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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工资集体协商必须坚持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协商会议是集体协商的主要形式。

④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的工资协议。

2、工资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工作的关系

工资集体协商是集体合同工作的核心内容。

在实际工作中,既可以在集体合同条款中将劳动报酬内容具体化,也可以单独签订工资协议。

集体合同与工资协议的法律效力相同。

从时限上看,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到3年,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应随着企业经济效益和当地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每年进行一次。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是深化集体合同工作、增强实效性的重要举措。

工资是涉及到企业和职工双方共同利益的问题,是劳动关系的核心内容。

对职工来说,工资收入是职工生活的主要来源,是职工劳动权益和经济利益的核心;

对企业来说,工资是人工成本的组成部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投资经营者追求资本利润最大化和职工追求劳动报酬最大化,这构成了劳动关系矛盾的突出问题。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职工经济利益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我们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依法保障

职工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共创和谐企业,确保广大职工共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

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法律和政策法规依据

1.有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首次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主体、内容、程序、法律效力及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主要相关条款有: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

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商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01年《工会法》修正案也明确了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一节对集体合同作了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

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约束力。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4)《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

《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2010年11月29日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条例》的实施对推进我省集体合同工作,促进企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2.主要部颁规章

(1)《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9号令)

2000年10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第9号部长令,发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首次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作了规定。

至今,9号令仍然是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最主要的法规。

(2)《集体合同规定》(第22号令)

1994年12月5日,原劳动部颁布了《集体合同规定》,是《劳动法》的17个配套法规之一。

新的《集体合同规定》于2004年1月20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新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等方面都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也是进行集体协商包括工资协商的重要依据。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994年,原国家劳动部下发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随后又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两个文件对工资支付的形式、方法、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计算标准、破产清偿中的工资支付、侵害职工工资权益的处罚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工资集体协商的形式

工资集体协商的形式主要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等。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以企业为单位,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代表依法进行工资集体

协商,签订本企业工资集体协议。

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是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如区、镇、村、街道、经济开发区等),由区域工会组织与相应的区域企业组织或企业方推选产生的代表,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覆盖本地区所有企业的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

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是以行业为单位,由行业工会组织与相应的企业组织、行业协会或由企业方推选产生的代表,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覆盖本行业所有企业的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

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工资标准等内容,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非公有制企业迅速增多,这些企业大多规模较小,职工流动性较大,工会力量薄弱,企业难以单独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为此,在非公有制企业比较集中和同行业企业集群的地区,要积极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工资协议。

目前,我国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应在县(区)以下小型企业或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村、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开展。

一、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1.职工方协商代表的选派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

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

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

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

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①参加集体协商;

②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③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④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⑤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职工方协商代表应该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有一定的表达能力、协商能力和知识水平,能够不计个人得失,真正代表职工的利益,在职工中有一定威信。

推选职工协商代表还要考虑代表的分布和层次以及性别等,要考虑到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研发营销人员、生产一线人员及不同工种岗位的职工,女职工较多的企业应由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担任代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应有农民工的代表等。

职工方协商代表可由工会提名或推荐,经工会委员会或职代会团组长会议讨论确定,也可由会员大会或职代会选举产生。

不管采用那种办法,职工协商代表必须经多数职工同意认可。

职工代表产生后,工会要对代表进行培训,让他们了解与工资协商有关的政策法规,熟悉有关情况,并根据每个代表的特点进行分工,掌握一定的协商艺术,增强同企业行政成功协商的信心。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

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

2.准备阶段

(1)了解职工对工资调整的要求

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代表职工而不是代替职工同企业进行协商,所以,协商前必须充分了解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工会可通过召开座谈会、征询问卷等方式了解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同时,也要向职工介绍有关政策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引导职工对工资调整的有正确的认识。

(2)掌握有关资料

资料准备是否充分,直接关系到协商工作成功与否。

搜集的资料包括企业外部资料和企业内部资料两部分。

外部资料主要包括:

①当地年度工资指导线;

②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③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

④当年城镇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

⑤同地区、同行业企业工资水平及工资集体协商的有关情况。

内部资料主要包括:

