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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1有台阶的建筑入

1:

12

≥1.20

只设坡道的建筑

20

≥1.50

入口

≥1.00

室内走道

室外通路

10~1:

8

5困难地段

7.2.5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符合表7.2.5的规定(图7.2.5)。

表7.2.5不同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

坡度

16

121:

10

最大高度(m)

1.5

1.00

0.75

0.60

0.35

水平长度(m)

30.00

16.00

9.00

6.00

2.80

7.2.61:

8坡道应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7.2.7

坡道面应平整,不应光滑。

7.2.8

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

1.50m(图7.2.8)。

7.3

通路、走道和地面

7.3.1

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

7.3.1的规定(图7.3.1)。

表7.3.1轮椅通行最小宽度

最小宽度(m)

大型公共建筑走道

≥1.80

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

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

≥0.90

居住建筑走廊

建筑基地人行通路

7.3.2

人行通路和室内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不积水。

7.3.3

使用不同材料铺装的地面应相互取平;

如有高差时不应大于

15mm,并应以斜面过度。

7.3.4

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的雨水箅子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

15mm×

15mm。

7.3.5

门扇向走道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面积不应小于1.30×

0.90m(

图7.3.5)。

7.3.6

墙面伸入走道的突出物不应大于0.10m

,距地面高度应小于0.60m。

7.3.7

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与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80m;

2走道两侧应设扶手;

3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0.35m护墙板;

4走道及室内地面应平整,并应选用遇水不滑的地面材料;

5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为弧墙面或切角墙面;

6走道内不得设置障碍物,光照度不应小于120Lx。

7.3.8在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其他地坪有高差时,应设置栏杆或栏板等安全设施。

7.4

7.4.1

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或平开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

2在旋转门一侧应加设残疾人使用的门;

3轮椅通行门的净宽应符合表7.4.1规定。

表7.4.1门的净宽

类别

净宽(m)

自动门

≥1.00

推拉门、折叠门

≥0.80

平开门

弹簧门(小力度)

4乘轮椅者开启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图

7.4.1-1);

5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图7.4.1-2);

6门扇在一只手操纵下应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

渡。

7.5

楼梯与台阶

7.5.1

残疾人使用的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应符合表

7.5.1的规定:

表7.5.1

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

设计要求

楼梯与台

应采用有休息平台的直线形梯段和台阶

(图7.5.1-1)

阶形式

不应采用无休息平台的楼梯和弧形楼梯

(图7.5.1-2)

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突缘为直角形踏步

(图7.5.1-3)。

宽度

公共建筑梯段宽度不应小于

1.50m

居住建筑梯段宽度不应小于

1.20m

扶手

楼梯两侧应设扶手。

从三级台阶起应设扶手。

踏面

应平整而不应交滑。

明步踏面应设高不小于

50mm安全档台(图7.5.1-4)

盲道

距踏步起点与终点25~30cm应设提示盲道(图7.5.1-5)

颜色

踏面和踢面的颜色应有区分和对比。

7.5.2人使用的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表

7.5.2的规定:

表7.5.2

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

最小宽度(m)最大宽度(m)

公共建筑楼梯

0.28

0.15

住宅、公寓建筑公共

0.26

0.16

楼梯

幼儿园、小学校楼梯

0.14

室外台阶

0.30

7.6

7.6.1

供残疾人使用的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道、台阶及楼梯两侧应设高0.85m

的扶手;

设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

0.65m(图

7.6.1-1);

扶手起点与终点处延伸应大于或等于

0.30m;

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

0.10m。

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

定(图7.6.1-2);

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应为

40~50mm;

扶手应安装坚固,形状易于抓握。

扶手截面尺寸应符合表

7.6.1的规定(图7.6.1-3

)。

表7.6.1扶手截面尺寸

截面尺寸(mm)

圆形扶手

35~45

(直径)

矩形扶手

(宽度)

7.6.2

安装在墙面的扶手托件应为

L形,扶手和托件的总高度宜为

70~80mm。

7.6.3

交通建筑、医疗建筑和政府接待部门等公共建筑,

在扶手的起点与终点应设盲文说明牌

(图

7.7

电梯与升降平台

7.7.1

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

7.7.2

候梯厅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7.2

的规定(图

7.7.2)。

表7.7.2

候梯厅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深度

候梯厅深度大于或等于1.80m。

按钮

高度0.90~1.10mm。

电梯门洞

净宽度大于或等于0.90m。

清晰显示轿厢上、下运行方向和层数位置及电梯

显示与音响

抵达音响。

1每层电梯口应安装楼层标志。

标志

2电梯口应设提示盲道。

7.7.3残疾人使用的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3.3的规定(图7.7.3):

