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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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章程

海南师范大学章程

(核准稿)

序言

海南师范大学办学历史可追溯至清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创办的琼台书院。

1949年秋国立海南师范学院创建于琼台书院,与琼崖师范学校合署办学,共享教学资源,1952年更名为海南师范专科学校,1983年在海南师范专科学校和海南医学专科学校等校基础上成立海南大学,学校改为海南大学师范部,重新招收本科学生,1986年经原国家教委批准恢复海南师范学院建制,1999年海南教育学院并入海南师范学院,2003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07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更名为海南师范大学,2009年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列为省重点大学,2013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2015年国家教育部同意与海南省人民政府共建海南师范大学。

学校秉承“诚朴担当、敬业奉献”的优良传统,遵循“崇德尚学、求是创新”的校训,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建设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教学研究型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学校事业,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

海南师范大学(简称海师、海南师大)。

英文译名HainanNormalUniversity(缩写HAINNU)。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址设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99号。

学校设有龙昆南、桂林洋、灵山三个校区。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调整办学场所和功能。

第四条学校是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举办并与国家教育部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接受教育部指导和海南省人民政府管理与督导,业务主管部门为海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海南省人民政府任命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和经费,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第二章职责与使命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坚持立德树人,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任务,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条学校坚持“人才强校、质量立校、学术兴校、特色树校”,以教师教育为主要办学任务,以促进海南省文化、教育、科技和经济发展为使命,为海南省基础教育培养优秀教师,为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七条学校设有教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根据国家战略和服务地方发展需要突出学科特色,办出优势。

第八条学校坚持教育改革与创新,培养专业知识扎实、富有创新精神、综合素养好、实践能力强、热爱教育事业的人民教师和具有社会责任感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及高级应用人才。

第九条学校以稳定发展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成人教育,积极开展教师在职培训,根据社会需要举办其他类型的教育。

第十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依规行使以下权利:

(一)制定并实施学校事业改革与发展规划;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和省教育厅核定的当年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科学选拔学生;

(三)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活动;

(四)自主设置专业,调整与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五)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高校、科研文化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政府等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办学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在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范围内,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学习者颁发相应学历、学位、学业证书;

(八)自主聘用和管理人才,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评聘或者处理、处分;

(九)向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及学校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十)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自主管理、使用和经营学校国有资产和经费;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建立健全科学的质量保障和评价体系,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要求,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自由;

(四)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进修、培训制度,为师生员工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创新创业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五)建立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保障教职员工工资福利待遇;

(七)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党务、校务和信息公开制度,实施民主管理;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评价与监督;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生和教职工

第十二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招录、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三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自主开展科学探究,参加学术活动,发表学术成果;

(三)公平获得国(境)内外学习深造和学术文化交流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参加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依法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根据国家及学校的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奖励和资助;

(七)知悉学校建设、改革与发展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发展和教育教学活动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的,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和教职员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维护学校利益和名誉;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学校教育与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就业创业指导与推荐、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对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十七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无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原则依法签订协议接受教育服务。

第二十条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二十一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

(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四)获得德、能、绩、勤等方面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与稳定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改革、发展与稳定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相关利益和荣誉等事项向学校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努力工作,提升自我;

(二)为人师表,尊重学生,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自觉维护学校权益和名誉;

(四)遵守职业道德与学术规范,发展和传播先进科学文化、思想和技术;

(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教学辅助人员的职务,按照国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学校实行全员合同制岗位聘用制度,对各类人员均按岗位实行聘用。

对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专职管理职员岗位聘用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工勤岗位聘用制度。

学校与受聘人员遵循平等自愿原则,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德、能、绩、勤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学、科研、管理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六条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进修教师和外籍教师等,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和帮助。

第四章治理结构

第二十七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中国共产党海南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海南师范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障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审议决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教育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

第三十一条学校党委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委托其他党委委员主持),出席成员为全体党委委员。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党委书记和校长沟通协调制度,加强党委与行政的协调配合。

党委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

第三十四条中国共产党海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

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发展任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设立行政监察机构,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履行行政监察职能,对校内各单位、教职工的履职行为等依法进行监察。

第三十五条学校依法建立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在下列重大事项决策前征求群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一)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教职员工和学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学校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校园现代法治体系建设,推动依法办学和科学决策。

第三十七条学校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学校设立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和组织架构,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教学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人选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的方式产生。

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民主选举程序确定。

学术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与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重大事项超过2/3方为通过。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的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学院(部、系)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评定、授予、撤销和争议处理的最高权力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知名学者、相关校领导和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学校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十条学校根据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部门。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承担校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落实、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服务学校发展战略,服务师生员工。

第四十一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主要领导、前任领导、资深教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代表、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以及学生组织负责人等组成,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

校务委员会就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及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关系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事关教职工根本利益和学校发展长远利益的重要决定等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校务委员会按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置教育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各群众组织在上级组织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四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

(三)制订及修订组织章程;

(四)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四十六条学校设立学生与教职员工申诉处理等专门委员会,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各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学校授权以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学校围绕人才培养中心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与科研单位,包括学院(部)和享有与学院相同权利,履行相同义务的教学系、教学中心、研究中心(院、所)、重点实验室等机构。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第四十八条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根据需要设置系、所、室等学术组织,享有组织办学活动、人事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权利。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

第四十九条学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学院发展规划和管理规章制度;

(二)进行本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并实施教学计划;

(三)负责本学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的聘用及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

(四)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和对外合作活动;

(五)监督教职工履行聘任合同,负责本学院人员的管理与考核,提供工作条件和服务;

(六)负责本学院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七)承担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条院长是本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副院长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院长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一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共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简称“分党委”)或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五十二条学院分党委(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保证监督其贯彻落实;

(二)支持本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本学院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工作,指导所属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员、学生和教职工的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本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工作。

第五十三条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对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策,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正、副院长、分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组成。

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决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根据议题分别由院长或书记主持。

第五十四条学院和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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