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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强调的是,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

等的特征,即虽然税收筹划在法理上没有获得支持,但是税收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抗税等违法行为,它的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只是利用了法律的不健全进行税务安排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从以上可以看出,税收筹划的主要目的是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少缴税。

税收筹划依据的最主要的原理是节税原理。

节税原理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不同的分类采用的筹划方式不尽一致,但是不管怎么分类,其最终目的都是通过应税收入的安排,尽可能的减少应纳税额,使得纳税主体的税负负担最小化或者纳税主体利益最大化。

节水原理主要体现在对政策空间或者法律空白区间的运用,例如不同的税种税率不尽一致、不同的纳税人身份适应税率不尽一致以及其他影响影税基或税率的基本税制因素。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指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其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同胞。

其征税对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的纯所得为计税依据,计税时以纳税人的收入或者报酬扣除有关费用以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费用主要是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例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等。

目前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包括11项,它们是: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根据最新的税法规定,个人所得实行七级累进制,见下表: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

3%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

10%

1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

20%

5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25%

10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30%

27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35%

55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

45%

13505

 

在征收的时候采取三种征收模式:

分类征收、混合征收、综合征收。

三种征收方式在实际操作中相互渗透。

三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案例研究

上面介绍了税收筹划和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知识和概念,下面通过案例研究某些方面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的筹划。

引入案例主人公王某,首先从最严格的假设即最简单的收入开始。

1.假设王先生在某公司工作,只有这一份收入,每月工资4800元,另外还有年终奖。

由于王先生工作积极,预计今年领取年终奖24000

元。

如果没有经过税收安排,则王先生的纳税情况如下:

每月应纳税额=(4800-3500)×

3%=39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24000-3500)×

25%-1005=4120元

总共缴纳税款=39×

12+4120=4588元

税负率=4588÷

(4800×

12+24000)=5.62%

如果王先生预计年终奖会在24000元左右,因此因此而进行税收筹划,并且其筹划方式是把年终奖平均分摊到每个月而不是在最后一个月取得一笔工资以外的收入,则其纳税情况如下:

每个月所得额=4800+24000÷

12=6800元

每个月应纳税额=(6800-3500)×

10%-105=225元

年纳税额=225×

12=2700元

税负率=2700÷

(6800×

12)=3.31%

显然,经过筹划后王先生的税负减轻了69.8%,节省了1888元税额。

2现在放松假设条件即扩大王先生的收入。

假设王先生是公司的熟练技术工人,定期给公司的新员工做培训,每次培训公司支付4800元。

一年培训三次。

我国最新税法对劳务报酬缴纳税的规定为:

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不超过20000元按20%税率征收,一次收入超过20000元的,对应20000元到50000元部分,一招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部分,加征十成。

对应于王先生的情况,他的劳务收入如果不进行税收筹划,需要交纳三次税收,交纳总额=4800

×

20%×

3=2880元

结合1中得到的数字,如果王先生不进行税收筹划,则纳税总额应为:

应纳税总额=2880+4588=7468元

税负率=7468÷

12+24000+4800×

3)=7.78%

现在,王先生进行税收筹划。

由于王先生长期从事对本公司员工进行培训,王先生和本公司进行签约,成为本公司的顾问专家。

这样王先生的劳务收入即转化为工资收入。

每月应纳税额=(6800+1200-3500)×

20%-555=545元

年应纳税总额=545×

12=6540元

税负率=6540÷

3)=6.81%

节省税收额=7468-6540=928元

而如果只筹划年终奖金,全年应缴纳的税额为

应纳税总额=2700+2880=5580元

税负率=5580÷

3)=5.81%

节省税额=7468-5580=1888元

可以看到,王先生签约将劳务报酬收入改成工资收入后节约的税收额反而降低了,说明在当前收入下如果已经把奖金计入工资,再把对公司做培训的酬金计入工资薪金是不能够达到个人税后收入的最大化的。

所以,在年终奖为24000元而三次劳务报酬为14400元的情况下,把两项都并入工资薪金是不明智的。

由于劳务报酬具有更大的确定性:

一年三次,每次4800元,变动具有相对性,现在假设劳务报酬固定,研究计算年终奖和劳务报酬计入工资薪金的临界分布情况。

(1)设年终奖为m(根据我国员工实际工资情况,这里设m≤78000元),则把年终奖和劳务报酬全部计做工资薪金时税负相等的m即为临界点。

从而可得月应纳税额为

[(4800+m/12+4800×

3/12)-3500]=2500+m/12

所以每个月应纳税额为

当m≤24000时,(2500+m/12)×

10%-105=145+m/120

当24000<

m≤78000,(2500+m/12)×

20%-555=m/60-55

两种情况的年缴纳税收为

当m≤24000时,(145+m/120)×

12=1740+m/10

m≤78000,(m/60-55)×

12=m/5-660

(2)现在计算m记入工资薪金而劳务费用不计入工资的情况

每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800+m/12)-3500]=1300+m/12

当m≤38400时,(1300+m/12)×

10%-105=m/120+25

当38400<

m≤78000时,(1300+m/12)×

20%-555=m/60-295

两种情况下年缴税额为

当m≤38400时,(m/120+25)×

12=m/10+300

m≤78000时,(m/60-295)×

12=m/5-3540

(3)再计算m不计入工资总额而劳务费用计入工资总额的情况

每个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800+4800×

3/12-3500=2500元

每个月应纳税额为2500×

10%-105=145元

当m≤20000时,年纳税总额为145×

12+m×

20%=1740+0.2m

当20000<

m≤50000时,年纳税总额=145×

30%-2000=0.3m-260

当50000<

m时,年纳税总额=145×

40%-7000=0.4m-5260

现在确定m的临界值。

首先计算劳务报酬不计入工资情况下的应纳税额等于年终奖和劳务报酬完全计入工资的应纳税额的情况

当m≤24000时,1740+m/10=m/10+300

当24000<

m≤38400,m/5-660=m/10+300

m≤78000时,m/5-660=m/5-3540

计算得m为9600,不符合m取值条件,这说明在假设条件下m存在三个区间:

当m≤24000时,把年终奖和劳务报酬都计入工资进行筹划比只把年终奖计入工资进行筹划要多纳1440元;

m≤38400时,把年终奖和劳务报酬都计入工资进行筹划比只把年终奖计入工资进行筹划多纳(m/10-960)元;

当38400<

m≤78000时,把年终奖和劳务报酬都计入工资进行税收筹划比只把年终奖计入工资进行税收筹划要多纳2880元。

总之,只把年终奖计入工资进行税收筹划要比把年终奖和劳务报酬都计入工资进行筹划税收负担要小的多。

再计算劳务报酬计入工资薪金而年终奖不计入工资薪金的情况,可得

当m≤20000时,1740+m/10=1740+0.2m

当20000<

m≤24000时,1740+m/10=0.3m-260

m≤50000时,m/5-660=0.3m-260

当50000<

m≤78000时,m/5-660=0.4m-5260

计算得m值为10000,同样m不符合取值条件,即m存在三个区间:

当m≤20000时,只把劳务报酬计入工资进行税收税收筹划要比把年终奖和劳务报酬都计入工资进行税收筹划多缴纳0.1m的税收额;

mm≤24000时,只把劳务报酬计入工资进行税收筹划要比把年终奖和劳务报酬都计入工资进行多缴纳0.2m-2000的税收额;

m≤78000时,只把劳务报酬所得计入工资进行税收筹划把年终奖和劳务报酬都计入工资进行全税收筹划多缴纳0.2m-4600税收额。

因为只把年终奖计入工资的税收筹划要比把年终奖和劳务报酬都计入工资进行税收筹划更节税,而把年终奖和劳务报酬都计入工资进行税收筹划又比只筹划劳务报酬更节税,由传递性可知,在存在三种来源的情况下,把只年终奖计入工资薪金进行税收筹划是最能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措施

3.现在继续放松假设。

假设王先生的月工资中有1300元要用于每月的房费,王先生的公司能够给员工提供住房,员工也可以选择自己租房。

如果王先生选择自己租房,那么根据在第二步税收筹划下计算出的最轻税负负担额为5580元,负担率为5.81%。

现在王先生接受公司提供的住房。

根据我国税法,住房公积金是可以从税前扣除的,这样每个月王先生的工资总额为3500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收筹划计算他的纳税负担

总共应纳税额=[(4800+24000÷

12-3500-1300)×

10%-105]×

12+4800×

3=4020元,

税负率=4020÷

3=4.19%

可以看到,经过把房租这一项的税收筹划,王先生缴纳的税收绝对额可以减少1560元,税负率减少38.7%,因此是比较成功的税收筹划。

四税收筹划案例研究结论

由上部分的案例研究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收筹划得当,可以给纳税人节约相当大的一部分税额,减轻纳税人的纳税负担。

但是,如果筹划不当,也很容易出现相反结果,即纳税人纳税负担不减反增的情况。

把案例研究的情况一般化,可以的得出以下结论。

1.当个人取得年终奖抑或是其他一次性所得,比如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时,应尽可能采取延递或者提前纳税的方式,将各个时期的收入水平大致拉平,以取得税收的时间延递价值。

同时,不同的所得适用的税率也不尽相同,这也是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法律空间所在(案例中,由于假设条件的限制节税研究中没有能够清晰的表现这一点),以上的计算也表明我们可以利用这一点来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

2.利用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转换进行税收筹划。

虽然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都使用超额累进税率,但是所适用的税率却不一样,这就为税收筹划留下了法律空间。

案例中由于假设的限制,在文中所分析的案例中,税收筹划措施并没有对劳务报酬所得采取实际筹划,但是在现实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进行分开或者合并,是节约个人所得税、减轻纳税人税负负担的常用举措。

3.当个人所得之中有一部分收入是可以转化为税前费用的时候,应尽可能转化为税前费用,即尽可能的降低名义收入。

因为降低名义收入就等于降低了税率档次,从而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降低名义收入的方法主要与纳税人所在的企业的政策相关。

当企业实行如下政策时,个人可以加以利用降低名义所得:

企业为员工提供住宿,提供米阿尼费医疗,提供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等,这些都能以住房公积等税前费用扣除,从而降低名义所得以达到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的。

结语

本文基于案例的形式,从个人薪金、劳务报酬和降低名义收入三个方面剖析研究了个人所的税税收筹划的可能性和筹划后的节税意义,从这三个方面出发,的出了一些基本结论。

同时,由于本文讨论的案例限制,只能对个人税收筹划进行有限的研究,无法对个人税收筹划做系统性建议,这个工作只有把个人所得情况全部进行研究并进行系统性的综合之后,才有可能做到。

参考文献

1李玉周.《使用税收筹划》(第1版).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第1版).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3月

3计金标.《税收筹划》.(第4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2月

4杨志清、庄粉荣.《税收筹划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

(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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