表7.3.3

此同时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电梯门

开启净宽度大于或等于0.80m

面积

1.轿厢深度大于或等于1.40m

2.轿厢宽度大于或等于1.10m

轿厢正面和侧面应设高0.80~0.85m

的扶手。

选层按钮

轿厢侧面应设高0.90~1.10m

带盲文的选层按

钮。

镜子轿厢正面高0.90m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

轿厢上,下运行及到达应有清晰显示和报层音

响。

7.7.4

只设有人、货两用电梯时,应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服务。

7.7.5

供乘轮椅者使用的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7.7.5)

1建筑入口、大厅、通道等地面高差处,进行无障碍建设或改造有困难时,应选用升降平台取代轮椅坡道;

2升降平台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

0.90m,平台应设扶手或挡板及启动按钮。

7.8

公共厕所、专用厕所和公共浴室

7.8.1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

的规定。

表7.8.1

公共厕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入口

应符合本规范第

7章第1

节的有关规定。

门扇

7章第4

通道

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宽度不应小于1.50m

1距洗手盆两侧和前缘50mm应设安全抓杆。

洗手盆

2洗手盆前应有

1.10m×

0.80m乘轮椅者使用面

积。

男厕所

1小便器两侧和上方,应设宽度0.60~0.70m

、高

1.20m的安全抓杆(图7.8.1-1)

小便器下口距地面不应大于0.50m(图7.8.1-2)

男、女公共厕所应设一个无障碍隔间厕位。

新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

1.80m

×

1.40m(图7.8.1-3)。

无障碍厕

改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

2.00m

1.00m(图7.8.1-4)。

厕位门扇向外开启后,入口净宽不应小于0.80m

门扇内侧应设关门拉手。

坐便器高0.45m

,两侧应设高0.70m

水平抓杆,

在墙面一侧应设高

1.40m的垂直抓杆(图7.8.1-5)

安全抓杆

安全抓杆直径应为30~40mm

安全抓杆内侧应距墙面40mm

3抓杆应安装坚固。

7.8.2专用厕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2的规定(图7.8.2)。

表7.8.2专用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设计要求

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及城市的主要地段,应设无障

设置位置

碍专用厕所。

应符合本规范第7

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

7章第4节的有关规定。

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插销。

≥2.00m×

(图7.8.2)。

坐便器

坐便器高应0.45m

水平抓杆,在

墙面一侧应加设高

1.40m的垂直抓杆。

两侧和前缘50mm

处应设置安全抓杆。

放物台

长、宽、高为0.80m

0.50×

0.60m,台面宜采用木

制品或革制品。

挂衣钩

可设高1.20m的挂衣钩。

呼叫按钮距地面高0.40~0.50m

处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安全抓杆符合本规范第7.8.1条的有关规定。

7.8.3公共浴室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

7.8.3的规定(图7.8.3-1,

图7.8.3-2)

表7.8.3

公共浴室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章第1节的规定。

7章第4节的规定。

无障碍浴间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插销。

淋浴间不应小于3.50m2(门扇向外开启)。

无障碍淋2

淋浴间应设高0.45m的洗浴坐椅。

浴房

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是1.50m。

淋浴间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和高1.40m

的垂直

抓杆。

1盆浴间不应小于4.50m2(门扇向外开启)。

2浴盆一端设深度不小于0.40m的洗浴坐台,浴盆

无障碍盆

一侧应设洗面盆。

浴间

3在浴盆内侧应设高0.60m

和0.90m

的水平抓杆,

水平抓杆长度应大于或等于

0.80m

4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

呼叫按钮

无障碍浴间距地面高0.40~0.50m

处应设求助呼叫

按钮。

应符合本规范第7.8.1条的有关规定。

7.9

轮椅席位

7.9.1

设人观众席和听众席的公共建筑,应设轮椅席位。

7.9.2

轮椅席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轮椅席位设在便于到达和疏散及通道的附近

(图7.9.2-1)

2不得将轮椅席设在公共通道范围内;

3每个轮椅位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10m×

0.80m(图7.9.2-2);

