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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真实、法律真实

②公正评论

③权威消息来源

公正评论有四个条件:

Ø

必须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

有可靠的事实来源

立场应该公正

评论没有主观恶意

1)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1)概念:

隐私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

•隐私权就是指公民享有的不愿意公开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的人格权利。

3)新闻侵害隐私权构成要件:

1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存在——侵害隐私权的作品已经发表;

侵权作品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

2受害人可以被指认。

3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出现——精神上的痛苦;

财产上的损失

4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人有主观上的过错。

4)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方式

公开宣扬他人的生理缺陷或疾病。

公开他人婚外情。

公开报道他人的性偏好、性取向。

披露某些类型的犯罪的受害人情况。

报道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时任意披露尚未成年的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姓名、肖像或其他足以辨认的资料。

披露宣扬他人恋爱、婚姻、家庭情况等。

披露信件、电话等通信的内容。

披露其他各种个人资料。

5)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抗辩事由

A、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隐私因公共利益而退却”的原则

公开纪录、公开场合、公众人物、公众利益。

B、当事人同意。

C、使报道中的当事人不可辨认

4、新闻传播与著作权

•一般概念:

公民、法人依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科学或文学、艺术等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

(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摄制权(十四)改编权(十五)翻译权(十六)汇编权(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如何理解著作权中的“时事新闻”的概念?

•时事新闻是为媒体报道而采写的单纯事实性消息,仅是对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等新闻要素的简单排列组合,不涉及思想、情感的表达,具有表达上的唯一性,属于公有领域的客观事实,不具有独创性。

•判断一则消息是否属于时事新闻,应具体考察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

•2、图片新闻是否属于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虽然不排除图片新闻,但应该以文字新闻为主。

•除非新闻图片的画面为唯一性表达,否则任何图片都可以体现摄影记者独立的构思,从确定拍摄主题、设计画面、调整角度、到捕捉拍摄时机等,都包含了拍摄者一系列精神创作活动,是极有可能具有独创性的,因此审查图片新闻的独创性时应格外审慎。

•3、如何理解“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本款规定的目的在于允许新闻报道者在用文字、广播、摄影等手段报道时事新闻时,对所报道事件过程中看到或听到的作品在为报道目的的正当需要范围内予以复制。

第四讲

了解南都娱乐周刊是如何对文章姚笛事件进行策划你如何看待,依据在哪

案例讨论:

南都娱乐周刊对文章姚笛劈腿门事件报道

新华社评文章出轨门:

《不能任由“狗仔文化”泛滥》

报道公众人物的新闻操作规范

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报道中,公众人物由于身份特殊,其隐私权的保护可能会有所限制。

记者在报道公众人物的隐私时,必须找到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点,合理把握报道公众人物隐私的度,必须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

若涉及公共利益,在预约采访的要求被拒绝之后,可未经公众人物的同意进行拦截采访。

进入公众人物的私人建筑拍摄采访,要事先征得其许可。

不使用隐藏式摄像机、隐藏式麦克风、当事人未察觉的长镜头、移动电话装置等工具,秘密录制公众人物在私人场合中的活动或谈话。

不公布公众人物的家庭住址、电话或联系方式等。

不假扮其他身份对公众人物进行偷拍,比如服务员、护士、保洁员等,除非报道的内容与公众利益有关。

不以拦截采访、跟踪拍摄等方式干扰公众人物的家人和朋友的工作和生活;

无论是否与公共利益有关,都不侵犯公众人物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和隐私权。

报道公众人物吸毒、违反交通规则、酗酒等事件时,以“编者按”等形式标明传媒的态度,以免误导公众。

二、新闻传播与弱势群体(这一章可以看一下就好,老师课程有讲但没说是重点,看看规范。

报道弱势群体的新闻操作规范

规范一:

关怀

观察采访对象的情绪变化,考虑采访对象心理承受能力,不贸然进行采访,或者以观察方式完成采访。

不以当事人的隐私吸引受众的关注,比如身体缺陷、不幸遭遇中的细节,除非这些细节与报道有直接关联,或者删除后会影响对报道的准确理解。

不以调侃的语气叙述弱势群体的处境。

规范二:

