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办发107号.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1083495 上传时间:2023-05-29 格式:DOCX 页数:31 大小:83.4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府办发107号.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1页
新府办发107号.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1页
新府办发107号.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1页
新府办发107号.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1页
新府办发107号.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1页
新府办发107号.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31页
新府办发107号.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31页
新府办发107号.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31页
新府办发107号.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31页
新府办发107号.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31页
新府办发107号.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31页
新府办发107号.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31页
新府办发107号.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31页
新府办发107号.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31页
新府办发107号.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31页
新府办发107号.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31页
新府办发107号.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31页
新府办发107号.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31页
新府办发107号.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31页
新府办发107号.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31页
亲,该文档总共3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新府办发107号.docx

《新府办发107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府办发107号.docx(3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新府办发107号.docx

新府办发107号

 

新府办发〔2007〕107号

新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津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新津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新津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职责

2.2卫生应急日常管理机构职责

2.3卫生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2.4卫生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2.5应急联动部门职责

2.6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3.3预警响应

3.4预警支持系统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4.2信息的通报与发布

4.3新闻报道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结

5.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原则

5.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5.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终结

5.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后期评估

6保障措施

6.1技术保障

6.2通信保障

6.3物资保障

6.4经费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法律保障

6.7社会动员保障

7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解释部门

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造成的危害,保障全县人民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条例〉实施办法》、《成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津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

1.3工作原则

1.3.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全县人民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坚持不懈地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对我县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3.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属地化分级管理。

县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确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指挥,并接受上级政府的领导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

有关部门和驻津单位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3.3依靠科学,分类指导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制定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方案,建立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科学指导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有关部门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科研和培训,为应急处理提供技术保障。

1.3.4依法规范,措施果断

县政府及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1.3.5加强合作,广泛动员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职责、通力合作、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群体性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成都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成都市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其他省市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到成都市,并在成都市有扩散趋势。

(4)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成都市新发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成都市重新流行。

(5)成都市发生烈性传染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与成都市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成都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成都市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成都市中心城区以外的1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市)县。

(2)成都市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成都市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连续发病20例以上。

(4)在成都市范围内发生霍乱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有扩大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成都市2个以上区(市)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新发或传入成都市,尚未造成扩散。

(7)跨区(市)县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成都市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成都市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市)县。

(3)霍乱在1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区(市)县;或成都市城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职责

2.1.1新津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卫生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向县政府提出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县级有关部门,中央、省、市、部队等驻津有关单位负责人担任。

指挥部负责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和指挥协调。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局局长兼任,工作人员从有关部门、单位抽调,其主要职责是:

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理的有关信息,掌握动态,实时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组织专家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策略和预防控制措施,开展效果评价;组织实施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统一调配应急资源,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指挥部办公室可以设若干工作组(一般应包括应急防治、物资保障、信息宣传、治安工作、督查工作等5个组),各组按照办公室赋予的职责分工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1)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目督办、县卫生局、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劳动保障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畜牧局、县林业园林局、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旅游局、县外事办、县法制办、县气象局、县安监局、县物价局、县信息办、县爱卫会、县红十字会,驻津部队,武警部队。

(2)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卫生局:

负责制定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建议;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县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

组织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卫生部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县目督办:

落实县委、县政府(应急指挥部)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

县发改局:

将加快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和卫生执法监督等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纳入全县社会事业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基础设施建设,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设施保障。

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应急供应。

县商务局:

负责本县重要商品的储备和调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地区的市场供应,加强市场调控,保证市场供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卫生防病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教育局:

在专业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组织实施学校和托幼机构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和托幼机构内发生和发展,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科技局:

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协调、解决卫生应急相关技术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县公安局:

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和与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协助卫生部门查找病人和密切接触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区域的封闭及现场治安管理工作;负责对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交通管制,保障交通畅通;按照职责调查处理投毒事件、生物与化学恐怖事件和放射源丢失事故等。

县监察局:

负责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谎报、瞒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要情况和其它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民政局:

负责处理抗灾、救灾事宜,指导全县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受事件影响的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司法局:

