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锈钢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样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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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钢
1总则
1.1为了做好食品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依据《中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行政许可法》、《中国食品卫生法》、《中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措施》等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管理食品用工具等制品,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食品用工具等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列入生产许可管理食品用工具等制品。
1.3本实施细则适适用于使用不锈钢材料和铝及铝合金材料制成和食品直接接触餐具、厨具、炊具、器皿类产品。
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食品用工具等制品产品包含2个单元8个品种(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公布目录。
表1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食品用工具等制品目录
产品分类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规格种类
产品标准
工具类
不锈钢制品
1.不锈钢餐具
刀、叉、匙、其它餐具
GB/T15067.2-1994不锈钢餐具
2.不锈钢厨具
菜刀
QB/T1924-1993菜刀
勺、铲
QB/T2174-1995不锈钢厨具
3.不锈钢炊具
锅、煎炒锅
QB/T1622.5-1992不锈钢器皿锅
复底锅
QB/T1622.6-1992不锈钢器皿复底锅
壶
QB/T1622.5-1992不锈钢器皿壶
4.不锈钢器皿
不锈钢真空保温容器
QB/T2332-1997不锈钢真空保温容器
杯
QB/T1622.8-1992不锈钢器皿杯
盘
QB/T1622.9-1992不锈钢器皿盘
盆
QB/T1622.10-1992不锈钢器皿盆
盒
QB/T1622.11-1992不锈钢器皿盒
桶
参考
GB/T13252-钢提桶
其它类
QB/T1622-1992不锈钢器皿
铝及铝合金制品
5.铝及铝合金餐具
匙
参考GB/T15067.2-1994不锈钢餐具
6.铝及铝合金厨具
参考QB/T2174-1995不锈钢厨具
7.铝及铝合金炊具
QB/T1957-1994铝锅
铝壶
QB/T1691-1993铝壶
8.铝及铝合金器皿
铝背水壶
QB/T1921-1993铝背水壶
参考QB/T1622-1992不锈钢器皿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品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办事机构。
2.3国家质检总局指定产品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食品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跟踪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改变,立即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意见和提议;
组织培训省局企业宣贯师资、生产许可审查员和审查组长;
配合省局对生产企业进行实施细则宣贯;
生产许可工作抽查;
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审查机构负担单位另文公布。
2.4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检验机构负责食品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强制检验、和企业检验能力比对工作。
检验机构负担单位另外公布。
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受理;
在审查机构配合下对企业进行实施细则宣贯;
组织企业实地核查;
汇总企业申请及审查材料和生产许可监督和管理工作。
2.6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监督检验工作。
3生产许可程序
3.1申请和受理
3.1.1申请生产食品用工具等制品企业应该含有以下条件:
3.1.1.1有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该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产品;
3.1.1.2有和所申请生产产品相适应专业技术人员;
3.1.1.3有和所申请生产产品相适应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1.1.4有和所申请生产产品相适应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1.1.5含有健全有效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3.1.1.6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3.1.1.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严禁投资建设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情况;
3.1.1.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它要求,还应该符合其要求。
3.1.2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该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除尤其要求外,均为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审查机构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
3.1.2.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3.1.2.2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1.2.3企业生产使用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安全卫生要求《企业自我申明》;
3.1.2.4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3.1.2.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内容应包含产品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产品使用环境、使用温度、图示及警示内容;
