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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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
版本号:
2011版
重要说明:
本指南旨在方便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本指南载述申请办理该事项的一般规定,凡有意申请者均应阅读。
虽然我们竭尽所能,确保本指南载有详尽和最新的资料,但仍会不时予以修订。
如有任何疑问或要获得更详细信息,请与我中心联系或登录我中心网站()查询。
如有意见建议或投诉举报,请拨打:
我中心监督电话87978801、行政服务中心电话87187501、效能投诉中心电话96178。
注意事项:
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不得也不需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利益。
宁波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
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提取
事项编号:
F1407
事项性质:
非行政许可审批
适用的申请主体:
适用于在市三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及高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
受理地点: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3楼(地址:
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166号)
受理时间:
上午8:
30~11:
15下午1:
00~4:
45
咨询电话:
87192114(人工)87290909(语音)
法定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实施主体名称: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实际实施主体名称: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责任处室: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详细条款内容请详阅附录A):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
2: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3: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的甬房公委【2007】4号文件)第五条、第六条;
4: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的甬房公委【2009】4号文件)。
获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
●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
1:
到工作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获得本部门审批的必要条件
应
1:
单位提供填妥账号、名称并加盖印鉴章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
职工(申请人)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职工(申请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职工(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4)在工作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内无房,依法租赁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3:
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1)退休的;
2)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职工(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满2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4)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5)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7)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不应
1:
非住宅类,如商铺,办公用房,商住两用房等;
2:
循环贷款、消费贷款、抵押贷款、信用贷款、授信贷款、员工贷款等。
获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程序及相关工作:
●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业务受理窗口:
1:
填妥并加盖单位印鉴章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填写示例见附录B);
2:
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相关的提取材料(不同的提取原因提供不同的证明材料,详见附录C)。
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1:
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
2:
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以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回应时间:
即办
●审查
申请人应:
1:
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审批部门应:
1:
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递交的提取资料。
回应时间:
即办
●决定或提交上级部门决定
1:
根据申请人递交的提取资料,作出是否准予提取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信息;
2:
该申请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回应时间:
即办
3:
对于未在《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中列明的提取种类或情形,请示住房公积金、银行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后再予以决定。
回应时间:
提交后3个工作日
流程图
重要提示:
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所需符合的条件、提供资料证明及可提取金额:
1:
住房公积金申请人提供非本人产权的房屋资料来提取本人账户的公积金所需满足的附加条件:
①房屋产权属于配偶且是婚后购房,需出示结婚证;②房屋产权属于子女,若子女有缴存住房公积金,则父母双方可以提取本人的公积金,子女在异地(宁波市三区、高新区以外的区域)缴纳公积金的,则应出示其子女工作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若子女无公积金缴存,则不能提取其父母的公积金;
2:
对于夫妻双方中一方单独拥有产权的且为婚前购买的房屋,若无住房按揭贷款或者住房按揭贷款在婚前已经结清,则婚后不能提取配偶的公积金;若有未结清的住房按揭贷款,婚后且满足提取时间要求的,可按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的金额为当年还款本息额(指提取月至上年同月),累计不超过贷款本息之和;
3:
申请人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尚不足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在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并需提供以下资料:
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书,被提取人单位开具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与被提取人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
可提取的金额:
累计不超过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的资金;
4:
还贷提取公积金时,可提取的金额在不超过当年还款本息之和条件下,按照主借款人、共同还款人、其直系亲属的先后顺序依次提取公积金。
如主借款人非本中心缴存公积金的,需提供主借款人在其公积金中心缴存支取情况证明以及银行还贷情况证明;
5:
还贷提取,仅指职工(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时,以所购住房为抵押物的住房贷款,住房循环贷款、信用贷款、消费贷款、住房加按揭等均不属于还贷提取的范围;
6:
购买房改房未交房款的,职工(申请人)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宁波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宁波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复印件。
职工(申请人)可提取的金额:
公有住房出售审批日期之前住房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
7:
购买房改房已交房款的,职工(申请人)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复印件。
职工(申请人)可提取的金额:
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开具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
8:
购买房改房已做房产证的,职工(申请人)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
职工(申请人)可提取的金额:
房产证载明的购置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
9:
购买商品房现房未做房产证,职工(申请人)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发票复印件。
职工(申请人)可提取的金额:
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已付款为限;
10:
购买商品房现房已做房产证,职工(申请人)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契证原件及复印件。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证复印件。
职工(申请人)可提取的金额:
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已付款为限;
11:
购买商品房期房,职工(申请人)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已付30%以上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复印件,已付30%以上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复印件。
职工(申请人)可提取的金额:
为购房合同约定最后一期付款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应付款为限;
12:
购买二手房(即存量住房),职工(申请人)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税证复印件。
职工(申请人)可提取的金额:
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
13:
职工(申请人)在宁波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除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购房人或配偶在该地工作(由单位提供)或系该地居民的有效证件,或购房者父母、子女系该地居民的有效证件(由当地户籍管理部门提供),其中,购房者与其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也应由户籍管理部门出具;
14:
拆迁购买商品房未申领房产证,职工(申请人)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款的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商品房购房合同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购房款的收款收据复印件。
职工(申请人)可提取的金额:
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15:
拆迁购买商品房已领取房产证,职工(申请人)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税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
职工(申请人)可提取的金额:
