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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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

乌苏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

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顺利推进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源安全,深入推进“两清、两美、一绿”(清新空气、清洁水系、美丽乡村、美丽社区、绿化美化)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突出建设生态文明重要理论为指导,以保护生态环境、城乡饮用水源安全为出发点,以全面推进“两清、两美、一绿”工作,改变城乡风貌为落脚点,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工作目标,以推进禁养区、限养区为手段,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协调发展,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推进乌苏市生态文明建设。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源安全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1.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2.乌苏市相关规划

《乌苏市城发展总规(2016-2030年)》

《乌苏市十三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乌苏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乌苏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

《新疆乌苏市风景名胜区资源评价及规划大纲》

3.相关技术规范

HJ/T33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1234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4.相关术语和定义

畜禽: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13类。

畜禽禁养区:

指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以下简称养殖单元)的区域。

养殖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鸡存栏量1万只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

畜禽养殖专业户标准:

生猪存栏量100头以上;牛存栏量2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鸡存栏3000只以上。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风景名胜区:

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自然保护区:

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峡,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城镇居民区:

指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工业园区等区域。

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为主的区域。

三、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

1.禁养区范围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6个月内进行搬迁或关闭。

1.1依法保护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

1.1.1乌苏市水源地。

1.1.1.1一级水源地保护范。

1.1.1.1.1一水厂饮用水水源地。

一水厂以东南界拐点坐标N44°24'23.41"/E84°41′27.36"、东北界拐点坐标N44°24'37.4"/E84°41′27.36"、西南界拐点坐标N44°24'23.41"/E84°40′34.29"、西北界拐点坐标N44°24'37.4"/E84°40′34.29"为界。

1.1.1.1.2二水厂水源地。

二水厂东南界拐点坐标N44°25'01"/E84°45′32.2"、东北界拐点坐标N44°25'42.6"/E84°45′32.2"、西南界拐点坐标N44°25'01"/E84°40′34.29"、西北界拐点坐标N44°25'42.6"/E84°40′34.29"为界。

1.1.1.1.3三水厂水源地。

一级围挡1.N:

44°22'47.31"E:

84°43'36.34"

2.N:

44°22'48.60"E:

84°43'25.68"

3.N:

44°21'57.23"E:

84°43'27.73"

4.N:

44°22'55.95"E:

84°43'38.34"

二级围挡1.N:

44°22'40.91"E:

84°43'50.61"

2.N:

44°22'41.21"E:

84°43'19.15"

3.N:

44°23'01.88"E:

84°43'19.41"

4.N:

44°23'01.64"E:

84°43'50.18"

1.1.1.1.4车排子供水站。

以水井取水口即E:

84°29'24.2"N:

44°53'37.4"为中心,半径为300米的圆形区域。

1.1.1.1.5夹河子供水站。

以水井取水口即E:

84°46'14"N:

44°27'48"为中心,半径为500米的圆形区域。

1.1.1.1.6古尔图供水站。

以水井取水口即E:

83°54'51.24"N:

44°28'59.07"为中心,半径为500米的圆形区域。

1.1.1.1.7西湖供水站。

以水井取水口即E:

84°34'51"N:

44°26'28"为中心,半径为300米的圆形区域。

1.1.1.1.8西大沟供水站(艾其沟)。

以取水口为中心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河道水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50米的陆域。

1.1.1.1.9哈图布呼供水站南泉子水源地。

以水井取水口即E:

84°2'40"N:

44°18'44.63"为中心,半径为500米的圆形区域。

1.1.1.2二级水源地保护范围。

二级水源保护区结合乌苏市总体规划和农林发展规划,以及乌苏市地下水分布情况和补给特点,确定一水厂院地墙南0.5km、北1km、东1km、西1km范围、二水厂、车排子供水站、夹河子供水站、古尔图供水站、西湖供水站、南泉子水源地等以水源井为中心南1km、北1km、东1km、西1km范围内为二级保护区。

西大沟供水站以取水口为中心上游侧边界延伸2000米,下游侧外边界距取水口200米,陆域为沿岸纵深范围2000米范围内为二级保护区。

1.1.2乌苏市甘家湖梭梭林自然保护区(坐标)

E:

83°18'20"--83°52'30"

N:

44°46'--44°58'

1.1.3乌苏市泥火山国家地质公园(坐标)

1.1.4乌苏市待甫僧佛山国家森林公园(坐标)

