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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施工坍塌事故的重点措施

防范施工坍塌事故的重点措施

6.3.1防范坍塌事故的基本要求

6.3.1.1对大型脚手架、大型模板、大型特种机械的装拆和大型基坑、土石方工程等项目,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严禁分割转包。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要求相关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工程监理和业主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6.3.1.2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应明确现场施工安全负责人,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讲明工作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

6.3.1.3对受到过较强外力冲击或台风、暴雨等气候变化影响的工程项目,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安全评估,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对经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应标出危险区域,施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

6.3.1.4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包括应急组织、应急预案及演练,风险意识和救援技能培训。

6.3.1.5对监理工作的要求

(1)认真参与审查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履行审批与监督实施职责。

(2)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做好技术交底、技术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严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3)根据政府与建设单位的授权,监督参与工程的有关各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质量安全法规、规范、标准与规定。

(4)深入工地做好质量安全监理工作,严格质量安全报验与检验、签证制度,不经检验合格,严禁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发现有可能发生倒(坍)塌事故的险情,要认真分析原因,会同有关人员积极研究提出排除整改措施,并监督执行。

必要时可由总监下达暂时停工整改令,并同时报建设单位主管领导,直至险情排除方可批准复工。

(6)协助与配合施工单位总结推广预防倒(坍)塌事故的经验,认真汲取事故教训,积极督促整改,防止类似事故的再发生。

6.3.2防范起重设备坍塌事故重点措施

6.3.2.1防范起重设备坍塌事故的一般规定

(1)起重工作人员应经国家有关部门特殊工种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起重工作人员应熟悉并执行起重搬运方案和起重安全措施。

起重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2)严禁任何人在吊物或起重臂下停留或通过,严禁任何人在吊物上站立或行走。

吊运物件时,吊载物不得从其它作业人员上空通过。

(3)在用链条葫芦吊起的部件下进行工作时,必须将手拉链扣在起重链上,并用支架将吊件垫稳。

(4)遇有6级及以上大风时,禁止进行露天起重作业。

(5)现场工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应站在安全地方,防止被吊物件坠落伤人。

(6)物料提升机、塔吊、人贷两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装、拆必须制定施工方案,方案应包括架体稳固的设计计算书,安全防护装置的配备,方案应经严格审批,并监督实施,禁止不按安装和拆除程序进行施工。

(7)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1)大型起重设备安装应进行严格的检验制度,进场施工的大型机械设备应保证以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投入使用;应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定期检查,取得地方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使用证件方可使用。

2)起重机械进场的控制。

对进入生产、施工现场的所有起重机械进行控制,并建立进场起重机械的动态台帐。

起重设备进入生产、施工现场后,应对其逐一进行验证认可;不符合要求的起重机械,应要求起重设备负责单位更换、限期整改或退出现场,确保生产、施工起重机械始终处在安全状态。

3)起重机械安装(拆除)管理。

对于进入施工现场安装或拆除的起重机械(含施工电梯),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

起重机械安装、拆除人员必须经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经生产技术主管部门和领导审核、批准。

确保拆装过程中人员和机械设备的安全。

施工中应有专人对其监督,投入使用前应进行验收及负荷试验。

4)使用过程中的检查。

所有生产、施工起重机械,包括自有、外租、分包、自带等都应配置随机安全操作规程牌。

发现生产、施工起重机械安全装置出现问题或受到不良环境因素影响时,应立即停机检查,制定保护措施及时检修。

使用过程中,负责起重机械技术维护和安全管理的人员对现场起重设备的安全文明情况应进行巡视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向责任单位下达整改单并限期责任单位整改并提交处理结果。

5)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管理。

起重设备工程师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核查、掌握现场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经常查验现场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操作许可证件,对无证操作的情况必须立即制止,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现场的起重机械安全文明管理。

a)现场在用起重机械应外观整洁、环境有序、标识规范、状态完好、防护设施齐全,无安全隐患。

起重机械操作场所应有统一规范的“安全操作规程”标牌。

b)停用的起重机械应按待修、待用、封存、待报废等状态统一分类存放,明确标识、摆放整齐,应有必要的防雨防潮设施。

c)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文明操作。

起重机械使用记录应真实、完整。

7)起吊作业应遵照“十不吊”

a)起吊物体的质量不明确不吊;

b)起重指挥信号不清楚不吊;

c)钢丝绳捆绑不牢固不吊;

d)偏拉斜吊不吊;

e)被吊物体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土中不吊;

f)施工现场照明不足不吊;

g)6级以上大风时,室外起重工作不吊;

h)被吊设备上站人,或下面有人不吊;

i)易燃易爆危险物件没有安全作业票不吊;

j)被吊物体质量超载不吊。

6.3.2.2防范起重设备坍塌事故的重点措施

(1)起重机械设备应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查和维护。

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联锁以及保护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灵敏可靠。

