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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法律适用毕业论文
浅析工伤保险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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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当前中国经济高速发展,而职业伤害状况又十分严重的形势下,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愈来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建立工伤保险预防机制,构架工伤保险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相结合的平台,既是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目前工伤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工伤保险制度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经过了很多次转变,最终以法律的形式更规范,更严谨,更强制的对企业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提出要求。
关键词工伤;劳动法;劳动仲裁;诉讼
Analysisofindustrialinjuryinsurancelaw
AbstractInthecurrentChineseeconomyhighspeeddevelopment,theoccupationinjurysituationisverygrimsituation,Industrialinjuryinsuranceofsocialsecurityasanimportantcontent,moreandmoreattentions。
Theestablishmentofindustrialinjuryinsurancepreventionmechanism,structureofindustrialinjuryinsuranceandoccupationhealthsecurity,combiningworkplatform,Chinasustainabledevelopmentstrategyisanintegralpartoftheworkofwork-relatedinjuryinsurance,iscurrentlyanimportanttask。
Thesystemofindustrialinjuryinsuranceislaboreratventuallyintheformoflawmorestandardized,themorerigorous,moremandatoryimplementationofenterpriseinductrialinjuryinsurancesystemrequest.
KeywordssocialinsuranceIndustrialinjuryinsurancesystemProcedures
目录
引言1
第一章工伤保险概述1
1.1工伤保险含义及性质1
1.2工伤保险的特点2
1.3工伤保险制度适用的构成要件2
第二章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适用涉及的实体问题3
2.1工伤保险遵循的原则3
2.2工伤保险的范围3
2.3工伤保险待遇4
第三章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适用涉及的程序问题4
3.1工伤认定4
3.2工伤索赔中的“证据”与举证责任5
结论6
致谢7
参考文献8
引言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共分8章64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发586号令,对《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条目进行了修改,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从法律上建立工伤保险预防机制,构架工伤保险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相结合的平台,既是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目前工伤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建立这套运行机制,使工伤保险制度具有预防、康复、赔付的三位一体的整体功能,从而达到减少事故的目的,发挥工伤保险的预防作用,更好地维护工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工伤保险概述
1.1工伤保险含义及性质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它包含了两层含义:
1、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2、劳动者因工伤死亡时其遗属可获得物质帮助。
工伤保险由国家立法予以确认并强制实施,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是对因工伤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者的主要补偿机制。
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建立不以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人的合意为前提条件,而是法定的社会保险项目。
工伤保险的性质决定了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目的,就是为保障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社会安全制度,该制度的建立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保险人不谋取任何经济利益。
根据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规定,可知我国工伤保险的内涵丰富,包括工伤补偿、职业康复、救助以及工伤预防,表明我国工伤保险正日益成为工伤康复与救助、工伤预防三位一体的制度。
1.2工伤保险的特点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
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
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
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
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1.3工伤保险制度适用的构成要件
所谓工伤保险适用的构成要件,是指适用工伤保险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判断能否享受工伤保险的标准和依据。
具体而言,工伤保险的构成要件有:
(1)一般而言,工伤的构成要件有:
首先,必须是人身伤害;其次,遭受人身伤害的人必须与企事业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第三,工伤必须是由于工作原因而引发的对职工的生命健康权的损害;第四,伤害必须是在法定条件和状态下发生的。
因此,只有经工伤认定机构认定为工伤后,工伤受害者才能申请工伤保险,才可能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偿。
(2)用人单位已经为其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参加了工伤保险。
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即使经工伤认定机构认定为工伤也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偿。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第二章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适用涉及的实体问题
2.1工伤保险遵循的原则
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4、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5、个人不缴费原则;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10、集中管理原则。
2.2工伤保险的范围
工伤保险的范围主要包括工伤保险的受保主体范围和工伤保险事故范围,分述如下:
2.2.1受保主体范围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受保主体范围,也称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哪些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般而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对用人单位的适用。
目前只要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雇工的)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如前所述,实际上也仅局限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参加工伤保险,由单位支付工伤费用。
我国的工伤保险还不能覆盖到全体雇佣人和受雇人,覆盖范围过窄,使部分工伤受害者难以受到保障。
2.2.2工伤保险事故范围
工伤包括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职业病,工伤范围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不断完善而逐步扩大。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工伤事故范围进行了界定,第14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15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即: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3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
工伤保险待遇种类多样,根据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之规定,可知我国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致残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停工留薪待遇。
第三章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适用涉及的程序问题
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适用涉及的程序问题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及流程、工伤认定中需提交的证据及举证责任及工伤索赔项目的举证等,现分述如下:
3.1工伤认定
根据前文所述,“认定为工伤”是工伤保险适用的前提条件,所以工伤认定是适用工伤保险的前置程序,同时也是当事人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程序中的关键之一。
3.1.1、工伤认定程序流程
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不必然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律一般都会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条件。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1.2、工伤认定程序中的“证据”问题
工伤认定的关键在于证据问题,如前所述,工伤认定带有很大随意性,既体现在工伤认定人员的主观判断,又体现在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及材料的真实性的审查问题上。
申请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必须按照规定向认定机构提交相关材料。
根据《条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业伤害程度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2工伤索赔中的“证据”与举证责任
3.2.1、工伤索赔中的“证据”
工伤索赔中的“证据”是指在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项目时,所需提交的相应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等。
在实践中,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时,针对不同的赔偿项目应提交不同的证据。
例如,工伤职工要报销医疗费,而医疗费包括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药费等,针对不同的项目应提交相应的证据,所以就必须提供个人病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医药费和住院费收据等;如果工伤职工要报销交通费和住宿费,就要提供有关的发票或收据。
总之,工伤职工应该提供什么样的证据,要结合前文中论述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只有针对赔偿项目提供相应的单据才能获得赔偿。
3.2.2、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在仲裁或者诉讼中应该由谁来承担提出证据并用证据来证明事实的责任,否则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般而言,在解决争议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但是在工伤索赔案件中,为了切实、充分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的规定: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伤认定办法》第14条规定:
“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根据这些规定,可知在工伤案件中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当然,工伤职工也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如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时要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
结论
在我国,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而与此相适应的工伤保险制度还在发展阶段,许多具体制度的实行存在一些缺陷。
我国已经出台专门的《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法》,提升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地位,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运行机制,使工伤保险制度具有预防、康复、赔付的三位一体的整体功能,从而达到减少事故的目的,发挥工伤保险的预防作用。
司法部门应按照建立的法律体系从工伤保险法涉及到的实体问题和法律适用的程序问题合理、灵活的应用,以切实保障好工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致谢
作为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我很荣幸能有这样的机会研究自己喜欢的论题。
在论文的工作过程中,得到了A老师的悉心指导,使我不但节省了很多时间和精力,克服了很多困难,而且对我的行政诉讼法又有了新的认识。
同时也感谢张老师从论文的总体设计、大纲确定,处处都给予精心指导,通过此次论文写作训练,进一步地提高了我对保险法,劳动法,民法等法律的认识。
在此表示我最真诚的感谢!
参考文献
[1]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586号.
[2]陈刚,《工伤保险新热点—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载《劳动保护》,2008
(1).
[3]孙树菡,《工伤保险》,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4]贾俊玲,《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09).
[5]黄松有,《最高人民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01).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2004.1.1).
[7]于欣华,《工伤保险法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