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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规定.docx

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豫东升煤业〔2010〕号

 

关于印发《河南东升煤业有限公司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

《河南东升煤业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已经矿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0年12月2日

河南东升煤业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方针,以“五个到位”为统领,落实“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强化现场“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切实提高“一通三防”管理意识,进一步增强超前防范意识,通过以日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杜绝瓦斯超限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依据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为切实加强“一通三防”管理的领导,矿成立“一通三防”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矿长

副组长:

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财务总监

成 员:

各副总工程师及业务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一通三防”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防科,通防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矿范围内所有生产单位及全体职工。

第二章奖惩

第五条实行奖惩制度,矿每季度提取20000元,作为一通三防专项奖励资金,对在“一通三防”工作中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得奖条件:

1、季度全矿未发生“一通三防”责任事故。

2、达到公司及矿规定的“一通三防”工作质量标准。

3、施工单位完成公司及矿安排的“一通三防”各项安全管理目标和临时安排的“一通三防”工作。

4、个人消除“一通三防”重大安全隐患,为“一通三防”工作作出一定贡献。

全矿符合得奖条件中第1、第2项时,矿支付奖金,否则矿不予支付。

施工单位和个人在符合得奖条件第1、第2项基础上达到第3、第4项标准方可奖励。

通防科负责每月对全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季度进行总评,对“一通三防”工作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奖励资金审批程序:

通防科每季度根据考核验收评比情况,提出奖励报告,经总工程师、矿长签字审批后,交矿企管科、财务科执行。

罚款

各单位发生“一通三防”方面隐患、事故,“一通三防”工作职责不明确,管理混乱的,严格按照本办法中有关罚款的条款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通风系统管理

第六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并做到稳定可靠,简单合理。

改变全矿井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包括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总工程师批准。

第七条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时必须在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掘进其它巷道,新采区投产移交前,必须形成全负压通风后方可回采。

第八条采区必须设计有专用回风巷。

所有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九条消灭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避免角联通风。

岩巷回风串入其它采掘工作面时必须编制串联通风措施。

第十条坚持以风定产的原则,严禁任何采区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矿井各用风地点的需风量计算,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配风细则》(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文进行。

第十二条矿井每年必须组织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每3年进行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和通风阻力测定工作。

责任单位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并有记录可查。

第十三条通防科、通风队要加强对矿井通风系统的排查。

通风队必须每10日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确保各供风地点风量充足,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小于85%。

第十四条设计巷道的净断面,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所有进回风巷道的设计断面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关于风速的要求,且其有效通风断面要保持满足通风需要。

损坏的巷道及时维修,失修率小于7%,严重失修率小于3%。

第十五条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巷道贯通时,由技术科组织,安检科、通防科、调度室、通风队、机电科、施工单位等现场把关。

贯通后,通风队必须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待通风系统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十六条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第十七条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

第十八条各生产业务科室、井下单位及人员都负有对通风设施进行维护职责。

通防科、安全检查科是矿井通风设施的业务监督、检查、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矿井通风设施的构筑、拆除及翻建必须经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二十条通风设施的构筑要纳入矿井、采区及巷道设计中,要明确规定通风设施名称及位置,由通防科、技术科共同确定后,报总工程师同意。

设计构筑通车风门,要求设计巷道净高要大于3.8m。

设计构筑防突风门要求设计图纸上要有掏槽开帮设计,掏槽开帮煤巷300mm深,岩巷200mm深。

锚喷及砌硂巷道除外。

第二十一条通防科严把设计关,通风队负责通风设施构筑的设计和构筑。

第二十二条工作面回风侧严禁构筑通风设施,通风设施构筑必须严格按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井下所有永久风门必须按防突风门构筑,总进、总回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构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通车或行人的,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通车风门间距满足行车安全条件。

