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户籍管理规定解读_1篇(共3页)17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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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户籍管理规定解读

  盐城市户籍管理规定解读如下

  亮点一:

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放开&;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限制。

&;以前,合法稳定住所指的是住宅用房,不包括租赁房屋以及公寓、门市等非住宅用房,而且在大市区购买住宅用房落户还有人均10平方米的限制,现在这些限制全部取消了。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人口管理科科长高丽介绍。

  如今,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产权房和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在房产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

产权房包括住宅用房,公寓,办公、门市等商业办公用房。

公民只要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受住房面积限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均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落户。

对租赁房屋申请落户的,承租人必须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在房产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且在拟落户县(市、区)范围内无产权房。

  &;&;放开&;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限制。

以前,公民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市区连续交纳社会保险需达到两年以上、县以下地区一年以上,方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落户。

高丽说:

&;《意见》将在城镇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缩短至六个月,并提出公民自主创业落户意见。

公民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经营满六个月并依法纳税的,其本人即可在经营场所所在地落户。

&;

  &;&;放开投靠亲属落户限制。

&;按照现行户籍管理规定,对已婚子女除户口空挂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外,其他均不可以投靠父母落户。

&;高丽说,《意见》进一步放宽了已婚子女投靠亲属落户条件。

公民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现户口所在地和拟迁入地均无合法稳定住所,但其父母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放开人才落户限制。

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具有中国国籍且无华侨身份的海外留学人员)依法被用人单位录(聘)用,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落户;引进持有三星级人才绿卡的大学生,其单位或经营场所在县(市)的,可在大市区落户;引进持有四星级人才绿卡的专门人才、五星级人才绿卡的领军人才,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其单位或经营场所所在地落户,单位或经营场所在县(市)的,可在大市区落户;对产业发展需要的技术工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以及尚未就业的非本市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在本市落户。

  亮点二:

农民可带&;土地&;进城

  《意见》鼓励农业转移人口搬迁落户城镇,同时明确:

现阶段,不得将农民进城落户与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相挂钩。

  以前是要求退出承包土地权利的,这次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精神,特地做了这样的规定。

农民既可以选择在城市落户,保留农村土地的经营权、宅基地权利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利,也可以选择继续留在农村,这样是给农民多一种选择。

  亮点三:

建立居住证制度

  外省市、本省外市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本市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可自愿申领居住证。

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就业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亮点四:

教育、医疗等配套政策全面跟进

  此次户籍改革不仅是户籍制度本身的改革,还有关教育、医疗、住房保障等多方面配套的改革。

  &;&;子女教育:

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教育现代化建设和财政保障范围,逐步纳入输入地普惠性学前教育和免费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范围。

保障未能在公办学校就学的随迁子女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完善随迁子女异地中高考制度和招生制度。

到XXXX年,随迁子女与户籍学生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参加升学考试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的比例达到100%。

  &;&;医疗卫生:

将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体系,享有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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