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灯具塑件外协零部件的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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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灯具塑件外协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江苏卡威汽配有限公司发布
2007-01-01实施
2006-11-15发布
汽车灯具、塑件外协零部件技术要求
KWQB-06005
江苏卡威汽配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1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卡威汽配有限公司汽车灯具、塑件外协零部件技术要求、
外观评价的方法和标准,适用于江苏卡威汽配有限公司汽车灯具、塑件外协零部件系列产品的评价、验收与检测。
本标准由目的范围,评价定义,评价标准、验收与检测等部分组成。
同时在格式和内容的编排上符合GB/T1.1-2000、GB/T1.2-2002的规定。
本标准由江苏卡威汽配有限公司技术二部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卡威汽配有限公司技术二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江苏卡威汽配有限公司技术二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熊有力
汽车灯具、塑件外协零部件技术要求
1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汽车灯具、塑件外协零部件进货和出货的技术要求及外观评价的方法和标准,使公司的产品满足顾客的要求,特制订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灯具、塑件外协零部件主要性能和有关外观的检测和评估,是设计研发工程师,采购和质保相关工程师检验的依据,它除了对外置零件进行评估外,同时也对通过光能穿透的镜片如玻璃配光镜,塑料配光镜看的见的零件进行评估。
在这个标准中,明确叙述了最重要的评估区域,评估标准,评估方法以及单位表面所允许的缺陷大小和缺陷数量,这些原则为明确有关照明产品汽车制造商和供应商之间的外观质量的标准奠定了基础。
该标准在检验中,以及在与供应商确定质量要求时,可作为一个统一的评估基础。
在特殊情况下,如双方均同意,外观(不包括性能)可以允许与这些原则有所偏差,以外观封样的形式来做为设计和检验的标准。
3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可成为本标准的部分条款。
当下列文件作相应的修订时,本标准只引用最新版本。
GB∕T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10125-1997人造气氛腐蚀试验、盐雾试验;
GB∕T10485-1989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基本环境试验;
GB/T18648-2002锌、铬镀层技术条件;
GB/T12610-1990塑料上电镀层热循环试验;
QC/T484-99汽车油漆涂层;
QC/T625-99汽车用涂镀层和化学处理层;
4外观评价定义,评价标准、验收与检测要求
4.1观察位置
4.1.1灯具、塑件与车体组装好的状态下
在组装好的状态下,产品不是所有表面都同样可见。