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4m。

防突风门间距不低于4m并距工作面的回风口不得小于10m。

第二十四条构筑调节风窗,要经过科学计算所需风量而确定所安装调节窗面积。

构筑栅栏、永久密闭所选位置距全负压通风巷道口的距离不大于6m。

密闭封闭严密不漏风,密闭上应设观查孔、措施灌浆孔、排水孔。

封闭长度超过15m的联巷时,两端都要打挡风墙。

第二十五条构筑风门、调节风窗、挡风墙时应预留电缆孔及各种管子孔,各种管孔高低必须按质量标准要求依次分居风门两侧。

第二十六条严禁超宽超高设备通过风门、严禁运送物料时撞坏通风设施,所有通车的永久风门前后必须加设阻车器,非通车时间关闭阻车器,防止撞坏风门,阻车器加装具体由设施分管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通风设施构筑、拆除完成后,余料要及时清理转移,料石码放整齐,灰沙清除干净,废旧门框、碴石等要装车运走。

第二十八条通风设施均实行挂牌管理,其内容包括设施名称、地点、构筑时间、构筑材料、设计人、验收人、管理单位及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通风设施构筑完后,由安全检查科,通防科、施工单位、看管单位等参加,联合对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看管单位管理。

看管单位接收通风设施管理后,出现问题归看管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通风队负责建立各类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在册的通风设施要道道完好,做到台帐与井下实际相符。

第三十一条通风设施按区域划分管理。

第三十二条严禁出现风门损坏、敞开风门、长时间打开单道风门、闭连锁设施损坏等人为现象。

看管单位要严格履行通风设施看管责任,发现通风设施损坏,应立即向生产调度室、通防科汇报,通风队及时进行维修。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严禁擅自拆除通风设施。

由于过大件设备等原因,确需打开、拆除通风设施时,必须提前申请,经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永久风门必须安装完善好的风门传感器。

第三十五条井下盲巷栅栏由通风队负责维护,并建立专门的盲巷栅栏管理台账。

第三十六条通风队要建立通风设施定期巡查制度和隐患排查台帐。

发现通风设施存在隐患,通风队要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通风设施区域划分

(一)采面风巷片盘的风门(防突门)由采煤队负责看管。

(二)开掘工作面片盘、石门及附近的风门(防突门)或调节掘进进风的调节风门,由开掘单位负责看管。

(三)临时施工地点附近,施工单位的人员或车辆班班要通过的风门(防突门),由所在施工单位负责管理。

(四)变电所、绞车房和泵房的风门由所在单位进行看管。

(五)其余不能划分责任单位管理的风门(防突门)均由通风队负责管理。

(六)施工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密闭由施工单位负责密闭的日常管理,确保密闭前不得有杂物。

其他密闭由通风队负责管理。

第三十八条管理要求

(一)通风队负责,不定期对井下通风设施进行维修,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二)新构筑的通风设施,由安检科、通防科负责进行质量验收。

(三)看管单位必须保证所看管的通风设施不得损坏。

第四章局部通风管理

第三十九条严禁使用低效局部通风机和普通风筒,必须使用高效对旋局部通风机和强力风筒,统一局部通风机型号(系列)、风筒和厂商。

第四十条设计开掘巷道必须满足局部通风机的安装需要,保证风机有足够的安装空间和风筒吊挂空间,设计巷道断面要考虑巷道收缩变形量。

第四十一条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局部通风设计的审查、把关由通防科、机电科、生产技术科、安全检查科按分工范围各负其责。

第四十二条凡因其它系统检修、维护和处理故障影响任何一台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必须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三条局部通风机的设备管理由机电科负责。

通防科负责使用计划签字,并建立台帐。

第四十四条使用单位负责局部通风机的领取、运输,安装、回收。

第四十五条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开关、启动装置、供电电缆必须安装在新鲜风流中,局部通风机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m,且全风压供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严禁出现拉循环风现象。

安装位置由通防科现场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风机安装位置。

第四十六条瓦斯检查员每班必须对局部通风机的运转、看管和有无拉循环风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风机拉循环风,供风巷道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人员,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通风调度、生产调度回报,待处理正常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四十七条局部通风机必须设专职局部通风机司机,局部通风机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并经培训中心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严禁任意替代局部通风机司机。

第四十八条局部通风机司机负责风机的日常管理,凡发现局部通风机运转异常、停风、损坏、风电、瓦斯电闭锁失灵等情况时要立即向生产调度、通风调度汇报。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并认真填写现场交接班记录。

