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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告

•二面关系说:

•中和说:

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法官居中裁判)P48-49

•我国:

一、法院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且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二、以当事人的诉权和法院的审判权为基础,与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不同性质。

二、民事诉讼法上的法律事实P54

(一)概念: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能引起诉讼后果的客观事实。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以行为的合法与不合法为转移。

(二)分类:

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

(三)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的概念

1、诉讼事件: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引起一定民事诉讼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

2、诉讼行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一切诉讼参与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解决民事争议所进行的活动。

注意:

不起诉不是诉讼行为,因为诉讼程序尚未开始。

三、民事诉讼的模式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对抗式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纠问式

四、民事诉讼法

广义民事诉讼法与狭义民事诉讼法

•制定根据:

宪法、经验总结及国外制度的结合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部门法、基本法、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五、民事诉讼法的效力P18

(一)对人的效力: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包括三种人:

1、我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居住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组织(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除外)

3、申请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组织

•时间的效力

•空间的效力

(二)对事的效力——即民事案件的主管,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法院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诉讼与仲裁的关系

•两大类案件:

(1)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引起诉讼的案件;

(2)法律规定适用本法审理的其他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

思考题

1什么是民事诉讼?

什么是民事诉讼法?

P14-15

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

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什么?

P17-18

一、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二、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三、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3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四个效力,不做赘述

第三章诉和诉权

一、诉权

(一)诉权理论,是诉讼的基本理论,对立法、司法的影响都很大。

(二)诉权的概念

1、程序意义上诉权和实体意义上诉权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起诉权、反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胜诉权(期待胜诉权)

2、区分的意义:

超过诉讼时效的起诉要受理,但是丧失涉诉权利(无实体,有程序);

无需证据即可起诉(无实体,有程序)

3、诉权的其他理解:

•诉权是诉讼请求权

•诉权是一种救济性权利

•诉权是平等和自主的权利。

4、诉权的取得:

诉权产生于民事纠纷发生时

•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具有诉的利益

•当事人适格(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人;

享有管理权的人;

公共利益的代言人)

(三)诉权的行使

1、概念:

指当事人运用民事诉权,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要求法院对具体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和解决的行为。

2、诉权行使的目的也具有双重性:

•审判请求——要启动民事诉讼程序;

•诉讼请求——要法院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

二、诉

(一)诉的概念和特征

诉的概念:

•名词“诉”——案件之意;

动词“诉”——告、起诉之意。

•诉即民事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就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及如何解决纠纷的诉讼请求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请求。

诉的特征:

1、诉应当由对特定民事纠纷依法享有诉权的人提出。

2、特定民事纠纷的存在是当事人提出诉的原因。

3、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审判请求。

4、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纠纷和关于如何解决纠纷的诉讼请求的载体。

5、诉是当事人依法提出的请求。

(二)诉的双重含义

1、诉的程序含义:

即对法院提出的审判请求。

2、诉的实体含义:

对法院提出的通过对诉讼请求的判决来保护民事权利或解决民事纠纷的请求。

——体现为

(1)诉讼请求(自己主观的实体主张)

(2)胜诉请求

(三)诉与起诉、反诉、参加之诉——种属关系。

诉与上诉。

(四)诉的要素:

主体、标的、事实和理由P61

1、概念和意义

•概念:

诉的要素是指诉所必须具备的内容。

这些内容是构成诉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意义:

(1)决定一个诉能否成立;

(2)区分此诉与彼诉;

(3)具体内容为对方当事人提出了答辩的对象,为法院划定了审判基本范围。

(4)具体内容决定着诉方当事人能否得到于已有利的判决;

2、诉的主体:

诉讼当事人

3、诉的标的:

诉讼请求;

诉讼标的物

4、诉的理由:

•事实根据——基础事实、争议事实

•法律根据

(五)诉的种类:

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2、给付之诉: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

3、变更之诉:

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法律关系的诉。

三种诉的关系

诉的种类

对现存法律关系有无争议

起诉的目的

判决性质

执行性

确认之诉

确认法律关系

确认

给付之诉

可能有、可能无

实现法律关系

原告胜诉:

给付

原告败诉:

变更之诉

改变法律关系

变更

有、无

维持原有关系

(六)反诉

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2、特点:

反诉当事人的特定性;

反诉请求的独立性;

反诉时间的限定性;

反诉目的对抗性。

3、反诉的类型:

(1)以反诉与本诉联系的密切程度为标准,联系密切的反诉和联系疏松的反诉;

(2)以反诉与本诉之间的预决关系不同,中间反诉与预备反诉。

(3)根据反诉是否只能在本诉诉讼程序中提出为标准,任意反诉和强制反诉。

4、提起反诉的条件和方式:

如同起诉。

与本诉的关系。

5、与反驳的关系

以下均不构成反诉,只是反驳(老师太缺德了!

大家可以看一下老师的原始ppt!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财产,被告要求确认该财产无主。

被告反诉要求确认财产无主,则新的案件中没有本诉原告了,故不构成反诉。

•原告请求给付抚育费,被告反诉要求变更抚育关系。

原告请求抚育费,说明原告是被告的子女,被告不能就抚育关系进行反诉。

•原告请求给付赡养费,被告反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被告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发生在在给付之诉判决之后,因此之前的赡养费还是要还。

第四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念:

基本原则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用以指导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理论界对基本原则的概念的理解是有争论的,

二、学界解读:

1、第一种观点认为:

基本原则是处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或主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2、第二种观点认为:

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诉讼活动和与民事诉讼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其他活动的主要原理和准则。

3、第三种观点认为:

基本原则是指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规则

4、第四种观点认为:

基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诉讼当事人和一切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时必须遵循的基本指导准则。

二、分类

1、一般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分为:

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共有原则和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

但也有人将基本原则分为法制原则和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

也有将其分为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原则,也叫以宪法为依据,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制定的原则,以及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意义

3、民事诉讼法与其他部门法共有原则包括: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4、在适用法律方面一律平等原则;

–5、合议制原则;

–6、回避原则;

–7、公开审判原则;

–8、两审终审原则;

–9、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10、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11、同等原则;

–12、对等原则。

5、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主要包括:

–1、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原则;

–2、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3、处分原则;

–4、辩论原则;

–5、支持起诉原则;

–6、调解原则。

(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1、依据:

宪法、民法(民事法律关系)

2、内容:

双方都可享有权利、双方须共同行使的权利、一方专有权利

  “平等”的含义

3、完善该原则的思考

(二)处分原则

1、概念

2、处分的过程

3、处分的范围

(三)辩论原则

1、概念

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范围:

实体(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和程序;

形式:

口头、书面 贯穿全过程

3、辩论原则与辩论主义的关系

4、贯彻辩论原则的要素

(四)调解原则

(一)调解原则的历史进程:

马锡五审判方式——1956“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1982“着重调解”——1991“自愿合法调解”——20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调解原则的内容:

1、法院调解原则以当事人的处分权为基础,是当事人处分权的重要体现。

2、法院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原则

3、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

4、调解普遍适用于诉讼案件的各个审判阶段(一审(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二审和再审程序均适用调解。

(三)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就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终结诉讼所进行的活动。

2、特点及意义

3、性质:

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

4、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早在1950年有关诉讼程序的一些法律中就明确规定:

调解必须结合审判:

凡调解不成立,应即进行审判;

或调解成立后,当事人如有新的事实及理由是以推翻前案者,经其申请,亦应准予进行审判。

有的学者还指出调解与判决在法律效力上的不同点,主要有两点:

第一,调解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

第二,是否准许上诉不同。

任何调解协议,不管是一审调解、二审调解和再审调解,均不得上诉。

5、原则

(1)概念:

指在法院进行调解、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双方当事人共同遵守的准则。

(2)内容: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自愿原则;

合法原则。

(法院调解的原则,多选)

6、调解人员:

可以邀请审判人员以外的人员参与调解。

7、与诉讼请求的关系:

1、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3、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协议,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为调解协议的一部分。

8、具体规定(具体可参见04年11月1日起适用的司法解释)

一、不适用调解的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宜进行调解的案件。

二、一审(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二审和再审程序均适用调解。

9、简易程序中的法院调解问题(Veryveryimportant!

!

