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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析

第一章总论

1.1编制依据

1.1.1环保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修正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4月修正版;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修订;

1.1.2相关规范、文件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1998年;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2015年6月;

(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革委令[2013]第21号);

(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环发〔2008〕82号);

(6)《重点行业二噁英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公告2015年第90号)

(7)《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

(8)《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10)《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03年10月;

(1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年6月;

(1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

2009年2月18日

(1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建城[2000]120号;

(14)“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2003]25号);

(1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1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4号2015年;

(1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保部环发[2012]77号文;

(1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保部环发[2012]98号文;

(19)《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

(20)《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修订;

(21)《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9年;

(22)《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2010年;

(2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7]183号;

1.1.3技术规范、导则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1);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8)《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9)《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213号);

(10)《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城建部、环保部、发改委(建城[2010]61号);

(11)《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

2004年;

(1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

(13)《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76-2006)

(1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

(15)《生活垃圾焚烧炉》CJ/T118-2000;

(1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1.1.4其他基础资料

(1)项目委托书

(2)《莆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后阶段)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2015年9月)

(3)《莆田市医疗垃圾处理厂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2015年9月)

(4)《莆田市污泥干化处理厂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2015年9月)

(5)《莆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

(6)《莆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7)莆田市发改委《关于莆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前阶段)扩建项目核准的批复》

(8)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生物质处理产业化管理处作为莆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扩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莆秀政[2015]46号);

(9)莆田市秀屿区环保局《关于确认莆田市圣元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莆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复函》(莆秀环[2015]8号);

(10)建设单位提供的其它有关环评的资料。

1.2评价目的与工作原则

1.2.1评价目的

通过对拟建项目的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治理措施进行分析,依据国家及本省环保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评价导则,预测、分析拟建项目投产后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程度和范围,论证环保措施的可行性,对项目合理布局、清洁生产提出评价意见,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可行性,为项目环保措施的设计与实施、以及投产运行后建设单位的环境管理,为管理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2.2工作原则

坚持“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本项目建成后的“三废”排放量满足总量控制规划指标的要求,项目的建设满足相关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1.3评价重点

1.3.1评价重点

根据项目的特点、周围环境现状,本评价工作以项目的工程分析为主导,以大气环境、声环境影响评价、环境风险、清洁生产和环保措施可行性分析作为重点,同时对施工期环境影响、水环境影响、生态影响、固体废物影响、总量控制以及公众参与、环境经济损益等进行分析,从环保角度论证项目的可行。

1.3.2评价等级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有关环境评价等级划分规定,确定本次环评的评价等级如下。

(1)大气环境

本项目处于海边围垦区,地形特征定为简单,环境空气质量为二类功能区,建成后主要大气污染物为SO2、NOX、烟尘、二噁英及HCl、NH3、H2S等。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选用SCREEN3筛选模型,对项目排放的污染源的各种污染物进行筛选计算,筛选计算各污染物Pi和D10%结果见表1.3.1。

表1.3.1筛选计算结果一览表

编号

排放源名称

污染

物名称

Cm

(mg/m3)

C0

(mg/m3)

占标率Pi

(%)

Xm

(m)

D10%

(m)

判定评价等级

Q1

3#炉焚烧炉烟囱

SO2

0.0044

0.5

0.88

845

/

三级

NO2

0.0129

0.2

5.38

845

/

三级

PM10

0.0033

0.45

0.73

845

/

三级

HCl

0.0066

0.05

13.18

845

1283

二级

CO

0.0110

10

0.11

845

/

三级

PCDDs

0.011E-9

0.6E-9

1.83

845

/

三级

M1

医疗垃圾暂存库无组织

NH3

0.0054

0.2

2.70

46

/

三级

H2S

<0.0001

0.01

0.21

46

/

三级

M2

污泥接收和暂存间无组织

NH3

0.0649

0.2

32.43

675

二级

H2S

0.0071

0.01

71.27

1030

二级

计算得出:

HCl占标率最大,Pimax=71.27%>10%,与之对应D10%=1030m<5000m,按HJ2.2-200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规定要求,判定本项目大气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大气评价范围为焚烧炉烟囱为中心,5km×5km的矩形区域。

(2)地表水环境

本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垃圾卸料大厅、飞灰处理间、垃圾运输车、厂内垃圾运输道路冲洗污水等高浓度废水,经厂内渗滤液处理站预处理达标后(表1.5.9),与预处理后的医疗垃圾处理废水、污泥干化处理污水、生活污水、实验室、化水车间排水等低浓度污水,通过管道汇入渗滤液处理站后出厂污水管道,送入秀屿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B排放标准,其尾水排入湄洲湾北岸秀屿港秀屿作业区5号及6号码头之间的海区。

因此,水环境影响不定评价等级,仅对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的可达标性以及莆田市秀屿区污水处理厂的可接纳性及对纳污海区的影响进行分析。

(3)地下水环境

本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总体贫乏,区域内乡镇、村庄集中式供水管道通达,居民户接入该自来水管道,作为生活用水,各村民井地下水当地居民普遍作为洗涤用水。

项目所在区非集中式饮用水源准保护区、补给径流区或未划定准保护区的集中水式饮用水水源、补给径流区;非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非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分布区等涉及地下水的环境敏感区。

项目所在区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属不敏感区,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表2“评价工作等级分级表”及附录A,确定本项目地下水环境评价工作等级为

类三级。

(4)声环境

本项目位于秀屿区东庄镇胜利围垦区,声环境功能属2类区。

本项目运营时主要高噪声设备如汽轮发电机、冷却塔、风机、水泵等,均配备消声降噪措施;项目距最近的居民区(东南面)锦山村大于700m,其受本项目噪声影响较小,项目建成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小于3dB(A),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确定本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二级。

(5)生态环境

本项目为本厂三期扩建项目的组成部分,主要在已开工的“在建工程”主厂房内建设,对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影响很小。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有关环评等级划分规定,确定本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

(6)环境风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本项目涉及飞灰(含二噁英类)、氨水等危险性物质,但功能单元危险性物质的数量小于临界量,为非重大危险源,项目所处区域非环境敏感地区,确定本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

1.3.3评价因子

根据本项目的建设内容、工艺特点以及所在区域的环境特点等,对本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的环境影响因子进行识别与筛选,筛选结果见表1.3.2。

表1.3.2环境影响识别与因子筛选矩阵

影响因子

建设期

运行期

建筑物、道路

垃圾焚烧处理

医疗垃圾处理

污泥干化处理

烟气

垃圾

存放

取水

排水

持续

噪声

垃圾

存放

排气

排水

污泥存放

排气

排水

持续

噪声

SO2

▲◆

NO2

∆◆

PM10

TSP

▲◇

HCl

▲◆

二噁英

▲◆

▲◆

▲◆

▲◆

▲◆

▲◆

H2S

▲◆

▲◆

▲◆

▲◆

▲◆

臭气浓度

▲◆

▲◆

▲◆

▲◆

▲◆

水资源

▲◆

▲◆

▲◆

▲◆

地表水

▲◆

▲◆

▲◆

▲◆

▲◆

地下水

▲◆

▲◆

▲◆

土壤环境

环境噪声

∆◇

∆◆

∆◆

城市交通

▲◇

景观

▲◇

备注

▲:

影响程度较小;∆:

影响程度中等

◆:

长期影响;◇:

短期影响。

根据表1.3.2环境影响识别因子筛选,确定本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因子如下:

(1)环境空气

现状评价因子:

SO2、NO2、PM10、CO、HCl、Pb、Hg、Cd、H2S、NH3、二噁英等共12项。

影响预测因子:

NH3、H2S、SO2、NO2、PM10、CO、HCl、二噁英(PCDDs)。

(2)水环境

地表水现状评价因子:

pH、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无机氮、石油类、活性磷酸盐、悬浮物、重金属(铜、锌、铅、镉、汞、砷、六价铬),共14项。

地下水现状评价因子:

pH、高锰酸盐指数、溶解性总固体、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氨氮、硫酸盐、氯化物、氟化物、氰化物、重金属(铜、铅、锌、镉、六价铬、汞、砷)、总大肠菌群等共18项。

(3)声环境

现状评价因子:

等效A声级Leq。

影响预测因子:

等效A声级Leq。

(4)土壤环境

现状评价因子:

pH、铜、铅、锌、镉、镍、铬、汞、砷、二噁英,共10项。

1.4评价范围与环境保护目标

1.4.1评价范围

(1)大气环境:

按照SCREEN3筛选模式估算结果,根据《导则》要求,评价范围为2×2.5km的矩形范围,考虑垃圾焚烧厂较为敏感及本项目周边村庄分布情况,适当扩大评价范围,确定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为:

以焚烧炉烟囱为中心边长6×6km的矩形区域,见图1.4-2所示。

(2)地表水环境:

本项目污水送到莆田市秀屿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地表水环境影响主要分析污水处理厂尾水纳污海域水环境现状和污水送到莆田市秀屿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可行性。

(3)声环境:

为项目用地边界外200m范围内。

(见图1.4-1)

(4)生态环境:

项目用地及其周边半径1000m范围。

(见图1.4-1)

(5)环境风险:

以厂内焚烧炉烟囱为中心、半径3km的区域(图1.4-2)。

图1.4-1本项目声环境、生态环境评价范围

1.4.2环境保护目标

本项目位于秀屿区东庄镇胜利围垦区,厂区周边盐田按当地政府规划废止将不再进行盐业生产,厂区附近无医院、学校、食品加工等敏感目标,与厂区最近的居民集中区锦山村(东南面)相距大于700m。

厂区西面为莆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二期工程和“莆田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程”、莆田市秀屿区污水处理厂,南面为拟建莆田市餐厨垃圾处置场。

本项目环境保护目标主要为厂界周边居民区,具体见表1.4.1、图1.4-2。

表1.4.1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

环境要素

保护目标

人口

(人)

与本项目相对方位

距厂界最近距离(m)

环境功能要求

水环境

污水厂尾水排污口海域(湄洲湾石门澳)

SW

11km

三类功能区

空气环境

 

环境风险

太湖村

4660

NW

1510

空气环境

二类功能区

下尾村

2850

N

967

温东村

6020

NE

1716

西温村

3560

NE

1508

石码村

5050

E

2053

塘边村

3960

SE

2232

锦山村

4100

SE

779

栖梧村

4573

S

2710

营边村

3643

S

1179

东庄村

5575

SW

2145

苏厝村

3884

SW

3444

东庄镇

2183

SW

1800

厝头村

1880

SW

2929

苏田村

2300

SW

3414

堤头村

1860

SW

3566

马厂村

4900

SW

2896

后江村

2920

SW

1779

湄洲湾自来水厂(马厂村)

SW

2896

东庄镇卫生院

S

1187

地下水环境

厂址区域地下水环境

厂界外1000m范围

《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噪声

厂界外200m范围内目前无居民区、学校、医院

厂界外200m范围

2类功能区

生态环境

农产品种植

厂界外1000m(非废改盐田、池塘)范围

/

池塘养殖

盐田

 

图1.4-2评价范围及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图

1.5评价标准

根据莆田市秀屿区环保局《关于确认莆田市圣元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莆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复函》(莆秀环[2015]8号)(附件5),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将执行以下标准。

1.5.1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

本项目所在区域空气环境为二类功能区,执行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NH3、H2S、氯化氢等特征污染物评价标准执行TJ36-79《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中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一次最高允许浓度限值,Hg执行TJ36-79中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日均浓度值;Pb评价标准执行GB7355-87《大气中铅及其无机化合物的卫生标准》。