第四十九条同一掘进工作面主、副局部通风机必须同型号、同能力。

第五十条局部通风机在使用过程中,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并建立风机倒台及现场交接班记录本

第五十一条巷道贯通后7日内,局部通风机及附属设备必须由使用单位回收升井(特殊情况现场平衡调剂)。

第五十二条损坏的局部通风机,施工单位升井时间不能超过3日,交由机电科安排维修,负责维修的机电队在10日内对风机进行维修,维修验收合格后交机电设备库保存。

(一)升井后的局部通风机交付机电科维修前,必须有机电队、机电科、使用单位,共同对局部通风机进行验收,验收主要内容包括设备各种部件是否损坏、变形或丢失、是否失去防爆性能、电机绕组是否烧毁等。

验收后出示四联单,各单位签字并各保存一份。

(二)机电队建立局部通风机检修、维修台账,并将检修完好的风机送入机电设备库备用。

需外修风机机电队向机电科申请并及时送外单位检修。

(三)机电设备库建立局部通风机管理台帐,新风机和回收检修完好风机必须入库,不得堆放在露天场地。

第五十三条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

施工单位统一配备各类管理牌板。

内容由施工单位和通风队负责填写。

第五十四条通风队每旬对在用局部通风机的吸入和末端风量进行一次全面测定,使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

第五十五条开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完善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自动倒台和局部通风机运行状态监控等装置,其中瓦斯电闭锁和局部通风机运行状态监控由监控中心负责完善。

风电闭锁由施工单位负责完善。

第五十六条风机自动倒台装置由所属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建立自动倒台装置使用、维护、检查台帐。

出现故障时立即进行维修或更换,保证倒台功能完好。

第五十七条每班接班时由局部通风机司机、瓦检员共同对局部通风机进行一次倒台试验,倒台时间符合公司规定。

第五十八条主、付风机任一台停运,另一台自动启动(互相换机),要求两台互倒时要有3~20秒延时。

主、付风机全部停止运转后,在满足恢复供风条件时必须人工启动,严禁自动启动。

第五十九条局部通风机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不能自动倒台、单机运转等异常情况,向通防科、调度室汇报。

当班跟班干部负责撤出工作面人员,由电工查判原因并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试验局部通风机倒台的时间必须与变电所试验漏电保护装置的时间错开,避免造成双风机停风事故。

第六十一条试验倒台后,由瓦斯检查员负责及时汇报通风调度。

第六十二条通风调度员对全矿局部通风机自动倒台等情况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先由通风调度立即报通防科值班人员,监控中心进行核实,排除检修、监测故障等情况,并经核实无误后向通风调度汇报,再由通风调度与井下核实后,并向有关科室和值班矿领导汇报。

第六十三条通风调度建立倒台试验台帐,内容包括工作面名称、倒台时间、倒台情况、汇报人和监测信息核对情况等。

第六十四条局部通风机的“三专”由机电科负责。

开掘工作面必须使用双风机,高瓦斯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三趟电缆供电,主、副局部通风机供电符合“三专”规定。

供电电缆由施工单位负责敷设至指定供电变电所。

机电队负责按接电通知单要求接通电源并调整保护整定值。

第六十五条掘进工作面的“风电闭锁”由施工单位负责。

“瓦斯电闭锁”控制线的连接由施工单位负责,监控中心负责指导安装。

第六十六条局部通风机运行状态监测装置、被控开关负荷侧监测装置和断电仪由监控中心安装,开工验收合格后交施工单位看管。

监测电源接备用风机侧。

第六十七条使用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瓦斯电、风电闭锁的管理,按规定对电缆进行遥测、检查设备的完好,发现问题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处理,使用单位要建立巡检、检修记录。

第六十八条试验漏电装置时,严格按照河南东升煤业有限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变电所配电工必须现场交接班,熟知变电所供电系统,发现局部通风机开关跳闸或出现其它异常时,机电队值班人员立即组织维修电工对变电所风机供电系统进行检查、汇报和处理,并及时恢复供电,认真做好记录,并向通风调度汇报。

第七十条局部通风机因临时停工、局部通风机或电缆调整等原因需要甩电时,必须由施用单位写出甩电申请,报机电科办理甩电手续。

第七十一条检修局部通风机时,严禁双机同时停风检修。

第七十二条检修局部通风机前,施工单位必须停掉工作面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设立警戒、撤出所有人员。

