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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作业管理制度

起重作业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管理,包括维修保养检查及使用等,起重作业管理的职责、内容与方法、记录与报告及起重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2管理职能

2.1生产技术部负责起重机械作业的安全管理。

2.1.1负责在用、新增及改装的起重机械注册登记及起重司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起重机械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检验合格后,出具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方可使用。

2.1.2负责组织联系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所对起重机械的检验,每一年检验一次。

2.1.3负责组织起重作业人员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起重作业人员的培训办证工作。

2.1.4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每月对起重机械作业进行定期检查一次,不定期抽查一次。

2.1.5负责监督各单位安全正确地使用起重机械。

2.2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本公司的起重设备和人员的安全技术管理,其职责为:

2.2.1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公司有关起重机械及人员的安全技术规定;

2.2.2负责建立起重机械及起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档案;

2.2.3负责对起重机械及起重作业人员的日常安全技术管理;

2.3生产技术部负责起重机械的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对新安装、大修及改造后的起重设备进行验收,组织分析和处理起重机械检验后的报告,负责组织对外联系起重设备的修理单位。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管理

3.1.1通用部分

3.1.2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

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操作人员守册;安全操作规程;常规检查制度;维修保养制度;定期报检制度;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3.1.3严格执行起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检查可根据起重设备的具体情况进行,要使用检查表,检查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3.1.3.1对在用起重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按规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3.1.3.2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3.1.3.2.1各种安全装置或部件是否有效;

3.1.3.2.2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

3.1.3.2.3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备用电源是否正常;

3.1.3.2.4绳索、链条及吊辅具等有无超过标准规定的损伤;

3.1.3.2.5控制电路与元件是否正常。

3.1.3.3日检至少应检查项目:

3.1.3.3.1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

3.1.3.3.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噪声;

3.1.3.3.3门联锁开关及安全带等是否完好(当有这些装置时)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3.1.3.3.4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3.1.4汽车吊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定期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每年一次。

3.1.5汽车吊新购进、安装、大修、改造后等要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1.6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

技术档案内容至少包括:

3.1.6.1《起重设备注册登记表》;

3.1.6.2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3.1.6.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1.6.4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3.1.6.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3.1.6.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1.7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必须由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进行;

3.1.8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设备,在使用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

3.1.8.1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

3.1.8.2发生设备事故;

3.1.8.3停止使用一年以上。

3.1.9起重机械或者其零部件,达到或超过执行标准或技术规程规定的寿命期限后应予以报废处理。

起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应当向市注册登记机构报告,办理注销手续。

3.1.10汽车吊必须建立技术档案;

3.1.11所有的起重机械都应有编号和检验合格证。

3.1.1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起重机安全管理规程中的“十不吊”规定;

3.2.1.5.1.超过额定载荷不吊;

3.2.1.5.2.指挥信号不明、起重量不明、光线暗淡或大雾不吊;

3.2.1.5.3.吊索和附件捆扎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3.2.1.5.4.起重机拴挂工件直接加工不吊;

3.2.1.5.5.歪拉斜挂不吊;

3.2.1.5.6.工件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件的不吊;

3.2.1.5.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3.2.1.5.8.带有棱角刃口物件没有钢丝绳防切断的保护措施不吊;

3.2.12.5.9.埋在地下或水中的物件不拔吊;

3.2.1.5.10.指挥人员违章指挥不吊。

3.2.1.6.起吊的重物,必须先用绳子或链子很牢固和平稳地绑着,绳子或链子不应有打结和纽劲的情况。

所吊的物件若有棱角或特别光滑的部分,在棱角或滑面与绳子相接触处应加以包垫,防止绳子受伤或打滑。

3.2.1.7.第一次起吊重物时(或载荷在最大额定重量时),应在重物吊离地面约200毫米后,将重物放下以检查制动器性能是否正常,确认可靠后继续起吊。

操纵控制器时,必须按档次进行。

要保持被起吊物件平稳,吊钩转动时不允许起升,防止钢丝绳跳槽。

3.2.1.8.严禁起重机悬吊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

起重机在运行时禁止人员上下,也不允许从事检修。

3.2.1.9.对双吊钩(主、副钩)起重机,不准同时用两个吊钩分别吊两个物件,不工作的吊钩必须开到接近上限高度位置,并且不准带挂吊索;在主、副钩换用或两钩高度接近时,必须一个一个单独工作,以避免两钩相碰。

