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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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政策解读

 

XX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

背景介绍及主要政策解读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省财政厅金融处副处长

X黎

二OO年五月二十二日

一、试点的背景

全国试点目的

●逐步改变农业生产“靠天吃饭”局面

●织就农业生产与农民生活“风险保障网”

●进一步支持“三农”

●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会议多次要求

2007年全国试点情况

财政部安排补贴资金10亿元,在XX、XX、XX、XX、XX、内蒙6省(区)试点

试点要求

●玉米、水稻、大豆、小麦、棉花5种大宗农作物

●农户、保险机构、财政等有关各方自主自愿

●保费补贴引导,市场运作为主

●中央财政(25%)、省财政(25%)、农户和有关

各方共同负担(市县财政、龙头企业等)

●要求主要作物连片种植、农业保险有一定基础、地方财政已提供补贴的农业大省

试点结果

除XX省因连年严重灾害发生超赔外,另外五省(区)收大于赔,经营正常

2008年全国试点政策

在总结去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财政部制定下发了《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和《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

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

通过保费补贴,引导多方投入

●市场运作:

市场化经营,市场手段防X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

地方政府(包括财政)、农户(龙头

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保险公司等有关参与各方

●协同推进:

补贴政策与其他支农惠农政策结合

财政、农业、宣传、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协作

主要政策调整

●增加补贴试点险种

种植业:

玉米、水稻、小麦、大豆、棉花,(新增)花生、油菜

养殖业:

能繁母猪,(新增)奶牛

●提高中央财政补贴比例

种植业:

由25%提高到35%

养殖业:

能繁母猪50%,奶牛30%

●扩大补贴试点X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财政部自主申报

财政部综合比较评定

16个省份和XX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

●建立巨灾风险准备

种植业按保费收入25%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

鼓励保险公司利用再保险手段化解风险

我省的准备

●去年以来,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孙志刚多次指示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XX保监局、省农委、保险公司研究

●五单位先后赴XX、XX、XX、XX、XX等省、市学习考察,开展专题研究

●去年底,我厅向财政部申请列入今年试点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王金山书记、王三运省长、孙志刚常务副省长再次向财政部要求

●3月底,财政部批准我省试点申请

●4月3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XX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4月底以皖政[2008]42号文下发

●5月12日下午,全省电视会议动员部署

二、省政府实施意见主要政策解读

我省试点的意义

●化解农业生产风险

●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转变政府支农方式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

试点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

●市场运作

●自主自愿

●协同推进

补贴试点品种

种植业

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

养殖业

能繁母猪、奶牛

其他

鼓励各地开展其他种、养品种试点

条件:

●符合我省农业产业政策导向

●当地农业生产特色品种

●结合本地财力状况

●补贴由试点地区自行负担

保费负担

确定依据

●财政部26号、27号两个办法规定

●补贴品种比较效益(种植业低、养殖业高)

●农户支付能力和投保意愿

●我省各级财政实际

区别险种差异化负担

种植业:

中央财政35%、省财政25%、市县财政20%、投保人20%

养殖业:

奶牛,中央财政30%、省财政21%、市县财政9%、投保人40%;

能繁母猪,原政策不变(注:

中央财政50%、省财政21%、市县财政9%、投保人20%)

其他政策

●市、县财政分担比例由各地自定

●有条件的市县可适当提高财政补贴比例

●市县保费补贴不到位,中央和省财政不予补贴

●各地开展其他种、养品种试点,补贴自行负担

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总的原则

广覆盖、低保障

依据和目的

●与建立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制度思路相统一

●防X农业生产主要风险

●具有可保性,防X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注:

农户选择高风险田块或品种投保,低风险的不投保;或保险公司选择低风险田块或品种承保,高风险的不承保)

●保证覆盖面,满足大数法则(面积越大、风险越小)

●保证灾后恢复生产

●各级财政承受能力

保险责任

种植业:

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雨、洪、涝、风、雹、冻、病、虫等造成的减产、绝收

养殖业:

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捕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注:

能繁母猪繁育期、奶牛产奶期)

保险金额

种植业:

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注:

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不含人力成本),水稻300元/亩、小麦260元/亩、玉米240元/亩、油菜260元/亩、棉花300元/亩

养殖业:

投保个体生理价值(注:

包括购买成本和饲养成本,一般为市场价格的70%),能繁母猪1000元/头、奶牛不超过6000元/头

其他:

高于全省标准部分的保费补贴,中央和省财政不补贴

保险费率

确定依据:

●承担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多年平均损失率

●参照试点省份的保险费率

具体费率:

水稻5%、小麦4%、玉米5%、油菜4%、棉花5%、能繁母猪6%、奶牛8%

保险模式的选择

遵循的原则

●政府干预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调动保险公司积极性

●农户的保险意愿

●有效控制经营风险

具体模式

种植业:

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风险共担

养殖业:

保险公司自营,风险自担。

对投保人赔付

理赔服务

保护农户利益,重约守信,严格按照合同,及时足额赔付

理赔方法

种植业:

根据作物不同生长期,分段比例赔付

养殖业:

投保个体死亡时赔付

赔付金额

累计赔付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赔付责任

●当年保险赔款在当年保费收入1倍以内的,由经办保险机构承担赔付责任

●当年保险赔款在当年保费收入1倍以上的,由经办保险机构与市县政府共同承担(注:

各市与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承保协议时,应当商定双方的超赔责任承担比例)

●如全市发生整体绝收,专题报省政府研究

●保险经办机构和市县政府已支付的超赔资金,可从以后年度保费结余中逐年返还

三、配套制度、办法解读

配套制度、办法

●《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厅发)

●《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厅发)

●《试点单位申报审批办法》(以下农险办发)

●《保险经办机构招标管理办法》

●《保险理赔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理赔试行标准》

前4个已出台,后2个近期出台

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预算编制

编制原则:

●本级保费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上级财政监督下级

编制流程:

●市、县财政应根据试点险种预计投保面(数)、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测算各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数额,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

●市级财政审核汇总所辖县级财政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每年8月15日前向省财政提出下年度保费补贴预算申请

●省财政审核后,安排省级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并向财政部申请下年度中央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

●省农垦集团的保费补贴资金,按现行预算体制由省财政负担,列省农垦部门预算,直接拨付到保险经办机构

预算执行

资金拨付:

●保费补贴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以市为核算单位,县(区)财政保费补贴上缴市;在确认市、县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全部到位后,中央、省保费补贴资金和预算指标下到市

●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全部划转到市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由市财政统一办理与保险经办机构的结算

原因:

●以市为单位试点与核算,比较便利

●中央和省财政为地方财政配套,非下对上配套

预算调整

●年度预算执行中,如投保数量超过预计,出现补贴资金不足时,市、县财政应追加预算,及时拨付,并向省财政申请

●省财政核实后,拨付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

补贴结算

●市财政根据保险经办机构保费匹配申请和保险工作进度,及时将保费补贴资金到拨付到市级保险经办机构

●年终,对保费补贴资金据实结算。

补贴资金未拨足的,市级财政须向保险经办机构足额拨付;补贴资金有结余的,保险经办机构须全额上缴市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在年终结算基础上,编制年度决算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贴资金年终有结余的,如下年度继续纳入补贴地区,则抵减下年度预算;如下年度不再纳入补贴地区,结余应全额返还

监督管理

●保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任何个人、部门不得转移、挤占、挪用

●政府及其部门在农业保险推广、宣传和培训等方面发生的费用,不得在保费补贴资金中列支

●财政部通过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保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省财政将不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对试点情况不好的市县,省财政将向省领导小组建议取消该地区下一年度保费补贴试点资格,并通过预算扣回已拨付的保费补贴结余资金

●对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责令其改正,扣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试点资格或承保资格,并按《财政XX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保险资金管理

主要目的

●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建立巨灾风险防X制度

●实行一定层次的资金统筹

种植业保险资金

管理方式:

●专户储存

●单独核算

●封闭运作

●财政监督

资金统筹:

实行市级统筹、核算和风险控制

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

筹集与调剂:

●经办机构按照当年保费收入的25%提取

●年度保费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和未决赔款准备后,结余全额转入巨灾风险准备金

●各市巨灾风险准备金的40%,上划省级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种植业保险巨灾调剂资金专用账户

●集中巨灾风险准备金支配权不变

动用条件:

●当年种植业保险发生大面积灾害时

●经市级财政部门同意

动用顺序:

●综合赔付率60%以上的,可以动用当年提取的巨灾风险准备金

●综合赔付率100%以上的,可以动用巨灾风险准备金历年结余

●赔付资金仍不足的,可向省级保险经办机构和省财政申请使用巨灾调剂资金

巨灾调剂资金偿还:

●3年内偿还

●以后年度种植业保险保费结余

●集中调剂的巨灾风险准备金

●按承保协议规定筹集的保险超赔资金

养殖业保险

管理方式:

●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有关规定管理

●保费盈余试点期间暂不作为利润分配,逐年滚存,以备大灾之年赔付

试点地区申报选择

申报原则

 各市政府、省农垦集团自主自愿申报试点

申报时间

原定5月26日前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因抗震救灾等原因,延期到6月6日

申报材料内容

●试点X围

●试点品种

●市县财政补贴分担比例

●联系机构及联系人等

评定依据

●全省农业产业政策导向

●申报试点材料

●申报试点单位积极性

●保费补贴落实情况

审批程序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选意见

●省领导小组集体审定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批复

保险经办机构选择

选择方式

公开招标选择2-3家,各市从中选择承办机构

投标条件

●XX省境内的保险机构

●具有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资质

●执行《XX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其配套政策

●具备专门的技术人才和相关经营经验

●机构网络健全,能深入农村开展业务

●具备一定资金实力,能承受相应风险

保险经办机构义务

●坚持社会效益优先

●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

●兼办种植、养殖业,种植业优先

●帮助农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履行保险合同,及时做好查勘、定损、理赔工作

●发生超赔,按协议规定及时足额筹集超赔资金

●定期报送农业保险统计数据和财务报告

●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的监督检查

保险经办机构监督管理

●保险经办机构可申请退出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经核准退出的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具备在我省申请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资格

●退出后,其未结保险协议条款和应尽义务应当继续履行完毕,同时享有相应权益

●经办机构未履行规定义务,情节较轻的,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办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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