做好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法制宣传,督促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县财政局:

建立公共卫生财政体系,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劳动保障局:

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助政策,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有关待遇政策的落实工作。

县交通局:

负责协调铁路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

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

确保应急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及时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负责管辖范围内交通工具、人流物流站(点)的检疫、留验和卫生学处置;落实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消毒及处理。

县水务局:

负责督促城市供水企业做好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县畜牧局:

负责组织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加强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县林业园林局:

组织开展野生动物间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提出相关预警信息,通报卫生等相关部门。

县环保局:

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负责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件。

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危险废弃物处理。

县工商局:

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物资、动物和动物产品以及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群众身体健康产品交易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管,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质监局:

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应急物资的质量监督,查处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负责生产领域食品质量监管,对生产领域食品污染引起食物中毒的污染食品进行调查处理。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械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县旅游局:

组织做好旅游团的卫生防病管理;对旅行社、导游和旅游人员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及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外事办:

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向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协助我县外宣部门对外新闻发布;协助做好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县法制办:

组织有关部门草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并负责对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县气象局:

及时提供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关的气象资料和信息,做好有关气象预测和报告。

必要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区域进行跟踪和实时气象监测,提供预测预报和现场气象保障服务,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气象条件的需要,实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安监局:

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及时将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需进行卫生防疫处理的场所通报卫生部门。

县物价局: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期的物价稳定工作。

县信息办: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电信运营商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报告)提供通讯保障;督促开展损坏线路的修复,排除通信故障;必要时请求市信息办支持。

县爱卫会:

负责组织开展全社会除“四害”等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

县红十字会:

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驻津部队:

应地方商请,经批准调动部队参与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调集军队卫生资源支援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军队有关单位按照地方政府部署落实应急防控措施。

武警部队:

应地方商请,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和本部门、本单位职责,组织好科研攻关、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以及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2.1.2镇乡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镇乡政府按照县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或者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镇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2.2卫生应急日常管理机构职责

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测、预警工作;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护专业人员进行有关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相关单位和部门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和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承办自然灾害、恐怖事件、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3卫生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县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流行病学、临床医学、社会医学、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社会学、行政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等方面专家组成。

负责对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理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的制定和修订;指导县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预测、预警工作;对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估;承担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和卫生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安排的其他技术工作。

2.4卫生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医疗机构职责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尸体解剖,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致病因子的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县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必要时,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请求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2.4.3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职责

主要负责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县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县内的卫生监督工作。

必要时县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可请求市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对我县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5应急联动部门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照部门职责由主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职责分工为:

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以及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卫生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疑似投毒的调查处理,由公安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怀疑因药械质量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怀疑为水、空气等环境受到化学性、生物性污染事件以及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环境保护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按部门职能分工,由主管部门和机构具体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处理的需要,事发地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级及其他有关单位要服从县政府或者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可按照程序报请军队、武警部队支援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6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附后)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

3.1监测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执法监督所为公共卫生监测与信息收集机构,承担所辖区域内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健康危险因素等的日常监测工作,收集本辖区内外和境内外对本辖区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建立监测数据和信息资料库,对信息进行核实、汇总、分析、上报和管理。

定期对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分别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预测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建议。

其他部门和机构发现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信息,应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执法监督所通报。

3.2预警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执法监督机构通过对本辖区公共卫生监测数据以及相邻地区或其他省、市、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核实和分析,对可能发生在本辖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涉及范围进行分析,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预警建议。

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预测报告以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及毗邻区(市)县有关部门的预警通报,立即组织专家组论证确定,并报请县政府批准,通过文件、会议、媒体等方式进行发布。

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4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的性质、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波及的范围、提醒事项和应采取的措施等。

3.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报请县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人员、物资和技术准备,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消除危险因素,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如果事件已开始发生,应立即组织卫生应急队伍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控制事态发展。

必要时,报请县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3.4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健全全县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系统,定期对网络系统进行维护,逐步实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应急指挥工作的自动化和信息化。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1.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县卫生行政部门;县、镇(乡)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和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护人员(包括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

4.1.2报告时限、程序和方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