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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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经济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积极参与学校重大经济决策,促进教学科研事业发展。

第四条学校财务管理的范围:

包括内部财务管理体制、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学校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

二、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是指学校制定统一的财经方针政策,编制统一的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调配学校资金和实行统一的财会业务领导。

集中管理是指学校统筹安排和使用办学经费和各项资金,集中管理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集中管理学校的会计事务。

第六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财务审计处作为学校唯一财务机构,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统一领导学校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八条会计人员。

(一)会计人员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二)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全校财会人员的聘用、调入调出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由财务审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全校财会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业绩档案、后续教育等统一由财务审计处负责管理。

(四)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按《会计法》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否则,任何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五)校内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

(六)保障会计人员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履行会计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三、预算管理

第九条学校预算的内容: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院实行二级预算管理体制,即:

学院对省财政厅的预算为一级预算管理;学院所属各部门对学院的预算为二级预算管理。

第十条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不搞超出学校综合财力的赤字预算。

(二)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

(三)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第十一条学校年度预算的编制:

一级预算由财务审计处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学校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任务及校内各级部门的二级预算,按综合平衡的原则,编制出一级预算方案。

二级预算由各业务部门负责编制,经财务审计处审核汇总后报学校批准。

1.收入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所获得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它收入。

2.支出预算:

①人员经费支出预算编制:

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政策、标准和编制人数计算。

②教学业务费预算编制:

按“条块结合、统一定额”的原则进行安排,根据各系部承担学校教学任务及学生类别和人数,按生均定额标准安排预算支出。

③行政经费预算的编制:

公用经费如水、电、暖等公用支出按往年支出情况和本年度增减因素进行编制。

机关、部、处室等行政部门预算编制,依据各部门编制人数及各项定额计算核定。

④专项经费预算的编制:

由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需要,对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基础设施改造等专项需求,提出专项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由学校根据当年财力分轻重缓急进行安排。

第十二条学校预算的审批程序

由财务审计处提出年度预算方案,报党委会确定。

预算一经确定,在校内具有法律的约束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一)学校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统一领导:

在院长领导下,财务审计处组织实施学校年度预算。

分级管理:

各系部、处室在学校预算核定的经费指标内负责经费收支管理及使用,应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财务工作。

(二)为保证学校预算顺利实施,各部门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收入,不准截留、占用、挪用和拖欠。

不准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三)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学校事业计划有较大变动,需要对预算进行重大调整时,按有关程序审批。

四、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收入是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学校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上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

1、教学服务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和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服务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国家规定应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

以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以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校内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各种活动,需要收费的必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收费,非经批准不得私自收费;学校各项收入应由财会人员或经财务审计处授权的人员收取。

第十七条校内各部门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并按国家批准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和购买票据。

第十八条校内各部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在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前提下,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经费分配后,在核定的指标内安排支出,不允许“坐收坐支“。

五、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第二十条学校的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学校各教学部门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业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研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图书馆、计算中心、网络中心、测试中心、电教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校党政管理部门为完成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学校后勤部门为完成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支出,包括奖贷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医药费和学生活动费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学校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相配比。

(三)自筹基建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学校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建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建计划。

核定的自筹基建资金纳入基建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部门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之外的收入对附属部门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学校及校内各部门支出按经费管理类型分为正常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

正常经费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标准分配给二级部门的公务费和业务费。

正常经费指标分配后,由各部门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

专项经费是指学校用于特定项目或用途的支出,凡与专项经费支出项目或用途不符的支出,均不能在专项经费中列支。

专项经费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或项目负责人责任制,严格目标管理。

对学校年度预算已安排的专项经费,有关部门应按预算指标编制专项经费支出明细计划报财务审计处,并对计划的实施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专用基金的管理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各项专用基金要集中在财务审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其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要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各项支出要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保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各类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并按规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的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应严格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

对学校预算安排的正常经费、专项经费和部门管理经费及按学校有关规定设立的各种基金,建立院长、分管院长经费支出审批制度。

凡符合学校年度预算和部门经费支出计划、单项支出金额在500元以下的支出,由分管院长审批,超过500元的经费支出,由院长审批。

对于未列入预算的原则上不予支出。

六、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流动资产的管理:

流动资产是指一年之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一)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

学校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除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和经学校批准的二级财务机构外,校内各部门一律不得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账户的设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的管理

应收及暂付款是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

借出款是学校借给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或校办产业的周转金性质的款项。

财务部门按规定对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及时清理、收回和结清。

出差借款原则上应在一周内报销结清,采购借款应物到款清,无正当理由超出一个月不还者,以挪用公款追究责任。

对违反规定的,财务部门可在部门经费中扣回或从个人工资中催扣。

存货的管理:

存货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种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并严格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有关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的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俱),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高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物;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

设备的购置,要有经学校批准的购置计划和资金来源,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应有论证报告。

固定资产购置要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省财政组织的政府采购,做到公开透明,管理规范。

(二)财务审计处设立固定资产总账及分类账,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三)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对全校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

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经专家小组鉴定后,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报废或转让。

固定资产报废或转让所取得的变价收入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无形资产的管理: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无形资产的购入、转让要严格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所有无形资产收入、支出要在学校财务审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三十条对外投资的管理: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以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一)学校及各部门对外投资由学校财务审计处统一办理,校办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经学校同意。

(二)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评估确认价值计入学校对外投资价值。

(三)学校对外投资,要使用学校的自有资金。

按国家规定事业经费不得为校办产业及经济实体提供经济担保,学校的一切资产不允许做任何形式抵押。

(四)学校对外投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七、负债管理

第三十一条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二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三条借入款是学校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借贷资金。

未经学校批准,校内任何部门不得向金融机构借款。

第三十四条应付及暂存款是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

学校财务部门应加强应付及暂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第三十五条应缴款项是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等。

学校各部门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延、截留。

第三十六条代管款项是学校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代管款项按财务规定进行管理。

八、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财务监督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法纪的重要保证。

学校必须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三十八条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

学校财务审计处要认真履行对全校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能。

第三十九条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是监督学校各部门在经济活动中是否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时纠正各种违章违纪的行为。

第四十条学校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财务会计业务,对各项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会计人员要严格审核各项财务收支业务,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向领导反映情况。

九、附则

第四十一条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独立核算的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四十三条本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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