设立了调解前置程序,即六类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进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四)调解书及调解协议的效力

1、和解协议的确认(以调解书的形式)。

调解书与调解协议。

2、调解协议的效力:

(1)实体上的效力:

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2)程序上的效力:

结束诉讼的效力

(3)强制执行的效力 

3、对调解协议反悔的处理P212生效前反悔:

法院及时判决;

生效后反悔:

告知申请再审。

(五)民诉法基本原则修改意见:

1、程序本位原则

2、程序选择原则

3、诚信原则

4、公益诉讼原则

第五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审判组织形式:

合议制与独任制及其适用范围

3、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

一审:

两种情况:

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我国的陪审制度)

二审:

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再审:

(1)原来是一审的,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2)原来是二审的,按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3)提审的,按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重审:

发回重审,原审法院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4、合议庭的活动原则和职责

5、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二、回避制度

该制度源于自己不能审理自己的讼争这一古老的诉讼法则。

1、概念(适用回避制度的对象)

2、主体:

(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以上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另外,法官法中有关于任职回避条款。

2011年2月10日颁发《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3、回避方式:

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

4、程序:

回避的决定权

摘自刑诉ppt:

有权决定回避的主体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2)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的回避,根据所处的阶段,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在起诉阶段由检察长决定,在审判阶段由法院院长决定。

(谁聘请的由谁决定其回避)

(3)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最高法解释》第30条

(4)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最高法解释》第32条

三、公开审判制度

1、含义:

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活动,除合议庭评议外,依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2、内容:

第一,民事案件以公开审判为原则,不公开审判为例外:

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与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万分重要!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第二,民事案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判时一律公开;

第三,一审民事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第四,当事人有权了解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阅览庭审笔录。

3、公开审判制度与媒体监督问题

•2009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

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

•2009年12月8日最高法院出台法院接受媒体舆论监督的规定。

四、两审终审制度

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2、不适用两终审制度的程序:

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3、不适用该制度的法院。

另:

中国司法缺少终局性。

•201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

第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必要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1、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2、新类型案件;

3、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

4、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

4、高级法院指导途径:

审理案件、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发布参考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

5、中级人民法院指导途径:

审理案件、总结审判经验、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

第六章主管与管辖无比重要的一章!

一、主管

(一)概念:

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一定范围民事纠纷案件的权限,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在处理纠纷上的职权分工。

(二)确定标准:

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

(三)法院主管与其他组织主管的相互关系

1、解决法院主管与其他组织主管关系的原则

2、原则是:

“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一切组织处理纠纷不能彻底解决的,都可以交给法院最后解决。

该原则有两个含义:

第一,不论什么组织,他们解决不了的案件,最后必须由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判;

第二,如果当事人在一个民事案件中向对方提出几个请求,其中有的归法院主管,有的归其他机关主管那么所有的请求都由法院主管。

(四)解决主管关系的方式

根据世界各国的情况,解决主管关系的方式有三种:

第一,先仲裁后审判,仲裁是必经程序;

第二,仲裁和审判选择其一;

第三,某些纠纷仅仅由仲裁机关或其他组织主管,

上述三种方式中,我国主要采用第一、二种方式。

二、管辖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功能:

管辖是解决法院系统内各级法院之间受理案件的分工问题。

(三)管辖与主管的关系:

它们有密切的联系,主管是确定案件管辖的基础和前提,管辖是主管的体现和落实。

(四)确定管辖的原则

•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均衡负担

•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五)管辖恒定原则:

指法院对某个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

(六)管辖的种类:

1、以法律规定或法院裁定分为:

法定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2、以强制或任意规定分为: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3、以法律上的诉讼关系分为:

共同管辖;

选择管辖;

合并管辖

(七)级别管辖

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纵向分工,是确定管辖的首要环节

2、确定标准:

案件的性质和案件影响的大小

3、具体规定:

•基层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18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5日颁布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下列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1)涉外合同和侵权案件;

(2)信用证纠纷案件;

(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案件;

(4)审查有关涉及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集中管辖的法院: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

•专利民事纠纷案件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和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八)地域管辖

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确定根据:

案件各因素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一般地域管辖);

案件事实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特殊地域管辖);

诉讼标的或争议标的物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专属管辖)。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

•被告住所地:

•公民——住所地:

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

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法人、其他组织——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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