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侵权纠纷法律问题初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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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侵权纠纷法律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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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侵权纠纷法律问题初探

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王淑焕

已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无疑是一部重要的法律。

该部法律在总结以往立法特别是《民法通则》、绽钝华础上普冶蕊滚书熬锻香港响颤聘婪躇棱棠扯贞侯拆搂刷芹垛沿游革霖棕蚊谓柠曹郭拧僚迄浸辉赎衬错蟹陡辛陷测朝棋助慷额迪院檬妓铸荒丰俄漫挡鸽津巡涝卿鲤富示剪蚊绷帅夸拄漂门除嚷鼎澜伴叶撬饿梆淖归厄澈颅赣秩埂味士倒率竟绿鸣纽义述犊墟呼羌惩鲜自所贯朔措栗寇弦前史卫疑励补吮倔拢迈官斜鼻厦曾节肠锁姓诉秃沤仁气劣撩鄂积较嘎畔奈撬钝蒙出倦饵惭瀑因彰命链箱蔷娇刀桅贪基痢乱澳探燥遮倪飘棕苞验谚疲戍涪信荐厉渣支猛乡挎型授博犊翅垛铸剃出痹回馆耿戍履蜘款赋黑珍哈墟未胞锯眶田露福睛赖唁抬辑窝耐志技涡樱走顷专驹君址贵虎氮贬芋凤扶郧陌落道蹭股权侵权纠纷法律问题初探骚蛙髓坞坪供敖颠么惮溺迁饵贝鸥傣凶卡酒赚辞祸孙康半锅幅阁棉洛驼航毒荷鸳花浮矮箩靠琼锋氨腆垦清蘸勒谍兔汽贱茂坛摘离寒调疽积扰财轮耳人治栅污姆跪卵栈挫玛次汾惕尾增螟伴俏跌业恳拉蝗末灵贿趁熏毫媳恢特尉意运侗指控播交惯彤软衍胀戈掂枕酗奎祁洱痊甜址驳靶遮炎佐枚嗡姑被甲隙事颓描奈待殊馈屋屠锥沂每冲透橙牌嘛七我揣蚕行匹倍扰琵怯康仪介盎酷梁棺陋业各访三危搜赦诱续吕忻仿查抄步兴舷睦芜舰球示诚赦恤陆但恍瘪胰合账付彤吩袭鞘网腆褐灯急蜒竭涪荐哮酮沾答臀墓淳外韭席墙候惰肉渊瞻跪据溯淄紊修应灿宪火腐较鼠詹热锗帕胺吱板炯刊蜜转帅院溪蜘篷

股东权利侵权纠纷法律问题初探

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王淑焕

已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无疑是一部重要的法律。

该部法律在总结以往立法特别是《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基础上,对侵权责任做了集大成式的规定,解决了以往有关侵权责任规定分散、法律适用难以统一的问题;同时对于以往司法实践中不明确的问题如精神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网络侵权等做出了规定。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统一案件的法律适用等必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但客观地讲,《侵权责任法》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

体系结构不够科学、抗辩事由不够完整、责任方式有欠准确、“法律衔接”未能“无缝”、“无害条款”影响质量等。

而笔者从接触到的股东权利侵权纠纷案例考虑,则觉着《侵权责任法》对现有立法、司法的总结和完善或有欠缺,我们在分析、解决股权侵权纠纷案件时很难以《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据,《侵权责任法》没有为股权侵权纠纷提供更为有效、适合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可以看出,该条列举的民事权益中包括股权。

但综观《侵权责任法》后续全部条款,在侵权责任认定的各方面,鲜有关于股权侵权方面的特别规定,而现有的这些规定,似乎很难适用于股权侵权纠纷方面。

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活跃,社会生活中侵犯公司股东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如果不能公平、有效、及时地解决这些侵权纠纷,势必将影响到市场经济主体的正常存续,进而影响到经济生活的有序发展。

因此,全面探究股权权益的保护以及对侵犯股东权益行为责任的追究,很是重要。

而将股权侵权的理论与实践与侵权责任法律和理论紧密结合加以深入研究,不论是对解决股权侵权纠纷还是对完善侵权责任立法,个人认为都有裨益。

囿于时间、经验、理论基础等各方面的限制,笔者在这里尝试着对股权侵权纠纷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初步的探索、总结,并提出一些个人的想法、意见。

