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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供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供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为保障集团公司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完善电网结构,实现系统结构、运行方式、设备质量的本质安全,杜绝大面积、长时间停电事故,建设矿井坚强供电系统,特制定本规定。

地面供用电

第一章严格落实双系统分列运行,完善电网结构

第一条地面各35kV及以上变电站实行双系统分列运行,主变不得冷备用。

第二条6kV(10kV)供电系统应分段装设精度高、可靠性强的接地选线保护装置。

第三条完善XX矿区电网结构。

逐步实现供电电源来自不同的上级变电站,并尽可能从不同方向进入站内。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供电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模拟应急演练。

第二章严格执行调度管理规定,杜绝无计划停电

第五条电力调度负责电网的平稳、安全、经济运行。

所有厂、站均需按电力调度下达的运行方式运行,不得擅自改变运行方式。

1、集团公司35kV系统设备由电力调度调度,电力公司所属的各变电站6kV出线开关由电力公司各工区调度,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电力调度运行规程》执行。

2、35kV、6kV(10kV)系统合环时,要密切注意两个系统的电压差,并向电力调度汇报,同意后方可进行合环操作。

3、一般情况需要限制负荷时,各用电单位在接到调度命令后必须在10分钟内完成操作;如遇影响安全运行,需要紧急限负荷时,各变电站按照紧急拉闸序位表执行。

第六条严格执行停电审批程序。

集团公司所属各发、供电设备及线路的维护、检修要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相应安全措施。

1、35kV系统及南北寒地区6kV系统计划停电工作由检修、施工单位提前一个月向电力公司电力科、经营科提出书面申请,电力调度进行汇总、整理与综合平衡后,编制每月的停电计划,由电力公司分管经理审核,集团公司批准后下发,由电力调度执行。

2、电力公司所属变电站的6kV系统计划停电工作由检修、施工单位提前一个月向所属工区提出书面申请,工区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停电计划,进行汇总、整理与综合平衡后,编制每月的停电计划,报电力调度,由电力公司分管经理批准生效后下发,由工区执行。

3、停电计划一经批准下发,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工作前一天,由提交停电申请的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票后执行。

4、系统在运行中发现危及安全运行、必须处理的缺陷而需要临时安排停电时,由检修、施工单位向电力调度上报临时停电申请(可以传真),并经电力公司值班领导批准后方可生效。

5、对未列入停电计划且不属于临时检修的任何停电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第七条当集团电网所属各发电厂、变电站及线路遇突发事故,各相关单位在处理突发事故的同时,第一时间汇报电力调度,不得拖延、瞒报。

第八条电力公司所属变电站6kV出线开关发生速断跳闸时,事故责任单位必须由经书面公布的停送电联系人进行故障处理确认后与工区联系方可恢复送电;如果发生越级跳闸引起6kV一段母线失电的事故,必须由责任单位科级以上并经书面公布的停送电联系人进行故障处理确认后与电力公司工区联系方可恢复送电。

严禁杜绝盲目指挥停送电。

第九条双系统分列运行的变电站、开闭所,发生一个系统保护跳闸停电事故时,不得强行启动主变或立即合上母联开关,必须确认故障点,断开故障开关并形成明显断开点后方可合上母联开关。

第三章强化供电专业化管理

第十条加强供配电系统专职全过程管理,制定有效措施加强对设备质量和线路设施的监管,提高设备采购质量。

包括:

二次控制保护监测、自动化装置、调度通讯设备、开关、变压器、互感器、直流系统、测温设备、五防系统、线路(包括架空导线、避雷线、杆塔、绝缘子、避雷器、金具、电缆、电缆分接箱、光缆及附属设备)等。

严格执行电缆供货入围制度,所有施工企业采购电缆必须从入围厂家中选择。

户内电缆头选用冷缩头;户外电缆头选用防污型冷缩头。

规范线路杆塔、导线(电缆)、绝缘子、避雷器及附属设施的使用标准,逐步建立各类产品入围机制,选用优质电气产品。

第十一条加强新建和大修供配电设施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完善启动送电程序。

1、供电系统新建、增容、改造的设计图纸,必须经供配电系统管理分会审查、确认,方可作为设备选型采购依据。

2、新建6kV重要线路和35kV及以上供电线路施工过程中必须聘请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和管理。