平等

对采访对象不轻视、不怠慢。

采访对象有拒绝接受采访的权利,对其采访或拍照应该先征得同意。

多角度呈现弱势群体的生活和精神面貌,鼓励其积极向上。

规范三:

尊重

不使用歧视性或冒犯身心障碍者的词语,如疯汉、疯女、疯子、狂汉、郁女、躁女、白痴、人魔、不定时炸弹等。

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不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聋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等词语。

未确认前,避免推测地将社会事件发生原因归咎于当事人残疾或身心障碍。

涉及引述带有歧视性的言语时,可以通过加注、声明等方式予以说明。

如《警察戴口罩侦讯艾滋感染者》/1997年5月,英格兰足球队总理接受泰晤士报采访说:

“那些残疾人因为前世的罪孽而现在遭受痛苦。

三、新闻传播与未成年人

把握这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看一下规范

第五讲

•灾难新闻案件新闻自杀新闻这三个很重要。

要了解,可以自己查阅相关报道。

案例:

新闻媒体对MH370失联的报道

《失联航班报道手记:

记者且行且珍惜》(必须看)

《马航失联 

记者在丽都酒店的18个小时》(必须看)

灾难新闻是指关于自然灾害或社会灾害的报道。

•自然灾害:

地震、海啸、台风、传染病等。

•社会灾害:

战争、恐怖事件、空难、矿难、交通事故等。

全面、准确、及时地跟踪报道灾难事件,不刊播有关灾难事件的虚假信息。

•不以救灾成绩掩饰灾情,不夸大灾情,不过度报道同一个灾区

•报道中公布伤亡者名单一般以救灾单位公布的信息为准。

若有疑问,经过查证后在报道中说明。

对数据或事实未经核实,不做揣测性报道。

采访和报道中彰显人文关怀

•采用联合采访方式,减少对遇难者家属的重复情感刺激

•尊重采访对象不接受采访的权利,尤其是对失去亲人者的采访,不强行采访或诱骗采访。

•尊重灾难中采访对象不暴露身份的要求。

•当采访对象出于惊恐状态时,放弃直接接触式采访方式,用其他不打扰的方式采访或放弃采访。

•面对刚失去亲人的采访对象,提问不涉及失去亲人的感受、对亲人的思念等。

•观察采访对象所处的生活状态,不以俯视或冷漠的语气和态度进行采访。

•观察采访对象的情绪及感情波动,随时调整采访进程和提问方式、内容以及语气,必要时放弃采访,不给采访对象带来第二次心理伤害。

•不采访刚被救出的身体虚弱的幸存者。

不把摄像机或相机对准从地下被营救出来的幸存者的眼睛,闪光灯等强光对幸存者眼睛可能造成损害。

•不拍摄采访对象裸露部分身体、衣冠不整的状态。

•对遇难者遗体不使用特写镜头。

•不刊播遇难者的惨烈影像,或对这样的场景做模糊处理。

•不用特写镜头报道遇难者家属悲痛的情绪、表情或声音,对其进行遮挡或模糊处理。

•在灾难事件的延伸报道中,兼顾遇难者家属的心理感受,不突出可能使其受到伤害的内容。

•对于其他国家的灾难事件同样给予关注和人文关怀。

•不以调侃和幸灾乐祸的语气报道灾难

提供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第二十九条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听从现场救援指挥,不越警戒线,不影响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注意保护自身的安全。

•面对危机生命的突发事件,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施救助,后采访

如何看待这种冲突?

•我们知道,生命原则在五条伦理原则中是第一位的。

美国全国新闻摄影师协会前会长威廉·

桑德斯说:

“你首先是人类的一分子,其次才是新闻工作者”。

•在特殊的灾难时刻,如果没有他人而只有记者,直接救人或吁请救援应该压倒记者的采访本职。

•2008年四川大地震之初,有记者在灾区现场听到四周尽是被掩埋者的呼救声,在无能为力之际顿觉自己还忙于采访不但没有意义,甚至是有些卑鄙,因此留下心灵创伤。

•有这种出自人道主义愧疚的记者后来对于一些同行多次采访重伤者、造成二次伤害的行为感到愤怒。

•采访与报道司法新闻时,必须尊重司法独立,维护法制尊严,避免“媒介审判”(trialbymedia)

媒介审判是西方国家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指的是媒体在报道和评论是非时,对于任何审判中的案件失去客观公正的立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主张或反对给嫌疑人或被告人定罪,主张或反对给嫌疑人或被告人判处某种刑罚,其结果是或多或少地影响公正审判。

它的本质就是新闻报道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的行为,用新闻报道来指导法官审判。

如何避免媒介审判?