3.1.2.6法律法规要求需要提交其它材料。
3.1.3申请受理
3.1.3.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应该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经过补正达要求,应该一次性通知企业需要补正内容,并于当场或在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逾期未通知企业,视为受理申请。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不予受理申请,并应该自收到申请或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2试生产
3.2.1申请企业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能够对申请取证产品组织小批量试生产;
3.2.2企业试生产产品,必需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检验机构依据对应产品审查细则要求批批检验。
检验合格,应该在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3.2.3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企业应该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试生产。
3.3实地核查
3.3.1审查机构应该于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寄(送)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制订企业实地核查计划,组织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审查组通常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且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一样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审查组应该填写《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在实地核查前5日内通知企业。
企业应该配合审查人员工作。
3.3.2审查组应该根据《食品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措施》(见4.3)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写《企业实地核查统计》和《企业实地核查汇报》,企业责任人应该在《企业实地核查统计》上签字认可。
核查时间通常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施组长负责制。
3.3.3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汇报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
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核查统计和核查汇报),留存企业立案(复印件),并向企业说明:
该企业审查全部合格(包含抽样检验)后,企业所取证书内容(包含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内容);
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审查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发出《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3.3.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用工具等制品生产监管部门应该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3.3.5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企业,应该主动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3.3.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审查工作终止,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4产品抽样和检验
3.4.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审查组应该依据《食品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见4.4.1),抽、封样品,填写《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一式四份,通知企业全部负担产品检验任务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络方法,由企业自主选择,并通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送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4.2检验机构应该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汇报》一式三份(审查机构、企业、审查中心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要求期限。
3.4.3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企业,应该主动配合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3.4.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5审定和发证
3.5.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该根据相关要求对企业申请书及申请材料、营业执照、《企业实地核查统计》、《企业实地核查汇报》和《检验汇报》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不包含产品检验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寄(送)审查机构。
3.5.2审查机构依据每家企业全部上报材料复核结果填写《审查意见书》。
3.5.3审查机构将同批企业材料汇总复核结果填写《审查汇报书》。
审查机构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不包含产品检验时间)内将《审查汇报书》、《审查意见书》、《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企业实地核查汇报》、《检验汇报》原件各一份报送审查中心;
审查机构应该将企业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统计》、《企业实地核查汇报》和《检验汇报》等原始材料存档备查,保留期限为3年;
