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检查执法工作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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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执法工作概述安徽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江来,第一部分经济检查相关问题一、公平交易局的职责公平交易局的职能是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根据授权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违法直销和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

二、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有关问题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共八章57条。

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目前有三个部门,一是国家工商总局;二是国家发改委;三是商务部。

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国家发改委负责查处价格垄断;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三、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有关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12月日起施行,已经实施了20周年。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共有下列11种行为:

市场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奖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商业诋毁行为;低价倾销的行为;附条件交易的行为;串标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法律没有明确“傍名牌”的概念和范围,但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对“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具体的限制性规定。

“傍名牌”行为,是对市场上各种假冒、仿冒知名品牌行为的一种形象比喻,即指不法经营者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知名商业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造成市场混淆和消费者误认误购,从而谋取不当利益的违法行为。

案例:

章XX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

以下是章XX销售的浙江蜻蜓皮服有限公司生产的皮鞋鞋盒与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皮鞋鞋盒的对比照片,章XX作为浙江东方蜻蜓皮服有限公司的安徽省总代理,为促销代理的商品,其在经营的店铺门面和店堂内所设计、装潢和广告制作,均以浙江东方蜻蜓皮服有限公司的侵权商品为模式,将“蜻蜓图形”商标制作为醒目的红色,将“红蜻蜓”文字制作为广告灯箱和大型背景广告进行商品宣传,足以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代理经营的商品与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的“红蜻蜓”有关联,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进而误购。

综上所述,章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和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姓名、字号或者代表其名称、姓名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从近年来全省工商机关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情况来看,当前商业贿赂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医药购销领域中。

出版发行领域中。

工程建设领域中。

商业保险领域中。

酒水经销领域中。

商超零售领域中。

银行信贷领域中。

电信领域中。

中介机构领域中。

案例:

某妇幼保健院和婚姻登记处商业贿赂案六安市金安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某妇幼保健院包揽了该区住院分娩补贴、免费孕妇体检、免费婚前检查的民生工程项目,其中可能涉嫌商业贿赂行为。

为了寻找案件突破口。

该妇幼保健院以给付费用的方式,诱使婚登处利用自身核发结婚证的优势条件促使办证人员在该门点参加婚检。

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实行婚检本着实施自愿、免费的原则,承担婚检的机构应是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2009年以来,婚检被纳入国家民生工程,婚检的费用由国家财政支付给实施婚检的医疗机构。

在该案中,保健院根据实际参加婚检的人员数量,按照每对38元的标准以“工资”的形式给付婚登处。

(三)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主要表现形式:

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案例:

某有线信息网络公司强制用户购买指定产品案1、案件基本情况2012年某市决定“从2010年11月正式启动市区范围内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工程”,并规定“当事人提供上门服务”、“主终端机顶盒由当事人免费配置,副终端机顶盒由用户自行购置”。

但是,当事人在实施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过程中,并未完全遵照执行上述通告的相关规定精神,拒绝用户自购机顶盒(包括高清一体机的内置机顶盒)入网,对于需要开通副终端的用户,拒绝单独提供智能卡,强制其购买指定的机顶盒。

2、案件处理结果当事人利用其独占优势地位,强迫用户购买其指定的机顶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规定,构成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

第二部分直销监管相关问题一、直销的发展

(一)直销的进入。

直销在国外称为“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在我国被称为直销,始创于美国,经日本、中国台湾传入中国大陆;在国外既有分为单层次直销也有多层次直销。

最早是20世纪80年代末进入中国深圳,1990年11月,第一家正式以直销申请注册的公司-中美合资广州雅芳有限公司正式成立。

这标志着直销以合法的身份正式踏入中国市场。

(二)直销的转型期。

自1993年起,非法传销不断引起纠纷,政府部门多次颁布政策对该行业进行规范。

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全面禁止了我国境内的传销活动。

1998年6月原外经贸部、原国家工商局和原国内贸易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批准了安利、雅芳等10家外商投资传销企业由传销的经营模式转变为“固定店铺+推销员”的经营模式,允许其雇佣推销员,开展经营活动,称之为转型企业。

(三)直销的规范期。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将在加入WTO后三年内开放分销服务业,对“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取消“市场准入限制”和“国民待遇限制”,并在中美协议中承诺在入世3年内“将制定有关直销的法规”,这些承诺拉开了中国重新开放直销业的序幕。

2005年底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正式开放直销市场。

(四)全国及我省直销发展情况。

根据商务部直销监管网站公布,截止2013年6月目前批准的直销企业达37家。

其中外资企业21家,内资企业16家。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1年底各直销企业在全国设立省级分支机构180家,其他分支机构283家,服务网点9093个。