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经济效益;

②企业人工成本;

③劳动生产率;

④职工工资总额及人均(年或月)工资水平;

⑤企业职工结构及不同岗位工种职工收入状况;

在这个过程中,既要依靠本企业职工,在技术问题复杂的时候也可以从外部聘请专家。

(3)拟订协商方案

在了解职工愿望和分析、整理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可着手拟订既代表职工意愿又切合本企业实际的工资集体协商方案。

协商方案的内容主要有:

①设定协商重点。

不同的年份可能有不同的协商重点,比如有的年份主要谈工资增长,有的年份主要谈增加福利,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设定。

②设定协商目标。

目标制订的方法,一般制订三个层次富有充分弹性的目标体系,如对工资增长幅度的设定,就分为目标底线、目标线和报价线。

同时,要注意阶段目标的设定,很多时候不是一次协商能解决所有问题,可以先易后难,设定阶段目标。

③制定协商策略。

如协商过程中主谈人员与协谈人员的分工、协商代表的表现设计和细节设计等等。

④后果预估。

任何协商都有不成功的可能性,应在协商之前对失败的后果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准备。

3.协商阶段

(1)提出要约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向另一方提交书面的协商意向书,进行协商要约。

另一方在收到要约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应。

工会应代表职工积极启动要约程序,依法行使要约权,凡未开展工资协商以及未续签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尤其是当出现企业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等情况之一时,工会都应主动就增长工资提出书面协商要约。

企业方未按规定回应的,可由上级工会发出整改建议书;

拒绝或故意拖延协商要约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整改;

拒不改正的,应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给予处罚。

(2)先期交流

正式协商前,工会应就协商中的重要问题同企业方先期交流,沟通情况,了解企业的想法和打算,同时提出职工方的基本要求。

在先期交流中,确定协商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并共同指定一名非协商代表为协商会议记录员。

(3)协商会议

召开协商会议是进行协商的主要形式。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②一方首席代表提出的具体协商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③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④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工资集体协商有时不是一次协商会议就能达成协议,协商过程中,工会方要注意及时向职工通报协商情况。

如果在协商中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但一般不超过

60天。

进行协商时,根据预定方案,找准切入点,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提出要求,阐述理由,提供依据,做好说服工作。

要注意运用好协商的策略和技巧,做到心中有数,把握重点,寻求时机,集中突破,适时进退,谋求双赢。

协商谈判的进展情况要及时同职工或职工代表沟通,取得职工群众的支持和理解。

要及时整理好协商结果,一旦达成协议,应记录在案,及时确定下来。

每次协商会议结束后,协商记录都要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4.提交审议

在集体协商基础上形成的集体合同文本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做出审议决议。

这也是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必经程序。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会议工作程序一般有以下几项:

①清点代表出席人数。

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有2/3以上出席会议方为有效;

②把印制好的集体合同草案发至代表人手一份;

③宣读集体合同草案,宣读人可由工会和企业双方共同议定;

④作出说明。

由工会主席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就集体合同的产生过程、主要劳动标准确定的法律依据,以及职工和管理者各自应承担的主要义务作出说明;

⑤分组讨论。

以职工代表团或组为一个讨论单位,各代表团应认真做好记录。

⑥大会主席团听取各职工代表团的意见并进行必要的说明,取得大多数职工代表的认可。

⑦大会表决。

可以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合同草案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⑧宣读表决结果。

根据职工代表表决情况,由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宣读表决结果。

5.签字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工会主席签字后即告成立。

员工方签约人为工会主席,没有工会组织的企业,由员工推选代表签字。

用人单位方签约人为用人单位的法人。

签字是集体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个必要手续,也是集体合同的形式要件,不得轻视或不履行签字手续。

6.报送审查

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将集体合同文本及有关材料在7日内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需报送的相关材料有:

(1)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文本一份;

(2)单位报送集体合同综合说明材料:

内容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双方协商代表名单、双方首席代表是否属指派或委托、开始协商时间及协商过程和集体合同条款的说明;

