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docx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资委、国管局发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我院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院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保证科研、办公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
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资产的购置、调配、使用、处置、评估、移交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为固定资产
一、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固定资产分为五类:
一般设备、交通工具、房屋、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
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电子计算机、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炊事用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二、交通工具,指各类机动车及非机动车。
三、房屋,指我院拥有产权的办公楼、住宅等各类房屋。
四、图书,指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采集的国内外各类图书。
图书不受单价的限制,一律视为固定资产。
五、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院领导的领导下,由资产管理部负责,其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实施,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负责院固定资产实物账的登记管理工作,定期与财务部核对账目,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三、负责院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以及报损、报废的处理及报批;
四、对各二级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公司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二级部门是院资产具体管理单位,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
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2、必须保证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造册,保证账物相符。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八条添置固定资产必须根据院发展规划和需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避免重复购置,积压浪费。
第九条购入、调入、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单,办理有关入库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条新购固定资产一律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集中或分散采购。
持有效采购合同、购货发票(须有单位负责人、经手人签字)到资产管理部办理入账验收手续,入固定资产账之后,凭固定资产增加单,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未经资产管理部办理上述手续的,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基建完工项目必须凭审计部门审计后的工程决算到资产管理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
第十三条对使用部门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各单位可报资产管理部进行处置和调剂。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使用、保管、维修保养、处置,都要有专人负责,按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制度,做到账账相符。
资产管理部建立全院固定资产账,各部门要相应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明细账,准确记录所管范围的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增减变动情况。
资产管理部与各二级部门不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核对工作。
第十六条建立全院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公用房屋管理档案。
对闲置资产进行合理调剂,防止积压浪费。
第十七条全院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要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切实管好、用好院的固定资产。
要妥善维修和保养好自己所占用的固定资产,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和财产的完整,对使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对固定资产的购置、报废及设备管理人员离岗的交接手续附有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本办法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
《固定资产购置实施细则》
《设备报损、报废、回收处理实施细则》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离岗办理交接手续的规定》
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固定资产购置实施细则
为避免在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中的铺张浪费和盲目采购,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特制定本细则。
一、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的规定,各部门在资金落实后,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并将计划报财务部汇总,报主管院长审批。
并按规定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购置计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动。
如发生不能执行或不必执行的情况,要变更计划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小汽车、电梯、计算机、锅炉和复印机等五项商品属财政部联合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联合采购规定。
四、固定资产购置,除政府采购及上级有明确限定的购置方式外,由资产管理部协同各部门采购。
财务结算时,凭购置审批报告、购货发票及入库凭证手续,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资产管理部审核后方可报销。
五、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自行购置仪器设备等物品,财务部门有权不予报销或拒付购置费。
由此形成债务、产生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六、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增补的购置仪器及各种固定资产,属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商品,需上报增补采购预算计划,批复后执行。
七、各部门需购置且在本部门已有相同及相似的仪器设备(正常更新情况除外),应避免浪费和重复购置。
如确属工作需要,必须购置的,需事先写出报告,并提出对原有设备的报废或其他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八、严禁在设备购置和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虚列项目,虚开经费,夹带购置等违反规定的情况,一经查实,将追究责任。
违反党纪政纪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细则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十、本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回收处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我院设备的报损、报废、回收及处理的管理工作,合理利用报废设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及程序
1、单价在800元以下的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部审核批准。
2、单价在800元以上的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部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3、设备报损、报废时,凭经批准后的报废申请到资产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
二、仪器设备报废原则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使用部门可申请报废:
1、已达到设备使用年限或年久失修,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者;
2、由于意外灾害或突发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者;
3、主要部件遗失,无法使用,又不能修配者;
4、修复的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者;
5、凡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属于淘汰或不准使用的产品;
6、运行时对操作者的安全与健康没有保障的设备。
三、院各二级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设备的报损、报废手续,凡需报损、报废的设备必须填报“设备报废、报损技术鉴定表”一式三份,由填报单位、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各一份。
报损、报废的设备要经由有关技术人员及该设备的管理人员参加的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大型、贵重设备的报损、报废应由资产管理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经部门领导批准和资产管理部共同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方可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对报损、报废物资的处理,由资产管理部负责,对报废、报损处理的残值收入扣除拆迁清理费后,余款作为变价收入上交财务部,由院统筹安排用于购置仪器设备,不得挪作它用。
五、院的各类设备(含待报废、积压物资)均为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转让、转卖和处理。
违者,将追究责任。
六、本细则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七、本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离岗办理交接手续的规定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对我院各二级部门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退休、调离、院内调动等离开设备管理岗位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做如下规定:
1、各部门要选派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管理仪器设备,并将管理人员名单上报资产管理部备案。
2、各部门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依照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对本部门所使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调拨、使用、移交和申请报废等进行日常管理,登记造册并落实到个人。
3、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如调离原岗位(退休、出国、调离等),在办理相关手续之前,需办理本部门仪器设备管理交接手续。
4、离岗人员凭资产管理部及有关人员签字的仪器设备交接手续方可到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凡发现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离岗前未办理交接手续,而造成院仪器设备流失的,院将追究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5、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离岗,要将本部门所管理的账、物交接清楚,接替人员要认真核对账、物,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否则,事后出现一切后果由接替人员负责。
6、若离岗人员已将仪器设备借出,且不能及时催还的,应由当事人委托其他同志限期催还,被委托人员要在仪器设备交接手续上签字,如无委托人,当事人必须交付相当于借出设备原值的抵押金。
7、本规定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8、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