因此,应根据这些表面的各个区域进行分类。
为了确保标准的评估条件,以下定义了三个观察位置“A”、“B”和“C”。
*位置“A”:
约1.7米,距离约1.0米
-观察者站立
-观察者和产品之间的水平距离为1米
-标准的未校正视力
*位置“B”:
约1.0米,距离约1.0米
-除了以下一点以外条件与“A”相同
-观察者不站立
*位置“C”:
-除了以下一点以外条件与“A”相同
-从地面位置观察
4.1.2灯具、塑件零部件或灯具、塑件成品非与车体组装好的状态下
*位置“A”:
灯具、塑件零部件或灯具、塑件成品的主视面(主要外露可视部位);
光源为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荧光光源,其照度为500±100Lx的均匀光线下,眼睛与被测物的距离为亮300±50mm;
*位置“B”:
灯具、塑件零部件或灯具、塑件成品的主视面(非主要外露可视部位);光源为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荧光光源,其照度为300±50Lx的均匀光线下,眼睛与被测物的距离为亮300±50mm;
*位置“C”:
灯具、塑件零部件或灯具、塑件成品的非主视面;
光源为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荧光光源,其照度为300±50Lx的均匀光线下,眼睛与被测物的距离为亮700±50mm。
4.2评估区的定义
评估标准适用于给定的评估区。
对于从观察者位置处不易观察的区域,其要求也相应地较低(以避免不必要的成本)。
以下对评估区进行了定义:
4.2.1红区
直视A位置
满足以下条件的区定义为红区:
-观察者处于A位置(4.1);
-灯具、塑件零部件或灯具、塑件成品装在车上或非与车体组装好的状态下;
-直视装在车上的灯具、塑件成品或直视非与车体组装好的状态下的灯具、塑件零部件或灯具、塑件成品;
-平滑表面(装饰条纹、装饰圈或反射镜);
4.2.2黄区
直视B位置和直视A位置条纹表面;
满足以下条件的区定义为黄区:
-观察者处于B位置(4.1);
-灯具、塑件零部件或灯具、塑件成品装在车上或非与车体组装好的状态下;
-直视装在车上的灯具、塑件成品或直视非与车体组装好的状态下的灯具、塑件零部件或灯具、塑件成品;
-平滑和条纹表面(装饰条纹、装饰圈或反射镜);
4.2.3绿区
直视C位置
满足以下条件的区定义为绿区:
-观察者处于C位置(4.1,地面或反面位置)
-灯具、塑件零部件或灯具、塑件成品装在车上或非与车体组装好的状态下;
-直视装在车上的灯具、塑件成品或直视非与车体组装好的状态下的灯具、塑件零部件或灯具、塑件成品。
4.2.4白区
头灯或尾灯未处于标准观察状态;
白区是指只有在头灯或尾灯未处于正常位置(未处于车辆上,打开的罩上等等)时才可见的区域。
为白区制定的标准也适用于其它HL/RL组件,如外罩。
4.3环境条件/外部检查条件
特性评估只有在有足够的不眩目光线时才能执行。
必须避免明/暗对比,并且色彩评估必须采用规定的照明色温。
4.3.1评估要求
●产品装在车上
●500Ix<1000Ix的光线
●日光
●除了DRL(日光)以外灯具处于“关”状态
●正常检查时间有限制:
10-20秒
4.3.2内部灯具、塑件成品检查要求
内部灯具、塑件成品在安装在正常工作位置的状态下由一名处于坐姿的人员以60厘米的目距进行评估。
评估方式是根据表1中的“红色”一栏打开和关闭灯具。
●最长评估时间为10-15秒
●光线:
700Ix-1000Ix
4.4外观封样的定义和批准
外观封样必须清楚地进行定义:
●外观封样必须是“合格”品。
●外观封样必须得到我公司工程师和供应商的接受和签字。
4.5评估分类
按照现有车型档次分三类
低级别车(以下简称低)
中级别车(以下简称中)
高级别车(以下简称高)
(以上分类只适用于本标准,进行灯具、塑件成品外观评估使用,特此声明)
