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37个省市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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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37个省市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全国37个省市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先看一下相关政策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四条规定,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言外之意是,允许当地税务机关对某些情况不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征或不预征的权限由各地决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规定,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言外之意是,例如:

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实际税负率是0,当地税务机关也可以将预征率调整为0,即不预征。

3、下面我们看一下,全国到底有哪些地方存在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北京:

保障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上海:

保障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区域按外环内、外环外划分)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

广州:

回迁房要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指引(2012年修订版)的通知》(穗地税函〔2012〕198号)第五条规定,办理清算手续前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广州:

三种情形保障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对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青岛:

保障房和回迁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青地税发〔2016〕1号)第十九条规定,保障性住房和拆迁返还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天津:

保障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11〕2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万元(含)以下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万元至3万元(含)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每平方米销售价格3万元以上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5%。

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贵州:

暂未发现明文规定不预征的情形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61号)规定,

(1)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1%;

(2)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2%;(3)营业用房,预征率调整为3%;(4)其他房产,预征率调整为1.5%。

宁波:

三种类型可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甬地税二〔2009〕104号)第一条规定,对经济适用房、廉价房、村民拆迁安置房等实行政府指导价且增值率明显低于土地增值税起征点的项目,经纳税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其余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规定先实行预征,待符合清算条件时再进行结算。

安徽:

保障住房预征率在1%以内

《安徽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10〕38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1)保障性住房,预征率在1%以内(含);

(2)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1.5%以上(含)。

上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

大连:

视同销售要预征土地增值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它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预征土地增值税。

大连:

暂未发现明文规定不预征的情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大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清算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0〕1号)第一条规定,容积率大于1.0(含)的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5%;容积率小于1.0的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3%;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3%。

辽宁:

保障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01号)第一条规定,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山东:

保障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1号)第九条规定,

(2)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登记或备案。

福建:

保障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2号)第一条规定,

(1)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除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外,按下列不同类型确定预征率:

厦门:

保障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川:

保障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重庆:

四种类型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9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以下类型的房地产项目,对住宅转让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1.棚户区或危旧房改造安置房项目;2.经济适用房项目;3.政府实施的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4.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保障性住宅项目。

海南:

保障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4年第21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不包括限价商品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不属于保障性住房的房产,按本公告第一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性文件认定。

广西: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号)第一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广东:

保障住房不予预征土地增值税(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对政府保障性住房不予预征土地增值税。

小编寄语:

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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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河北:

经济适用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6〕37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承建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竣工决算后,按规定征、免土地增值税。

河南:

安居工程住宅房预收房款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1997]160号)对安居工程住宅房的转让所预收房款(定金),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凡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的规定执行,即:

1.普通标准住宅1.5%;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3.除上述1、2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4.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0.5%。

对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为6%。

黑龙江:

保障住房可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号)第九条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对上述保障性住房可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湖北:

廉租房等若干情形暂停预征土地增值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2014]7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对建造的政府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建造的限套型、限房价、限销售对象等双限、三限房屋,暂停预征土地增值税。

湖南:

保障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的征管方式(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吉林:

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发[2010]184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凭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各级政府审批备案的相关材料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江苏:

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6]2号)第三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暂不预征。

江西:

暂未发现明文规定不预征的情形

《江西省地方税务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7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南昌、九江、萍乡、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等8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恢复为:

转让普通住宅,按1%;转让非普通住宅,按3%;转让非住宅,按5%预征。

景德镇、新余、鹰潭等3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即:

转让普通住宅,按0.7%;转让非普通住宅,按1.5%;转让非住宅,按3%预征。

内蒙古:

经济适用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管理暂行办法》(内地税字[2005]116号)第四条规定,除经济适用住房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实行预征。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由政府指定销售对象的住宅。

经济适用住房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凭有关文件,经当地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

宁夏:

保障性住房暂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宁政发[2015]43号)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对按规定列入市、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实行预征。

青海:

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青海省地方税务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山西:

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山西省地方税务关于重新公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开发经济适用房,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1、经政府计划主管部门批准为经济适用住房;2、房屋售价不高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

陕西:

经济适用房、旧城安置项目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陕地税发[2005]46号)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经济适用房;

(二)列入城镇旧城改造的安置项目。

新疆:

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七条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1%。

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不得低于3%。

云南:

经济适用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5]18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除经济适用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它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普通住宅、写字楼、营业用房、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均按本通知规定实行预征。

浙江:

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告2010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律不得低于2%。

甘肃:

符合条件的四种情形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和〈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办法〉的通知》(甘地税函发〔2006〕206号)第六条规定,税收政策规定的以下减免税项目,可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建造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给予纳税人的经济补偿;(三)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四)其他符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或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申请。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深圳:

删去可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描述

《深圳市地方税务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公告〔2016〕7号)第二条规定,删去第十三条。

即:

删除《深圳市地方税务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1号)第十三条关于对可不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申报前管理。

的描述。

西藏:

无法查询相关规定

2010年,网上新闻,西藏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2%,其中,普通住房预征率为1%、非普通住房预征率为1.5%、商铺及其他用房预征率为2%。

小编寄语:

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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