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16:
拆迁购买直接安置住房未申领房产证,职工(申请人)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差价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差价结算单复印件。
职工(申请人)可提取的金额:
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17:
拆迁购买直接安置住房已领取房产证,职工(申请人)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税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
职工(申请人)可提取的金额:
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18:
拆迁购买二手房,职工(申请人)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税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
职工(申请人)可提取的金额:
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19:
在农村建造自住住房,职工(申请人)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建房用地批准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建房用地批准证件复印件或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职工(申请人)可提取的金额:
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签发月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建房所需费用;
20:
翻建自住住房,职工(申请人)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城建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城建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职工(申请人)可提取的金额:
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翻建住房所需费用;
21:
大修自住住房,职工(申请人)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和所需大修工程造价预算书的原件(或大修审批表)。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证复印件,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和所需大修工程造价预算书的原件(或大修审批表)。
职工(申请人)可提取的金额:
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证明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大修住房预算金额;
22:
购买自住住房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职工(申请人)可实行一年一取且对月提取,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首次还贷提取时提供)。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职工(申请人)可提取的金额:
当年还款本息额(指提取月至上年同月),累计不超过贷款本息之和。
23:
取得本市分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还款人在本管理中心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人)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还贷情况证明书。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复印件,银行还贷情况证明书。
职工(申请人)可提取的金额:
当年还款本息额(指提取月至上年同月),累计不超过贷款本息之和;
24:
购买自住住房取得商业性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职工(申请人)可实行一年一取且对月提取,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还贷情况证明书。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首次提取时留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复印件,银行还贷情况证明书。
职工(申请人)可提取的金额:
当年还款本息额(指提取月至上年同月),累计不超过贷款本息之和;
25:
职工(申请人)用住房公积金提前清偿贷款的,应向贷款银行提出提前清偿贷款申请,银行为职工(申请人)出具提前清偿贷款情况证明书,职工(申请人)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在首次还贷提取时提供),银行出具的《提前结清贷款情况证明》,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复印件(首次还贷提取时提供),《提前结清贷款情况证明》,房产证复印件。
职工(申请人)可提取的金额:
职工(申请人)当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开具提前结清贷款情况证明书的当月),且不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支付方式:
转账支付;
26:
职工(申请人)自筹资金,已向贷款银行提前结清贷款的,职工(申请人)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复印件。
职工(申请人)可提取的金额:
提前还款月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27:
如遇职工(申请人)有逾期贷款情况发生,必须先偿还逾期贷款本息,职工(申请人)应提供逾期账户账号、逾期金额,管理中心应先将其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以转账形式,足额划入还款账户,若尚有差额可提取,再以现金存单形式支付给提取人;
28:
职工(申请人)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休证(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证)原件及复印件。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退休证(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证)复印件。
职工(申请人)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29:
职工(申请人)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职工(申请人)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作商调函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及户口迁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商调函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及户口迁移证明的复印件。
职工(申请人)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30:
职工(申请人)出国出境定居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公安部门签发的个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及出国出境定居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公安部门签发的个人护照复印件及出国出境定居证件的复印件。
职工(申请人)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31:
非宁波市户籍职工(申请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离开宁波市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终止单(或社保终止单)原件及复印件。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终止单(或社保终止单)复印件。
职工(申请人)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32:
职工(申请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年,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手册复印件,失业证复印件。
职工(申请人)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33:
职工(申请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2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状况证明。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手册复印件,失业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状况证明。
职工(申请人)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34:
职工(申请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劳动部门核发的1至9级伤残证明)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手册复印件,失业证复印件,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劳动部门核发的1至9级伤残证明)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职工(申请人)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35:
职工(申请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享受政府生活困难补助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宁波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申请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手册复印件,失业证复印件,《宁波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申请人)证》)复印件。
职工(申请人)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36:
职工(申请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5年,目前虽已就业,但属临时性质,且临时就业单位未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原单位缴交的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原缴存单位中止劳动关系证明,社区出具失业(或临时就业)证明。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缴存单位中止劳动关系证明,社区出具失业(或临时就业)证明。
职工(申请人)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37:
职工(申请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5年,期间曾经就业,但属临时性质,临时就业单位未予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目前又为失业状态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手册复印件,失业证复印件。
职工(申请人)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38:
职工(申请人)在职期间去世或被宣告死亡,有合法遗嘱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遗嘱原件及复印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遗嘱复印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的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职工(申请人)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39:
职工(申请人)在职期间去世的或被宣告死亡,没有合法遗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遗产继承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死亡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