如无特殊指明评估标准一致,如有特殊指明,按照级别进行不同的评估。
5.最大缺陷接受标准
表1
区域描述
红
黄
绿
白
接受的最大点尺寸
直径1毫米
直径1.5毫米
直径2毫米
接受所有描述的缺陷
接受的最大线形缺陷的长度
L=1毫米
L=5毫米
L=10毫米
接受的最大变形或表面不良
任何都不接受
3×3毫米
10×10毫米
两个缺陷之间的最小距离
15毫米
R50
10毫米
R50
5毫米
R50
反射镜的光度表面
规定的区域内不允许有任何变形
6.主要性能的技术要求
6.1外观:
应符合本标准第4条规定。
6.2标记:
标记必须清晰且不可消除,标记所处的位置应符合相关图纸规定或标准。
6.3尺寸公差:
应符合相关数模数据/图纸/参照基本样品(供需双方封样件或需方提供的样
件。
下同:
)。
6.4材料:
符合相关图纸规定和/或参照基本样品。
6.5颜色:
符合相关图纸规定和/或参照基本样品(或色板/色样/色卡)。
6.6表面涂镀层
6.6.1金属件涂镀层
6.6.1.1金属镀层:
镀层厚度:
11~15μ,应符合GB/T18684-2002《锌铬镀层技术条件》中
的相关规定。
6.6.1.2铬镀层:
镀层厚度:
铜≥15μ、镍:
20~25μ、铬:
0.3~0.8μ,应符合GB/T18684
《锌铬镀层技术条件》中的相关规定。
6.6.1.3油漆涂层:
应符合QC/T484-99《汽车油漆涂层》中的相关规定和/或相关图纸规定。
6.6.2塑料件涂镀层
6.6.2.1铬镀层:
镀层厚度:
铜>15μ、镍:
20~23μ、铬:
0.3μ,并符合GB/T12600-1990
《金属覆盖层塑料上铜+镍+铬电镀层》和/或QC/T625-1999《汽车用涂镀层和化学处理层》中
的相关规定。
6.6.2.2油漆涂层:
符合相关图纸规定和/QC/T625-1999《汽车用涂镀层和化学处理层》中的
相关规定。
6.6.3真空镀铝(膜)件
6.6.3.1BMC反射镜经150℃~160℃高温试验1h,镀层不得发现起泡、脱皮、发黄/发蓝和裂
纹等庛病。
6.6.3.2其他材料须符合相关图纸规定。
6.6.4PC表面硬化处理
6.6.4.1附着力:
2级。
6.6.4.2硬度:
≥2H中华铅笔。
6.6.4.3耐温:
125℃。
6.6.4.4漆层厚:
15~20μ。
7.试验与检测
7.1试验环境(除非有不同的规定)
7.1.1温度:
23±5℃。
7.1.2大气压力:
860~1060Mb。
7.1.3相对湿度:
45~70%。
7.2试验与检测方法
7.2.1基本环境试验:
应符合GB10485-1989《汽车和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基本环境试验》
中的相关规定。
7.2.2盐雾试验:
符合GB/T484-1997《人造气氢腐蚀试验、盐雾试验》中的相关规定。
7.2.3涂镀层:
应符合QC/T484-1999《汽车油漆涂层》和/或QC/T625-1999《汽车用涂镀层和化
学处理层》中的相关规定。
7.2.4塑料上电镀层热循环试验:
应符合GB/T12610-1990《塑料上电镀层热循环试验》中的相关
规定。
附录1:
评估标准
为了确保每次评估均一致,进行了以下定义:
1.1评估表面
评估表面是指清楚定义的具有相同质量标准的表面。
1.2评估范围
定义了一个范围,在该范围内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同时还规定了两个缺陷之间的最小距离。
1.3特性定义
1.3.1注塑特性
附表1
毛边/毛刺
工具分型线或插入件引起的残积材料
凹痕
由于材料累积或注塑条件造成的表面沉陷
焊接线
材料流线汇合,可能还会伴随着强度下降
流线/条痕/流动中断
由于材料凝结或区域的光折射不同导致表面上出现线
受压点/喷射痕迹
由于工具调整不佳导致区域变形
杂质/气泡
由于材料拖曳或除气不佳带来的异物
注塑部件中或其表面上出现气泡