(2)起重机用钢丝绳、纤麻绳(麻绳、棕绳、棉绳)、吊钩、卡环、吊环等,应按规定周期进行定期试验并符合要求。

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认真的外观检查,所承受的荷重严禁超过其规定值。

(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有施工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1)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

2)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

3)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

4)爆炸品、危险品必须起吊时。

5)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作业。

(4)严禁以运行的设备、管道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

利用构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结构时,应有施工方案和技术方案,并经核算符合设计要求。

(5)起重作业应由一人按起重行业规定的指挥信号、手势进行指挥。

开车前应响铃或鸣警,闭合主电源时,应把所有控制器手柄回到零位,作业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

作业中对于任何人发出的停止信号都必须立即执行。

(6)起重设备工作中严禁进行调整或检修。

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先断开电源,然后进行检修。

电动起重机工作中遇停电,应将起动器恢复至原来静止的位置,再将电源开关断开。

(7)开动桥式起重机前,必须注意轨道两侧和地面上人员的安全,应先按警铃信号,然后推上开关开动行车。

吊物所经过路线的下方如有人时,应警告其迅速躲开,方可行驶。

(8)移动式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时,应停止吊机回转范围内的其它作业,并对起吊现场采取隔离警示措施。

(9)吊运物件时,要使用有防止脱勾装置的吊勾或卡环。

吊物必须绑牢,起重机械与吊物重心应找正,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

禁止使吊钩斜着拖吊重物。

(10)当吊物离地面10㎝左右时,应暂停升高,查看变幅、支腿等各部有无异常现象,然后视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升高。

起重设备在生产区域内作业时,严禁在电缆沟、地沟盖板上撑支腿。

(11)起重设备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长时间滞留,施工作业需要在空中作短时间停留时,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均不得离开起重操作现场的工作岗位,行车、吊车起吊重物时,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

(12)禁止用链式起重设备长时间悬吊重物。

经计算核准后,可用链式起重设备吊起的重物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但应将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设保险绳。

发生卡链情况时,应将重物垫好后方可进行检修。

(13)钢丝绳不得与任何带电体、炽热物体或火焰接触,严禁在起吊物上进行焊接作业。

起吊重物时应防止钢丝绳打结、扭曲,不得与物体的棱角直接接触。

(14)移动式悬臂起重机一般不准在架空线路下面工作,如有必要时,应事先征得该线路的主管部门同意,采取线路临时停电或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起吊工作。

起重机在架空线路下面通过时,应将起重臂落下。

(15)在架空线路两旁附近进行起重作业时,吊车的臂架、吊具、钢丝绳、缆风绳、重物等和高空作业车变幅杆升降时与带电线路最大偏斜时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6-1所列数值。

表6-1线路不停电时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

小于10kV

10kV

110kV

220kV

500kV

最小安全距离

1.5m

2m

4m

6m

8m

(16)用卷扬机起吊时,钢丝绳内外侧严禁无关人员停留或通过,严禁用手拉钢丝绳和加油。

(17)在钩机、挖土机的伸臂回转半径范围内应设警告标志,禁止人员进入。

(18)卷扬机运行时,卷筒上预留的安全圈数不得小于5圈。

卷扬机未经固定的或煞车装置不灵敏,严禁使用。

(19)千斤顶必须垂直地放在荷重的下面,顶重头必须能防止重物的滑动,基座应结实稳固,防止举重时发生歪斜倾倒。

严禁用手扶千斤顶顶举重物。

(20)遇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因夜间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21)当作业地点的风力达到五级时,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当风力达到六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22)起吊物应绑挂牢固。

吊钩悬挂点应在吊物重心的垂直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不得偏拉斜吊。

落钩时应防止由于吊物局部着地而引起吊绳偏斜。

吊物未固定时严禁松钩。

(23)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应在吊件上拴以牢固的溜绳。

(24)起吊前应检查起重机械及其安全装置;吊件吊离地面约10㎝时应暂停起吊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起吊。

(25)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逗留或通过;起吊过程中严禁任何人员在起重机伸臂及吊物的下方逗留或通过。

