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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修管理规定

安全检修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停车检修过程中,安全检修的管理和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厂内参加检修的所有单位和人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结构与编写规则

GB/T15498—2003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与工作标准体系

3检修前的准备

3.1检修前的准备工作中,必须确保组织落实、教育落实、措施落实及物质落实。

3.2组织落实

3.2.1建立健全设备检修的领导和各级安全检修责任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3.2.2劳动组织要合理,明确检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特种作业的安全监护人,施工人员要做到任务清楚,心中有数。

3.3教育落实

3.3.1召开各种规模、类型的动员会,认真学习《安全检修管理标准》,直接参与检修人员的受教育面必须达100%。

3.3.2教育职工在检修中必须按规定着装,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严格遵守检修安全技术规程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听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和安全员的指导。

3.3.3教育职工在施工时必须按规定方案或检修票证上指定的范围、方法、步骤进行,不得任意超越、更改或遗漏,如出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汇报,经验查确认后才能继续工作。

3.3.4教育职工在检修中要特别注意安全,对特殊拆卸(如带煤气抽加盲板等)应设监护人,如有关人员不到现场,不得拆卸。

3.4措施落实

3.4.1检修前,必须向承担检修任务的职工交待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施工方案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发动职工对安全措施的可靠性提出意见,并加以改进。

3.4.2施工前,必须办好检修安全许可证,并经各级有关人员签字认可。

3.4.3检修前,必须绘制好施工进展网络图、抽堵盲板图、开停车置换流程图和重点检修项目控制图。

2.4.4检修前应制订开停车方案。

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介质的设备时,应由设备所在车间负责切断电源,加盲板,切断物料来源及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办理交出手续,设备所在车间主任对安全交出负责。

3.4.5检修前,确定检修质量检查及验收标准,确保检修质量,做到一次开车成功。

3.5物质落实

3.5.1专人检查起重机械(天车、倒链、卷场机、千斤顶、车辆、绞磨、垆理绳索等)登高用脚手架、梯子、电气焊设备、手持电动工具及搬运机具等,保证安全可靠,绝缘良好,接地设施完好,安全装置齐全,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移动式电器必须配有触电保安器方能使用。

3.5.2脚手架登高设施,还应经车间主任、安全员检查,达到坚固、有围栏、方便工作。

3.5.3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风设备、照明设备,应准备充足,专人逐个进行检查。

3.5.4逐个检查安全帽、安全带、防酸碱护具、绝缘护具等安全用具,要配备齐全,质量合格。

3.5.5检查安全警告牌、禁动牌、禁止合闸牌、盲板牌、取样分析点牌、接地点,做到品种齐全数量充足,质量合格。

3.5.6检修用的盲板要逐个检查,编号登记,高压用盲板要进行探伤后,方准使用。

3.5.7具有酸碱及腐蚀性介质的车间,必须在现场备有足够供抢救冲洗用的水源,并备有急救药箱。

3.5.8检查施工现场的危险因素,对陈旧的登高爬梯栏杆、平台、阶梯、扶持物、支承物及铁蓖子、泵房水池上的盖板等,均应认真细致检查,有无放置不到位、损坏、腐蚀、脱焊现象,要提前处理,消除缺陷,做到安全可靠。

3.5.9清除现场易燃易爆物、障碍物、油污、冰雪等一切妨碍施工安全的杂物。

3.5.10检查各装置放空、取样点是否堵塞、其通道梯阶是否畅通、完好,分析仪器、试剂仪器、试剂完好有效,测爆仪、测氧仪等安全仪器要进行校验,保证分析数据可靠。

3.5.11检查通讯电话、事故电话及消防器材、现场通道、畅通无阻。

3.5.12消防队、医务室要做好消防器材、医疗器材、药物、防护器材及消防的检修和准备工作,达到处于备用状态随时可用,并对检修现场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和处理问题。