3、供电系统工程的验收、质保金的结算必须经建设单位机电部门、供配电系统管理分会参加、签字确认。

4、架空线路送电前要由原设计单位或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导线与导线间的距离、导线与地线间的距离等进行测试,并出具书面测试报告和结论。

5、新建和大修供配电设施建设完毕后,原则上要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常投运。

特殊情况下,供配电设施需送电试运行时,由集团公司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现场配电设施做专业性安全评价,评价合格并完善双预控措施,配电设施接入供电系统批准书审批后,方可试运行,待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后,正式投运。

6、已投运的110kV变电站由于改造、试验、检修等原因,造成110kV变电站单电源或单主变运行时,电力公司编制相关运行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应急预案,并经集团公司进行审批。

集团公司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安排单回路或单电源运行期间相关安全事项,并下发单回路或单电源运行通知,明确影响时间、范围、各站负荷分配。

第四章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两票制度、停送电制度。

第十三条地面变电站、重要开闭所及配电室必须具备不少于两种不同的通讯方式,其中一路必须是由上级调度直通且有录音功能。

停送电必须使用录音电话。

录音存储载体要能进行保存,保存期至少三个月。

第十四条各变电站对超过十年的主接地网、避雷针独立接地网进行开挖检查,对腐蚀严重的接地极要进行更换。

枢纽站点接地网在改造、新建时,使用铜包钢接地网。

第十五条新建瓦斯、煤气发电厂机组容量不断加大,电力公司应对系统消纳能力进行统一管理,合理安排机组发电。

完善系统故障联跳电厂并网总开关等保护装置,并同步解决调度信息传输等设施,满足本站及上级调度的通讯要求。

第十六条35kV及以上变电站、重要开闭所、风机房必须配置容量足够、可靠的直流操作电源,直流系统须配置不少于两组充电装置和蓄电池组。

每组蓄电池和充电装置均可独立担负全站直流负荷,直流系统运行情况应能在变电站后台进行监控,直流母线应采用分段运行方式;站内后台监控、数据通讯等重要负荷应具备交流直供和逆变器提供的两路电源,双电源主备运行,无缝切换,确保重要负荷不间断运行。

直流操作电源要定期测试,并进行充放电活化工作。

采用UPS电源的开闭所每年试验两次电源容量,要求能同时跳两台以上开关。

馈出的保护、分合闸电源线截面符合要求。

直流电源系统要配置准确可靠的直流接地选线装置。

第十七条加快电缆沟防火设施的建设,将高低压电缆分离并进行逐段封堵,封堵段两侧电缆各一米内涂刷防火涂料。

电缆沟内的高压电缆要选用阻燃电缆并按规范挂设,电缆沟加强防汛、防潮管理,有预防灌沟的措施及装设通风设施。

控制电缆应选用阻燃屏蔽电缆。

必须加快淘汰在用的油浸电缆,并按规定进行相关试验。

第十八条二次系统端子、压板要定期检查紧固,要求开关柜每季度检查一次,微机柜每半年检查一次。

每季度进行一次电气设备、高低压线路火灾隐患的专项排查。

完善内部防火管理制度。

每年进行一次电气火灾事故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户外变压器桩头、电缆头等加装绝缘盒,并定期检查变压器、套管等设备的接地装置接头,保持接触良好。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设备测温巡视管理制度。

利用热成像仪、测温仪等先进测试手段对运行设备状态进行安全监测。

新投运全封闭供电设备应配备技术先进、可靠的在线测温装置,并将数据传送至后台监测系统。

第二十一条对二次保护及控制系统应配置严格的弱电系统防雷措施,安装合适的弱电防雷装置。

二次保护和控制系统的电源变压器应使用高耐雷、低传递的特种防备变压器。

第二十二条35kV变电站35kV电压互感器采用“V”型接法,6kV(10kV)电压互感器更换为抗谐振型号的产品,6kV(10kV)开闭所不是“V”型接法的也必须要求更换为抗谐振型号的产品。