3.2.1.10.在正常工作中改变方向时,必须将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当机构完全停止转动后再换向开动。

3.2.1.11.禁止两台起重机同时吊一物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双机抬吊时,要采取安全措施,且每台起重机不得超载荷,并由精通专业技术的主管工程师负责现场指挥。

单机允许起吊最大载荷规定为该机额定起重量的85%。

3.2.2.汽车吊的安全管理

3.2.2.1.汽车吊必须建立二级技术档案(检修公司安工部、车班);在用汽车吊应有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检验合格后,颁发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将其固定在汽车吊的显著位置上;

3.2.2.2.汽车吊的操作人员及维护保养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

3.2.2.3.作业前的检查要按照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先对起重机进行保养检查及准备工作,随后启动发动机,在空档位工况下检查各种仪表,检查作业范围内是否有空间架空电力线或障碍物,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运转准备。

3.2.2.4空载运转检查。

分别开动汽车起重机的各个机构作空载运转,操纵各控制系统(或操作装置),检查各机构的操纵、动作是否正常,起升机构制动是否安全可靠,必要时进行调整。

对于液压汽车起重机,还要将油泵与动力输出轴接合,怠速预热液压油,使油温达到规定要求,保证液压系统油液流畅。

3.2.2.5臂架伸缩检查。

臂架伸出时,在同步伸缩机构中,应检查每节臂架伸出的长度是否相等,以保证应力能平均分布在每节臂架上。

臂架伸缩均应慢速动作,在负载工况禁止伸缩臂架。

起重机臂架仰角不得超过说明书规定值。

3.2.2.6吊重后的检查。

汽车起重机起吊额定载荷,应在货重离地200至300毫米高度停止起升,检查货物质心位置、吊索绑扎、偏载、制动器性能、整机稳定性、臂架变形情况以及支腿承压等是否正常可靠。

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升。

3.2.2.7力矩限制器与安全装置的检查。

作业前要确认力矩限制器和安全装置能否正常使用,如有异常应迅速查明。

空载情况下检查起重量的数字是否为零,否则,应对其进行调整。

3.2.2.8汽车起重机必须在水平位置上工作,其允许倾斜度不得大于3度。

3.2.2.9使用汽车起重机起吊超过500公斤重物的物件时,应用四个架脚支持在地面上,如在松土地面上工作时,应在架脚下垫置道木。

3.3起重作业人员的培训及管理

3.3.1起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市地方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办的驾驶员学习班,并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3.3.2起重作业人员的管理由公司统一进行,人员档案及证书备案,具体负责本专业部起重作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起重作业证复印件、参加培训情况及考试成绩、起重作业人员自然状况、起重作业员奖惩情况等。

3.3.3起重作业证件必须随身携带,以便检查。

4检查与考核

4.1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罚款等处罚。

4.2严禁无证作业,违者按规定考核,造成后果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没收起重作业证,取消起重作业资格。

4.3严禁非起重作业人员操作起重机械,违章按规定严肃处理。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

4.5.1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进行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4.5.2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4.5.3未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4.5.4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4.5.5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4.5.6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4.5.7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

4.5.8未按照规定定期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附录

施工现场机械技术状况检查表

(填写要求:

填写检查结果时,检查情况若与检查内容符合请打“√”,若不符合请打“×”或文字描述,无此项打“-”)

序号

项目名称

检查内容

钢丝绳及使用

1.钢丝绳应排列整齐,起升、变幅绳不得中间对接。

2.钢丝绳不得有磨损严重、锈蚀、断股、挤丝、变形、打折、打扭等现象,且润滑良好,暂时不用的钢丝绳

应包裹防尘。

 

3.钢丝绳直径减小量不大于公称直径的7%,断丝数不应超过规定数值。

4.钢丝绳卡应正确使用(U型环扣在钢丝绳的尾端上),绳卡数量、间距(6-7倍的d)应符合要求。

5.钢丝绳在放出最大工作长度后,卷筒上的钢丝绳至少应保留3圈。

6.施工升降的对重用钢丝绳长度应符合要求。

7、起升、变幅、牵引钢丝绳尾端固定可靠。

吊钩、滑轮、卷筒

1.吊钩达到报废标准(裂纹、危险断面永久变形、挂绳处磨损超过10%、心轴磨损超过5%、开口度增

加15%等)不得继续使用。

 

