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教师教辅人员年度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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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教师教辅人员年度考核办法

 

立信人(2004)107号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教师、教辅人员年度考核办法

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教师、教辅人员队伍建设,促进职责规范和岗位责任制的落实,现根据《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教职工考核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全校在编在岗的所有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

二、考核内容

1、教师的考核内容

(1)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占考核内容的20%;

(2)教育教学能力,占考核内容的55%;

(3)科学研究能力,占考核内容的20%;

(4)社会工作,占考核内容的5%。

2、教学辅助人员的考核内容

(1)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占考核内容的20%;

(2)工作实效和服务态度,占考核内容的70%;

(3)科学研究能力,占考核内容的10%。

三、考核等级及基本标准

(一)考核等次

分为优秀、合格(称职)、基本合格(基本称职)、不合格(不称职)四个等次。

其中优秀等级的人员比例不超过本部门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0%。

(二)基本标准

1、教师

(1)优秀: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强烈的工作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勤奋敬业,教学态度认真,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师生公认的好评。

(2)合格(称职):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比较有责任心和责任感,教学态度较认真,完成教学和科研工作量,无教学事故。

(3)基本合格(基本称职):

政治表现一般,教学态度端正,完成基本教学、科研工作量,没有严重的教学事故。

(4)不合格(不称职):

政治表现较差,组织纪律性较差,履行岗位职责差,玩忽职守,未完成工作要求,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教学事故。

2、教学辅助人员

(1)优秀: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强烈的工作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有较强的服务于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的意识;熟悉本岗位业务,独立工作能力较强,勤奋敬业,在教学、科研、业务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师生公认的好评。

(2)合格(称职):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比较有责任心和责任感,工作负责,业务熟练,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3)基本合格(基本称职):

政治表现与业务素质一般,基本适应工作要求,能够完成自己分内的工作。

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一般,没有严重的责任事故。

(4)不合格(不称职):

政治素质或业务素质较差,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履行岗位职责差,玩忽职守,上班时间随意离岗、串岗,工作质量未达到要求,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四、考核的组织实施

各部门成立由党、政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考核小组组长,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的考核工作。

五、考核的基本程序

1、个人述职

教师根据政治思想表现、教育教学、科研、社会工作及今后努力方向等方面进行总结。

教学辅助人员根据政治思想表现、工作实效和服务态度、科研及努力方向等方面进行总结。

2、部门考核

在个人述职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提出考核等次评定的初步意见。

3、院部审定

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考核小组的意见进行审定,根据管理权限,各单位、各部门最后将考核表报人事处备案。

六、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七、本规定由院部负责解释。

附件:

1、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

2、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

为了推行我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科学合理地制订我院教师额定教学工作量标准,准确核算每位教师实际完成教学工作量情况,激发教师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师年度基本教学定额

1.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为9节课/周(在科研考核过渡期后,凡科研工作量减半的教师,其教学工作量定额为12节课/周),每学期以19周计算,按学年考核,每学年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为342标准学时。

科研业绩特别突出者,教学工作量考核标准可适当降低。

2.教师教学工作量以标准学时为计算单位,1节课为一个标准学时,其定义为:

给一个标准班上课完成规定的各教学环节,一个课内学时为一个标准学时。

不同类型的课程(或环节)、不同规模的编班人数,按规定的计算办法折算为标准学时。

3.教师教学工作量含本、专科教学工作量。

教师教学工作量一律以学院每学期下达的开课计划为核算依据,各系部将授课任务书发给每位教师。

4.教师教学工作量含备课、讲授、授课计划、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按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布置作业,一般要求全批全改,某些课程只能部分批改时,批改量不得少于总量的三分之一)、编写习题、考试命题、监考、阅卷、补考(含改卷)等。

每门课程都必须按照教学要求布置作业,作业量不得少于每学分1次。

5.成人教育课时,原则上不计入教学工作量定额(若个别系部总课时不足,成教的学历教育课时可计入教学工作量定额)。

6.课内课时的修正系数:

(1)课程系数

理论课

课*

模拟

实习

课、

实习课

听力课

1.0

0.8

0.8

0.8

0.8

1.2

1.5*

*上机课在计算机教学总学时中按2:

1计算,2为理论课,1为上机课。

*双语课的第一次修正系数为1.5,以后为1.1。

(2)自然班系数

1个班

2个班合上

3个班及以上合上

1

1.6

2.0

(3)选课班系数确定:

学生人数为60人(含60人)以下的为1.0;60人以上,每增加10人,系数加0.1;最高不超过2.0。

(4)体育选课班人数为每班50人及以下。

7.开新课:

新课是指在修订(或微调)教学计划过程中设置的、经教学委员会审批通过的、我校从未开设过的课程。

8.双语教学是指使用原版教材,用外语讲授的课时在50%以上,且用外语进行练习、考试的课程(外语类课程除外)。

双语课的认定必须经教学委员会审批通过。

9.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公式为:

教师周教学工作量=实际课时×课程系数×自然班系数。

10.非授课工作量的核算办法:

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工作量的计算

序号

项目

折合标准课时

1

带队进行假期社会实践

(队员人数不少于10人)

本市天数×1;外省市天数×3

2

指导假期社会调查论文

(每人指导30篇以下,超过不计算工作量)

篇数×0.2

3

指导学年论文

(每人指导20篇以下,超过不计算工作量)

篇数×1

4

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校外毕业实习)

(原则上每人指导不超过10人)

本科:

篇(人)数×4.5

专科:

篇(人)数×2

5

体育晨跑(每学期以13周计算,每周以4天计算)

6位教师×0.5×4天/周×13周/学期

6

高年级体锻测试

4课时/班

二、教学质量考核

1.教学质量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

2.教师必须按照《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教师职责,按期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

积极实施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3.达到教学要求的教学任务计算教学工作量。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以学生测评与专家考核相结合。

所有任课教师每学期都须接受学生的测评。

测评分在前15%的为优秀。

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者,其教学质量考核为不合格:

(1)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

(2)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的,(3)测评分在后2%且低于60分者。

院专家重点对优秀及不合格的教师进行教学质量确认考核。

4.双语教学的课程,同一授课教师的同一门课程,连续两个学期测评分低于75分,或连续两个学期测评分位于课程大类排名后10%,则不能享受双语教学的课程系数,并且从第三学期起不再认定为双语课程。

三、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办法

1.教师完成年度内教学定额,且教学质量考核在合格以上,可以认定完成年度教学工作任务。

2.本办法于2004年9月7日召开的院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2004年12月

附件2: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学院科研工作的管理,为本院各系部和专任教师、专职科研人员的考核、奖励与专任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应聘各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提供科研工作量依据,学院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科研工作量是指院内教学科研及有关部门和人员组织学术活动、从事科学研究的工作成果,它包括各系部组织各类学术活动,专任教师、专职科研人员编撰或翻译学术专著、撰写各类学术论文、承接科研项目、编译教材(含案例、习题集等教学参考资料)等。

第二条科研工作量以“分”为统计单位。

学院根据质量和数量相结合的原则,对本院各系部和专任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已完成的科研工作量进行计分和统计。

第三条科研工作量分为基本科研工作量和实际科研工作量。

基本科研工作量规定相关系部、人员在考核期内应完成科研成果的最低限额,实际科研工作量是指在考核期内相关系部、人员实际完成的科研成果。

实际科研工作量减去基本科研工作量后的正数余额便是超额科研工作量,负数余额则是其未完成的科研工作量。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各系部和在编的专任教师、专职科研人员。

第五条基本科研工作量定额以一年为标准制定,每年的1月1日为起点,每年12月31日为终点。

第二章基本科研工作量定额

第六条专任教师考核期内基本科研工作量定额:

专业技术职务

基本科研工作量(分/年)

教授

28

副教授

21

讲师

14

助教

7

注:

数学、外语、体育等公共课程的教师,若教学工作量为12课时/周,则其基本科研工作量定额按相应职称教师基本科研工作量的50%计算,50%以上部分计算其超额科研工作量。

第七条专职科研人员考核期内基本科研工作量定额:

专职科研人员考核期内基本科研工作量定额为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值的2倍,如有教学任务的则为1.5倍。

第八条系部考核期内基本科研工作量定额:

学术活动

基本科研工作量

学术讲座

副高以上职称人数×1次/年

学术研讨会

2次/年

第三章科研成果的计分标准

第九条若注明作者单位的科研成果,作者单位须注明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第十条论文(单位:

篇)。

 

中国社会科学、SSCI、SCI、EI

56分/篇

CSSCI、ISPT

42分/篇

国内核心期刊

21分/篇

一般学术刊物(有CN和ISSN刊号),公开出版的论文集

14分/篇

一般学术刊物(只有CN刊号)