第二十三条开关及户内外裸母线要求提高防护等级,加装隔板或绝缘热缩套,主变桩头、母线接头加装绝缘护套,配电开关柜尽可能选用母线间距大,便于检修的设备。

第二十四条双回路供电系统应采取防止反送电的措施。

6kV(10kV)、380V高低压双电源用户(包括小发电机组)必须装设防止返送电的装置,并经供电部门审批备案。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高低压配电系统绝缘的监测维护,定期采用带电清洗产品和新技术手段清除设备表面静电、炭渍、油污,提高设备绝缘水平。

第二十六条明确各类高、低压电气设备责任人,供电系统的所有设施必须有明确的维护单位和责任人,做到分界清晰,责任明确,要求签订维护分界协议,并有分界示意图。

维护单位是上述供电设施的防火责任单位。

第二十七条低压开关必须配有漏电及短路跳闸功能,新装或改装的开关必须进行整定试验,目前正在运行的开关设备,每年要有计划地全部进行整定试验。

第五章加强供电线路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提高线路抗击自然灾害、采空塌陷设计标准。

新设计线路时应联合多部门,加大勘察力度,考虑在保安煤柱、矿界断层带或已采空稳定区上架设,不允许在服务年限内的后备区、现开采区、待采区范围内架设线路。

同一变电站双电源线路不得同塔、同路径建设。

地质条件较差的地方,采用全铁塔结构大板基础,铁塔地脚固定螺杆要选用长扣,以备调整。

第二十九条建立供电部门与地质部门的互通制度,新建线路杆塔坐标由设计单位负责提供,现运行线路杆塔坐标由产权单位提供,矿井单位供电部门负责联系将线路杆塔坐标标注在矿区开采衔接图上,提前应对采空塌陷对供电线路的影响。

第三十条各矿井单位对井田范围内的供电线路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各矿机电、地质等相关部门对所属矿界范围内的供电线路定期进行巡视,对矿界内采空塌陷区的供电线路进行特殊巡视,临时性工程按产权及管理范围列支处理,确保供电线路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矿井开采影响供电线路时,各矿必须在每年的1月份将开采区域范围内的杆塔(包括工作面位置、开采时间)书面报送至机电处、地质处、电力公司。

工作面开采至距离杆塔200米时进行告知预警;开采工作面开采至杆塔200—100米处,各矿机电部门每月将开采情况及影响范围报送电力公司;开采工作面开采至杆塔100米以内处,各矿机电部门每周将开采情况及影响范围报送电力公司,各矿地质部门对杆塔周围沉降进行监测,如未及时告知造成杆塔倾倒,进行严格责任考核。

第三十二条架空线路、杆塔或者线杆上应当有线路名称、杆塔编号以及安全警示等标志,6kV及以上同杆塔架设线路应在杆塔上增加色标标识。

第三十三条枢纽变电站建设要整体规划,变电站进出线的三基塔要求按双回路铁塔进行设计,建设时铁塔两侧按LGJ-240导线架设。

新线路铁塔建设时,应根据发展长远规划,充分论证按双回路建设的必要性,对双回路建设的铁塔另一侧全线按LGJ-240导线架设。

第三十四条新建线路时要沿线路架设OPGW光纤复合架空地线或者ADSS全介质自承式光缆,光缆芯数和光缆参数要符合有关部门要求及长远发展需求。

第三十五条穿过住宅区、林区供电线路,应缩小档距,使用耐张杆塔及绝缘架空导线。

对跨越公路、铁路、重要区域及大档距线路的绝缘子应使用独立挂点双串绝缘子安装。

避雷器引线、拉线、横担等安装时相间距离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六条提高架空线路防雷电水平。

在变电站进出线三基杆塔、线路若干制高点及两侧增加带外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6kV风机专供线路、35kV及以上线路全段架设避雷线。

