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排水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若干技术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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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若干技术措施

第12章给排水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技术措施

12.1一般规定

12.1.1设计要求

1、住宅给水分户表应设于户外,水表间应有排水措施。

2、毛胚房住宅每个卫生间、厨房及其他用水点给水设计都应有一个配水点,以满足初装饰标准要求;精装修房给水应设计到位。

3、饮用水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生活水箱其顶部与顶板的距离应大于0.8m,箱(池)四周应留有不小于0.7m的检修通道;且排水管道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箱(池)部位的上方。

4、在多专业管线交叉重叠部位应提供管线布置综合图。

5、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

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12.1.2施工要求

1、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2、室外埋地管道应在地面回填夯实后再挖沟敷设,隐蔽时符合相关技术规程。

12.1.4材料要求

1、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

生活给水系统所用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12.2给水、排水管道渗漏

12.2.1设计要求

1、生活给水管材应符合卫生、耐腐蚀和耐压要求。

泵房内加压给水管不应采用塑料管。

2、给水管道上使用的各类阀门的材质,应耐腐蚀和耐压。

根据管径大小和所承受的压力等级及使用温度,可采用全铜、全不锈钢、铁壳铜芯和全塑阀门等。

所选阀门应有型号和规格,阀门选型应根据各种使用要求(用途及位置)选用合适的阀门。

3、住宅热水供应管道应按规范的要求设置补偿措施。

4、给水及热水系统必须明确系统工作压力。

5、生活给水系统竖向分区时,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压不应大于0.45MPa,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动压)不应小于0.05MPa,入户管的给水压力(动压)不应大于0.35MPa。

生活给水不应采用减压阀分区(支管减压阀除外)。

12.2.2施工要求

1、管道穿伸缩缝、沉降缝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2、毛胚房户内管道暗敷应标明管道的走向及位置。

3、室外给水、排水刚性连接管道应设置预防不均匀沉降造成管道或接口断裂等措施。

4、埋地金属管道、金属复合管的防腐措施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

12.2.3检测要求

1、给水管道施工完成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并做好记录。

2、排水管道施工完成后必须进行灌水试验并做好记录。

3、给水管道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通水试验并做好记录。

12.3排水系统防臭、排水管道堵塞或排水不畅

12.3.1设计要求

1、雨水排水设计应根据厦门地区的气候条件,遵循防止有害气体和臭气进入室内、防止雨水倒灌到室内和有利于雨水利用的原则。

2、住宅排水系统应雨、污分流。

厨房排水和卫生间排水应分别设置排水立管。

3、十层(住宅楼层计)及十层(住宅楼层计)以上住宅生活污水立管应设专用通气立管或特殊配件单立管排水系统。

4、通气管不得与风道、烟道连接(除地下人防工程外)。

5、通气管口4.0m以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顶0.6m或引向无门窗一侧。

6、洗衣机地漏应采用防止干涸防反溢的洗衣机专用地漏;厨房、卫生间地面如设置地漏(除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外)应采用密闭地漏,严禁采用钟罩(扣碗)式地漏。

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住宅地漏水封宜采用直通地漏加设存水弯。

7、室内的排水系统在受水口处,应注明水封的位置和选用的水封配件类型。

8、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卫生器具排水管段上不得重复设置水封。

9、空调器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水,且其立管底部应间接排水;阳台雨水立管底部应间接排水,不得直接排入室外雨水检查井。

立管底部间接排水承水口设置位置不应影响交通和造成潮湿。

10、阳台雨水地漏不应设水封,若设水封雨水立管排水能力应按污水立管计算,地面应坡向雨水地漏。

11、阳台排水应根据厦门地区生活习惯合理设置洗衣废水立管。

12、每户阳台均不少于一个防止干涸防反溢洗衣机专用地漏和洗衣池排水承水口;洗衣池排水承水口可接至多通道洗衣机专用地漏,或另设供洗衣池排水承水口,洗衣机专用地漏和洗衣池排水承水口均必须接至污(废)水管道。

12.3.2施工要求

1、管道安装前清理检查,安装完成后及时做好临时封堵。

2、排水管道横管特别是污水排水横管的坡度应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坡度应均匀,坡向正确。

3、仅设伸顶通气管时,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各种功能的通气管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设置。

4、当排水立管在中间层有横向拐弯时,排水支管与排水立管、排水横管连接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3.12要求。