4轮椅席位的地面应平坦,在边缘处应安装栏杆或栏板;

在轮椅席上观看演出和比赛的视线不应受至遮挡,但也不应遮挡他人视线。

7.9.3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席和听众席的轮椅位数,宜按表7.9.3

的规模设置。

表7.9.3

观众席位数

轮椅席位数

影剧院、音乐厅、礼堂、文化

500~1500

≥2~4

馆等

体育馆、游泳馆(场)

2000~6000

≥4~6

体育场

20000~60000

≥6~10

小型场所、阅览室等

500以下

≥1~2

7.9.4

轮椅席位可集中设置,也可分段设置,但应设无障碍标志,平时可用作安放活动座椅等使

用。

7.10

无障碍客房

7.10.1

设有客房公共建筑应设无障碍客房,其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

7.10.1的规定。

表7.10.1

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应便于到达,疏散和进出方便。

客房位置

餐厅、购物和康乐等设施的公共通道应方便轮椅到

达。

客房数量

100间以下,应设1~2间无障碍客房。

100~400间,应设法2~4间无障碍客房。

(标准间)

400间以上,应用3间以上无障碍客房。

出口及床前过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1.50m(

客房内过道

7.10.1)。

床间距离不应小于1.20m。

客房门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有关规定。

门扇向外开启,净宽不应小于

0.80m。

卫生间

轮椅回转直径不应小于1.50m

浴盆、坐便器、洗面盆及安全抓杆等应符合本规范

第7章第8节的有关规定。

1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

电器与家具2床、坐便器、浴盆高度应为0.45m。

生间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7.11

停车车位

7.11.1

距建筑入口及车库最近的停车位置,应划为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

7.11.2

残疾人停车车位的地面应平整、坚固和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

50。

7.11.3

停车车位的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

1.20m的轮椅通道,应使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

进入人行通道到达建筑入口

(图7.11.3)

7.11.4

停车车位一侧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宽

1.00m的轮椅坡道。

7.11.5

停车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线和无障碍标志,在停车车位的尽端宜设无障碍

志牌。

7.12

无障碍住房

7.12.1

无障碍住房应适用于乘轮椅残疾人和老年人居住。

7.12.2

无障碍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房应设起居室(厅)、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卫生间宜靠近卧室。

7.12.3

无障碍居室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

7.12.3的规定。

7.12.4

厨房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

7.12.4的规定。

表7.12.3

无障碍居室与设计要求

名称

1单人卧室,应大于或等于10.5m2。

卧铺

2双人卧室,应大于或等于7.00m2。

3兼起居室的卧室,应大于1m2。

4橱柜挂衣杆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40m;

其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60m。

5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

1起居室应大于或等于14.00m2。

2墙面、门洞及家具位置,应符合轮椅通行。

停留及回转起居室的使用要求。

(厅)3橱柜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20m;

深度应小于或等于

0.40m。

4应有良好的朝向和视野。

表7.12.4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部位设计要求

厨房应布置在门口附近,以方便轮椅进出,要有直接采光和自然

位置

通风。

面积

1一类和二类住宅厨房应大于或等于6.00m2

2三类和四类住宅厨房应大于7.00m2。

3应设冰箱位置和二人就餐位置。

厨房净宽应大于或等于2.00m。

宽度

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应大于或等于

1.50m。

高度宜为0.75~0.8m

深度宜为0.50~0.55m

操作台3

台面下方净宽度应大于或等于0.60m

高度应大于或等于

0.60m;

深度应大于或等于0.25m。

吊柜柜底高度,应小于1.20m;

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25m。

燃气灶及热水器方便轮椅靠近,阀门及观察孔的高度,应小于

或等于1.10m。

其他

应设排烟及拉线式机械排油烟装置。

炉灶应设安全防火,自动灭火及燃气报警装置。

7.12.5卫生间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5的规定(图7.12.5)。

表7.12.5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位置卫生间应方便轮椅进出。

1坐便器、浴盆、洗面盆(三件洁具),应大于或等于4.50m2。

2坐便器、浴盆、洗面盆(三件洁具),应大于4.00

面积(按洁具组m2。

3坐便器、浴盆(二件洁具),应大于3.50m2。

合)

4坐便器、浴盆(二件洁具),应大于或等于3.00m2。

坐便器、洗面盆(二件洁具),应大于2.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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