直销培训员1371人,直销员206万余人。

目前,我省直销企业(含非区企业)已经达到17家。

(五)直销和传销的区别虽然直销和传销都是通过人员作为媒介,都是发生在固定场所之外的行为,但两者间仍有着本质区别,直销是一种经营方式,传销实质是一种违法欺诈活动。

从法律的定义上来说-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判断某一个行为是否属于直销行为时,必须将直销与直销企业、直销员等要件一并考虑。

直销仅指利用人力资源销售的行为,不包括借助电子网络、通讯、邮政等其他平台销售的行为。

除此之外,直销还具有以下3个特征。

1.直销是一种法定经营行为;2.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从事的一种经营活动;3.直销是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以外的销售行为。

二、直销监管及法律责任

(一)监管责任直销条例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对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实施查封、扣押,责令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手段和措施。

1.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2.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3.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4.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5.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二)法律责任(略),三、直销监管一是在未经批准直销的区域开展直销活动。

二是违规招募时有发生。

三是违规培训花样翻新。

四是多层次模式在直销业内隐性存在。

五是服务网点建设不规范。

六是信息报备披露质量不高。

七是管理不到位。

第三部分打击传销工作一、传销概述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进行了一个概念的定义: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传销的概念表述起来比较复杂,但归结起来,主要有三个特征:

发展人员、组成网络、复式计酬。

1、发展人员。

发展人员即介绍加入,是指加入组织或者成为经营者招募的人员必须通过组织内或者经营者已招募的人员介绍,才能加入组织,取得成为组织一员的资格;只要成为组织的一员,就可以获得推荐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

2、组成网络。

通过介绍加入组成网络,组织内部形成推荐者、被推荐者的上下线隶属关系和层层推荐形成的人际组织网络,采用这种上下线间的人际关系来达到组织在管理、发展、牟取利益等方面的目的。

3、复式计酬参加者可以从其个人销售产品或服务中获得报酬,也可以其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下线的销售业绩作为计酬依据获得报酬,还可以其发展的下线介绍加入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

这是维系其人际网络存在的基础。

传销经过多年的发展演变现在基本上可分为“网上、网下”两种类型:

一是“拉人头式”传销。

是以“资本运作”、“1040工程”、“连锁销售”等为名实施的“拉人头”式聚集型传销。

“拉人头”式传销在操作过程中将商品虚拟化,或者声称是进行纯资本的运作。

根据要求参与者交纳的入门费多少又可将其分为一般“拉人头”式传销和资本运作式传销。

二是网络传销。

是通过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作为交纳费用、发展人员、组成人员层级和网络、计提报酬的平台,以“电子商务”、“原始股投资”、“基金发售”、“网络资本运作”、“网络游戏”等为幌子的从事的传销行为。

二、如何开展打击传销工作

(一)刑事打击。

当前的传销已由经济领域的违法行为,转化为危害严重的刑事犯罪,我国现在的所谓“拉人头”式的传销,在一些国家被定性为“金字塔式诈骗”。

传销犯罪复合化趋势日益明显。

刑事打击由公安机关主导。

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该修正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增加如下条款: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清理打击工商机关负责行政查处传销工作,主要依据禁止传销条例1、日常清理。

一是加强巡查。

二是排除隐患。

三是发布警示。

四是定期清查。

五是教育帮扶。

2、集中整治。

集中整治是打击传销工作最常用的一项措施。

一要调查摸底。

二要制订方案。

三要组织协调。

四要做好清查。

3、查办案件打击传销查办案件是直接有效地打击措施。

但查办案件也是件十分艰巨的任务。

查办传销案件必须以公安为主体,但工商机关应尽其所能地做好配合。

(1)是工商机关配合做好刑事打击。

各级工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办案件工作。

一要通过打击传销组织领导机构对一些案件进行督促和指导,督促公安机关在传销活动猖獗的地区侦破一批传销案件,组织成员单位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建议政府对办案有功人员进行物质或精神的表彰和奖励。

二要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

三要在清理窝点时注意证据的搜集和整理。

(2)是工商机关主动查处传销案件。

工商机关查办传销案件的依据是禁止传销条例。

(三)宣传防范1、宣传工作。

宣传工作在打击传销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与传销幕后组织者针锋相对的斗争。

一是强化社会化的广泛宣传。

二是加强对特殊群体的宣传。

三是充分利用新兴媒体宣传。

四是加强对受骗参与传销人员的宣传。

2、创建工作。

创建工作最早是广东番禺在打传的实践中摸索出来的经验,实践证明建立“无传销社区(村)”对防范“拉人头”式的传销十分有效。

在创建工作中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目的。

二是把握实质。

三是把握重点。

四是落实责任。

五是丰富内容。

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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