3.5.13各重要阀门、开关挂上禁动牌,危险地区挂好警告牌。

3.5.14安全监督人员对检修项目、检修现场、检修方案、票证填写、安全措施等,做到心中有数,工作有重点。

3.5.15检查开停车、清洗、置换方案和抽加盲板图的完善程度和正确性。

3.5.16检查各级人员安全检修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

3.5.17检修编制的检查表、对策表、控制图、要符合要求,能指导安全检修工作。

3.5.18检查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试进行情况,其人数要达95%以上。

3.5.19检查检修现场、厂区主要道路、安全标语和警句的布置情况。

4检修安全方案

4.1全厂性停车大检修、系统或车间的检修以及单项工程(或单个设备)的检修或抢修,在检修前必须编制和办理检修方案或检修任务书(均须包括安全技术措施,下同)

4.2全厂性停车大检修、系统大修、车间大修、高、难、险项目、其检修方案应由总工程师、设备厂长审批。

审批负责人应对检修过程中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4.3车间的中、小修方案(或检修任务书、检修许可证),可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由机动部审批。

审批负责人应对检修过程中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4.4单项工程或单个设备的检修方案(或检修任务书)由机动部审批,并对检修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4.5生产过程中的抢修,应根据其内容和性质,确定检修任务的级别(大、中、小),其检修方案或检修任务书的编制和审批,按3.2和3.3执行。

5检修前的安全交接

5.1检修前的安全交接,生产系统(生产调度或生产车间、班组)为交方,检修系统(机动部或机修车间、班组)为接方,应严格办理安全检修交接手续。

5.2生产系统在系统停车检修前,必须按下列有关安全交出的基本内容逐项完成。

并将完成情况详细地填写在“安全检修交接书”上。

5.2.1制订停车方案、安全措施。

并组织学习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5.2.2做好停车前有关方面的联系工作。

5.2.3按停车方案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停车。

主要包括:

5.2.3.1系统卸压:

由高压至低压进行。

5.2.3.2降温:

按规定的降温速率进行,达到规定要求。

5.2.3.3排净:

排净生产系统(设备、管道)内贮存的气、液和固体物料。

如设备内的物料确实不能排净,应在“安全检修交接书”中详细交代,并作好安全措施。

5.2.3.4吹扫和洗净残存物料。

5.2.3.5置换:

先用氮气,后用空气分别置换在检修范围内所有设备和管线中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直至分析结果符合安全检修的要求。

5.2.3.6隔绝:

按抽加盲板图的先后顺序,抽、加盲板的部位要有挂牌标志。

盲板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进行编号和登记。

5.2.3.7清理检修场地、检修通道。

5.2.3.8切断所有需检修设备的水、电、汽。

5.2.3.9分析测定在检修环境空气中的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的含量,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5.3交接双方共同对4.2条进行认真检查,并按规定的方法确认无误后,由交接双方负责人签字认可。

5.4在不停车的情况下进行局部检修或抢修时,也应按4.2条中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交接,并将各项的完成情况以及安全措施等,详细填写在“安全交接书”中。

6检修前现场的安全要求

6.1检修时使用的备品配件、机具、材料,应按指定的地点存放,堆放应整齐,以不影响安全和交通为原则。

6.2在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输送管道附近不得设置临时检修办公室、休息室、仓库、施工棚等建筑物。

6.3影响检修安全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均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告信号灯。

6.4检修现场应保持排水沟通畅,不得有积水。

6.5检修现场应保持道路通畅,路面平整,路基牢固及良好的照明措施。

夜间施工时,应装设亮度足够的照明灯。

6.6易燃易爆生产区、贮罐区、仓库内或附近的路段,应设立明显的标志,限制或禁止某类车辆通行。

6.7检修或施工需要占用道路,必须办理断路审批手续,并应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6.8检修现场应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7检修人员行为的安全要求

7.1所有检修人员必须持有安环部颁发的安全作业证才能上岗检修。

7.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同时持有当地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才能上岗作业。

