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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考核办法修订中

唐山曹妃甸港口有限公司文件

唐曹港字[2014]10号

关于印发《唐山曹妃甸港集团生产作业考核管理办法(2014修订版)》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联想公司:

《唐山曹妃甸港口有限公司生产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运行两年多,在考核办法的监督及速遣奖的鼓励下,各码头作业公司作业速率、作业质量均有大幅提升。

随着公司发展壮大,船舶作业量、人员不断增加,以目前的考核办法将无法有效发挥好速遣奖的激励作用。

为此,对《办法》做出调整,并将修订版印发给各相关部门,请遵照执行。

附:

唐山曹妃甸港集团生产作业考核管理办法(2014修订版)

 

二〇一四年五月一日

唐山曹妃甸港集团生产

作业考核管理办法(2014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争创一流的安全、一流的质量、一流的效率、一流的服务、一流的效益,打造港口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装卸服务品牌,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价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用码头分公司、弘毅码头分公司(以下简称作业公司),其它分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由生产(运营)调度中心(以下简称调度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作业公司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具体落实,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章 关于考核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考核内容:

(一)船舶可控性考核

(二)生产作业质量与服务水平考核

(三)预完工兑现率考核

第五条奖惩机制:

公司制定速率标准、船舶预完工时间兑现率标准、作业质量与服务水平标准,若作业公司当月装卸作业效率达到速率考核标准,且作业质量、船舶预完工时间兑现率、服务水平达标,则可以获得全额绩效工资;若作业公司当月装卸作业效率高于速率考核标准,且作业质量、船舶预完工时间兑现率、服务水平达标,则可以获得公司额外奖励,最高可达平均500元/人。

速遣奖作为集团给予作业公司的额外奖励,以作业公司在职人数为准,每人500元,最多可获得按总人数100%的比例核发。

本办法以生产作业效率、质量及服务水平为考核对象,考核结果作为速遣奖核发比例参照标准。

若当月完成计划运量,船舶得分率达标(通用80%,弘毅85%),且无客户重大投诉事件、未发生其它重大生产事故,当月速遣奖按总人数100%核发,即所有在岗人员,每人获500元奖励;若单月作业公司作业量不足计划运量70%,或得分船舶比例未达到60%,则当月速遣奖最高按总人数60%的比例核发。

(因涉及考核其它事项,故也以当月总人数作为总分数,每人一分,每分500元)

第六条计算方法

速遣奖由三部分组成:

(1)单月得分船舶比例(最高占90%)

(2)预完工兑现率(最高占5%)

(3)生产作业质量与服务水平(最高占5%)

根据上述三项得到最终速遣奖核发比例,以作业公司当月总在岗人数(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为基数,最终奖金即按总人数乘以该比例核发(即:

当月速遣奖金额=总人数×速遣奖核发比例×500元)。

(1)单月得分船舶比例部分

船舶得分率的计算仍需进行单船装卸效率考核,在既定时间内,能否按时完工,通过单月船舶得分比例多少确定该部分速遣奖比例数,最高可得到90%的速遣奖比例。

通用码头

弘毅码头

速遣奖得分比例

对应关系

55%--60%

65%--70%

65%

60%--65%

70%--75%

70%

65%--70%

75%--80%

75%

70%--75%

80%--85%

80%

75%--80%

85%--90%

85%

80%--85%

90%--95%

90%

单月得分船舶比例与速遣奖比例关系

得分船舶比例与速遣奖比例对应关系:

若通用码头单月完成船舶得分比例在60%——65%之间,则该作业公司当月所得速遣奖比例为70%;若弘毅码头单月完成船舶得分比例在65%——70%之间,则该作业公司当月所得速遣奖比例为65%,依表所列对应关系。

(2)单船预完工时间兑现率考核计分办法:

作业公司单船预完工时间控制在2小时内的(包括2小时),记0分,每超出1小时,扣1分(不足1小时按1小时算),以此类推;通过单月预完工兑现率的情况确定该部分所得速遣奖比例数,最高可得到5%的速遣奖比例。

通用码头

弘毅码头

速遣奖得分比例

对应关系

75%---80%

75%---80%

0

80%---85%

80%---85%

0

85%---90%

85%---90%

3%

90%---95%

90%---95%

4%

95%--100%

95%--100%

5%

单月预完工兑现率与速遣奖比例关系

预完工兑现率与速遣奖比例关系:

若作业公司预完工兑现率在80%(不包括80%)以下,则不予发该部分速遣奖;预完工时间在85%——90%区间时,给予3%速遣奖,依表所列对应关系。

(3)生产作业质量与服务水平考核统计办法

通过对作业公司限定出现生产作业质量与服务水平的问题数,确定该部分速遣奖所得比例数,最高可达5%。

生产作业质量与服

务水平出现问题次数

对应速遣

奖得分比例

弘毅

通用

5次

8次

5%

8次

10次

3%

10次

15次

2%

若作业公司单月出现生产作业质量与服务水平问题的次数未超过一定标准(如通用未超过5次,或弘毅未超过3次),则给予对应的速遣奖比例(5%),如表所示,若作业公司生产作业质量与服务水平方面问题较多(通用10次以上,弘毅8次以上),则不予发放该部分速遣奖,且对超出次数的问题,视其严重性,每次扣3——10分,该分数将在月底从前两部分得分比例中扣除,得到最终核发奖金比例。

第七条考核程序:

调度中心负责考核办法的实施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完成月度总体考核:

(一)作业公司调度室每天上午10:

00前整理出上一昼夜单船分货种作业量,传递至调度中心计核组;调度中心计核组审核后,根据速率标准对上一昼夜单船效率进行达标率核算。

(二)调度中心计划组对上一昼夜/周非生产性免除时间进行核实,并出具具体意见,报部门领导审批后,交由计核组统一免除。

(三)调度中心生产考核组接到客户投诉,或者深入作业现场进行抽查,对出现的作业质量、服务水平问题出具处罚意见,报部门领导审批后,交由计核组统一扣分。

(四)每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调度中心将初步考核结果下发各作业公司进行核对,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最终考核结果(经部门经理、主管副总签字)报送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核发奖惩金额。

(五)各作业公司根据人力资源部核发的奖惩金额、调度中心通报的奖惩情况,具体落实到相应岗位,编制员工绩效考核表,按公司程序发放工资。

第三章船舶可控性考核

船舶可控性考核具体到每条船舶上仍是对单船装卸效率的考核,但更注重对生产节奏的把控与装卸质量的监督。

第八条考核货种:

铁矿石、煤炭类、镍矿石、水渣类、工业盐、带钢、卷板、型钢、高线、大包货等公司经营的主要货种;新货种按照货物特性、工艺标准等可参照现有货种进行考核,并随着业务量的增加,运作成熟的货种逐步纳入正规考核范畴,制定规范的考量标准。

第九条速率标准:

根据货物特性、船舶载重等,参照周边港口,结合我港船舶作业历史数据及客户需求,制定速率标准(见附件1)。

随着我港管理水平的提高、工人技术熟练程度的提升和专业化分工的加强,将根据实际情况或每年进行适当调整考核速率,以提高我港总体作业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考核区间:

每月1日早08:

00始至下月1日早08:

00止,根据公司生产数据统计口径,凡是在此区间内完工船舶均计入考核范畴,船舶作业量以公司与客户实际结算数据为准。

在试运行期间,以船舶具备作业条件(外贸船舶以联检完毕,内贸船以靠妥码头为准)定为该船船舶作业考核开始时间,船舶完工(与船方生产性交接完毕,具备离泊条件)定为船舶考核结束时间;船舶靠妥后,给予1.5小时开工准备时间,作业时间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法;如果一船分卸分堆,则按照同等级船舶进行单线考核、分票计算时间,如果我港为第一港减载(不卸空),则按同等级速率110%考核;如果有外贸钢材,则速率标准按内贸同类货种速率的90%(80%)进行考核(或新货种不参与考核)。

随着交接业务下放,将以船舶第一根缆绳带上缆桩定为该船舶作业速率考核的开始时间,船舶具备开航条件视为该船舶考核结束时间。

届时,将由作业公司负责督办联检手续、货物、业务交接等工作。

第十一条非生产性时间免除规定:

因下述原因造成的生产作业不能进行的,由此耽误的非生产性时间可予以免除: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天气原因、停电、外部交通、领导视察等)影响作业的;

(二)因船、货方原因无法协调而影响作业超过1小时的(船货纠纷、舱盖无法打开等,并已开具非生产停泊或工人设备待时收费单);

(三)实际停工作业线数超过最多可作业线数一半时,可申请停工。

在进行速率考核时,由作业公司调度室当班调度及时向调度中心说明情况(由调度中心值班调度做好书面记录),并于每周一上午11:

00之前将上周的非生产性停时信息表(经码头公司经理或者副经理签字)报调度中心(见附件2),经调度中心确认后方可扣除,否则不予扣除上述时间。

第四章单船预完工时间兑现率考核

第十二条作业公司应当在船舶开工后三小时内向船方发放单船预完工时间告知函(书面形式,见附件3),提醒该船舶提前做好离泊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单船预完工时间报备规定:

为确保公司船舶靠离泊计划的准确性,作业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调度中心报送特定时间段内在泊船舶预完工时间。

0700时,报送0900至1300时间内船舶预完工时间;

1100时,报送1300至1700时间内船舶预完工时间;

1500时,报送1700至2100时间内船舶预完工时间;

1800时,报送2100至次日0900时间内船舶预完工时间。

调度中心在每日向海事处指挥中心报送计划时,同时发送至各作业公司调度室专用邮箱。

第十四条考核标准:

(一)作业公司向调度中心报送的单船预完工时间应当控制在单船实际完工时间正负2小时以内,否则,每超出1小时,扣除1分,依次类推,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原则上以第一次报送时间为准,重复发送视为误报,特殊情况可申请免除。

(二)上一班次已经靠妥未开工,或者本班次靠妥本班次即可完工的船舶,要求上报船舶作业需求时间,并列入考核范畴;若单船当班次能够完工而未报预完工时间的,每两次计为一次作业质量问题,超出总次数每次扣3分。

(三)作业公司没有在船舶开工后3小时内向船方发放单船预完工时间告知函,或者告知函预完工时间与实际完工时间差额超过5小时的,每次计为一次作业质量问题,超出总次数每次扣5分。

(四)由于不可抗力导致船舶停止作业的,参照单船速率考核时间免除程序执行。

第五章生产作业质量与服务水平考核

第十五条生产作业质量是港口装卸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而服务水平是公司对外宣传的形象,是打造公司客户服务品牌的外在体现。

本着奖优罚劣的原则,公司将生产作业质量与服务水平列为专项考核内容,并由调度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1)、生产作业质量考核分为三个部分:

生产信息确报、船舶、车辆装卸质量、船舶靠离泊质量考核。

第十六条生产信息确报

作业公司迟报、错报、漏报、虚报生产信息(主要涉及本文明确规定、《唐山曹妃甸港口有限公司协力单位作业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唐山曹妃甸港口有限公司船舶靠离泊及在港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中明确规定的有关生产数据传递事项的要求),每2次计为一次生产作业质量问题,超出总次数每次扣5分。

(具体信息内容包括:

每日船舶动态表、船舶预到表、每日各时段靠离泊计划、预完工时间表、生产日报信息、非生产停时表,系统信息、突发事件、完工证等与生产相关、对生产作业有影响的信息。

当作业公司出现单船装卸效率波动超过30%、单船预完工时间差额超出5小时、生产作业质量或者生产服务造成客户重大投诉时,由调度中心督导作业公司进行调查、分析、说明、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作业公司要及时上报整改结果);若作业公司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效果不明显的,每次计为一次生产作业质量问题,并且加扣10分。

第十七条船舶、车辆装卸质量考核:

(一)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若出现工残、原残货物未经货主确认私自入舱、入库,或产生错装、漏装等,每件次计为一次生产质量问题,超出总次数每件扣5分。

(二)生产(运营)调度中心将结合作业公司共同制定库场堆垛,装、卸船质量标准,货物入舱(库)后,应确保货物摆放整齐、平整,及时掩垫、苫盖,若出现散捆、堆垛不整齐、倒垛、货物倾倒、未及时苫盖或苫盖不全等不符合标准情况,每垛次计为一次生产作业质量问题(超出上限后每件扣3分),集疏港、装卸船作业过程中,若现场无库场理货员(或相关组织、指挥或监督人员),每两次计为一次生产作业质量问题,超出总次数每次扣3分。

(三)在船舶作业过程中,因作业公司原因(装卸货、清舱、平舱、数据清点、理货、自理货、协力队等原因)而造成返工或延误船舶离泊的,每艘次计为一次生产作业质量问题(超出总次数每次扣5分),造成停工,不予免除。

(四)作业公司在船舶靠离泊、装卸作业过程中,若出现磕碰船舶、刮碰门机、碰撞码头等事故,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上报调度中心事故的发生,若事故影响作业的,每次计一次生产作业质量问题(超出总次数每次扣5分)。