对吊起的物件必须进行加工时,应采取可靠的支承措施并通知起重机操作人员。

(26)起重机在作业中如遇出现故障或出现不正常现象时,应采取措施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检修,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

起重机严禁采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钩或重物。

6.3.3防范脚手架坍塌事故的重点措施

6.3.3.1对搭建20层以上或高度超过60m以上脚手架工程,施工单位应选择“一级企业”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

搭、拆脚手架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6.3.3.2脚手架的结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方案,搭设多层及高层建筑使用的脚手架,均应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高度在50m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挂式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吊篮脚手架等还应进行专门构造设计与计算(承载力、强度、稳定性等计算)。

6.3.3.3搭脚手架的杆柱应采用无腐朽、无折裂、无枯节的坚韧木、竹杆或金属管。

使用钢管搭建脚手架时,严禁使用弯曲、压扁、有裂纹或已严重锈蚀的钢管。

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凡有脆裂、变形或滑丝的严禁使用。

6.3.3.4木质、竹质的脚手架踏板厚度不能小于5㎝,踏板中部应设有支持物,两头要绑扎。

脚手架相互间连接要牢固,脚手架踏板跨度间应无接头。

脚手架最大荷重一般不应超过270kg/m2。

6.3.3.5作业层脚手架踏板必须满铺在脚手架上,不应有空隙和探头板,扭曲的木板不能使用,架子离墙间距不大于0.2m。

6.3.3.6工作过程中严禁随意改变脚手架结构。

禁止用木桶、木箱、砖块及其他建筑材料搭设临时铺板来代替脚手架。

6.3.3.7工作负责人应每日检查所使用的脚手架和脚手板状况,如发现缺陷必须立即修好。

长期停用的脚手架,在恢复使用前应经有资质人员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6.3.3.8在电气设备附近搭设的脚手架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搭、拆脚手架的过程,应由电气专业人员进行监护。

传递绳应使用干燥的麻绳或尼龙绳,禁止使用金属线,以防触电或感电坠落。

6.3.3.9脚手架应由搭建脚手架的工作负责人对所搭建的脚手架进行检验合格,并出具书面证明后方可交付使用。

在炉膛内搭建的脚手架应进行三级(厂、部门、班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6.3.3.10架子工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非专业工种人员不得搭、拆脚手架。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色盲的人员,严禁进行脚手架的架设作业和高处作业。

6.3.3.11暴雨、台风等气候变化对室外脚手架的影响很大,应在气候变化的前后及时对脚手架及脚手架的基础进行检查和养护,架体结构发生变形时应及时进行加固,并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使用。

6.3.4防范建筑物(含临时建筑设施)坍塌事故的重点措施

6.3.4.1建筑物应严格控制施工荷载,楼面、屋面堆置建筑材料、模板、施工机具或其他材料时,应严格控制数量、重量,防止超载;堆放数量较多时应进行荷载计算,并对楼板、屋面板底部采取支撑临时加固,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施工中严防损伤建筑构件。

6.3.4.2对于火力发电厂,其建筑结构本身设计时参照的设计规范里已明确提及到的设计荷载值,可以此数据作为运行检修时的参考值(电力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定》);而作为行政办公辅助的建筑楼宇设施,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对应的荷载值。

用于生产的主要建筑在检修期间更换大型设备时需考虑其结构设计荷载值,进一步确立方案的可行性。

6.3.4.3对建成20年及以上厂房及建筑物应加强定期巡查、检测和维修,防止坍塌事故的发生。

当可能在短期内发生破坏性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除险加固措施,并立即上报主管单位,避免建筑物运行状况恶化、结构损坏扩大,防止事故发生。

6.3.4.4对旧建筑物拆除时,应制定拆除的安全措施方案,指派专业队伍拆除,严禁采取掏空、推倒的拆除方法。

6.3.4.5工地搭设灯塔、水塔、水泥罐等临时设施的结构与基础必须牢固安全,高度超过5m的塔体应设斜支撑或揽风绳。

6.3.4.6对屋顶积灰严重的机、炉等厂房,要及时组织清理,防止雨天厂房屋顶荷重超载而塌落。

6.3.4.7施工现场使用的组装式活动房屋应有产品合格证,各种临建设施搭成后都应组织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6.3.4.8工地临时工棚及围墙应采用水泥混合砂浆砌筑并抹灰,严禁用泥土砌筑,砖柱间距不大于5m;房盖严禁搭设在围墙上;临建设施墙基附近应设排水沟。

6.3.4.9临建设施在1m范围内不得挖掘沟槽或堆置余土及建筑材料与构件,防止造成临建设施失稳倒塌。

6.3.4.10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室内不得住人,工地临建设施与施工的建筑物应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