12.3.3检测要求

1、投入使用前进行管道通球和通水试验并做好记录。

12.3.4材料要求

1、选用地漏和管道S弯、P弯等产品的有效水封高度应满足规范要求。

12.4管道安装通病

12.4.1设计要求

1、在室外明设的给水管道,应避免受阳光直接照射,塑料给水管还应有有效保护措施,且设计应明确其防晒、隔热措施。

2、室内给水干管与室外供水总管连接处应有伸缩及剪切补偿装置。

3、屋面雨水篦子不应设于女儿墙外,屋面重力流雨水斗宜采用87型、65型雨水斗,水平式雨水斗严禁平板式排水栓。

4、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的水流偏转角不得小于90°,当排水管管径小于等于300mm且跌落差大于0.3m时,可不受角度的限制。

5、生活水箱(池)进水管当采用浮球阀时不应少于两个,DN50及以上不应采用直接浮球阀,且阀前应设检修阀门;生活水箱(池)应设水位监视和溢流报警装置,信息应传至监控中心。

12.4.2施工要求

1、室外塑料给水管道安装完成后按要求做好防护及隔紫外线措施。

2、卫生洁具排水承接管应采用耐久材料;并做好管口的密封。

3、管道支、吊架应严格按规范要求设置;采用卡箍连接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个卡箍间应设置支、吊架。

管道长度小于3m时,设置1个;管道长度不小于3m时,设置2个。

(2)管道转弯连接处两端应设置支吊架,距转弯接头间距不大于50㎝。

4、金属支、吊架应先清理表面附着物及除锈后做防腐。

5、敷设于外墙的排水、雨水管道的管卡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每隔三层至少设置一个型材支吊架。

12.4.4材料要求

1、室外给水管防晒材料应选用能有效防紫外线的材料。

2、卫生洁具接管应采用耐久性材料(如不锈钢软管、硬质塑料管等)。

3、采用卡箍连接的钢管厚度应符合连接要求。

12.5给排水系统噪声

12.5.1设计要求

1、地下室生活加压泵房宜避开住宅卧室正下方地下室,屋顶消防稳压设备不宜布置在需要安静的房间(如住宅的卧室等)的上下及毗邻的位置;生活加压泵房,屋顶消防稳压设备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采取减振降噪措施。

2、设计应明确水泵隔振装置使用的型号、规格等,水泵基础应避开地梁,水泵进、出水管应采用可曲挠橡胶接头,管道固定应采用弹性吊架及弹性托架,设计应明确其做法或注明套用的图集号及页次。

3、生活水箱(池)进水管浮球阀噪声应采用如下措施进行控制:

一、进水压力不宜大于0.15MPa;二、出水口加装短管使之淹没在开阀水位下500mm或在出水口处安装消能筒;三、浮球阀与进水管保持一定的距离减少液面波动对浮球阀的影响。

4、给排水管道穿越楼板和墙体时,应有隔声措施,其孔口与管道间应采用玻璃纤维、岩棉等材料填充。

5、管道井、水泵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隔声措施设计应明确。

6、加压供生活给水立管及消火栓、喷淋给水系统最高处应设自动排气阀。

7、排水立管不得穿越住宅卧室,并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

12.5.2施工要求

1、管道支、吊架和管道穿墙、楼板处应有防止固体传声措施。

12.5.3检测要求

1、水泵房相邻的套房,必须进行噪声测试。

12.6消防隐患

12.6.1设计要求

1、消火栓箱半埋或暗埋于墙体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不应影响墙体耐火等级要求。

2、管道井或穿墙洞应按消防规范的规定进行封堵。

3、消防系统的阀门应明确采用能明显显示其开启或关闭状态的产品。

12.6.2施工要求

1、严禁给喷头附加任何涂层。

2、安装报警阀组的地面应有相应的排水措施。

3、水力警铃应按设计或规范要求安装在过道或靠近值班室。

12.7给水设备安装不到位

12.7.2施工要求

1、应按要求设置减振装置,并应由监理组织专项验收。

2、橡胶减振垫上下应加设钢板。

3、可曲挠橡胶接头安装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的管道应设置防晃动支架。

5、离心式水泵吸水管应采用偏心异径管与水泵平顶连接。

第13章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技术措施

13.1一般规定

13.1.1设计要求

1、在多专业管线交叉重叠部位应提供管线布置综合图。

2、对与套房相邻的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室等噪声源、震动源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13.2防雷装置的连接(焊接)

13.2.1设计要求

1、五层及以上建筑物屋檐、屋角、屋面四周等易受雷击部位的避雷带不应暗敷。

13.2.2施工要求

1、利用基础内的钢筋作为接地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基础无孔桩的应在基础底筋形成闭合回路。

(2)当基础圈梁顶部埋地深度小于600mm时,应在基础圈梁底部主钢筋焊接形成闭合回路。

(3)暗敷时应使用ø10的圆钢作为接地跨接线。

2、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连接应严格执行02D501-2第16页标准图集要求,严禁与卫生间外的防雷引下线相连。

