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单位两员工执行职务一员工执行职务行为造成另一工作人员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宋培安诉郑州大亚兽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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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单位两员工执行职务一员工执行职务行为造成另一工作人员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宋培安诉郑州大亚兽药

同一单位两员工执行职务,一员工执行职务行为造成另一工作人员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宋培安诉郑州大亚兽药...

【中法码】侵权责任法学·交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认定·责任认定书·责任划分(r110201021)【关键词】民事 侵权责任法学 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 工伤保险【学科课程】侵权责任法学【知识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伤人身损害赔偿【教学目标】掌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含义及基本内容,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责任划分。

【裁判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程序类型】民事二审【案例效力】★★★☆☆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4年第2辑(总第88辑)【案例信息】【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2012)郑民一终字第1437号【判决日期】2013年03月28日【审理法官】胡忠宇张向军李润武【上诉人】宋培安李保爱臧海英宋东原【被上诉人】郑州大亚兽药有限公司臧合英杜兴占运政车队【争议焦点】同一用人单位的两员工执行职务,因一员工行为导致另一员工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在履行了工伤保险救济赔偿后,员工近亲属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责任。

根据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表明,第三人与一工作人员对这起交通事故都有责任,并负同等责任,另一工作人员无责任,因此,对另一工作人员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第三人挂靠在运政车队,以其名义对外进行经营,第三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运政车队应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用人单位已承担了工伤保险救济赔偿的,不承担民事赔偿。

第三人应对另一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运政车队应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答辩状律师代理意见书民事一审判决书民事二审判决书【思考题和试题】1.简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本内容。

2.论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责任划分及认定原则3.浅析工伤的主要种类及工伤认定。

【裁判文书原文】(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民事判决书》上诉人:

宋培安、李保爱、臧海英、宋东原被上诉人:

臧合英、杜兴占、运政车队原告宋培安、宋东原、李保爱、臧海英诉称:

杜兴占和李希君驾驶机动车发生相撞,事故致宋桂燕死亡。

对于赔偿责任各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郑州大亚兽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亚公司)、臧合英、杜兴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办理丧葬支付费等共计487754元,判令新乡市红旗公路运输管理所运政车队(以下简称运政车队)与杜兴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大亚公司辩称:

(1)受害人宋桂燕生前与大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宋桂燕所受工伤,大亚公司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对于该工伤赔偿,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已经判决大亚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234431.32元;(3)大亚公司应当承担的工伤责任与杜兴占承担的民事责任性质不同,原告请求大亚公司与杜兴占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4)本案应当与杜兴占承担连带责任的是运政车队,因事故发生时杜兴占所驾车辆登记在运政车队名下并以运政车队名义对外经营,该车未办理年检、保险,司机无证驾驶,运政车队对该车的运营安全未尽管理责任。

被告臧合英、杜兴占、运政车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7年10月14日,杜兴占驾驶豫g08611圣岳牌大型汽车沿河南省原阳县农行大道由南向北行至黄河大道路口处,与李希君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豫ajc117长安牌小型客车相撞,造成李希君及其车上的乘车人宋桂燕死亡、刘振杰受伤的交通事故。

2007年10月30日原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0735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兴占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未按规定时间年审的机动车,应当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李希君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应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宋桂燕、刘振杰无事故责任。

另查明:

2007年11月29日,郑州市中原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豫(郑中)工伤认字[2007]01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将李希君所受伤害确认为工伤。

2008年3月24日,郑州市中原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豫(郑中)工伤认字[2008]00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将宋桂燕所受伤害确定为工伤。

关于宋桂燕的工伤赔偿,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已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1)中民一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大亚公司支付四原告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234431.32元,判决现已生效。

又查明:

受害人宋桂燕及李希君同为大亚公司职工,豫ajc117车辆车主为李希君,交通事故发生时该二人系履行职务行为。

豫g08611车辆为杜兴占所有,挂靠在运政车队名下经营。

宋培安、李保爱二人系宋桂燕的父母,自2006年起在郑州市金水区陈砦居住生活。

藏海英系宋桂燕的妻子,宋东原系宋桂燕的儿子,随宋桂燕在郑州市生活。

臧合英系李希君的妻子。

2007年度河南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000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1477元,城镇居民消费支出为7826.72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676.41元。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2011)金民一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

一、杜兴占向宋培安、李保爱、臧海英、宋东原支付赔偿金计307384.5元;二、运政车队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宋培安、李保爱、臧海英、宋东原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宋培安、李保爱、臧海英、宋东原提出上诉。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2)郑民一终字143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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