3.5.4审查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0个工作日(不包含产品检验时间)内完成对上报材料审查,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3.5.5国家质检总局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包含产品检验时间)内做出是否准予生产决定,准予生产,应该自做出准予生产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
不准予生产,应该自做出不准予生产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5.5国家质检总局统一以公告、网络()方法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目。
4审查要求
4.1基础生产步骤和关键工艺控制
4.1.1基础生产步骤
4.1.1.1不锈钢制品基础生产步骤
4.1.1.2铝及铝合金制品基础生产步骤
申证企业应制订产品生产步骤,并制订对应程序文件。
4.1.2关键工艺控制
企业应对以下关键控制步骤制订操作程序:
4.1.2.1复合底加工工艺参数控制。
适于复底锅生产企业。
4.1.2.2焊接(铆接)过程控制。
4.1.2.3热处理工艺参数控制。
适于刀具生产企业。
4.1.2.4表面处理工艺参数控制。
4.2企业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4.2.1企业必备生产设备
食品用工具制品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见表2。
表2食品用工具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
序号
必备生产设备
1
不锈钢制餐具
冲床
和申证单元产品相适应生产工装
剪切机
焊接或铆接设备
清洗生产线
抛光机
热处理设备(适于刀具生产企业)
2
不锈钢制厨具
3
不锈钢制炊具
油压机(拉伸机)
复合底加工设备(适于复底锅生产企业)
4
不锈钢制器皿
5
铝及铝合金餐具
表面处理设备
6
铝及铝合金厨具
7
铝及铝合金炊具
8
铝及铝合金器皿
注:
对购置半成品加工成型企业,企业应含有对应工序要求生产设备。
4.2.2企业必备检测设备
食品用工具企业必备检测设备见表3。
表3食品用工具生产企业必备出厂检验设备
出厂检验设备
备注
不锈钢餐具
1刀强度测试装置,2硬度计(洛氏硬度计TH320)
适于生产刀具企业
3叉、匙等强度测试装置
适于生产叉、匙企业
4表面粗糙样块(或表粗测量仪)(3P),5游标卡尺(0-150mm),6手柄连接牢靠度测试装置
不锈钢厨具
1刀具锋利度测试仪
2表面粗糙样块(或表粗测量仪)(3P),3游标卡尺(0-150mm),4硬度计(洛氏硬度计TH320),5手柄强度测试装置,6拉力试验机(牢靠度),
不锈钢炊具
1.压力表2砝码(1kg)3.钢直尺(0-600mm)4.塞尺(3P)5.表面粗糙样块(或表粗测量仪)6.游标卡尺(0-150mm)7钢卷尺(0-3.5m)8.烘箱(101A-2)9.温度计(0-300℃)10秒表(JG15)11千分表(0-3mm)
不锈钢器皿
1.砝码(1kg)2塞尺(0.05-1mm)3秒表(JG15)4.衡器5.钢直尺(0-600mm)6.表面粗糙样块(或表粗测量仪)(3P)7.游标卡尺(0-150mm)8.保温效能测试装置(适于真空保温容器生产企业)9.温度计(0-300℃)10.钢卷尺(0-3.5m)11深度卡尺(0-500mm)
1.匙强度测试装置,2.游标卡尺(0-150mm),3.温度计(0-300℃),4.秒表(JG15)
1.拉力试验机(牢靠度),2.游标卡尺(0-150mm),3.钢卷尺(0-3.5m)
1砝码(1kg),2手柄强度测试装置,3测厚仪,4秒表(JG15),5游标卡尺(0-150mm)
适用锅类生产企业
1手柄强度测试装置,2砝码(1kg),3秒表(JG15),4游标卡尺(0-150mm),5炉具
适用煎炒锅类生产企业
1深度游标卡尺(0-500mm),2量杯,3测厚仪,4.游标卡尺(0-150mm),5钢直尺(0-600mm)
适用壶类生产企业
1.游标卡尺(0-150mm),2.钢直尺(0-600mm),3.砝码(1kg),4钢卷尺(0-3.5m)
适用杯类、铝背水壶类、盘类、盆类、盒类、桶类、
对购置半成品加工制成品企业,应含有对应出厂检验设备。
4.3 食品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措施(见附件)。
4.4 食品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
4.4.1食品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房内,从已检验合格产品中抽取样品,所抽样品应选择工序相对复杂,检验项目覆盖面相对较广产品品种进行抽取。
依据申证企业申证产品单元中类别(餐具、厨具、炊具、器皿)抽取对应类别产品。
生产企业所包含产品类别在抽样时全部应覆盖,各类别选择一个经典产品抽取。
以相同原料、同一工艺条件生产同一类型成品为一个检验批次。
按表4中要求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进行抽样,表中所列抽样数量为一份样品数量。
共抽取两份样品,一份送检验机构检验,一份留企业备查。
审查组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对被抽查样品确定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后送检验机构。
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署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检验所用样品应该在7日内送达成检验机构。
表4食品用工具制品抽样基数和抽样方法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不锈钢餐具-刀
≥200把
随机抽取72把
不锈钢餐具-叉
随机抽取72把
不锈钢餐具-匙
不锈钢餐具-其它餐具
不锈钢厨具-菜刀
≥100把
随机抽取15把
不锈钢厨具-勺
随机抽取40把
不锈钢厨具-铲
不锈钢厨具-其它类
9
不锈钢炊具-锅
≥100口
随机抽取18口
10
不锈钢炊具-复底锅
11
不锈钢炊具-煎炒锅
12
不锈钢炊具-壶
随机抽取18把
13
不锈钢器皿-杯
≥100个
随机抽取18个
14
不锈钢器皿-真空保温容器
15
不锈钢器皿-盘
16
不锈钢器皿-盆
17
不锈钢器皿-盒
18
不锈钢器皿-桶
19
不锈钢器皿-其它类
20
铝及铝合金餐具-匙
21
铝及铝合金厨具-勺
22
铝及铝合金厨具-铲
23
24
铝及铝合金炊具-锅
25
铝及铝合金炊具-煎炒锅
26
铝及铝合金炊具-壶
27
铝及铝合金器皿-杯
28
铝及铝合金器皿-铝背水壶
≥200个
29
铝及铝合金器皿-盘
30
铝及铝合金器皿-盆
31
铝及铝合金器皿-盒
32
铝及铝合金器皿-桶
33
铝及铝合金器皿-其它类
4.4.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4.4.2.1不锈钢制品检验项目
不锈钢餐具、厨具、炊具、器皿产品发证检验和关键控制检验项目分别见表5-表15。
表5不锈钢餐具-刀、叉、匙及其它餐具产品检验项目
项目名称
发证检验
关键控制检验
技术要求
判定数组
n;
AcRe
牢靠性
√
GB/T1506.2-1994中5.5条款要求
6;
13
45
耐腐蚀性
GB/T1506.2-1994中5.3条款要求
抗热变形
GB/T1506.2-1994中5.8条款要求
4;
硬度
GB/T1506.2-1994中5.6条款要求
卫生要求*
GB/T1506.2-1994中5.1条款要求
2;
01
不锈钢材质*
G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