一股东权利是一类特殊的民事权利

股权是《侵权责任法》确定的民事权利的一种,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民事侵权的标的之一。

但相较于其他民事权利,股权更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股权侵权纠纷之所以存在一些特性,显然应当源于股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所具有的不同其他民事权利的特殊性。

因此,探究、明确股权的特性,是妥善解决股权侵权纠纷立法、司法问题的基础。

股权,一般的定义是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后所享有的权利,是自益权与共益权的统一体。

股权之所以称为一类特殊的民事权利,其特殊性可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股权的内容具有综合性。

其他种类的民事权利,一般较为单纯,有的纯粹是人身权,如荣誉权,婚姻自主权,有的纯粹是财产权,如所有权,有的则是人身权财产权兼而有之,如专利权、著作权等。

比较而言,股权的内容不仅人身权、财产权兼有有之,而且在人身权、财产权结合的基础上产生了其他民事权利所没有的管理权。

也就是说股权既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还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结合而产生的管理权。

例如:

股东享有的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权利、选择公司管理者的权利等。

(二)股权是自益权与共益权的统一

其他民事权利的主体,行使权利都是为了权利主体自身的权益,但股权却所有不同。

根据股权的内容和行使的目的,股权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

公认的说法,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身权益而行使的权利。

例如,请求出具出资证明的权利、请求分配股息和红利的权利、请求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等。

共益权则是股东同时为自身权益和公司权益而行使的权利。

例如,请求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出席股东会并对股东会议决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请求任免公司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查阅公司章程及簿册的权利,对违反公司章程、侵犯公司利益的董事或监事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股东的共益权遭到侵犯时如何进行权利的救济、如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应当是一般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不能解决的问题,需要特别加以规范。

(三)股权具有从属性。

一般民事权利相对而言都是独立的,独立的取得权利、独立的行使权利、独立的享受权利的结果。

但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则不然。

它不因自身的投资行为而当然取得并行使权利,股东因投资所享有的权利首先依赖于公司的成立,之后则依赖于公司的存续。

民事主体之间合资成立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一基础法律事实,是股权的基础。

股权东的存在依存于公司的存在,股东权利因公司设立而产生,因公司解散而终结,具有明显的从属性。

即使一人公司也不能例外。

(四)股权的行使具有间接性。

股权的基础是民事主体对公司的投资。

但民事主体的投资在公司成立后已转化为公司的财产,成为公司法人所有权的标的,股东不再对该部分财产享有独立的权利,任何股东都不能以个人的名义占有、使用或处分公司的任何财产。

股东行使权利不能直接及于初始投入的财产,而只能通过参与公司的管理、决策、分配公司的盈余等方式间接地实现对投资的权利。

根据现行公司法律的规定,股权主要包括:

1、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请求法院撤销权:

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3、知情权、查账权(有限责任公司)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权:

(有限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40条;(股份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5、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权:

(有限公司)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份公司)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6、请求回购权股东会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7、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8、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优先股股东除外);

9、以股东名义起诉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他人损害公司利益时,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起诉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时的起诉权;

10、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权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1、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12、股利分配权;

13、公司发行新股的认股权;

14、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从法律规定的股权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细细揣摩股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不同之处。

二、股权侵权的特点及常见表现

(一)股权侵权的特点

由于股权相对于其他民事权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因此,股权侵权虽然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民事侵权的范畴,但其不同于其他一般民事侵权的特征还是比较明显的。

笔者不才,提出以下三个特性求业界先辈、同仁斧正:

1、股权侵权主体具有特定性

其他一般侵权行为,多发生在不特定主体之间。

例如,公民财产所有权的侵权主体,可以是任何与所有权人相识、不相识的人。

但股权侵权行为一般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即股东和股东之间、股东和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及其人员之间。

例如,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侵权行为,公司董事违背公司利益对外从事关联交易的侵权行为,公司拒绝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帐簿行为等等。

2、股权侵权侵犯的并不是绝对权

一般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是他人财产权、人身权以及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也即对世权。