检修完毕后由瓦斯检查员和施工单位班长先进入工作面检查瓦斯和风筒完好情况,经检查确认无异常后,其他人员才能进入工作面。

第七十三条局部通风机检修措施上明确检修时间、停电范围等。

另一回路禁止检修其他电器设备。

第七十四条局部通风机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好准备并向调度室汇报后方可进行检修。

第七十五条局部通风机检查、检修:

(一)日常检查(每日)由施工单位防爆电工对局部通风机的外观、运转时的噪音、防护罩、各种固定螺栓及电器防爆进行检查。

(二)局部通风机每月列入检修计划,定期清除局部通风机、分风器内、外部(消音器、叶片、集流器、风道及外部整体)积灰、污垢等杂质,并检查各部件是否有腐蚀情况。

(三)每月由施工单位防爆电工定期对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固定装置进行详细检查。

吊挂式安装的局部通风机、分风器应检查锚杆、锚盘是否紧固可靠,吊挂用的钢丝绳是否有锈蚀断丝情况,各种吊环、钓钩是否开焊有无裂纹等。

托架式安装的局部通风机必须检查各个底角固定螺钉是否松动,底座是否有破碎(水泥座)和裂纹情况或固定支架是否稳定可靠,是否有锈蚀开焊的情况。

(四)局部通风机每三个月由施工单位防爆电工对主通风机电机轴承注油,副通风机六个月进行一次电机轴承注油。

(五)建立局部通风机定期升井强制检修制度。

入井运行(主风机一年、副风机二年)的局部通风机需升井检修。

巷道贯通后,风机必须升井检修,禁止就地转。

(六)局部通风机的检修工作,机电科必须有记录,并列入“一通三防”专项检查考核项目。

第七十六条机电科建立局部通风机设备台帐和发放台帐。

通防科建立风机使用计划台账。

机电科建立局部通风机检修台帐。

风机使用管理单位建立局部通风机日常维护台帐。

第七十七条因使用、管理、检修不到位等原因,造成风机烧毁,由责任单位原价赔偿。

因局部通风机部件损坏、丢失或电机绕组烧毁等情况,由责任单位承担维修费用。

第七十八条风机入、升井过程中。

因施工单位保护管理不善,造成风机变形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

第七十九条机电队月底25号前向机电科、通防科、技术科报次月风机维修计划,和当月风机维修入库情况,不按要求上报对机电队罚款1000元。

第八十条凡是风机烧毁,组织追查后由责任单位全价赔偿。

第八十一条为确保开掘工作面通风稳定、可靠,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标准规定的风筒。

第八十二条局部通风机后100m使用新风筒,2×15kw的局部通风机必须使用直径600mm的风筒,2×11kw的局部通风机要使用直径500mm的风筒。

第八十三条风筒末端距迎头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距离,末端风筒要使用短节。

第八十四条风筒供风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或末端风量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时,应立即停止生产,采取有效手段并补充完善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十五条开掘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备用2节完好风筒和2节风筒短节,便于及时延续或更换被损坏的风筒,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的风量。

第八十六条局部通风必须使用铁质分风器。

所有分风器必须按要求安装,该项规定纳入开工验收项目。

第八十七条风筒的吊挂敷设、接头、拐弯、变径和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符合局部通风质量标准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风筒的吊挂、连接和维护由施工单位派专人负责,对风筒出现破口和漏风时要先处理后生产。

巷道贯通后10日内由施工单位负责回收升井交通风队。

通风队负责建立台账并对回收的风筒按计划进行维修。

第八十九条掘进过程中风筒吊挂要适当,迎头必须采取有效的保护风筒措施。

施工单位对风筒必须按规定进行编号。

第九十条使用单位加强风筒的日常维护,做到风筒无挤压、摩擦、无车挂、脱节等漏风现象。

第九十一条所有锚网支护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加强现场管理,避免锚杆、锚锁外露过长损坏风筒,外露长度必须符合规定。