用智能型绝缘子检测仪检测110kV、35kV输电线路“零值”、“低值”绝缘子,清除线路“零值”、“低值”绝缘子。

氧化锌避雷器要满足单相接地时,非故障相在线电压下运行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架空地线、线路避雷器的接地电阻要符合要求,引下线可靠连接,线路避雷器的安装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

35kV及以上变电站进出线杆塔接地电阻必须4Ω以下。

线路避雷器接地电阻必须4Ω以下。

第三十八条供电线路新建时一档线路内不能跨同一变电站和风机房的双电源线路。

存在问题的线路由产权单位列专项资金尽快迁改,迁改原则:

高电压等级线路不动,迁改低电压等级线路;同电压等级线路,对便于迁改的线路进行迁建。

第六章新建或改造变电站按照无人值守标准设计

第三十九条矿区地面6kV及以上重要变电站新建或改造时,按照无人值守变电站标准设计、选型,设备应选用技术成熟、结构简单、自动化程度高、运行业绩好的高可靠性优质产品,同时满足无人值守五遥(遥测、遥信、遥调、遥控、遥视)要求,并要具备接入电力调度的条件。

加快推进矿区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建设,通信实现光纤专网全覆盖,电力专线电话、视频信息、自动化信息全系统联网。

1、对部分变电站设备及保护装置进行改造,包括设备电动操作机构、远控操作、变电站电子围栏等。

成套的高压开关设备应自身具有“五防”装置,在后台支持下实现“五防”功能。

新建变电站应优先采用微机防误装置。

使用微机五防系统不需配置模拟屏,后台系统须具备模拟操作功能,且有操作票管理系统。

2、主站系统要实现潮流分析、智能工作票等高级应用;视频系统实现全录像、无死角覆盖,实现信息化、自动化管理。

3、综合自动化保护后台监控主机必须配置2套独立软件,具备自动绘制电流、电压曲线等功能,保护装置要求具备故障录波功能,实现事故数据查阅、打印和上传功能;对35kV及以上变电站要配置专业录波设备,对主系统及出线进行故障录波。

4、配备用于上传电力调度的光端设备、PCM设备、通信电源、接地系统、数据管理机,及符合电力调度调度监控系统要求的规约、点表等,并配合电力调度完成联调工作。

5、应配置全站统一时间同步系统,时间同步系统应满足各类设备的对时需要,具备北斗或GPS对时方式,可通过B码、NTP、SNTP等多种对时方式为保护、测控单元等设备提供精确的时间同步信号。

第四十条对用于电力调度通信、监控、传输的设施(含通信电源、接地装置、光纤、采集设备、传输设备、音像设备)等要妥善保护;不得随意停运,更不能挪用。

第七章预防性试验及继电保护整定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每年要对接地电容电流进行一次测试,生产矿井不超过20A,新建矿井不超过10A,不符合规定的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电容电流补偿宜采用自动跟踪消弧线圈进行动态补偿;每年要对供电系统进行谐波测试,对于准备投入变频、LED设备等影响供电质量的设备,要先进行谐波测试和评定,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十二条预防性试验严格按照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规程》标准进行试验,确保试验项目齐全。

对试验结果必须进行全面地、历史地综合分析和比较,既要对照历次试验结果,也要对照同类设备或不同相别的试验结果,根据变化规律和趋势,经全面分析后做出判断。

交接试验后一年未投入运行的设备在投运前要求重做的项目参照“投运前”周期内容。

第四十三条防雷设施必须在每年的三月底前完成检测,按规定投入运行。

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运行电压下的交流泄漏电流每个雷雨季前、后各测量一次。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应定期对现运行设备型号、参数等进行一次详细核对,确保所有设备满足中性点不接地系统运行要求。

电力公司每年按时下达所属各变电站各电压等级母线最大、最小短路容量。

各单位要重新认真验算设备遮断容量、母线动热稳定参数,确保满足要求。

第四十五条与XX供电局直接联网的单位要委托供电局进行整定计算。

35kV系统的继电保护定值由电力公司计算,并报供配电系统管理分会审核。

6kV系统的定值计算由各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定值单及计算资料经机电副总审核签字后,试验前10天报电力公司复核签字。