模制不均匀
由于脱模速度过快引起的大块凹痕
表面外观/敷霜
由于工具抛光或微粒含量不规则(如玻璃纤维)导致表面亮度不一致
偏移
由于工具两半偏移导致分型线隆起
热迹/烧结点
由于通风不良或工具冷却不良造成的保温材料损伤
空穴
由于材料累积造成的空穴,通常还伴随着凹痕
渗透/材料蠕变
a)参见由于注射压力过大造成的毛边
b)在多色模塑材料的情况下材料在表面的边界处流动
模塑不足
部件没有完全模塑,比如由于模具横断的原因
裂缝
由于壁厚不足、喷射器调整不佳等原因导致脱模期间材料受损
1.3.2涂层特性
附表2
油漆流动
漆膜在表面滑移
桔皮现象
表面粒化
附着缺陷
偶发性的油漆在基材上的附着问题
杂质
由于灰尘或其它微粒造成污染
起泡
由于基材排气造成的大小和位置各异的气泡
油漆泼溅
由于漆点造成的偶发性的油漆累积
涂层不佳
表面处理不均匀(表面粗糙、无光泽),基材可见
敷霜
由于油漆的均质性不佳导致区域明暗不均
漆雾(喷漆过度)
极小的漆雾沉积
色彩偏差
与目标的偏差。
对于镀金属表面,原因是工艺参数的变动
裸点/缺漆
由于微粒未能附着导致的镀金属表面上的缺陷
1.3.3模压玻璃特性(玻璃镜头)
附表3
气泡,焊口
玻璃中夹杂空气或玻璃表面上出现裂口(焊口)
杂质
玻璃中的异物
污点、云斑、涂层
表面上过亮和过暗的区域
裂缝
玻璃体中出现的较小缺陷区
侧影
MilkyWay形状的气泡的累积
1.3.4其它特性
附表4
工具痕
模塑部件上的工具中的划痕
划痕
由于尖锐物体在涂层上拖动导致的表面损伤,如脱模上的工具损伤
指印
不能清除的印痕
凹痕/压痕
由于流程或操作导致的机械变形
胶水残余/线
“胶粘”生产流程产生的残余
焊接残余
“焊接”生产流程产生的残余
*添加振动/镜面焊接缺陷*
附录2:
评估
评估根据下表中的评估标准进行。
表中给出了与评估区相应的每表面所容许的缺陷大小和数量。
每个方向的缺陷大小小于0.4毫米的缺陷不进行评估。
对于非圆形缺陷,必须对缺陷的最大部分进行评估。
不得超过规定的缺陷大小和数量。
如出现一个或几个不可接受的缺陷,则产品将不会被接受。
2.1注塑特性的评估表
附表5
评估特性
评估区
评估表面/范围
注塑特性
红
黄
绿
白
可接受的缺陷(最大,以毫米计)
毛边/偏移
不得造成产品受损的危险,并且必须位于规定的尺寸公差内,其中毛边不得超过0.2毫米,分型线(包括毛边)处的偏移不得超过0.5毫米。
凹痕(高)
1×0.1深度
1×0.3深度
1×0.5深度
可接受
R50毫米
凹痕(中)
1×0.5深度
1×0.5深度
1×0.5深度
可接受
R50毫米
凹痕(低)
1×0.5深度
1×0.5深度
1×1.0深度
可接受
R50毫米
流线/焊接线
根据协议条款可接受*
根据协议条款可接受*
可接受
可接受
全区
受压点
不可接受
不可接受
可接受
可接受
全区
杂质(高)
1x∅0.5
1x∅0.5
2x∅1.0或1x∅1.5
可接受
R50毫米
杂质(中)
1x∅0.5
1x∅0.5
3x∅1.0或2x∅1.5
可接受
R50毫米
杂质(低)
1x∅0.5
1x∅0.5
3x∅1.5
可接受
R50毫米
模塑均匀性(大片凹陷区)
不可接受
不可接受
根据协议条款可接受*
可接受
全区
光泽缺陷
根据协议条款可接受*
根据协议条款可接受*
可接受
可接受
全区
热迹/烧结点
不可接受
不可接受
根据协议条款可接受*
可接受
全区
夹气/空穴(高)
1x∅0.5
1x∅0.5
2x∅1.0或1x∅1.5
可接受
R50毫米
夹气/空穴(中)
1x∅0.5
2x∅0.5
3x∅1.0或2x∅1.5
可接受
R50毫米
夹气/空穴(低)
1x∅0.5
3x∅0.5
3x∅1.5
可接受
R50毫米
模塑不足
不可接受
不可接受
不可接受
根据协议条款可接受*
全区
裂缝/浇注错误/穿透点
不可接受
不可接受
不可接受
根据协议条款可接受*
全区
条痕
不可接受
根据协议条款可接受*
根据协议条款可接受*
可接受
全区
