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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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增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13号)以及)、《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等精神要求,为规范我区畜禽养殖业发展,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予以划定调整。

一、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六)《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九)《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十)《广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技术指南》

(十一)《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十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

(十三)《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13号)

(十四)《广州市环境保护第十三个五年规划》

(十五)《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十六)《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调整方案》

(十七)《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畜禽养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增府规[2018]3号)

(十八)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所,我区的饮用水源保护区主要有以下13个(详见附件3):

1.增江荔城段饮用水源保护区;

2.增江石滩段饮用水源保护区;

3.东江北干流饮用水源保护区;

4.派潭河高滩段饮用水源保护区;

5.密石山林山溪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6.石马龙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7.增江正果段饮用水源保护区;

8.增江小楼段饮用水源保护区;

9.西福河里汾段饮用水源保护区;

10.百花林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11.联安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12.白洞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13.增塘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二)重要河流、湖泊及中型以上水库(含中型水库)

主要包括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泊、中型以上水库(含中型水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

重要河流、湖泊及中型以上水库(含中型水库)范围内及边界(堤岸)外缘500米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所。

若重要河流、湖泊及中型以上水库(含中型水库)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不一致的,以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较大范围为准。

我区的重要河流、湖泊及中型以上水库(含中型水库)有11个,具体如下:

1.挂绿湖,位于荔城街罗岗村,常年水域面积2.03km2;

2.百花林水库,位于荔城街,地理坐标为北纬23°18′42.4″,东经113°47′21.4″,正常蓄水位水面面积为1.02km2;

3.增塘水库,位于石滩镇,地理坐标为北纬23°12′57.9″,东经113°45′39.5″,正常蓄水位水面面积为2.87km2;

4.联安水库,位于中新镇,地理坐标为北纬23°24′2.9″,东经113°39′21.1″,正常蓄水位水面面积为2.31km2;

5.白洞水库,位于中新镇,地理坐标为北纬23°20′37.1″,东经113°39′18.2″,正常蓄水位水面面积为1.1km2;

6.东江北干流增城段,增城区境内全长约30.8km,从东向西流经石滩、仙村、新塘镇,河床平均坡降0.08%,多年平均洪峰量6590m3/s,多年平均流量150.1亿m3。

7.增江增城段,是东江北干流的主要支流之一,增城区境内全长约66km,流经增城城区后,出石滩,在观海口处汇入东江北干流;

8.西福河,位于增城区西部,是东江的一级支流,增城区境内全长约56.1km,流经中新镇、朱村、石滩、仙村等村镇,于仙村镇巷头村汇入东江北干流;

9.二龙河,位于小楼镇,起点为长布水库,终点为增江,从西向东流过小楼镇全境,长度为22.50km;

10.派潭河,位于派潭镇,起点为大封门水库,终点为增江,流经派潭圩于小楼镇合二龙河汇入增江,长度为31.80km;

11.永和河,为东江一级支流,增城区境内全长约13.6km,流经新塘镇、永宁街两个镇街,在新塘镇大敦村汇入东江。

(三)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名单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其中,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所。

我区的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有1个,具体如下:

白水寨风景名胜区,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内。

核心景区为生态保护区和史迹保护区,面积为4.72平方公里。

(四)森林公园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其中,森林公园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所。

我区的省级及以上森林公园有1个,具体如下:

广东太子森林公园:

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太寺坑,总面积为5.938平方公里,地理坐标为:

北纬23°20′11″~23°22′43″,东经113°52′30″~113°54′43″。

(五)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其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所。

我区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有1个,具体如下:

增江光倒刺鲃大刺鳅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位于广东省增城市的增江上游段,流经黄屋—西湖滩—汀塘—蒙花布—正果—黄塘—西园。

范围在东经113°53′15″~113°57′01″,北纬23°25′57″~23°28′03″之间。

总面积4.387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区面积为1.303平方公里,实验区面积为3.084平方公里。

