设立信贷主管人员(包括经办单位主管信贷工作的行长和信贷部门的负责人)。

具备五年以上信贷工作经历或二年以上信贷管理工作经历,并有优良业绩。

信贷部门负责人需经总部信贷管理部认可。

三、配备专人负责信贷综合管理工作,保证贷款台帐登记及时,贷款档案资料收集齐全,保管有序;贷款统计资料上报真实、完整,贷后管理督查工作落实。

四、不良贷款控制在总部下达的指标之内。

第十四条各管辖行、直属行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支行贷款营销工作;

二、对拟发放的贷款进行调查、审查、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三、在总部授权范围内审批贷款;

四、调查、初审、上报超权限贷款;

五、对已发放的贷款进行贷后管理直至收回贷款本息;

六、建立健全贷款档案及贷款台帐、及时在我行计算机信贷系统中登录信贷信息,积累经济资料;初评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

七、按照总部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控制存贷比例,清理不良贷款;

八、准确、及时、完整上报有关统计报表,进行贷款信息反馈工作。

九、监督各岗位人员认真执行《信贷人员岗位责任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总部在存贷款比例管理上实行“阶段控制、年末考核”的管理办法,即年中可以超指标放款,年末必须控制在总部下达的指标之内。

存贷款比例为指令性指标,任何单位不得随意突破。

第十六条贷款质量实行目标管理,各支行(部)必须保证将不良贷款控制在总部下达指标之内。

形成贷款损失按照《信贷业务第一责任人管理办法》和《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贷款种类、期限、利率

第十七条自营贷款、委托贷款

自营货款:

系指我行各经办贷款单位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经办贷款单位承担,并由经办贷款单位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

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我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我行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第十八条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

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

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

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

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

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

系指我行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十九条未经总部审贷委员会或授权机构审批通过,各支行(部门)不得办理信用贷款、委托贷款、中长期贷款、转化贷款、借新还旧贷款。

第二十条贷款期限及适用范围:

一、短期贷款。

即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贷款。

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货款。

企事业单位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季节性生产、储备、集中购料、节日供应等原因,自有流动资金不足,向银行申请的临时周转性贷款。

二、中期贷款。

即贷款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五年(含)以下的贷款。

三、长期贷款。

系指贷款期限在五年(不含)以上的贷款。

中长期贷款主要是固定资产贷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资金投入,分为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三部分。

一般是用于外延扩大再生产的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建等基本建设方面的投资或技术改造。

固定资产贷款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专款专用,每一贷款项目企业应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并符合投资少,见效快的原则。

贷款期限小型项目不超过二年,中型项目不超过五年,大型项目不得超过十年。

四、票据贴现业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票据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第二十一条展期期限: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

第二十二条贷款利率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市商业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档次与浮动标准执行,纳入审贷委员会(小组)审批内容,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四章贷款对象及操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贷款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永久居住证明能完全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借款法人向商业银行申请借款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经国家或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并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合法证件);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务制度健全,帐表完整,数字准确,能按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经营资料;

三、实收资本金一般不少于注册资本金。

有一定的流动资金。

流动资产一般不得小于流动负债。

对外股本性投资符合国家规定;

四、在本市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正常、合法,有盈利。

有按期归还贷款的能力;

五、在申请贷款行已建有基本结算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资金往来正常,能遵守结算法规;

六、在申请贷款行的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按期清偿;

七、能够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经确认其资产足够代偿借款本息的保证人,或提供符合条件的抵押(质)物。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向商业银行申请借款,应提交书面借款申请书,上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件、法人权力机构同意借款的决议及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书面借款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

单位基本情况,借款直接用途,还款来源,还款时间;保证单位基本情况或抵押(质)物清单及抵押(质)物所有者基本情况等。

上年度财务报表应经主管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盖章。

对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向借款申请人答复。

第二十六条贷款经办行受理借款申请后,对其资信情况,财务、经营状况,报表、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调查。

对借款用途、金额、偿还能力等进行核查。

并由经办信贷员写出贷前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贷款经办行对借款人提供的保证人进行核保或对抵押(质)物查验后进行登记。

第二十八条经办信贷员在《借款审批表》签署意见后,连同《借款申请书》、《调查评价报告》等材料按规定程序一并报送贷款审查部门。

第二十九条各有权部门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进行贷款的审批。

初审人员出具《贷款初审报告》,信贷部门主管在《借款审批表》、《支行审查人意见》签署贷款意见后,按规定权限报贷款审查机构审查,并出具《支行贷款审批意见书》,权限以内贷款报行长(总经理)或主管行长签批;超权限贷款报总部信贷管理部或有关部门初审员初审并出具《贷款初审报告》,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或授权机构集体审议后出具《贷款审批意见书》,由基层行(部)行长(总经理)或经总部认可的其他有权人员签批。

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贷款签批人对审查委员会(小组)审查通过的贷款有一票否决权;未经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审查通过的贷款,签批人无权签批发放。

贷款资料、审批意见表、审贷会意见书、借款及担保合同等其他贷款资料一并送达信贷部门综合员分类归档管理。

第三十条贷款放出后,经办行(部)设专人对借款人执行合同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追踪和定期检查,了解有无影响贷款偿还的不利因素,按月填制《贷后检查报告》,按季填制《信贷资产质量季度分析报告》,大额(重点)贷款填制《大额(重点)贷款贷后跟踪检查表》,与该户贷款资料一并存档保管。