7.3从事特殊检修作业或零星项目的检修作业,必须有两人以上,其中一人为安全监护。

7.4从事特殊检修作业人员(如二级以上高处作业、高温作业等)在检修前要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疾病或职业病禁忌症者,不得从事该项检修作业。

7.5进入检修现场人员必须穿戴好安全帽、工作服和必须的防护用品。

禁止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赤膊、短裤、裙子上岗。

7.6提倡文明检修,保持检修环境整洁,清理出来的废渣和废旧设备、管道,应及时清理。

7.7在检修现场严禁吸烟。

7.8检修区内不准带小孩,不准无关人员进入检修现场。

8电气作业

8.1检修场所用电,必须有计划设置电源点(配电箱),不得任意拆用生产车间原来的电气设备的电源。

如必须拆用,须经生产车间和电气车间负责人批准后,由电工拆接,才能使用。

检修用的临时配电箱,应坚固、严密、有防水、防雨设施。

箱门上涂有红色“电”符号和文字的警告标志,要有专人负责,并加锁。

8.2检修场所内所有的电气设备开关(除检修用电和照明外),必须挂“停车检修,严禁合闸”的标志。

8.3临时电源线的架接,或接用电焊机、水泵、电机、临时照明等一切临时电源,必须填写临时用电作业票,经检修现场负责人和电气单位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由电工架接。

8.3.1在易燃易爆岗位进行检修时,装设的临时电气设备和线路开关,应符合防爆规定。

8.3.2临时电线的绝缘必须良好,架设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如需架空,在室内离地不应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3.5米,横过马路时不低于5米。

送电前应测量绝缘电阻合格后方可送电。

8.3.3临时电器和电源线,使用完毕后,立即拆除。

8.4各种电气安全用具(护具)必须有良好的绝缘性能,应有专人保管。

放在指定地点,防止受潮或受酸碱腐蚀。

8.5电焊机、水泵等电动机具的金属外壳必须可靠接地。

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按GB3787的要求,合理选用。

一般场所应选用Ι类工具。

如使用Ι类工具,必须与触电保护器或安全隔离变压器同时使用。

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作业,必须使用Ⅱ类或Ⅲ类工具。

如在金属容器和管道内作业,必须使用Ⅲ类工具。

各类工具在使用前都要认真检查。

8.6室外临时安装的机电设备及电源开关均应设有防雨设施和照明。

8.7电气检修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

8.8检修负责人必须严格指定专人负责停、送电联系,严禁约时停、送电。

8.9不准带电作业。

如必须带电检修,必须办理带电作业证,经设备副厂长和检修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确认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后,在有监护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8.10在不停车的情况下进行机电设备检修时,除按7.7条办理外还需办理停电联系手续。

切断电源后,并在开关把手上悬挂“停车检修,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9拆除作业

9.1检修前应对需要拆除的设备或装置制订安全、可靠的拆除方案。

方案由检修负责人组织制订,经机动部确认后,由设备厂长审批。

9.2根据审批方案的要求,分别到有关部门办理动火、动土、起重、高处等作业许可证(票)。

9.3组织拆除作业人员学习拆除方案和安全作业的各项规定。

9.4拆除作业应指定专人统一指挥和监督下进行。

9.5若采用爆破法,应按爆破有关安全规定进行。

9.6拆除作业前必须将水、电、汽、气源切断。

9.7拆除作业的安全措施。

9.7.1在高处进行拆除作业,按本标准第11章有关规定执行。

9.7.2在脚手架、跳板、平台上作业时,不得多人聚集,以防塌落。

9.7.3在高处拆除的物体,不得向下乱抛、乱仍,要采用溜槽或其他方法运送。

9.7.4拆除下来的材料,不得堆积在平台上、楼板、脚手架和跳板上,要及时运走。

9.7.5在高处作业时,拆除工具应妥善保管,严防掉落。

9.7.6拆除工程周围,应设置路障、警告标志,禁止车辆和人员通行。

必要时设专人监视。

9.7.7拆除下来的废材料,应及时分类清理,运出,保持施工现场整洁,道路畅通。

9.7.8在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进行设备和管道拆除之前,必须对设备和管道内的残存物料作进一步检查,确认清除干净,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在现场应准备一定数量的防毒用具,以备急用。

