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借条签名犯法吗_1篇(共3页)15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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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借条签名犯法吗

  伪造借条签名犯法吗

  【网友咨询】

  请问律师,伪造四十万借条的签名,构成犯罪吗?

  【律师解答】

  该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以及涉嫌犯何种罪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来认定。

  如果行为人出于通过诉讼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那么行为人涉嫌诈骗罪,这种诈骗的方式从客观方面看,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并启动民事诉讼,意图通过虚假诉讼使对方为虚假的债务关系承担责任,其行为符合诈骗罪客观方面的犯罪构成,在犯罪理论上这种诈骗方式被称为&;三角诈骗&;。

并且,诈骗数额为4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当然,如果败诉了,属于犯罪未遂。

  如果行为人故意帮助一方当事人伪造证据,根据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行为人可能涉嫌诈骗罪(共犯),也可能涉嫌伪造证据罪。

与一方当事人合谋虚假诉讼的,涉嫌诈骗罪(共犯);受一方当事人欺骗,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帮助伪造证据的,涉嫌伪造证据罪。

  一、诈骗罪的罪名及法定刑: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诈骗罪数额的认定: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三、伪造证据罪的罪名及法定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延伸阅读

  如何区别借条和欠条

  1、含义不同。

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

借条因借贷而产生,有特定的借款事实,是由债权人将自己的钱借给债务人而引起的。

  欠条是对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因买卖、承揽等关系的清算,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

可以说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2、形成原因不同。

借款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等等。

  3、诉讼时效起始期间不同。

未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及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

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属于双方对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第二款第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钱借给债务人时,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4、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不同。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对方如要抗辩很困难,并且要提出相应的抗辩证据。

  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

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

如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象赌博负债形成的欠条依法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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