(3)协商记录;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会社团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5)双方首席代表符合法律、法规的资格证明;

双方首席、协商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6)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7)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8)报送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除报送上述材料外,还须报送企业对集体合同的签字确认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审查集体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的责任,如果发现集体合同中的项目与条款有违法失实的情况,可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发回企业对集体合同进行修。

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意见,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企业、工会组织和职工均应履行。

为保证集体合同的有效性,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集体合同报送审查工作的通知》,我省企业还可以在集体合同提交职代会会审议之前,先行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阅,这样就可避免因为集体合同文本的一些不当条款或不规范而召开两次职代会的情况出现。

同时,提倡企业在集体合同签订生效后,向上一级工会报备。

7.公布

集体合同登记生效后5日内,双方均应及时以适当形式向各自代表的全体成员公布。

工会应向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有关内容,企业行政也应同时向相关人员公布,如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股东等。

8.合同的履行和监督检查

集体合同的签订并不等于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结束。

要保证集体合同的有效履行,必须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

监督检查从组织形式上主要有企业外部监督检查和企业内部的监督检查。

外部监督检查主要有:

各级人大通过审议有关集体合同立法和进行执法检查,政府劳动部门通过对集体合同登记管理、争议调解与仲裁的监督检查以及劳动行政部门为主实施的劳动监察等等。

内部监督检查主要由企业内部设立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会可以由企业党政工群四方共同组成,如果外资企业没有党组织,可以由工会牵头,负责对本单位集体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也可以在职代会中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集体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

为了保障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检查的顺利进行,促使监督检查规范化和制度化,应当建立和健全合同履行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

这些制度包括:

检查报告制度;

通报制度、信息反馈制度;

职工举报制度。

监督检查的具体形式可以是定期的,一般每年一至二次。

也可以采取不定期监督

检查的形式,这种形式主要是用于一些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发生矛盾的难点和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比如有关劳动标准的履行问题。

检查可以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查看现场和查阅台帐等形式,促进集体合同中各项劳动标准的履约执行。

二、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集体合同规定》明确了工资协商有7个方面的内容:

1.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是工资政策的具体体现,它取决于企业生产与管理的方式和水平。

主要有岗位工资制、技能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制、浮动工资制、定额工资制等。

工资分配形式,主要有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两种形式,也有的以完成一定的生产工作任务作为工资分配方式。

职工工资应主要根据其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四个基本要素来确定。

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方式,自主确定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分配形式。

企业工会应代表职工与企业就职工工资的基本构成、各组成部分所占比重、具体标准、分配原则以及年终奖金、分红等内容进行协商,尤其是经过集体协商确定企业的劳动等级分类并确定各等级工资标准。

2.年度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

职工年度工资水平是某年度职工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以年度职工工资水平和调整为基本内容。

谈工资的调整幅度,一种是谈企业工资总额的调整幅度;

另一种是谈平均工资水平的调整,可以根据各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定。

3.工资支付办法

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

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等内容。

职工工资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货币进行支付。

职工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结算周期不应超过一个月;

特殊行业的工资支付形式可以由双方协商约定。

工会要与企业就工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支付项目以及拖欠支付时给予补偿的标准等内容进行协商。

如果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必须按照双方约定的日期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

4.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时应该获得的工资。

按照国家规定,加班加点工资不低于如下标准: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津贴是补偿职工在特殊劳动条件下,如高温、井下环境中付出的额外和特殊的劳动消耗,

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补贴是为保证职工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根据一定的标准,发给职工的补助性收入,如通讯、交通费补贴等。

奖金是以货币形式对职工所付出的超额劳动的补偿和奖励,如超产奖、节约奖、技术革新奖等。

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也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通过协商合理确定。

5.试用期及病、事假的工资待遇

职工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工资待遇,主要包括试用期间、病假、事假、产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办法和标准。

6.特殊情况下的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主要指企业停产期间的职工生活费,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占用生产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

企业停产期间应支付职工生活费,其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地方政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

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占用生产工作时间,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按本人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7.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及其他事项

工资协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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