各单位根据负荷调整情况,每半年核算一次保护定值。

基建工程投产、技改工程投产、电网原因调整均需进行整定计算。

第四十六条各运行单位应加强现场继电保护定值单的管理,建立继电保护定值单管理档案,确保现场定值单的有效性。

定值单及压板投切核对应结合变电站日常维护常态化开展。

若发现定值单中整定值存在与现场实际不符时,应及时反馈整定计算人员,整定计算人员应及时重新下发新定值单。

第四十七条因装置原因或运行方式短时变更,需要对有关定值项进行临时调整时,可以采用临时定值单的形式对相关定值进行修改。

第四十八条主通风机等重要设备由瞬时失压保护改为延时失压保护,井下中央变电所进线开关和局扇专供开关可改为延时失压保护。

延时时间整定应躲过35kV系统短路故障引起的低电压持续时间(35kV过流保护1.6秒)和重合闸时间(1秒),确定为1.9秒。

井下局扇风机切换开关应延时切换,延时时间整定应大于专供线路电源开关的延时时间,避免频繁切换造成故障。

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防越级跳闸系统。

第八章强化职工培训

第四十九条强化职工“应知应会”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训,定期进行事故演练。

对新投运的变配电设备、改造的微机保护装置,必须组织值班操作人员进行在厂家、现场的双重培训,达到熟练操作程度,并对变电站关键岗位人员进行深层次培训,除掌握基本原理、操作外,必须掌握图形修改等高级应用技术。

对操作人员的培训义务必须明确,并作为招标技术要求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条各单位积极开展对非电气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贯彻《防止触电伤害十项基本安全操作要求》,杜绝触电事故。

第五十一条按照《华北电网变电站标准化管理条理》要求,高标准建设变电站、开闭所。

实现设备档案、技术资料的微机网络化管理,全面推进集团公司地面供电系统管理。

井下供用电

第一章井下供用电管理

第一条井下6KV(10KV)供电系统实行专业化管理,由矿机电科直管。

1、实现远程智能化控制的井下变电所,必须完善供电管理制度,启动权限要实现“远程”与“就地”闭锁功能,监控分站要采用双分站双电源自动切换方式,联络柜要实现双母联;并不定期安排专业维护人员对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参与集控人员必须经培训取证后上岗。

未实现远程智能化控制的井下变电所、整流室必须设专人值守,不得兼做其他工作,并积极进行无人值守改造;新建变电所必须按无人值守进行设计、建设。

2、6KV(10KV)高压开关全部设置在变电硐室内,消防设施齐全有效,硐室外配电点不得安装6KV(10KV)高压开关。

3、井下6KV(10KV)供电系统停送电权由矿机电科直管。

低压系统由各采区和用电队组管理。

非矿机电科直管专职人员不得操作6KV(10KV)高压开关。

4、井下高低压供电系统严格执行《XX煤电集团公司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要明确各用电单位管理范围及职责,不允许出现供电系统管理盲区。

5、矿机电科应以生产盘区范围为界,配备精通供电系统,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专职电工对责任区内供电系统实行包机管理,盘区内其它各用电单位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低压设备责成专人实行包机管理。

6、由地面变电站直接供电至井下采区,且形成独立系统的变电所,应按矿井中央变电所标准执行。

第二条入井高压电网应每年测试单相接地电容电流。

必须采取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的措施,确保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井下变电所、配电点和各工作面均须悬挂与本系统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系统发生变化、增减负荷、变更电缆截面等都必须填报负荷变更审批表,矿机电科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矿井供电系统图每季度首月3号前报送1次,进行备案。

第四条井下高低压开关各种保护应齐全、准确、可靠。

在无人值守的高低压设备上,应装“防止擅自送电,擅自开盖操作”的防护装置(两防锁及“三开一防”装置),防止电气设备误操作。

第五条井下供电系统设备按电压等级实行统一颜色管理。

6000V(10000V)级设备为红色(移动变压器器身按高压侧执行),3300V级设备为蓝色,1140V级设备为白色,660V级设备为黄色,127V级及以下设备为绿色。