(六)文物保护单位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建设控制地带范围执行。

其中,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所。

我区的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有2个,具体如下:

1.万寿寺大殿:

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道凤凰居委会前进路凤凰山东麓,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为从建筑物外墙基向外前后延伸40米,左右侧延伸10米,面积为3351平方米;其建设控制地带为从保护范围外缘向外延伸40米,面积为16832平方米;

2.湛若水墓:

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陂头村天蚕山东麓,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为南向从墓道南侧尽端外延约60米,其余从墓边缘外延约20米,面积为49736平方米;其建设控制地带为东至钟陂头村西面山头的东侧山脚线,以及钟陂头村西侧电器厂厂区南边线,北以天平山与打石岭山谷分水线为界,西、南至天平山西南山麓山脚线、龟山南麓山脚线及钟陂头村西面山头南麓山脚线的连线,面积为686253平方米。

(七)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各镇街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范围内的机关、学校及托幼机构、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疗养院、敬老院、工业园区(工业区和开发区)和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所。

(八)交通要道

交通要道主要包括已建成的铁路、国(省)道、高速公路。

主要交通干线外缘500米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所。

1.广深铁路增城段。

2.高(快)速公路:

广河高速、广园快速路、广惠高速、广深高速、从莞深高速、珠三环高速等增城段。

3.国道:

G107、G324等增城段。

4.省道:

S118、S119、S256、S355、S379、S380等增城段。

5.其他交通主干道:

新城大道、香山大道等。

(九)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其他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所的区域。

三、监督管理要求

本区行政区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禁养区划定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所,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实施关闭或搬迁。

非禁养区内已建或新(扩)建畜禽养殖场(户)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防疫条件、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要求,合理布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整改,完善配套相关设施和手续。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和非禁养区规范养殖监督管理工作。

其它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二)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积极有效宣传方式,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宣传深入到每一位村(居)民和畜禽养殖者中,确保各相关人员知晓并严格执行。

(三)强化监管,严格执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畜禽养殖长效监管机制,对于禁养区内新建或复养畜禽养殖场(户)要及时关闭或搬迁,对于非禁养区擅自新(扩)建畜禽养殖场所的要依法取缔。

需要采取联合执法方式的,由镇街牵头报区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违法行为进行分别查处。

(四)加强指导,督促落实。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各村民委员会将畜禽散养户纳入村规民约管理,同时各村民委员会要督促畜禽散养户做好粪污收集措施,不得将粪污随意堆放和排放,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障农村干净、整洁、平安、有序。

四、其他要求及说明

(一)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划定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畜禽养殖场所的区域。

(二)本方案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鸽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动物。

(三)本方案所指畜禽养殖场(户)规模适用标准参照省、市的规定执行。

畜禽养殖场(户)规模标准以下的为畜禽散养户。

法律、法规对观赏、实验动物和宠物等畜禽的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1.增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图

2.增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一览表

3.增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一览表

4.增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依据

 

附件2

增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一览表

序号

禁养区类型

所在镇街

范围

1

增江荔城段饮用水源保护区

荔城街

按照现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陆域边界范围执行(具体范围见附件3)

2

增江石滩段饮用水源保护区

石滩镇

3

东江北干流饮用水源保护区

石滩镇、新塘镇、仙村镇

4

派潭河高滩段饮用水源保护区

派潭镇

5

密石山林山溪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派潭镇

6

石马龙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派潭镇

7

增江正果段饮用水源保护区

正果镇

8

增江小楼段饮用水源保护区

小楼镇

9

西福河里汾段饮用水源保护区

中新镇

10

百花林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荔城街

11

联安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中新镇

12

白洞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中新镇

13

增塘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石滩镇

14

重要河流、湖泊及中型以上水库(含中型水库)