案件判决前不做定罪、定性报道;

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

对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的言行不做倾向性的评论;

不做诉讼一方的代言人;

评论一般在判决后进行;

判决前发表质疑和批评限于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

•规范二:

尊重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人格及相关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的人格受法律保护,报道不能损害其人格。

不使用人身攻击或侮辱的言辞,如败类、变态狂、恶凶、恶棍、极端恶劣分子、可憎的人、无赖等描述犯罪。

不因为犯罪嫌疑人、罪犯的行为,在言语或行为上蔑视或侮辱其家人。

尊重罪犯、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拒绝采访的权利、表达的权利。

案件侦破过程中不强行采访受害者及其家属、证人。

征得同意采访后,对其采取保护措施,隐匿举报人、证人的身份,包括其姓名、单位、照片等信息,要使其不被亲人或朋友辨识,免遭受可能的打击报复。

拍摄的图像中涉及与案件无关的人员时,应对其进行模糊或遮挡处理,以免误导公众。

对于曾报道的犯罪嫌疑人,在经司法部门判决无罪之后,应对其进行跟踪报道,以更正其社会形象的认知,消除误解。

对于曾经报道过的罪犯,在其他类似犯罪行为的报道中,不做标签化描述,如马加爵第二,马加爵再世等,以免伤害罪犯的亲属。

凤凰卫视《冷暖人生.马加爵身后》

•规范三:

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不美化犯罪行为,不将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英雄化,比如使用冷静、潇洒、聪明、受到很多人的仰慕、逼上梁山等言辞来描述。

不详细描写作案手段和经过,防止被伺机作案者模仿。

不得全文引用案卷内容,不得披露政法机关办案细节,不得暴露侦察手段,不得描述审讯方略、策略、技巧。

不得渲染凶杀、色情、恐怖等情节和场景。

暴力和血腥场面,比如对凶杀现场的细节描写,包括尸体、血迹等不作特写报道。

严格控制绑架、劫持人质、爆炸、投毒、纵火等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报道,特别是不得报道容易诱发犯罪的情节,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同一版面不刊登若干同类犯罪新闻,易给公众造成高犯罪率的印象。

对高发案件在编者按中做一些预防知识的普及。

•规范四:

把握公开与保密界限

不得报道涉密内容,不得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有关保密规定。

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公开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亲属、受害者及其亲属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电话、照片、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

不得公开报道被害人、检举人、证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及肖像。

不得公开侦察人员照片、图像、姓名、家庭住址及其亲属的有关情况。

不得刊播卖淫妇女以及被拐、骗妇女的姓名及肖像,不得披露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种资料。

三、自杀新闻

A、传媒上的自杀新闻会诱发他人的效仿

B、自杀新闻与随后的自杀行为间存在着关联

2、当前自杀报道中存在的问题

对名人自杀大肆渲染

煽情式、渲染式的报道方式

过多描写自杀细节

将自杀原因简单化

缺少反思自杀的报道

在版面编排上常置于显著版位

1)煽情式、渲染式的报道方式

•采用耸人听闻、煽情的标题吸引眼球,比如:

《万米高空割喉———揭开百万富翁自杀幕后新闻》、《夫妻被追债双双自杀老公上吊老婆喝药》、《妻子挨打索要“对不起”丈夫竟举刀自杀》等等。

•部分媒体为吸引眼球,把这些悲剧新闻“闹剧化”甚至“娱乐化”处理,一再刺激、挑逗大众的“窥视欲”。

2)刊登遗书、遗照、现场照片,详尽描写

3)将自杀原因简单化

4)缺少反思自杀的报道

5)在版面编排上常置于显著版位

建议媒体处理自杀新闻时,可参考以下几点:

一、不应刊登自杀者照片或自杀遗书;

二、不应详细描述自杀的方式;

三、不应简化自杀的原因;

四、不应美化或感性化自杀行为;

如将自杀美化或渲染成浪漫的行为,飘然而去、完成了一个传奇、绝色的伤口、含笑跳楼。

五、不应强调轻生者的个人特质、背景或宗教;

六、不应藉报道责备任何人。

1.媒体报道应避免对自杀方法的详细叙述。

研究表明,对自杀方法的描述越详细,对大众负面影响越大。

2.媒体报道切忌把自杀行为描写成扑朔迷离,引人入胜的案例,但也不能过于简单地归结于某一件事引发的悲剧。

3.切忌在报道中暗示自杀是人们面对重大困惑如破产、考试失败或被性虐待时的唯一解脫方法。

4.在报道中应提到自杀者的行为对其亲属和心理上的伤害。

5.将死者称为烈士会导致心理脆弱者误以为社会推崇自杀行为而盲目效仿。

6.客观描述自杀未遂者的健康状态亦可防止盲目模仿自杀行为。

5、结语

自杀的增加有种种社会因素,我们不能单纯的归罪于新闻报导,所谓「诿过于传讯的人」(Blamingthemessenger),自杀新闻报导是否会导致模仿性自杀行为,中外学者的研究也未能确立绝对的因果关系。

但有共识的是,过度渲染有可能引起自杀率增加,而新闻工作者也有社会责任,既不偏不倚,不隐瞒事实,又不为煽情和市场而美化自杀行为。

我们关注自杀现象,但不应炒作自杀个案。

自杀案件的适度报道,可以引起各界关注,而访问社会工作、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可提供深入的分析,找出事件的起因、处理及防范的方法,避免更多的悲剧。

了解一下李天一的事件。

第六讲

•隐性采访(重点)

•论隐性采访的重要性,为什么需要隐形采访,(为了揭露社会真实的现象,便于舆论监督。

之类的)

1、概念

•隐性采访:

又称暗访,是指记者不暴露真实身份(包括假扮其他身份)或采访目的,在采访对象不知情或未同意的情况下进行采访,或采用秘密方式获取信息,如偷拍偷录,并将其公开报道。

•又称暗访、偷拍、偷录、秘拍

2、隐性采访的出现及其发展历程

1885年,英国记者斯蒂德“买一个女孩”写故事,他伪装成买主并成功地从人口贩子那里购买了一个女孩,然后详细地把整个过程写了下来,发表独家报道《现代巴比伦的处女贡品》,开创隐性采访手段运用于调查型报道之先河。

1890年,美国女记者伊丽莎白·

科克伦,以《疯人院的10天》的报道为隐性采访带来莫大的声誉。

2、隐性采访的出现及其发展历程(简单看一下)

隐性采访的负面效应:

•称为降低专业门槛的工具

•媒体的公信力降低

•误导公众,破坏法律规则

•助长社会偷窥之风的蔓延

隐性采访的法律禁区

涉及国家秘密

涉及商业秘密

涉及个人隐私

涉及未成年人、妇女权益

“公共利益”可以作为隐性采访侵权时的抗辩事由

•英国报业投诉委员会将“公共利益”概括为如下三种情况:

•侦查或揭露罪行;

•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防止公众被某个个人或组织的某些陈述或行动所误导。

这些规定可供我国新闻界参考。

隐性采访的边界在哪里?

•隐性采访技巧总被一些人都认为是卑鄙的、侵扰性的、不道德的行为。

•《伦理规约》告诫:

“避免暗中进行的或其他鬼鬼祟祟的信息采集方式,除非传统的公开方法不能产生对公众来说至关重要的信息。

对这些方式的运用应当作为报道的一部分加以解释。

徐迅认为,运用这种方式应仅限于针对公务人员、公共事务、公共场所,这三者缺一不可。

•现在已有不少人普遍认为舆论监督的重点是那些被称之为“公仆”的人物、“窗口”行业和大企业。

对于普通百姓的言行,大可不必运用尖端技术和器材去偷拍偷录;