渗透/材料蠕变
不可接受
不可接受
根据协议条款可接受*
可接受
全区
附表6
评估特性
评估区
评估表面/范围
注塑特性
红
黄
绿
白
可接受的缺陷(最大,以毫米计)
敷霜
不可接受
不可接受
根据协议条款可接受*
可接受
全区
2.2涂层特性的评估表
附表7
评估特性
评估区
评估表面/范围
涂层特性
红
黄
绿
白
可接受的缺陷(最大,以毫米计)
涂漆
根据协议条款可接受*
根据协议条款可接受*
根据协议条款可接受*
可接受
全区
桔皮现象
根据协议条款可接受*
根据协议条款可接受*
根据协议条款可接受*
可接受
全区
附着缺陷
不可接受
不可接受
根据协议条款可接受*
根据协议条款可接受*
全区
杂质(高)
2x∅0.6
或1x∅1.0
2x∅1.0
4x∅0.6或2x∅1.0或2x∅1.5
可接受
R50毫米
杂质(中)
3x∅0.6
或1x∅1.0
3x∅1.0
5x∅0.6或2x∅1.0或2x∅1.5
可接受
R50毫米
杂质(低)
3x∅0.6
2x∅1.0
4x∅1.0
6x∅0.6或2x∅1.0或2x∅1.5
可接受
R50毫米
起泡(高)
2x∅0.6
或1x∅1.0
2x∅1.0
4x∅0.6或2x∅1.0或2x∅1.5
可接受
R50毫米
起泡(中)
3x∅0.6
或1x∅1.0
3x∅1.0
5x∅0.6或2x∅1.0或2x∅1.5
可接受
R50毫米
起泡(低)
3x∅0.6
2x∅1.0
4x∅1.0
6x∅0.6或2x∅1.0或2x∅1.5
可接受
R50毫米
油漆超出边界
根据协议条款可接受*
根据协议条款可接受*
根据协议条款可接受*
可接受
全区
漆雾/无光泽点
不可接受
根据协议条款可接受*
根据协议条款可接受*
可接受
全区
涂层不佳
不可接受
不可接受
根据协议条款可接受*
可接受
全区
敷霜
根据协议条款可接受*
根据协议条款可接受*
根据协议条款可接受*
可接受
全区
油漆溅出
不可接受
根据协议条款可接受*
根据协议条款可接受*
可接受
全区
裸点
根据协议条款可接受*
根据协议条款可接受*
根据协议条款可接受*
可接受
全区
2.3玻璃特性的评估表
附表8
评估特性
评估区
评估表面/范围
玻璃特性
红
黄
绿
白
气泡和杂质
3xØ0,5
如果需要,必须准备外观封样以供评估使用
3xØ0,5
如果需要,必须准备外观封样以供评估使用
3xØ0,5
如果需要,必须准备外观封样以供评估使用
全区
污点、云斑和涂层
不容许
不容许
不容许
全区
裂缝
不容许
不容许
不容许
全区
侧影
如果中心位于Ø20以内,可以接受;如果需要,必须准备外观封样以供评估使用
如果中心位于Ø20以内,可以接受;如果需要,必须准备外观封样以供评估使用
如果中心位于Ø20以内,可以接受;如果需要,必须准备外观封样以供评估使用
2.4其它特性的评估表
附表9
评估特性
评估区
评估表面/范围
其它特性
红
黄
绿
白
可接受的缺陷(最大,以毫米计)
划痕/凹槽
根据协议条款可接受*
根据协议条款可接受*
根据协议条款可接受*
可接受
R50毫米
指印
不可接受
不可接受
根据协议条款可接受*
可接受
全区
凹痕/压痕
不可接受
不可接受
根据协议条款可接受*
可接受
全区
胶水滴,线
不可接受
不可接受
根据协议条款可接受*
可接受
全区
焊接泡沫线
不可接受
不可接受
根据协议条款可接受*
可接受
全区
焊接泡沫残余(高)
2x∅1.0
4x∅1.0
5x∅0.6或2x∅1.0或2x∅1.5
可接受
R50毫米
焊接泡沫残余(中)
2x∅1.0
4x∅1.0
5x∅0.6或2x∅1.0或2x∅1.5
可接受
R50毫米
焊接泡沫残余(低)
2x∅1.0
4x∅1.0
5x∅0.6或2x∅1.0或2x∅1.5
可接受
R50毫米
●当目测感觉不到时,这样的外观缺陷才是允许的。
(在一定情况下,可借助于外观封样来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