全区范围

挂绿湖、百花林水库、增塘水库、联安水库、白洞水库、东江北干流增城段、增江增城段、西福河、二龙河、派潭河、永和河等范围内及边界(堤岸)外缘500米范围内

15

白水寨风景名胜区

派潭镇

核心景区范围内

16

广东太子森林公园

增江街

区域范围内

17

增江光倒刺鲃大刺鳅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正果镇

区域范围内

18

万寿寺大殿

荔城街

区域范围内

19

湛若水墓

永宁街

20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荔城街、永宁街、增江街、朱村街、派潭镇、石滩镇、仙村镇、小楼镇、新塘镇、正果镇、中新镇

各镇街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范围内的机关、学校及托幼机构、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疗养院、敬老院、工业园区(工业区和开发区)和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21

交通要道

全区范围

铁路、高(快)速公路、国道、省道及其他主要交通干线外缘500米范围内

2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所的区域

 

附件3

增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一览表

保护区名称

保护区级别

水域保护范围

陆域保护范围

增江荔城段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荔城水厂吸水口上游1000米至吸水口下游500米的河段,两岸河堤临水侧堤肩之间的区域。

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向两岸陆域纵深3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

增江大楼至小楼的河段,两岸河堤临水侧堤肩之间的区域。

增江小楼至梁屋的河段,两岸河堤临水侧堤肩之间的区域(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除外)。

增江梁屋至初溪水利大坝的河段,两岸河堤临水侧堤肩之间的区域。

一级保护区水域下边界下游约200米处至大楼的河段,相应的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向两岸陆域纵深约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除外)。

一级保护区水域下边界下游约200米处至初溪水利大坝的河段,相应的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向两岸陆域纵深约5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

增江从磨刀坑至大楼的河段,两岸河堤临水侧堤肩之间的区域。

派潭河从佛坳至大楼的河段,两岸河堤临水侧堤肩之间的区域。

二龙河从亚记山至大楼的河段,两岸河堤临水侧堤肩之间的区域。

灵山河从牛牯嶂至布格的河段,两岸河堤临水侧堤肩之间的区域。

拖罗河从小径凹至莲塘径的河段,两岸河堤临水侧堤肩之间的区域。

派潭河、二龙河、灵山河、拖罗河和增江(磨刀坑至大楼段)准保护区水域边界线向两岸陆域纵深约1000米的集水范围内的陆域。

增江石滩段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三江水厂吸水口上游1500米至吸水口下游1500米的河段,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向两岸陆域纵深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

三江水厂吸水口上游4000米至吸水口下游3700米的河段,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除外)。

下游与新塘、新和水厂二级保护区相接。

相应的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向两岸陆域纵深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除外)。

东江北干流饮用水源保护区

新塘一级保护区

新塘水厂与西洲水厂吸水口(两水厂同一吸水口)上游1000米至吸水口下游1000米的河段,河道中泓线至吸水口一侧河堤临水侧堤肩之间的区域。

吸水口一侧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向沿岸陆域纵深50米的陆域。

新和一级保护区

新和水厂吸水口上游1000米至吸水口下游1000米的河段,河道中泓线至吸水口一侧河堤临水侧堤肩之间的区域。

吸水口一侧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向沿岸陆域纵深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

东江北干流土江至甘涌口的河段,两岸河堤临水侧堤肩之间的广州市境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除外)。

增江石滩铁路桥下水面至观海口的河段,两岸河堤临水侧堤肩之间的区域。

西福河石厦至郭屋基(仙村涌口)的河段,两岸河堤临水侧堤肩之间的区域。

仙村运河两岸河堤临水侧堤肩之间的区域(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除外)。

具体范围为:

沿甘涌口向北至四望岗山,向东至中岗岭,向北经石吓、上坊,至黄沙头,沿广九铁路向东北经沙埔、沙头、新村至石滩,再沿广九铁路向东,经高门至塘面;从塘面向南至陈屋,转向西南至土江以北约1.2公里处,转向南经土江接增城市与东莞市的行政分界线,沿行政分界线向西至甘涌口(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除外)。