新购电器设备、升井检修电器设备均应将外观颜色标识列入附加技术或质量要求,井下在用电器设备外观颜色变更应制定规划,逐步实现。

第六条在未实现综合自动化功能的高压设备上操作,应至少由两人进行,并制定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操作断路器前,应检查各类仪表及显示窗的显示是否正常,杜绝盲目操作。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检修时,必须将上一级电源开关断电并闭锁,在开关手柄处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无人值守的地方必须锁住两防锁或派人看管好停电的开关,以防他人送电。

环形供电和双路供电的设备必须切断所有相关电源。

第八条井下电气工作人员要配带便携式瓦检仪。

井下进行电气设备检查或检修时,必须检查作业场所的瓦斯情况,只有在瓦斯浓度小于0.5%时方可进行。

在不停电打开设备端盖和接线盒盖时,只能目测检查,不得进行搬迁、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井下新安装变电所要采用综合自动化保护和远程监测监控系统,实现无人值守。

监控中心要由熟悉供电系统和操作系统具有停送电联系人资格的人员监护和操作。

第十条井下供电系统尽快进行防越级跳闸改造,杜绝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未进行防越级跳闸改造的变(配)电所串供级数不得超过三级。

第十一条井下变电所采用双母联方式,提高分段停电检修的可靠性。

第二章井下高低压停送电

第十二条矿井所有涉及6KV(10KV)供用电的单位必须确定经培训、考试合格的2-5人为停送电联系人,负责本单位所辖6KV(10KV)系统的停送电联系工作。

停送电联系人应在矿机电科备案,不得随意更换、代替。

停送电联系人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矿制定的停送电管理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

2、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或经职业技能鉴定为高级工及以上技术工人等级,热爱本职工作,具有一定的责任心。

3、熟悉本单位供电系统,熟悉电气设备负荷情况和运行方式。

4、具备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和电气设备防灭火知识,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第十三条高压供电系统检修及停送电工作要严格执行“两票”制度。

签发人和许可人要明确工作内容、安全措施和执行情况,不得中途离岗。

有关手续要提前办理,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高压供电系统停送电要由工作票指定的停送电联系人当面联系。

如需采用电话联系方式,须事先确认。

利用电话联系时,联系双方必须互通姓名,明确停送电线路名称和开关用途编号。

严禁传话,严禁约时停送电,严禁采用易引起误会的喊话或声光信号等方式进行停送电联系。

第十五条高压开关停电时,变电所电工接到停电命令后,首先核实要停电的开关。

操作时戴绝缘手套或站在绝缘台上,停电后,要明确断路器是否断开,隔离刀闸是否拉开或小车是否拉出,要有明确断开点。

停电后在隔离刀闸手把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并有专人看管。

第十六条井下高压线路和设备检修时,采区变电所的两回路电源电缆和进线柜停送电要提前一天办理工作票,检修当天检修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代表工作负责人到机电调度进行联络,由机电科停送电联系人通过电话指挥执行停送电操作。

其余高压线路和设备停送电要提前一天办理停送电申请表,到机电调度登记后,由机电调度指挥执行。

第十七条井下低压线路和设备检修时,要提前一天办理停送电申请表并在机电调度登记。

停送电前要向机电调度汇报,经机电调度许可后方可执行。

停电后开关要闭锁、悬挂警示牌并由专人看管。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在进行停送电联系时要指令清晰明确,要使用规定的常用术语。

指令不清楚者,执行人有拒绝执行指令的权利。

第十九条在突发性事故情况下,变电所值班人员应立即汇报机电调度和矿调度。

确认发生过负荷跳闸,经机电调度许可可强送一次,如遇到短路速断、漏电跳闸不得强送,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方可送电,同时做好记录。

因故障造成高开跳闸进而影响到局扇专供停电时,应首先尽快恢复局扇供电。

事故处理后,局扇专供线恢复送电前,应先汇报机电调度、矿调度,机电调度员在通风调度同意后,方可指挥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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