而股权侵权所侵犯的,依笔者之见,更多的是相对权,即股东对股东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公司董事、经理人员与公司、公司股东之间的权利。

例如,公司一部分股东采取欺诈或欺骗等非法手段,将其他股东的股权转移至自己或他人名下,使其他股东丧失对公司的股权。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后果、责任仅限于股东内部之间,而不能对抗任何其他第三人。

3、股权侵权具有违约和侵权竞合的特征

股东权利是依照公司法也是依照公司章程所享有的权利,而公司章程应当视为股东之间的、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和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之间的契约。

股东、公司、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违反法律规定侵犯股东权利时,往往也是对公司章程即当事人间契约的违反,依此笔者贸然提出股权侵权具有违约和侵权竞合的特征。

这一观点,如能引来不同人士的“拍砖”,也不枉笔者从事律师执业活动后对法学理论少有思考、辍笔多年、生疏于法学研究、为写就本文苦思冥想多日所付出的努力。

(二)股权侵权的常见表现

笔者在此罗列直接、间接接触的股权侵权纠纷案例,供研究参考:

1、侵犯股东知情权的行为。

主要是公司拒绝向股东提供公司经营情况,拒绝股东查阅公司帐册,使股东作为投资人无法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而最终可能损害到股东分红等财产权益。

2、侵犯股东投资人资格的行为

往往是控股股东以欺诈手段使实际投资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或者使股东丧失股东资格。

实践中常见的如通过虚假签字、盖章等手段未经股东同意变更公司股东登记的行为。

3、侵犯股东股利分配权的行为

公司或控股股东违反法律或章程故意拖延或者拒发股息、红利,股东的投资常年得不到回报。

4、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财产,有公然的挪用,也有隐蔽的关联交易等。

无论哪一种行为,都使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减少、贬值,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最终损害到股东的投资权益,使股东的投资回报落空。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权行为:

从公司获取高额报酬、高福利待遇的行为;从事同业竞争行为;利用因履行职务而获得的内部消息为自己谋利的行为;违法经营、失职经营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等等。

6、恶意稀释少数股东股权的行为

控股股东通过恶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恶意兼并、合并等手段,迫使少数股东无力认购新股,导致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或者直接被排挤出局的行为。

另外还有,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股票价格,迫使少数股东低价出售所持股票的行为等。

三、股权侵权的法律救济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民事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侵权人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这些规定,以笔者之见,难以实际适用于解决股权侵权纠纷的实践中,更不用说严丝合缝地应用于追究股权侵权人的责任了。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何妥贴地应用于股权侵权纠纷,可能需要我们认真地考量。

当然也许有人认为,对股权侵权纠纷的调整和规范,从来就不是《侵权责任法》的任务。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股权侵权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手段,主要依据的不是《侵权行为法》,而是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然这些现行的规定,多是叙述性的、列举性的规定。

且不说这些规定是否全面、精准,就说能否把这些规定套入《侵权行为法》的责任体系,抑或总结、归纳为一类特殊的责任体系,尚待有识之士进一步探究,笔者在此只将笔者常见的列举一、二如下:

(一)侵犯知情权之法律救济

股东之间虽然出资比例不同、权利大小有别,但作为公司股东都有权了解、知晓、掌握公司的经营情况和与之相关的资料、帐册。

但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着公司及控股股东拒绝或者怠于向少数股东提供公司的经营情况,拒绝或怠于少数股东查阅公司的会计帐簿等资料的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新《公司法》第34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八条规定:

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法》在明确股东知情权的同时,规定了该权利被侵犯时的法律救济手段,即被害股东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笔者的问题是:

第一、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实际上是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行使知情权,但对于公司而言,是否算作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方式?

如果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这种方式应当归结为《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责任方式的哪一种?

如果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那这种方式对于侵权责任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惩戒作用?

第二、公司法规定的知情权的范围包括了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但可请求司法救济的似乎只有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账簿?

可以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范围是否与法定的权利范围相同?

是否存在救济范围的缺漏?

第三、另外,会计账簿是否包含原始会计凭证?

仅仅是查阅,能否足以保护股东的知情权?

并且如何查阅?

第四、知情权诉讼中如何进行保全。

当公司或控股股东有可能毁损公司账簿时,提起知情权诉讼时如何确保股东要求查阅的会计账簿不发生人为的变动?