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信贷负责人反映,以便快速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一条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经办行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应请求借款展期,并在借款到期前十日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供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经经办人同意,按规定权限报有权审批机构审批通过后,签订《贷款展期协议书》、《抵(质)押合同展期协议书》。

第三十三条对已经形成不良贷款的借款人在压缩了部分本金、不欠息、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并提供有担保人权力机构同意对债务转化担保的情况下,经办贷款单位应充分运用贷款转化的手段压缩不良贷款直至全部收回贷款本息。

正常贷款的借新还旧由总部集中审查、统一管理。

第五章贷款管理与责任制

第三十四条贷款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

贷款实行两级经营管理,总部和支行的授权代理人对本行贷款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五条建立审贷分离制度。

总部和管辖行、直属行(部)分别建立有主管行长和信贷、资金计划、稽核等部门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负责贷款的审查。

严禁一人审批贷款。

第三十六条贷款调查人、审查人及签批人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责任心,做到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同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贷款调查人: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银行业务工作两年以上。

(已在岗且信贷工作业绩突出者,学历要求可放宽至中专;新入行金融、经济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员工在营业部门实习一年后可从事信贷工作。

)经考试考核后取得信贷员资格证书,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掌握一定的经济、金融、法律、企业管理、财务会计和计算机知识。

贷款审查人:

大专(相当于)以上学历或中级经济类技术职称,五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经考试考核后取得相应岗位任职资格,熟知国家有关经济及金融法律、法规。

贷款签批人:

本科(相当于)以上学历或中级经济类技术职称,八年以上金融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各项金融业务,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准确灵活运用国家方针政策,保证信贷资金安全有效地运营。

第三十七条贷款审批权限

一、直属行、管辖行的贷款审批权限按照总部每年度对其贷款授权的规定执行。

二、超权限贷款、中长期贷款、转化贷款、借新还旧贷款由经办行信贷员调查、信贷部门负责人复查、贷款审查小组审查通过,报总部相关部门初审,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或授权机构审批,授权经办行长签批。

四、对不良贷款超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或没有贷款管理能力的管辖行、直属行不进行贷款授权。

第三十八条加强贷款质量监管。

对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

登记:

不良贷款依照《贷款通则》界定的标准,及时、分类进行登记,经信贷部主任审核、行长签字后,按月填写上报。

考核:

不良贷款的控制比例按年下达、按月考核,并与有关人员绩效工资挂钩。

催收:

不良贷款清理催收要落实到人,做到责任落实、目标明确、考核方法科学、奖惩要有力度。

第三十九条贷款经办行应强化对贷款全过程的管理,有违反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建立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划分各级信贷人员的责任。

一、因调查人初审错误,提供情况不实或不完整,导致贷款审批失误;因贷款手续不完善、贷后检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或发现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的损失,由调查人承担责任。

二、信贷主管或审查人员在审查贷款中,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或对贷款必备资料把关不严、使贷款缺乏法律效力.对信贷员反映问题不及时处理或措施不力而造成失误的,由信贷主管或审查人员负责。

三、贷款签批人不采纳贷款审查委员会和审查小组意见,主观意志导致审批失误;对信贷部门反映的问题不予处理或措施不力造成贷款损失的,由签批人负全部责任。

四、信贷人员贷款责任的划分按照《市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岗位责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形成不良贷款的,按照《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追究制度》、《信贷业务第一责任人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认定、追究并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经济处罚,直至调离信贷岗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建立离职审计制度。

贷款管理人员在调离原信贷工作岗位时,应当对其在任职期间权限内所发放的贷款风险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后,方能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十一条总部不定期的对管辖行、直属行执行信贷政策、法规以及存贷款比例、贷款审批程序、审批权限以及贷款清收、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贷款风险管理

第四十二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贷款风险监管,保障信贷资产安全,按照国际商业银行的惯例,实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

第四十三条贷款风险管理系统包括借款人信用等级评估、贷款方式确定、风险管理系统的运作及风险管理系统的监测。

第四十四条借款人信用等级的评估:

一、根据借款人领导者素质、企业规模、资金实力、经营管理水平、资信履约情况、发展前景及结算往来等因素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二、已与我行建立贷款关系的企业,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

三、按企业信用的高低划分为若干等级。

第四十五条依据《贷款风险管理办法》,根据贷款对象的信用等级、贷款方式、贷款期限和贷款形态,确定不同的风险权数,界定贷款风险度。

第四十六条风险管理系统的运作:

一、单笔贷款风险度和单户累计贷款风险度根据风险权数、贷款余额测算,贷款风险度作为发放贷款的主要决策依据之一。

二、综合贷款风险度根据经办单位每笔贷款风险总额和每笔贷款总余额测算,根据风险度的高低采取不同的控制方式,对高风险投放进行严格控制。

第四十七条风险管理系统的监测:

制定风险监测指标。

建立风险报告制度和考评通报制度。

在贷款运用过程中,定期对贷款的质量状况及风险程度进行检查、监测,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

贷款风险度超过一定比例的列为风险贷款,由专人负责管理,同时责令有关责任人采取催收、转化、诉诸法律等手段清收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适用总部及所有授权经办信贷业务的支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总部风险管理部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试行,原《城市合作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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