2.吊钩转动部位应润滑良好、转动灵活。

结构内设有推力轴承。

3.吊钩应装设防脱钩压板,且完好、可靠。

4.卷筒和滑轮达到报废标准(裂纹或轮缘破损、卷筒壁磨损量达原壁厚的10%、滑轮绳槽壁厚磨损

量达原壁厚的20%、滑轮槽底的磨损量超过相应钢丝绳直径的25%)的不得继续使用。

 

5.滑轮、卷筒均应转动灵活、润滑良好。

6.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跳出轮槽的装置,且不得损坏。

7.多层缠绕的卷筒,端部应有比最外层钢绳高出2倍钢丝绳直径的凸缘。

电机、减速机、联轴器、制动器

1.电机、减速机、联轴器、制动器均应固定可靠,地脚螺栓不得松动,且连接部分要保证一定的同轴度,

不得有严重振动现象。

 

2.减速机不得有漏油、油尺损坏、加油超标、油变质、未换油等现象。

3.联轴器连接螺栓应齐全、完好、不得松动。

4.制动器达到报废标准(裂纹、制动块制动块摩擦衬垫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制动轮表面磨损量达

1.5~2mm)不得继续使用。

 

5.制动器调整适宜,开闭灵活,制动平稳可靠,且制动行程满足要求。

梯子、栏杆、平台、司机室

1.登机直梯应设置规范,不得有缺横杆、部分缺失、固定不可靠、无护圈或缺部分护圈等现象。

2.司机室应悬挂操作规程、起重载荷性能表,且应布置灭火器(有效),内部温度应符合要求。

3.司机室内线路布置或接线、照明等应符合要求。

4.司机室地板应有绝缘地板。

安全防护装置

1.起重机应装设高度限位器、重量限制器,且不得损坏,并经定期试验。

2.动臂式起重机应装设力矩限制器(轮胎、汽车吊≥16t,履带吊>32t)、幅度指示器和防后倾装置,

且不得损坏。

并经定期试验。

 

3.吊钩应装设防脱钩装置,且不得损坏。

4.轮胎、汽车起重机应装设水平表(≥16t)、支腿回缩锁定装置,且不得损坏。

5.起重机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部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链轮、链条、传动带、

皮带轮等),均应装设防护罩。

 

钢结构及连接

1.各标准节、横梁、支腿、臂杆等钢件不得有变形、锈蚀或腐蚀严重、油漆脱落严重等现象。

2.开口销应全部穿装到位并打开,且不得用铅丝代替。

3.各销轴(如塔身标准节立销)、锁止销(如套架引进梁锁止销)、轴端卡板应全部安装正确、齐全。

4.螺栓连接不得有松动、未穿满、紧固不到位、磨损严重或变形、斜垫安装不规范等现象。

5.高强螺栓不得用普通螺栓代替,且重复使用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6.钢结构、标准节及其它连接部位的焊口不得有夹渣、气孔、咬边、锈蚀现象。

7.有箱形钢结构的地方应注意设排水孔,不得积水和堆放杂物。

8、施工升降机、塔机等附着装置设置符合规范,固定可可靠。

电气系统和液压系统

1.应根据要求设置短路、过流、过热、欠压、过压及失压保护、零位保护、电源错相及断相保护。

2.各控制回路接线正确,电气线路不得外露,且按规定采用三相五线制。

3.电线、电缆不得布置凌乱,塔机塔身的竖向电缆悬空不得过长。

4.作业区域、机房、筒吊内等应有足够的照明。

5.照明变压器布置合理、固定可靠,且有防护罩。

6.液压系统应无漏油、损伤、故障。

包括各种油缸(如汽车起重机支腿油缸、变幅油缸、臂架伸缩油缸)、液压马达、液压泵、各种液压阀、储能器、管路等。

 

7、电气及液压系统装置附近应设置适宜的灭火器材。

其他

1.机容、机貌良好,驾驶室等不得乱放工具、杂物。

2.起重机周围、顶部不得堆放杂物。

3.横梁、臂架不得悬挂大型标语牌。

4.汽车吊各转向灯、指示灯应完好,作业时支腿下应垫枕木。

7、钢丝绳应润滑良好、排列整齐、不得有断股、断丝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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