3、突出屋面的电气设备、金属物等应增设避雷接闪器。

4、水泵房、冷冻机房等应在主体施工时引出两条接地扁钢,以便在设备及动力配电柜就位时做接地。

5、在主体施工时必须引出两条接地扁钢,在柴油发电机、UPS设备就位时,将柴油发电机、UPS中性点与接地扁钢相连接。

6、智能化机房应在主体施工时,就近引出接地线,并与强电接地保护分开。

13.2.3检测要求

1、可采用接地电阻测试仪进行电气连通性测试,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13.3桥架接地

13.3.1设计要求

1、在施工图上标明电缆桥架、线槽不少于两处接地点的具体位置。

施工图应明确要求在强弱电竖井中设置通长接地扁钢,并有不少于两处接地点。

13.3.2施工要求

1、应严格执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第3.4.6条关于电缆桥架、线槽不少于两处接地(桥架、线槽长度超过30m时,每20m-30m应增设一个接地点)的要求。

非镀锌电缆桥架、线槽应用不小于4mm2铜芯线跨接在桥架、线槽之间的连接板。

13.4电气线路连接

13.4.2施工要求

1、PE线严禁串联连接,导线应用缠绕连接或用质量好的压接帽连接。

2、楼中楼上、下层均设配电箱时,应把由电度表箱引来的主PE线同引到上层配电箱的PE线压接到同一铜鼻子后接到首个配电箱PE汇流排。

13.5配电箱安装

13.5.1设计要求

1、用于室外的配电箱应按照防护等级要求选用防水型的户外配电箱。

2、应明确配电箱安装高度及预埋要求。

电表箱至各户配电箱的配管穿过混凝土梁,暗敷时不应破坏混凝土梁的结构安全。

3、当大型配电箱嵌入到墙上安装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以减少对住户的影响。

13.5.2施工要求

1、配电柜、箱内N、PE汇流排应使用不小于4mm厚度的铜排。

2、配电箱、柜内裸露带电部分必须用绝缘板进行有效防护。

3、配电柜、箱内配线整齐,回路标识清晰,进出线缆留有适当余量。

严禁导线在柜、箱内接头或并接。

13.6开关、插座安装

13.6.1设计要求

1、卫生间的建筑空间设计应满足开关、插座安装的安全距离要求。

2、卫生间开关宜设于门外,必须设在卫生间内的开关、插座不应设在0、1及2区内,距预制淋浴间的门口不得小于0.6m。

当其安装在禁区界面附近时,施工图设计应明示控制性定位尺寸。

3、洗衣机、空调及电热水器插座宜选用带开关控制的插座;厨房、卫生间应选用防溅水型插座。

13.6.2施工要求

1、公共部位插座应在主体施工时预留好接线盒,如预留位置与实际使用位置不符,应重新设置一个接线盒。

2、相线应经开关控制;精装修民用住宅严禁装设移动床头开关。

13.6.3检测要求

1、采用插座测试仪器进行插座接线检查。

13.7照明灯具安装

13.7.1设计要求

1、居住建筑中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8.2条的场所应设置火灾备用照明。

2、高层居住建筑防烟楼梯间前室以及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8.3条第5款的场所应设置火灾疏散照明灯。

灯具应设置在墙面上部、顶棚上。

3、消防疏散标志灯的疏散导向应与建筑专业关于疏散方向与安全出口的设计相符合,避免相互脱节。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民用建设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8.3条第6款的场所应分别设置疏散方向标志灯和安全出口标志灯。

疏散方向标志灯和安全出口标志灯的安装部位、疏散方向标志灯的安装间距应符合《民用建设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8.4条的要求。

(2)一类、二类高层居住建筑的安全出口必须设置标志灯,并应沿疏散方向迎面安装,其指示标志应采用“安全出口”。

(3)一类高层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设疏散方向标志灯,并安装在便于人员选择疏散线路的部位。

二类高层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可不设疏散方向标志灯。

(4)当疏散方向标志灯的安装间距接近现行规范要求的最大值时,应在施工设计图明示控制性定位尺寸。

4、火灾应急照明应根据不同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规定,采取相应的配电线路防火措施。

对明敷或吊顶内敷设的管线应在施工图明确其采用的材质和防火措施。

13.7.2施工要求

1、花灯吊钩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且不应小于6mm。

大型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2倍做过载试验。

2、安全出口标志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m,且安装在疏散出口和楼梯口里侧的上方。

13.8电气线路配管

13.8.1设计要求

1、金属导管的壁厚和刚性塑料导管的抗压及抗冲击能力应分别满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8.3.2条和第8.6.2条的规定。

2、室外地下埋设管路不宜采用绝缘电线穿金属导管的布线方式。

在特殊情况下,应满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8.3.9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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