东经84°17'03"--85°09'23"

北纬43°53'59"--44°11'43"

1.2有效保护城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工业开发区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环境。

1.3着力预防重点主要流域一定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

1.4保护公路、铁路、高速公路等两侧一定范围内景观资源。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2.限养区范围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对禁养区的保护,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规模和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具体限养规模和数量由市畜牧兽医、环保部门制定);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二)区域划定

1.禁养区划定

(1)城镇建成区及城镇规划区、人口聚集区及规划区外扩500米以内区域。

(2)集镇规划区、学校、医院、商业区等公共场所外扩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乌苏市甘家湖梭梭林自然保护区(坐标)、乌苏市泥火山国家地质公园、乌苏市待甫僧佛山国家森林公园外扩500米以内范围的区域。

(4)S115省道、国道217线、奎赛高速两侧、乌鲁木齐—阿拉山口铁路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2.限养区划定

(1)城镇建成区及城镇规划区500米-2000米范围内的区域,规模畜禽养殖场界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500米以上。

(2)S115省道、国道217线、奎赛高速两侧、乌鲁木齐—阿拉山口铁路200米-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集镇规划区、学校、医院、商业区等公共场所周边500米-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乌苏市甘家湖梭梭林自然保护区(坐标)、乌苏市泥火山国家地质公园、乌苏市待甫僧佛山国家森林公园、旅游景区和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设定的禁养区外延500米-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四、工作步骤

(一)2017年6月1日-7月30日完成禁养区养殖户搬迁工作的宣传动员工作。

(二)2017年8月1日-9月15日完成禁养区养殖圈舍现场测绘丈量工作。

(三)2017年9月16日-11月15日完成与养殖户签订搬迁协议。

(四)2017年11月16日-2018年6月30日养殖户自行搬迁离开禁养区。

(五)2018年7月1日-12月31日兑现搬迁补偿费;组织力量拆除各种养殖用房,鼓励养殖户自行拆除养殖用房;完成档案材料,完成财务审计工作,上报总结。

五、工作内容

(一)明确工作内容

本划定方案实施后,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应责令限期转产、搬迁或依法关闭。

到2018年底全市基本实现禁养目标。

属市城建成区范围的,除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需要饲养且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准养手续外,禁止其他一切畜禽饲养活动。

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不再新建、扩建各类排泄量较大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本通告实施前已建畜禽养殖场应在限期内完成污染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无法达标的,应当搬迁或者依法关闭。

到2018年底,限养区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各乡(镇)场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科学谋划、合理布局,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的有序关停、转迁和限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各行政村要将本方案中的有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实现畜禽养殖业有序发展。

市发改、畜牧、环保、国土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市畜牧、环保等部门对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加强督导管理,切实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

实施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设我城区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美丽乡村”重要工作内容;是建设良好的城乡风貌,做好“两清、两美、一绿”及打造绿色养殖大市的需要;是保护生态环境、城乡饮用水源安全的需要;是保障动物产品食品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需要。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畜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停搬迁和限养区整治工作。

搬迁和整治工作由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各相关单位按照部门工作职责负责相应工作,负责指导各乡镇开展禁养区相关工作。

为了更好推进该项工作,市人民政府将成立畜禽禁养区搬迁、限养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协调畜禽禁养区搬迁推进工作。

(4)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正确舆论导向。

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引导正确舆论导向。

要加大宣传《乌苏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跟进解读报道,宣传搬迁工作意义,划定范围及要求,要让广大养殖户家喻户晓,提早做好搬迁准备工作,推进禁养区和限养区工作,提高粪污处理环保意识,维护社会稳定。

(5)认真做好调查登记等前期工作。

各乡(镇)场要对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内养殖场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等基础工作,为下一步搬迁或者责令拆迁打好基础。

调查登记主要有几个方面,包括养殖规模存栏、建筑面积,圈舍建筑合法性认定等。

(6)多管齐下,做好搬迁工作。

禁养区范围内养殖场所关闭或者搬迁,给予一定时间限期搬迁;原则上搬迁费和活体不予以补偿。

禁养区范围内养殖场所地上附着物补偿,由各乡(镇)场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件标准执行。

补偿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7)制定方案,确保禁养工作取得实效。

各乡(镇)场要制定辖区《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禁养区范围,成立领导小组落实责任,明确工作步骤,制定工作措施,周密做好各项工作,制定搬迁工作风险评估,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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