•即使对那些名人、明星之类的公众人物,媒体也不必过于苛求,因为他们的行为不会对社会公众的行为有多大的影响。

隐性采访中应遵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

1、扮演的角色应该有所限制。

一般说来,记者用以隐身的替代身份,只能是一般公民依法可以充当的角色,比如“菜农”“储户”“乘客”“病人”“顾客”等这些普通公民的角色,记者都可扮演。

不能为了采访而冒充公务身份,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工作人员、警察、军官、法官、检察官、工商管理人员、税务管理人员等。

美国新泽西州法律就规定,“伪装成有公务身份,以引导他人服从这种伪装的权威性身份”,被视为刑事犯罪。

不能以揭露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观目的为由,客观上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如贩毒、走私、拐卖妇女等。

不经允许,记者不能改变其自然性别角色而进入异性的公共活动场所,如集体宿舍、公共浴室等。

2、严禁诱导和设置陷阱记者,引诱他人违法。

主要是指记者在和采访对象打交道的过程中,故意设置圈套,挖掘陷阱,从而引诱对方上当受骗甚至犯罪。

其主要表现为在语言的表述上具有“诱导”的倾向,当然也也括行为。

如伪装成违法犯罪者,如吸毒者、媒客、“三陪女”、人口贩子等用以摄录所需要的资料。

3、在采访手段上,不得非波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的法律禁止的间谍器材。

我国《国家安全法》第2L条明确规定: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对“专用间谍器材”的解释包括“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并规定“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我国《刑法》第284条也有相应的规定: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从这些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在隐性采访小,是禁止使用窃听、窃照器材的,如果使用这样的器材,则为违法。

4、隐性采访中的欺骗有违道德。

在暗访江苏泰兴劣质香肠的采访手记里,记者佳琳和峥嵘这样写道:

“记者经过几天的相处,老板一家已经对我们很好了,但是他们的那种信任,却给我们增添了很大的压力。

分手的时候,老板娘搂着我的肩膀,千叮咛、万嘱咐地邀请我,春节一定去她家过年,她要给我做夹萝卜丝的馒头吃。

那一刻我的眼泪差一点流下来,匆匆地上了车,逃也似地离开了他们的家。

进行造假和劣质食品加工的大部分是“没有多少文化的人”,而且家庭作坊式的造假有着较大的比例。

充当“卧底”的记者们不得不面临“道德”的考验。

“有一天半夜,一名暗访记者给我打电话,说到造假者家里看到造假者的母亲了,跟自己母亲长得特像,他哭了。

三十好几的人哭得很伤心,感觉好像自己很不道德,骗取了人家的信任。

”吴光秋在这种时刻只能跟他的下属“讲讲大道德和小道德的关系,只是讲讲而已”。

就隐性采访谈谈你的看法——可以根据(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

(重点)

付费采访

•传媒或新闻从业者向采访对象支付一定的费用以获得报道所需信息。

通过付费采访方式获得报道被称为付费新闻,也叫支票新闻。

•付费新闻不同于有偿新闻,后者为传媒或记者向采访对象索取费用。

付费采访中的采访对象因接受采访而获得报酬,新闻线人因提供新闻线索而获得报酬。

•对于采访对象而言,付费采访有合理之处:

采访对象接受采访需要付出时间、精力、承担一定的风险等,由此获得相应的回报是可以被理解的。

•但付费采访可能会降低信息的准确性,因为采访对象可能夸大或编造有关信息以获得金钱

•付费采在采用付费方式前,记者要考察这种方式是否为唯一的选择,如果有其他方式可以获得同样的信息,那么付费方式不宜采用。

•记者同时也要考察这种采访方式所获得的信息是否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

如果与公共利益无关,那么付费采访不宜采用。

•记者在付费采访前要得到所服务传媒的书面许可,并代表传媒与采访对象签订书面协议;

采访结束后妥善保存原始采访资料,并提供一份完整资料给传媒采编部门备份

付费采访的规范:

•在采用付费方式前,记者要考察这种方式是否为唯一的选择,如果有其他方式可以获得同样的信息,那么付费方式不宜采用。

采访结束后妥善保存原始采访资料,并提供一份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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