6.3.4.11当建筑物发生火灾后,过火的建筑物其载荷可能会发生改变,发生过火灾的建筑物在进行安全评估合格前,严禁任何人员进入该建筑物内。

非救援人员应禁止进入发生火灾的建筑物内,并严格控制灭火人员进入该建筑物内。

6.3.4.12对钢结构的建筑物,其钢结构的材质、型号、规格及加工安装均应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一二级焊缝要经金属探伤仪检测;对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其钢筋绑扎、砂浆配合比应符合质量要求。

应按技术图纸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及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技术复杂或30m及以上的高空作业建筑工程、大跨度建筑工程结构和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工程的施工方案,均应经专家评审论证。

6.3.4.13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测,注意收集天气预报信息。

对于建设在山体边沿或边坡边沿的建筑物,容易受山泥倾泻、山体滑坡、山洪暴发等地质灾害的影响,要定期检查山体的稳定性和建筑物的状况,一经发现影响安全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人员撤离。

连续暴雨和恶劣天气期间,山体边沿或边坡边沿的建筑物严禁人员进入,待暴雨和恶劣天气结束后,对山体、边坡和建筑物检查安全合格后方可进入。

6.3.5防范模板坍塌事故的重点措施

6.3.5.1模板设计及施工应参照《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规定执行。

6.3.5.2模板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于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并经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6.3.5.3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应明确现场施工安全负责人,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6.3.5.4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审核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落实,监理、业主严把验收关,不经检验合格,严禁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3.5.5模板支撑工程的管理。

(1)模板支撑工程必须做到先设计后施工。

(2)将模板支撑工程施工列入危险作业管理范围。

在签发“砼浇筑令”前,除对模板体系验收外,还必须对支撑体系实施整体验收,且技术设计人员必须参与验收。

(3)精心设计砼浇筑方案,确保模板支撑均衡受载,并优先考虑从中部开始向四周扩展的浇筑方法。

在砼浇筑过程中,应派专业技术人员观测模板、支撑系统的应力、变形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工排险。

(4)对以下重点防范部位必须制订事故预案。

1)支撑高度大于4.5m或者高宽比≥6的支撑架;

2)社会影响较大工程。

如市区中心、市民密集区、重大公共设施项目等;

3)特殊结构工程如大跨度、大截面框架梁、大截面悬挑梁板、大跨度大面积浇筑的梁板结构等;

4)作业环境恶劣、施工人员集中、施救困难的工程。

6.3.5.6对泵送混凝土浇注方法,在设计计算时应按最不利原则确定荷载组合

(1)按荷载的最不利状态和组合计算。

(2)若按现行规范设计计算支撑架,必须通过构造手段来提高架的整体刚度,以保证架体的使用安全。

6.3.5.7在构造要求方面要考虑地基变形、整体稳定性等问题,保证模板支撑为空间几何不变体系;

6.3.5.8钢管扣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必要时应制定质量检测和验收方法。

6.3.5.9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和梁下纵横向水平杆。

根据有关试验,如不设置这二项杆件,立杆的极限承载能力将下降11.1%。

设置时应注意:

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为保证立杆的整体稳定,还必须在安装立杆的同时设置纵、横向水平杆。

6.3.5.10支撑架的步距以0.9~1.5m为宜,且最大不能超过1.8m。

支撑架步距的大小与立杆的极限承载力之间存在近似反比的线性关系,当施工荷载较大时,适当缩小纵横向水平杆的步距,以减少立杆的长细比,则可充分发挥钢管的强度,使其更为经济合理。

根据测算,杆件的计算长度增大一倍则其极限承载力将降低50%~70%。

6.3.5.11模板支撑架立杆应优先使用对接接长的方式。

立杆接长的方式有对接和搭接两种,根据有关测试,对接的最大承载力是搭接的3倍多。

搭接接长的构造要求是:

扣件间距应大小800㎜,且每根立杆的允许荷载以小于12kN为宜。

在搭设支撑架时还应注意,立杆和水平杆的接长位置应做到相邻杆错开,且不在同一步跨内。

6.3.5.12立杆的间距不得超过支撑设计规定,且最大不超过1m,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立杆底部支承结构必须具有支承上层荷载的能力。