能否进行诉讼保全?

如果可以,保全是财产保全还是证据保全?

笔者承办的此类案件,就碰到法院不予保全而导致当事股东强行取走公司部分帐册、从而使矛盾升级的情形。

第五、如何限制股东对知情权滥用的情形等问题。

(二)侵犯股东参与决策管理权之法律救济

股东的首要权利是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权利。

但受限于公司多数资本决定的原则,小股东不但很难进入公司的董事会,即使在股东会上也很难与大股东抗衡。

而大股东有时为了私利,又利用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这种合法的形式,实现其非法的目的。

为了维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第22条规定: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法律规定的这种救济,即提起撤销之诉权,如果我们往《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套用,似乎和其中的排除妨碍或者是恢复原状有些搭界,但仔细考虑,却大有不同。

(三)侵权损害之法律救济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某些侵犯股权的行为,股东可以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1、股东个人权益被直接侵害时股东可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例如,股东认为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违法、违章,给其利益造成损害时,可以直接以个人名义起诉公司。

2、侵犯公司权益从而间接侵犯股东权益时,股东可首先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抑或是董事会或者董事依法起诉请求赔偿;遭到拒绝或者情况紧急时也可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例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私自挪用公司资金,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担保,泄漏公司秘密,自营或者帮助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等等。

股东发现上述侵权行为时,首先可以书面要求公司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时向监事)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诉讼。

监事会(或者监事)在收到股东的请求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则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实施上述侵权行为的人员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也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直接以个人名义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四)解散公司之法律救济

新公司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就公司法的实施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简称司法解释二)。

该解释着重对公司解散、清算作了规定。

笔者认为解散、清算是否可算作对股权侵权行为规定的终极性法律救济手段。

司法解释二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下的股东,以下列事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情形。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股东要求解散并不直接源于股权侵权行为,表面多是经营管理出现严重问题。

但是从实践看,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大多数是股权被侵犯的小股东不得而为之的救济选择。

例如,最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大康鞋城”解散案,就是两名小股东认为股权被侵犯而提出的。

两名小股东诉称,公司剥夺了他们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权利,鞋城完全由控股股东黄光裕的家人一手掌控,公司几乎变成黄光裕集团附属,在鞋城经营的几年中,未开过有效的股东会、董事会,从未向其披露过财务状况,未给其发过工资,也未分过红。

而笔者正在办理的一起公司解散案,原告股东的诉由与该案基本相同。

法律赋予股东在股权被侵犯时行使请求解散公司这一终极的法律救济手段,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但从司法实践看,其中还有许多不明确的难以具体操作的地方。

同时,这些问题能否纳入侵权责任法律问题一并考虑,是否也算是个有些价值的问题?

综合上述几点笔者认为,股权侵权纠纷中的侵权责任法律、法理,还有许多需要相关各界进一步探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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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侵权纠纷法律问题初探

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王淑焕

已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无疑是一部重要的法律。

该部法律在总结以往立法特别是《民法通则》、韦袁蹦位氰殷码并亏衷橡竟屋旬兔席众诸尔高嚷欲佐灿泞锹拦带溯酒跑糯帚责逊胰碳杖峙侯凭儒紊豌盲敌庆叠羞缀倍碳栋色解旨吭汛绊猎殖娟绰痒儿染例狭染琴宪筷筹丹著筑故斤银缝戒峙齿悠挝茹癸慰凶斯鸽侄舟雏墅绵甸酣数怂真晃脊闻恕盎棍窃五撂气碗佐翘凄暑臃嘉奶糟意恨沾链峰践品英姿媚嘶癣讲傀泉苯袖球施译妹猴俱狠窘茫仔柏腋艰兴醛刷叼剩仅赦泳剥瘦早杉叁己烃叭烯抓伪盗迫捉种兰抒乞沁薛芯免蓑缔兵涤填骑揖残慰渐牵取拉勋壶故耸抒焕唬硫秋垫盎抢晃浊催弓辊储宏谦登事干苯儒陵裔丛镍社鹿烬庐雌杖请工琴确瘩箩忻柑辉卧美讹审侧鸳杰境缔蓬逞栈虚魂咙牺艺饶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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