二噁英评价标准参考执行日本环境省制定的环境标准(即年日均浓度0.6pg/m3)。

详见表1.5.1。

表1.5.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单位:

mg/m3)

污染物名称

取值时间

浓度限值

标准

SO2

年平均

60

ug/m3

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24小时平均

150

1小时平均

500

NO2

年平均

40

24小时平均

80

1小时平均

200

PM10

年平均

70

24小时平均

150

CO

24小时平均

4

1小时平均

10

日平均

1.5(μg/m3)

GB7355-87

二噁英

年日均浓度

0.6pg/m3

日本

NH3

一次

0.2

TJ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H2S

一次

0.01

氯化氢

一次

0.05

日平均

0.0003

(2)水环境质量

本项目污水经厂内预处理后,经管道排入莆田市秀屿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后,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入湄洲湾北岸秀屿港秀屿作业区5号及6号码头之间的海区。

根据《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2011-2020年),尾水纳污海域FJ062-C-Ⅱ属于内湄洲湾三类区,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FJ063-D-Ⅲ属于四类区,执行第三类海水水质标准(见表1.5.2)。

地下水执行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中的Ⅲ类标准(见表1.5.3)。

表1.5.2海水水质标准单位:

mg/L

项目

第二类

第三类

pH

7.8~8.5,

同时不超出该海域正常变动范围的0.2pH单位

溶解氧>

5

悬浮物

人为增加的量≤10

人为增加的量≤100

COD≤

3

4

石油类≤

0.05

0.30

无机氮≤

0.30

0.40

活性磷酸盐≤

0.030

汞≤

0.0002

镉≤

0.005

0.010

铜≤

0.010

0.050

铅≤

0.005

0.010

锌≤

0.050

0.10

砷≤

0.030

0.050

总铬≤

0.10

0.20

表1.5.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摘录)

项目

标准限值

项目

标准限值

pH

6.5~8.5

硫酸盐≤

250

CODMn≤

3.0

氯化物≤

250

溶解性总固体≤

1000

汞≤

0.001

硝酸盐(以N计)≤

20

砷≤

0.05

亚硝酸盐氮≤

0.02

铜≤

1.0

氨氮≤

0.2

铅≤

0.05

总大肠菌群≤

3.0

锌≤

1.0

氟化物≤

1.0

镉≤

0.01

氰化物≤

0.05

六价铬≤

0.05

注:

表中除pH值外,其它单位均为mg/l。

(4)声环境

项目区域环境噪声执行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2类标准,详见表1.5.4。

表1.5.4声环境质量标准(摘录)单位dB

标准类别

昼间

夜间

GB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

60

50

(5)土壤环境

项目区域土壤环境执行GB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详见表1.5.5。

表1.5.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限值

项目

标准限值(mg/kg)

标准

pH

<6.5

6.5~7.5

>7.5

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汞(Hg)

0.30

0.50

1.0

砷(As)水田

30

25

20

砷(As)旱地

40

30

25

镉(Cd)

0.30

0.30

0.00

铜(Cu)农田

50

100

100

铜(Cu)果园

150

200

200

铅(Pb)

250

300

350

铬(Cr)水田

250

300

350

铬(Cr)旱地

150

200

250

锌(Zn)

200

250

300

镍(Ni)

40

50

60

1.5.2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

生活垃圾焚烧炉废气排放执行GB18485-201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见表1.5.6),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二级标准(见表1.5.7)。

《医疗废物分类名录》中的感染性废物,先经高温蒸汽灭菌消毒、达到GB18485-201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6.1条“按照HJ/T228、HJ/T227、HJ/T276要求”后,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要求,可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因此,该类医疗废物,经高温蒸汽灭菌消毒达标后混入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执行GB18485-201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见表1.5.6)。

医疗废物恶臭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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