9.7.9在生产车间的排放管道附近进行拆除工程时,应与生产车间联系,不得在拆除工作时间内排放有毒有害废料、废气。

如必须排放时,应通知拆除人员撤离后才能进行排放。

在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毒面具,以备急用。

9.8在不停车情况下进行部分设备拆除作业时,除必须办理本章要求的各项内容外,对生产有联系而不能切断的水、电、汽、气,必须设有明显的标志。

同时在拆除之前,检修和生产双方应密切配合,落实安全措施,并对作业人员作详细交待,确保安全检修。

10动火作业

10.1动火(用火,下同)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动火许可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日期、时间、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以及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地点和结果。

审批动火许可证的负责人必须对许可证的各项内容,要亲临现场检查,确认无误后才能签字。

10.2动火作业人员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如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有权拒绝动火。

严禁无证作业及手续不全作业。

10.3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前应将动火证交现场负责人(或动火监护人)呈检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无误后,方可按规定时间进行动火。

未经审批人签字和呈检人签字的动火证无效。

10.4氧一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10.4.1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10.4.2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

10.4.3中压乙炔发生器的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

10.4.4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10.4.5乙炔发生器(或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7米以上),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距离。

10.4.6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发生器和溶解乙炔气钢瓶。

10.4.7空气压缩机入口周围20米禁止氧一乙炔焰焊(割)作业。

10.5电弧焊割必须作到:

10.5.1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10.5.2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

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10.5.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10.5.4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0.6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10.7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10.8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10.9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并符合要求,方可动火。

10.10取样与动火作业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时间或动火间隔时间超过30分钟以上必须重新分析。

10.11在动火点周围必须清楚一切油污和可燃物质。

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11设备内作业

11.1设备内作业(包括在槽、罐、塔、釜、槽车、地下贮池、炉膛、沟道、排风道内等缺氧危险的作业,下同)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并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11.2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干净。

在进入设备前30分钟必须取样分析,设备内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和氧的含量必须符合工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氧含量应为18~22%,才允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较长,应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11.3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业人员监护。

监护人要监守岗位,要时刻与设备内作业人员保持有效联系。

11.4设备内作业应采取通风、安全电压照明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严禁使用纯氧气进行通风换气。

11.5大型设备内作业要按设备深度和高度搭设安全梯或架台,并配备救护用具,保证应急撤离。

11.6在设备内动火,必须按本标准第9章的要求办理动火许可证,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和设备内作业规定的安全要求。

在设备内动火应采取机械通风。

11.7检修完毕后,必须检查设备内部,应无检修废物以及遗留的工具和零件。

并办理封罐手续。

11.8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11.9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

11.10在高处登上石棉瓦、瓦楞板或薄板进行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防滑的脚手板。

11.11遇六级以上强风或暴雨和雷电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12高处作业

12.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或虽在2米以下,但在检修地段坡度大于45º的斜坡上,或附件有致伤因素,均应按高处作业规定执行。

12.2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执行。

12.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12.4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12.5搭设脚手架使用的材料必须坚固,结构必须牢固,不准超负荷使用。

脚手板之间不能有过大的空隙和探头板,并应有防滑措施。

13起重吊装作业

13.1在检修过程中,需起重(吊装)重20吨以上,或重量虽在20吨以下,但形状复杂刚度小、细长比大、精密、贵重或施工条件复杂的设备或构件,必须编制起重吊装方案,经检修负责人和安环部负责人审查报设备厂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13.2在不停车的化工车间内进行起重(吊装)检修,必须事先做出安全起吊方案,经生产部和机动部审批后,才能进行。