超过12小时未解决的,加扣3分;超过24小时未解决的,加扣5分;超过36小时未解决的,加扣10分。

(若因公司决策导致时间延误的,可由作业公司提出免除申请,经主管领导签字后,由调度中心考核组予以免除)。

(五)若出现散货卸货完毕后,普矿3小时内未完成码头面货物倒运、清扫的,镍矿(原矿)、焦煤6小时内未完成码头面货物倒运、清扫的,每两次计为一次生产质量问题(若因恶劣天气等条件不适宜立即清扫的,作业公司可提出免除申请,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后,由调度中心考核组予以免除);若影响到后续船舶卸货的每次计为一次生产作业质量问题。

超出总次数,每延误1小时,扣一分,不足1小时按1小时算。

第十八条船舶靠离泊质量考核:

(一)若靠泊船舶进入防波堤之前或者离泊船舶开始拖轮拖带后,门机避让仍未按照规定或者船方、引航员要求到位的;发生碰撞事故上报不及时或破坏事故现场的;均计为生产作业质量问题(属港方责任的,加扣5分),超出总次数每次扣5分。

(二)若靠泊船舶到达所靠泊位前沿500米或者离泊船舶发出解缆指令后(20分钟内),作业公司系解缆工仍未到位,或系解缆人数未达到标准(以《唐山曹妃甸港口有限公司船舶靠离泊及在港安全管理办法》为准)、或者未提前排除压缆等离泊隐患的,或者指泊旗(灯)未按船方、引航员摆放到位的,均计为生产作业质量问题,超出总次数每次扣5分。

作业公司未经调度中心同意,私自为船舶解缆放行,每次加扣5分。

(三)若靠泊船舶进入防波堤后或者离泊船舶准备离泊时,作业公司指导员(或者现场管理人员)未与船方建立通讯渠道;或者船舶进行靠泊、移泊、离泊操作时,作业公司指导员(或者现场管理人员)不及时到现场组织、指挥;或者船舶靠妥后,边检岗亭不到位、未予及时安排接电的,每次计为一次生产作业质量问题,超出总次数每次扣5分。

(四)作业公司组织船舶靠泊时,若出现未按照作业公司计划调度指定缆桩位置靠泊,或者未及时上报缆桩号,或者不按要求提前核对实际岸线长度等情况,造成岸线资源浪费,或者临近船舶靠泊位置不足,或者导致船舶绞船、移泊(待靠船舶和绞缆、移泊船舶两船所在计划上报时间相差在20小时以内,包括20小时,特殊情况可由作业公司向调度中心申请免除),或者造成计划信息误导等结果的,每次计为一次生产作业质量问题。

(五)作业公司在组织船舶靠离泊时,未查看码头前沿水域是否有碍航物或其它航行、停泊船舶,或者发现后未及时上报,导致我港作业船舶未能及时安全靠、离泊的,每次计为一次生产作业质量问题,超出总次数每次扣5分。

(2)生产服务水平考核

(一)在生产中,额外向客户收取费用,或者索取财物的(包括港方人员、协力人员),每次加扣5分。

(二)集疏港不按顺序装、卸车,或者不按顺序过磅,或者过磅等候时间超过3小时的,每次计为一次生产作业服务水平问题,超出总次数每次扣3分。

(三)在集疏港作业中,若因装卸货导致集疏港车辆在港滞留时间超过12小时的,每辆车扣1分;超过24小时的,每辆车扣3分;超过48小时的,每辆车计为一次生产作业质量问题,超出总次数每次扣5分。

(四)由于作业公司原因,船舶具备开工条件后,不及时组织开工,或者在作业过程中,中断时间超过2小时的,每次计为一次生产作业服务水平问题,超出总次数每次扣5分。

(五)在货物储存、保管过程中,若出现货物亏吨、受潮、浸泡、污染、变质、破损、减损(向海里抛扔尾货)等货物质量问题及失窃现象,经查实,属于作业公司管理不善造成的,每次计为一次生产作业服务水平问题,视情节严重情况每次加扣10分以上,30分以下。

(六)与客户发生争执,或者故意刁难客户,或者事情处理不当引起客户投诉的,或者因工作配合不当未达到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检、引航等)规范标准要求的,每次加扣5分以上,10分以下。

说明:

涉及加扣X分的,表示该次事件算入一次生产作业质量与服务水平问题,因影响较严重,额外再扣X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调度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原《唐山曹妃甸港口有限公司生产作业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同时废止。

 

主题词:

生产作业考核管理办法修订通知

唐山曹妃甸港口有限公司生产(运营)调度中心

2013年5月15日印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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