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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府办发93号

 

安府办发[2009]93号

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县2009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

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四川省2009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方案》(川财社[2009]35号)和《绵阳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绵卫办发[2009]130号)要求,现将《安县2009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五月七日

抄送:

县委办,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县人武部。

抄报:

市政府办,市卫生局。

安县2009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四川省2009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方案》(川财社[2009]35号)和《关于印发绵阳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绵卫办发[2009]13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工作顺利开展

成立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刘胜军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张加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邓德元县财政局局长

李建强县卫生局局长

成员:

于功春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涛县卫生局副局长

龙丹县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何阳县卫生局农合中心主任

李连华县卫生局防保股股长

肖成明县卫生局医政股股长

王平县妇幼保健院院长

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工作的决策和部署。

2、研究确定我县项目工作的方案和措施。

3、研究确定调集人员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等事宜。

4、研究决定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及时调整工作策略。

5、通过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效果评估的报告。

6、负责健全、完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工作信息管理机构与职责。

7、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项目办)设县妇幼保健院,办公室主任由何阳同志兼任,副主任李连华、王平。

其职责为:

1、按领导小组决定,协调工作,负责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工作对外联络等。

2、负责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

3、负责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工作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

4、负责有关培训会议和宣传活动的组织协调。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工作任务与目标

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国家“降消”项目,完善农村孕产妇医疗保障机制。

实行医疗保健机构定点,规范助产技术服务,保障孕产妇保健服务质量。

鼓励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到2015年,全县农村孕产妇事实住院分娩率达96%以上;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三、补助对象及实施时间

从2009年1月1日起,在经县卫生局许可的具备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资格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

定点机构)住院分娩的本县农业户口的孕产妇,均可享受此项补助政策。

其中:

在2009年1月1日至项目实施前,已住院分娩的农业户口孕产妇,可到县项目办理住院分娩补助手续,报销相关费用。

即:

对参加新农合并已报销后的费用,不足400元的,据实结算;超过400元的,按400元补助;对未参加新农合的按400元补助。

各乡镇应做好补发时段登记、相关报销费用凭证清理和资金补发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公平、公开。

四、补助内容和标准

(一)服务项目:

农村孕产妇在定点机构住院分娩所发生的费用,在《四川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基本服务项目》(以下简称:

《服务项目》,详见附表1)范围内的,可按规定标准和程序予以补助,未纳入《服务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由孕产妇自费,不予补助。

(二)限价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省、市已对开展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基本服务项目的定点机构实行限价。

限价标准分为四级:

1、乡镇卫生院单胎顺产600元,阴道助产800元;

2、中心卫生院单胎顺产800元,双胎顺产、阴道助产1000元,一般剖宫产1400元;

3、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单胎顺产1100元,双胎顺产、阴道助产1400元,一般剖宫产2000元,二次剖宫产2400元;

4、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单胎顺产1500元,双胎、阴道助产1800元,一般剖宫产2500元,二次剖宫产2900元。

限价标准属各定点机构在执行《服务项目》规定范围内,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限定收费标准。

各单位可根据当地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实际开展的服务项目,在《服务项目》范围内依据省确定的限价标准基础上浮动10%。

要严格按照限价标准收费,严禁定点机构扣减或变相扣减服务内容,严禁将规定免费服务内容变为产妇自费项目,严禁将顺产划为剖宫产。

(3)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每位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400元。

(4)工作经费:

项目所需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安排,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五、补助审核和结账程序

(一)审核机构:

安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办公室(县妇幼保健院)。

(二)结算程序:

1、对在本县定点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推行“一站式”费用结算。

即农村孕产妇入院时,先垫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出院时需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有效证件同各定点机构按以下方法结算:

(1)参加了新农合的,先按照新农合的规定报销,再按项目补助标准予以补助;未参加新农合的,直接按项目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新农合报销和项目资金补助后的费用由农村孕产妇负担。

同时,农村孕产妇要在“四川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四联单”上签字并留存第一联。

(2)定点机构与农村孕产妇结算后,填写四联单,每月凭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名单、住院分娩费用清单、“四川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四联单”第三、四联、孕产妇户口簿(或身份证)、孕产妇合作医疗证原件、复印件与县项目办定期结算。

县项目办认真审查孕产妇住院分娩的相关资料后,核定补助资金和报销费用,在1月内将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定点机构。

2、在非本县定点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需在住院2日内报告户籍所在乡镇卫生院,分娩后3个月内将住院分娩结算发票、出院证明、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和新农合证报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将相关资料报县项目办公室,项目办公室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后,将该孕产妇住院分娩所应享受的补助资金拨付至乡镇卫生院,孕产妇在乡镇卫生院领取补助资金。

3、补助资金申报流程:

流程:

农村孕产妇办理入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初审——————————>

分娩医院垫支补助金、农户签字

汇总全县补偿情况项目办、卫生局、财政局

项目办复审——————————→项目领导小组审签补助资金汇总表——————→

完善手续、表册联合审签

项目办向各定点医疗机构拨付补助资金

六、定点机构准入与管理

(一)严格定点机构准入。

按属地管理原则,县卫生局负责县级和乡镇卫生院定点和在县卫生局注册的其它医疗保健机构定点的审批。

并与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定点机构必须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严格遵守和执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施。

(三)凡开展剖宫产手术的定点机构,必须具备以下相关条件:

1、妇产科床位≥10张,年分娩数≥200人次。

2、产科医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成立由业务院长、内科、妇产科、儿科、麻醉科等相关人员组成的产科抢救小组和新生儿抢救小组。

3、具备输血条件,无血库条件的定点机构应具备2小时内取血的能力。

4、手术室用房及设施要求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配有常规急诊急救处置设施、设备和常用急救药品。

其设备及药品不得与分娩时混用。

5、具有在本单位注册执业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内科、外科、妇产科医师和专职儿科、麻醉科医师。

手术者必须是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妇产科医师,持有在本单位注册的《执业医师资格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并熟练掌握剖宫产适应症、禁忌症和操作技术。

6、严格剖宫产手术审批及管理制度。

开展剖宫产手术的定点机构需经县卫生局审批同意。

并由审批单位每二年进行一次复验,未达到剖宫产手术准入条件的单位,限期整改或取消开展剖宫产手术资格。

7、严格控制剖宫产率。

县级定点机构控制在30%以下,乡镇(中心)卫生院控制在25%以下。

超出上述标准的定点机构3年内必须达标,其中,每年递减不得低于5%。

(四)定点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

严格遵守医疗常规及操作规程和《服务项目》,严禁定点机构扣减或变相扣减服务内容,严禁将规定免费服务内容变为产妇自费项目,严禁将正常产划为异常产。

(五)定点机构若需向农村住院分娩孕产妇提供超出《服务项目》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或农村住院分娩孕产妇如需《服务项目》以外服务时,定点机构经办医务人员须事前征求病人或其家属意见,说明补助政策和情况,实行告知和签字制度。

并在其病例中详细记载检查、治疗、用药等情况,以便备查。

(六)定点机构对农村住院分娩孕产妇病案资料实行分类保管,并有义务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及账目清单。

(七)定点机构要在门诊和住院处设立醒目公示栏,公布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包括基本服务项目、限价标准、补助标准、补助程序以及就医、结账流程。

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七、切实强化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依法强化妇幼保健管理,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进一步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四川省产科服务基本条件和质量控制标准》。

2、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

加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行政许可和执法监管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日常监管。

继续深入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定点机构手术室、产房、新生儿室等关键环节,严格医院感染防控管理。

规范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流程,加强妇幼卫生服务质量检查。

3、进一步加强对各定点机构妇幼卫生工作质量的考评。

加大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服务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对妇幼卫生工作的督导,履行妇幼公共卫生管理职能。

4、大力倡导自然分娩,将降低剖宫产率纳入产科质量评审重要内容。

(二)各县直定点机构、乡镇卫生院应以“降消”项目全覆盖为契机,结合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灾后重建,全面开展产科标准化建设。

同时,按“降消”项目要求,做好产儿科基础设备配备,建立和完善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提高产科服务能力,为广大孕产妇安全住院分娩创造条件。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妇幼保健网络,落实好三级服务职责。

(四)未经县卫生局审批同意开展剖宫产手术业务的定点机构不得开展难产、高危孕产妇分娩、剖宫产和晚期引产业务。

严禁截留高危孕产妇。

八、项目组织及监管

(一)建立定点机构考核评估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定点机构的经常性监督和年终考核。

并向社会公示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定点机构信息及住院分娩补助政策。

督促机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标准要求提供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在专业银行开设“安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专户”,专账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规范运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擅自扩大补助标准。

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和追踪问效,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益。

(三)结合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以各医疗保健机构产儿科业务人员为重点对象,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资金管理、母婴保健技术管理、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建设等内容,实施管理和业务技术逐级培训。

同时,县妇幼保健院和县直医疗机构应选派高年资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产科、儿科专家组成专家技术指导小组,以责任团队和责任人的形式,开展蹲点指导活动。

(四)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宣传媒体,大力开展各类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健康教育活动。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健康教育普及率、知晓率须达90%以上。

(五)做好农村孕产妇基础信息统计和管理工作。

县项目办每月统计上报本地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相关数据(见附表3),并逐级上报。

附表:

1、四川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基本服务项目

2、四川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四联表

3、2009年安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季度报表

4、安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报销拨付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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