一般物件起吊也须办理起吊安全作业票。

13.3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13.4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许可,也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13.5大、中型设备吊装前,应进行试吊。

试吊高度一般为0.2米左右,然后再进行一次安全可靠性检查(包括安全系数的计算和选择)。

严禁超负荷吊装。

13.6禁止任何人站在起吊物件上,起吊时禁止人员在下面通行。

必要时设专人监视。

13.7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3.7.1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除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外,还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者必须按《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的要求,经特种作业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持证操作。

13.7.2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13.7.3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13.8在起吊现场,检修人员登高作业,必须按本标准第11章执行。

13.9露天起重作业,遇有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照明。

14动土作业

14.1检修过程中需要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动土。

危险性较大的动土作业应制定动土作业方案和相应的安全措施。

14.2动土作业中,如遇有地下情况不明时应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工程部。

挖土机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距离建筑物基石、墙柱至少1米以上。

14.3开挖没有边坡的深沟、坑、渠等必须装设牢固的支撑。

开挖前应排除地面水,开挖深度低于地下水位时,应采取排水措施。

14.4当发现土层有可能坍塌时,应立即离开作业面,采取防护或加固措施后再进行工作。

14.5开挖沟、坑、渠等,周围要设围栏及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14.6动土作业用的工机具,使用前必须检查,合格方可使用。

15抽加盲板作业

15.1盲板管理要求

15.1.1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15.1.2要建立盲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15.2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盲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15.3抽加盲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盲板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15.4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应对系统卸压保持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16票证

16.1票证种类和管理

16.1.1动火安全作业证(安环部主管)

16.1.2动土安全作业证(工程部主管)

16.1.3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机动部主管)

16.1.4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生产部主管)

16.1.5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安环部主管)

16.1.6高处安全作业证(安环部主管)

16.1.7吊装安全作业证(机动部主管)

16.1.8断路安全作业证(工程部主管)

16.1.9临时用电作业票(电气车间主管)

16.1.10检修工作票(机动部主管)

16.1.11拆卸活动楼板许可证(安环部主管)

16.2票证管理

16.2.1票证应按11~18规定归口管理。

办理票证时,必须逐项内容认真填写。

审批票证部门的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查票证中的各项内容,必要时应亲临现场,确认和核实各项分析数据和安全措施。

16.2.2保持票证的严肃性,不得涂改。

票证要专证专用,不得代用。

16.2.3严禁先作业后办理或使用过期票证。

16.2.4票证审批后,作业执行人,必须按票证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要求进行作业。

16.2.5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应将使用后的票证交回归口管理部门,不得撕毁。

16.2.6票证管理部门应建立票证档案(台帐)。

票证的保管时间为一年。

16.2.7票证审批后,作业执行人,必须按票证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要求进行作业.

16.2.8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应将使用后的票证交回归口管理部门,不得撕毁.

16.2.9票证管理部门应建立票证档案(台帐),36.票证的保管时间为一年.

17检修完毕后现场清理

17.1检查各检修项目、测试项目、探伤项目等,,应无漏项。

17.2检查检修所用的盲板,应按预设的“抽加盲板图”和编号如数抽回或加入。

17.3清扫管线,应无任何物件(如未拆除的盲板或垫圈)阻塞。

17.4检查设备的防护装置和安全设施,以及拆除的盖板、围栏扶手、避雷装置等应恢复原来状况。

17.5清除设备上、房屋顶上、厂房内外地面上的杂物垃圾。

17.6检修所用的工机具、脚手架、临时电线、开关、临时用的警告标志等应清除现场。

18试车前的安全检查

18.1停车大修或系统检修后进行试车,应成立现场试车指挥部或小组。

18.2对设备管道的耐压和气密性,以及静电接地的情况进行认真检查。

18.3按工艺操作规程进行工艺系统检查,确认压力、温度、流量、联锁、信号报警等仪表处于良好状态。

18.4制定试车方案。

18.5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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