当用楼板作支承结构时,由于模板支承立杆所承受的施工荷载往往大于楼板的设计荷载,因此要以计算确定保持两层或多层立杆。

为合理传递荷载,立杆底部应设置木垫板,并且使上下层立杆处在同一垂直线上。

6.3.5.13必须合理设置剪刀撑。

满堂的模板支承架应沿架体四周外立面满设竖向剪刀撑,竖向剪刀撑均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支撑架较高时,或者高宽比≥6时,为提高架体的整体刚度,在架体顶部、底部设扫地杆处、以及中部每隔4~6m处必须设置满堂水平剪刀撑,剪刀撑必须与立杆相连接。

6.3.5.14严格控制支撑架的变形,确保架体的稳定性。

除架体承载引起架体变形外,还有地基的不均匀沉降导致立杆受力不均发生局部失稳。

模板下部的支撑梁变形过大,也会引起支撑架的变形。

当特殊结构施工或支撑荷载较大时,支撑架要尽可能通过已具备一定强度的相邻构件(墙、柱等)实施卸载,并尽量与建筑物实现可靠连接。

6.3.5.15模板支撑宜用钢支撑材料作支撑立柱,不得使用严重锈蚀、变形、断裂、脱焊、螺栓松动的钢支撑材料和竹材作立柱;

6.3.5.16对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架应采用加强型支撑系统,确保其强度及刚度,支撑立柱基础应牢固、平整夯实,并按设计计算严格控制模板支撑系统(含大梁起拱)的沉降量。

6.3.5.17支撑立柱接头应正确,根部应加设垫板。

斜支撑和立柱应牢固拉结,形成整体。

6.3.5.18制作滑模的材料、构配件、千斤顶等设备应有合格证,操作平台各部件的焊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液压滑升模板时统一指挥。

6.3.5.19操作平台应限制施工荷载,严格掌握混凝土出模强度不低于0.2MPa;严格控制施工荷载,尤其是楼板上集中荷载不要超过设计要求。

6.3.5.20模板支架上不得直接承受混凝土输送泵管的附加冲击振动力或塔吊卸料斗的冲击力。

6.3.5.21在模板支架上浇筑混凝士时,应先浇筑柱、梁、楼板(屋面板),后浇筑挑梁及檐板,防止出现偏心荷载而使支架失稳。

6.3.5.22严格控制模板支架承受的荷载,模板及其支撑体系的施工荷载应做到均匀分布,并不得超过设计要求。

6.3.6防范基坑(槽)坍塌事故的重点措施

6.3.6.1深基础施工挖、填土方,应编制深基坑(槽)安全边坡、土壁支护、桩基及地下暗挖工程等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

深基坑(槽)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槽)、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高切坡是指岩质边坡超过30m、或土质边坡超过15m的边坡。

6.3.6.2土壁支护要进行支护计算,并交底执行;挖、填土方要按照施工程序组织施工。

6.3.6.3在施工前应根据地基挖掘深度与土质和地下水位情况确定合理边坡角,分别按规定采取留置安全边坡、加设固壁支撑、挡土墙、设置土钉或锚杆支护等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挖掘负坡度土壁。

6.3.6.4如遇地下水位高于工程基础底面或地表水使土壁渗水情况,应采取降水、排水措施;如遇流沙土质应采取压、堵、挡等特殊安全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应按回填土顺序自下而上逐层拆除,并随拆随填,防止边坡塌方或对相邻建筑物产生破坏。

6.3.6.5雨季施工,在基坑(槽)周围应采取堵水、排水措施,基坑内泡水,应使用潜水泵抽水排除:

冬季挖土、填土,基础表面应进行覆盖保温,解冻期应检查土壁有无因化冻而失去牯聚力的塌方险情。

6.3.6.6在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的地段挖土方时,应有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商定施工技术方案与排水方案。

在深基坑(槽)和基础桩施工及在基础内进行模板作业时,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监护、指挥。

6.3.6.7在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孔边堆土、堆物应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堆放数量不大的建筑材料距土壁应不小于1.5m,挖出的余土应堆放在距土壁1m以外,高度不超过1m。

6.3.6.8距基坑(槽)3m范围内不得有重型车辆通行或重物、重型设备存放;如附近有建筑物(含围墙等临建设施),应采取临时加固措施。

6.3.6.9如附近有使用打桩机或运输车辆通行以及爆破等产生的振动力,应采取土壁加固安全措施。

6.3.6.10在施工作业中,应经常对基坑(槽)土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土壁裂缝、剥落、位移、渗漏、土壁支护和临近建(构)筑物有失稳等险情,应及时撤出基坑(槽)内危险地带的作业人员,并采取妥善排除措施,当险情排除后才准继续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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