准保护区

东江北干流新塘水厂二级保护区上界(土江)至上游联和排洪渠河口(江口水闸下游500米)共2.4公里的河段,两岸河堤临水侧堤肩之间的广州市境内的区域。

东江北干流新塘水厂下游二级保护区下界至下游广深高速高架桥以东1000米处共2.8公里的河段,两岸河堤临水侧堤肩之间的广州市境内的区域。

东江北干流相应的准保护区水域边界线向两岸陆域纵深约500米的广州市境内的陆域。

派潭河高滩段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梅都水厂吸水口上游1500米(派潭河及其支流汉湖河)至吸水口下游100米的河段,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向两岸陆域纵深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

梅都水厂吸水口沿派潭河上游4000米至吸水口下游300米的河段,吸水口沿汉湖河上游3500米至吸水口下游300的河段,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除外)。

相应的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向两岸陆域纵深1000米的陆域。

(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除外)。

密石山林山溪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密石山林山溪吸水口上游1300米至吸水口下游100米的河段,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向两岸陆域纵深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

密石山林吸水口至吸水口下游300米的河段,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除外)。

相应的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向两岸陆域纵深至第一重山山脊线的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除外)。

石马龙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石马龙水库正常水位线内的水域。

水库吸水口侧的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向沿岸陆域纵深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

白水寨瀑布流域、白水寨水库和七星墩水库正常水位线内的水域。

相应的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向沿岸陆域纵深至第一重山山脊线的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除

增江正果段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正果水厂吸水口上游1500米至吸水口下游100米的河段,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向两岸陆域纵深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

正果水厂吸水口上游4000米至吸水口下游300米的河段,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除外)。

相应的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向两岸陆域纵深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除外)。

增江小楼段

一级保护区

小楼水厂吸水口上游1400米至吸水口下游100米处的河段,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向两岸陆域纵深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

小楼水厂吸水口上游4000米至吸水口下游300米的河段,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除外)。

相应的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向两岸陆域纵深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除外)。

西福河里汾段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福和水厂吸水口上游1500米(西福河及其支流里汾河)至吸水口下游100米的河段,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向两岸陆域纵深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

福和水厂吸水口沿西福河上游5000米(接联安水库)至吸水口下游300米的河段,吸水口沿里汾河上游3500米至吸水口下游300的河段,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除外)。

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向两岸陆域纵深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除外),与联安水库二级保护区陆域相接。

准保护区

福和水厂吸水口沿里汾河上游3500米至4000米的河段,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相应的准保护区水域边界线向两岸陆域纵深1000米的陆域。

百花林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

水库正常水位线内的区域。

——

准保护区

——

从水库坝下向西经河江顶、青山坳,向西北经蒲芦顶、梅花顶,向东经365高地、407高地、404高地,向东南经鹅公髻、大佛岭,向南经107高地回水库坝下(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除外)。

联安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

水库正常水位线内的区域。

从水库坝下向北经237高地,向北过大田围,向东过新村、高岭、中心村,向西南过暗塘、窑山回水库坝下。

白洞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准保护区

水库正常水位线内的区域。

从水库坝下向北经帽风浪,向东北经149高地,向东南经128高地,向东北经124高地,向东过西河,向西南经148高地,过木头塘回水库坝下。

增塘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

水库正常水位线内的区域。

水库周边第一重山山脊线以内的汇水区域。

准保护区

水库正常水位线内的区域。

水库流域分水岭范围内的陆域(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除外)。

具体范围:

从水库坝下向北过新谢、39.4高地,沿119省道向北过西瓜岭,向东过吓屋,经45高地,向南过增塘,经52.6高地,过水库管理处,向西经36高地,过塘面、旧谢回水库坝下。

附件4

增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依据

区域

法律来源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依据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第六十七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依据三: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依据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依据五: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

依据六: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5划定范围

5.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依据七: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下列项目:

(五)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重要河流、湖泊及中型以上水库(含中型水库)

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依据二: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4基本要求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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