对接触风筒的锚杆,锚锁必须进行处理,严禁破坏风筒。

第九十二条巷道中备用风筒必须码放整齐,不得乱仍乱放。

巷道中更换下来的旧风筒由使用单位及时回收升井。

第九十三条通防科结合施工单位实际进尺,执行定量考核,超过规定消耗量,按风筒原价值进行罚款(风筒消耗指标:

炮掘煤巷10%,半煤岩巷和岩巷15%)。

第五章瓦斯管理

第九十四条采掘工作面实现瓦斯浓度0.8%断电,断电后立即查明原因。

第九十五条采煤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0.5%时,必须停止落煤,待回风流中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方可恢复生产。

第九十六条掘进工作面炮后回风流瓦斯浓度≥0.8%时、通风调度要及时通知相关领导和生产、安全、通防等业务部门,并查明原因,制定相应措施。

第九十七条掘进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5%时,必须停止打眼。

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5%,严禁爆破。

第九十八条作业地点必须做到无瓦斯积聚、无瓦斯超限作业。

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九十九条掘进工作面及其他工作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一百条矿井因停电或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后,必须有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

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第一百零一条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行时,施工单位跟班干部和瓦检员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派人在三岔口全负压风流中看守,严禁人员入内。

第一百零二条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

第一百零三条加强栅栏管理。

栅栏必须坚固,网格不大于200mm×200mm见方,栅栏外要悬挂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除通风、救护检查人员外其他人员严禁进入栅栏。

第一百零四条严格盲巷管理,建立盲巷管理台帐,要从巷道布置、技术管理和生产管理上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盲巷产生。

临时停工区域,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通风调度汇报。

停工巷道内CH4或CO2浓度达到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需长期停风的巷道予以封闭。

封闭前,必须撤除或断开盲巷内电气设备电源、电缆、风水管道及铁道等。

第一百零五条启封密闭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零六条加强顶板支护等措施的落实。

采煤工作面杜绝因采面片帮、上隅角封堵不严或更换、掐接抽放管路等因素造成的瓦斯超限。

掘进工作面杜绝超前支护不到位、空顶、漏顶等因素造成的瓦斯超限。

第一百零七条施工单位要根据工作面现场条件,制定相应措施,合理控制循环进度和采煤速度,防止瓦斯超限事故。

第一百零八条因计划停电停风或打排放钻孔等。

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通防科、安检科及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瓦斯检查员的瓦斯检查工作质量。

第一百一十条严格瓦斯排放分级管理规定。

瓦斯浓度在2%以下的采掘工作面,由当班瓦斯检查员和施工单位当班干部负责按措施就地排放,并由通风调度做好记录备查。

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2.0%时,制定专项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就地排放瓦斯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写,专项排放瓦斯措施由通防科负责编写,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内容必须符合公司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排放瓦斯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并设警戒,同时切断所有电源加闭锁(除本安型监测设施外)。

第一百一十三条安检科负责监督排放瓦斯措施的落实。

排放时必须安排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排放措施不落实严禁排放瓦斯。

第一百一十四条任何地点瓦斯排放前必须向公司通风调度汇报,排放后也必须向公司通风调度汇报。

第一百一十五条瓦斯排放后,瓦斯检查员必须检查巷道中片帮、高冒以及电器设备附近瓦斯浓度,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后,方可认为排放工作结束。

排放结束由井下指挥汇报给井上指挥,同时瓦斯检查员向生产调度和通防调度汇报。

第一百一十六条严格落实瓦斯排放“撤人、停电、限量”三原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采煤工作面和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每班必须配备一名专职瓦斯检查员,负责采煤工作面进风流、工作面风流、上隅角、回风流、掘进工作面的迎头和回风、采掘工作面范围内及《规程》规定的其他地点的巷道顶部、局部等的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浓度检查。

第一百一十八条瓦斯检查员检查地点、检查次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突出危险工作面为巡回检查,牌板填写不少于三次)。

(二)无人工作的回采工作面(包括备采面),每班至少在采面及回风流各检查一次。

掘进工作面每班至少在正头和回风流各检查一次。

对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每班至少在栅栏处检查一次。

(三)对可能积聚或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或巷道内电气设备处的瓦斯检查次数每班不得少于一次,特殊情况按临时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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