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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营业税会计

税务会计

主讲:

李英贵

广东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

第五章营业税

•学习目标:

•熟悉营业税不同税目的具体纳税范围。

•掌握不同税目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熟悉营业税的纳税申报的规定。

•掌握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5.1营业税概述

5.1.1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5.1.2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5.1.3税率

5.1.4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5.1.5纳税期限

5.1.6纳税地点

5.1.7营业税的减免税

5.1营业税概述

5.1.1营业税纳税义务人(P257)

1.纳税义务人的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所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必须是有偿(或视同销售)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提供的必须是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即纳税义务人的行为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2.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规定

•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单位和个体户的员工、雇工在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时,不是营业税纳税人。

3.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其应纳税额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②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其应纳税款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③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④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济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⑤分保险业务的,其应纳税款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⑥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权,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

•金融保险业*

•邮电通信业*

•文化体育业*

•娱乐业*

•服务业*

•转让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5.1.3税率

5.1.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5.1.5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交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注意纳税期限的特殊规定

Ø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其他纳税人从事金融业务的,应按月申报纳税。

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Ø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5.1.6纳税地点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原则上采取属地纳税的方法

5.1.7营业税的减免税

1.起征点规定

•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个人。

•纳税人营业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全额计算应纳营业税,营业额低于起征点则免予征收营业税。

税法规定的起征点如下:

•按期纳税的:

月营业额200—800元(自2002年起征点提高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按次纳税的:

每次(日)营业额50元(自2002年起征点提高为日、次营业额10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营业税的免税规定(p266)

Ø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Ø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福利。

Ø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包括与医疗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和伙食的业务

Ø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学校指普通学校以及经

Ø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学校。

Ø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Ø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Ø个人转让著作权。

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免征营业税。

Ø工会疗养院(所)可视为“其他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

Ø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下岗职工、个体工商户或下岗职工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向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取得的社区居民服务业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Ø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Ø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Ø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以上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对企业、行政事业型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Ø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Ø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Ø对1998年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Ø对人民银行提供给地方商业银行,由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Ø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了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及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上述广告等行业及建筑业、娱乐业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5.2营业税的计算及申报

5.2.1营业额的确定

5.2.2营业税的计算

5.2.3营业税申报

5.2.1营业额的确定

•纳税人的应税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的作业,无论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还是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进行结算,一律按包工包料全额为营业额。

此规定仅适用于纳税人向建设单位总承包工程的环节。

•从事安装工程的作业,施工单位既要负责采购安装的机器设备,又要负责安装机器设备方式的,凡所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余额为营业额

•金融机构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费、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保险业务营业额:

(1)初包业务:

一般情况下,办理初包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保险企业以征收过营业额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

•(3)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4.邮电通信业

•邮电通信业的营业额有两种确定形式:

•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文化体育业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娱乐业

•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入、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喝饮料收费及其它收费为营业额。

7.服务业

•服务业营业额的组成。

服务业的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的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代理业的营业额

(1)一般代理业。

是以按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为营业额。

 

(2)旅店业除提供住宿业务外,还提供代购计票、娱乐、洗衣、理发等其他服务,在征收营业税时,应区分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饮食业。

饮食业的营业额为向顾客提供饮食服务而收取的餐饮收入全额。

•旅游业的营业额

(1)境内游: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代旅游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费和其他代付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按照境外旅游的方法确定营业额。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租赁业营业额。

租赁业营业额是指经营租赁业务收取的租金全额,不得扣除任何费用,转租也应全额征税。

•广告业的营业额。

广告业的营业额以广告业务收入全额征税,对广告公司因经营需要,再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制作的费用支出,不得扣除。

8.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一般情况下,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向受让方或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9.关于营业额确定的其他规定

•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如果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回劳务或者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5.2.2营业税的计算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为:

•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例5.1】某酒店某月发生下列业务:

餐厅部当月收入2万元;歌舞厅营业收入包括台位费、点歌费收入3000元、烟酒、饮料、水果的收费为8000元,客房部房费收入22万元。

营业税率除娱乐业为15%外,其余均为5%,计算该酒店当月应纳的营业税税额?

•娱乐业的营业额=3000+8000=11000(元)

•服务业营业额=20000+220000=240000(元)

•应纳营业税额=11000×15%+240000×5%

•=13650(元)

 

•【例5.2】某运输企业5月份收入为100000元,其中70000元为客运收入;30000元为货运收入。

由于承接国际货运,取得收入后应同时付给境外承运企业运输费15000元。

计算该公司本月应纳营业税额。

•营业额=70000+30000-15000=85000(元)

•应纳营业税=85000×3%=2550(元)

 

5.2.3营业税的申报

纳税人申报缴纳营业税,应填写《营业税纳税申报表》见表5.2(p278),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应填写《营业税扣缴报告表》(格式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3营业税会计处理

5.3.1会计科目的设置

5.3.2会计处理

5.3.1会计科目的设置

•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核算。

•该账户借方登记企业实际交纳的营业税额;贷方登记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的营业税额,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营业税额。

5.3.2会计处理

1.提供营业税应纳劳务的会计处理

•【例5.3】某运输企业当月取得营运收入为300000元,其中200000元为客运收入,100000元为货运收入,该收入中含有500元的保险费,1000元的建设基金.

•账务处理:

•应纳营业税=300000×3%=9000(元)

•借: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9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9000

2.销售不动产应纳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例5.4】某企业因调整生产方向,将其原有房屋、建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转让,作价800000元,该不动产的账面价值为1000000元,已提折旧130000元,发生清理费用6000元。

•该企业应纳营业税=800000×5%=40000(元)

(1)将不动产转作清理时

•借:

固定资产清理870000

•累计折旧130000

•贷:

固定资产1000000

 

3.转让无形资产应纳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例5.5】某企业两年前购入一项专利权,成本为50万元,法定有效期为5年,现将其所有权转让给另一单位,双方协商作价42万元。

(1)取得该项专利时

•借:

无形资产—专利权500000

•贷:

银行存款500000

(2)每年摊销时

•借:

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100000

•贷:

无形资产—专利权100000

 

本章小结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营业额,不同行业营业额确定的标准不一致

•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设置的账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主营业务负担的税金计入“主营业务税金计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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