7分/篇

(1)在《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光明日报》等全国性重要报刊理论版上发表的文章(3000字以上),按CSSCI计算分值。

(2)期刊划分办法以教育部、南京大学公布的CSSCI期刊目录和北京大学图书馆公布的《核心期刊目录》为标准。

(3)译文分值按相应等级分值减半。

(4)凡学术论文系多人合作共同署名发表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各署名人员分值。

第S名得分=

其中:

S为署名的排名;

N为合作人数;

P为论文总得分。

(7)论文以国内外公开发表为准。

内部刊物发表的论文,原则上不列入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专著、教材及其它专业著作

类别

出版社

科研工作量分值

专著

国家级出版社

6分/万字

其他出版社

4分/万字

教材

国家级出版社

3分/万字

其他出版社

2分/万字

(1)列入计分的专著、教材,以公开出版为准。

内部出版的,原则上不列入计算范围。

译著、习题集分值按相应等级分值减半。

(2)担任著作主编、副主编,除本人实际承担的部分计算分值外,主编另加5分,副主编另加2分,其他参编人员按其承担部分计算分值。

(3)再版教材、习题集分值按相应等级分值减半。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

科研项目是指有关人员承接的国内外各学术基金组织以及各级政府机构、学术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包括理论研究、咨询研究及其它应用性研究在内的各类科研任务,其科研成果必须在科研处备案并通过专家鉴定后方可结算科研工作量,跨周期的可进行分摊计算。

分摊比例由项目负责人确定。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的分值

1、纵向课题

国家级科研项目140分/项每万元科研经费加20分

部(委)、省(市)级科研项目70分/项每万元科研经费加10分

上海市教委及相应等级的科研项目28分/项每万元科研经费加5分

校内科研项目14分/项

2、横向课题分值按经费计算,每万元7分。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等级

1.国家级项目:

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国家教育部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国家科委研究项目等。

2.部(委)、省(市)级项目:

指各部委立项课题、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上海市决策咨询课题、上海市科委立项课题、上海市“曙光计划”项目、上海市教委教育科学研究项目(须注明市级课题)等。

3.上海市教委相应等级的科研项目等。

4.校内科研项目:

指学院立项的课题。

5.学会课题:

全国各专业学会课题按教委级课题加10分计算分值,省市级各专业学会课题按院内科研项目加10分计算分值。

6.各类子课题均相应降一级计算分值。

第十五条对于跨年度的研究项目,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分年度计算工作量分值,合计工作量分值不得超过项目分值,项目经费按实际到款金额计算。

第十六条合作研究及其完成的研究成果,由下列公式计算每个成员承担的工作分值。

第S名得分=

其中:

S为署名的排名;

N为合作人数;

P为课题总得分。

第四章科研工作量的考核

第十七条科研工作量考核分为专任教师、专职研究人员个人科研工作量考核和系部科研工作量考核。

第十八条专任教师和专职研究人员科研工作量每年考核一次,每年1月份统计上一年的科研成果。

科研成果可递延一年申报,但每份科研成果只能计算一次科研工作量。

个人填写《个人科研工作量考核表》,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成果或成果鉴定的复印件,由系部收齐汇总后交科研处。

第十九条科研处每年根据个人填写《个人科研工作量考核表》的情况进行统计考核。

第二十条专任教师科研工作量考核按职称和科研成果完成情况分别评定:

1、教授分为A、B、C、D、E、F(F为不合格)六个等级;

2、副教授分为A、B、C、D、E(E为不合格)五个等级;

3、讲师分为A、B、C、D、E(E为不合格)五个等级;

4、助教分为A、B、C、D(D为不合格)四个等级。

其他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依据《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和个人职称及科研成果完成情况分别评定。

第二十一条本院教职员工完成的科研成果按《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系部科研工作量每年考核一次,每年1月份统计上一年的科研成果。

由系部填写《系部科研工作量考核表》并提供相应附件交科研处。

第二十三条科研处每年根据系部填写《系部科研工作量考核表》的情况进行统计考核。

第二十四条系部科研成果考核指标为:

系部教师科研工作量完成程度

系部教师实际完成总分=系部在编各类专业教师、技术人员实际完成科研工作量人数之和。

系部教师应完成总分=系部在编各类专业教师、技术人员应完成科研工作量人数之和。

第二十五条科研工作量的核定、考核由科研处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200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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