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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标准文本送审稿

合同编号:

湖北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商铺租赁合同

 

甲方:

湖北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出租方)

乙方:

(承租方)

 

目录

第一条租赁标的物

第二条租赁期限与用途

第三条费用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第四条保证金条款

第五条租赁房屋的交付和归还

第六条租赁房屋的维修

第七条改造、装修及设备设施的安装

第八条优先承租权及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一条通知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五条 有关附属设施设备条款

第十六条 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八条附则

商铺租赁合同

甲方:

湖北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出租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湖北省孝感市香澳路5号

电话:

乙方:

(承租方)

注册号(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

住所(住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房屋(商铺)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合意表示。

双方申明,双方都已理解并认可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同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标的物

1、甲方将拥有合法权益的座落于,栋号房屋(商铺)(以下简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

2、租赁物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3、租赁物的结构为。

第二条租赁期限与用途

1、本租赁合同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免租期限为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双方约定该租赁物仅作使用。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乙方的营业执照为合同附件之一)。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使用功能。

甲方对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并不表示对乙方行为的默认。

3、乙方拟用商号为。

4、甲方同意/不同意乙方将租赁物作为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注册或营业地点使用。

5、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承担租赁经营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并独立承担经济,安全与民事责任。

6、在租赁期间,乙方按照上述用途使用租赁物,甲方不予干预。

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期间,应严格遵守本合同(包含各合同附件)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费用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1、租赁费:

大写(小写)万元/年;

公共设施使用费:

大写(小写)万元/年;

固定资产折旧费:

大写(小写)万元/年;

无形资产摊销:

大写(小写)万元/年;

其它:

大写(小写)万元/年;

合计:

大写(小写)万元/年。

(单价为:

大写(小写)元/月平方米,面积暂按平方米计算,待实测后以实际面积为准计算租赁期费用。

2、第年租赁等各项费用为大写(小写)万元/年,第年起每年递增一次,递增日即每年的费用支付日(租赁物交付日),递增率为%。

年度

租赁费

公共设施使用费

固定资产折旧费

无形资产摊销

其它

合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此处可增设合同附件)

3、支付方式

本合同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每(半年)(年)支付一次的方式。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的3日内将租赁期内第年各项费用共万仟佰拾元(小写)元支付给甲方,第二年起的租赁等各项费用乙方应于每年的月日前支付给甲方。

乙方可以现金、银行汇款或银行转账支票等方式向甲方支付,按前述方式支付的租赁等各项费用均以甲方或甲方开户银行或甲方指定的收款人或账户实际收到之日,即视为乙方履行了本合同项下相应的支付租赁等各项费用的义务,所有因执行本合同,乙方付款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账户或指定的账户调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4、滞纳金。

乙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和方式按时缴纳租金,如迟延缴付的,则需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标准:

 欠缴数额×1%×迟延交款天数。

第四条保证金条款

1、为保证乙方在合同签订后至租赁期满前忠实履行本合同义务,乙方同意于签订本合同之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万元(¥)元作为诚信履约保证金;

2、租赁期间,如因乙方因违反本租赁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财产损失的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从该保证金中直接扣划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及/或甲方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甲方扣划后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须于收到上述通知后的7日内,向甲方补足被扣划的保证金。

乙方对甲方扣划行为有异议的,可通过磋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但不影响先行补足保证金的义务;

3、租赁期满,乙方结清相关费用,甲方凭原始票据无息退还;

4、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被提前终止或解除的,甲方有权不予返还保证金。

第五条租赁房屋的交付和归还

1、在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后的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交付给乙方使用;

2、合同终止或合同被解除后,因乙方没有在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时间内完全撤出而导致甲方对第三人违约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租赁房屋的维修

1、在租赁期内,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乙方负责。

2、甲方提出进行维修的,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3、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属甲方的维修范围),甲方应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尽快提供维修服务。

4、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无修缮的义务。

第七条改造、装修及设备设施的安装

1、乙方如需对租赁物进行改造、装修及安装设施设备的,改造及装修工程由乙方自行实施。

2、房屋装修时应当与物业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其装修管理和垃圾清运等费用按照该《装修管理协议》的规定执行。

3、乙方应在施工前将改造或装修设计方案及图纸提交甲方,在征得甲方和物业公司同意且办理政府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得按审定后的图纸施工。

改造、装修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的装修应采取文明施工,并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服从甲方正常管理。

4、甲方保证租赁物在移交时,消防系统已经消防部门检测并验收合格。

乙方改造、装修及安装设施设备等工程,由乙方负责申报验收,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进行改造、装修及安装设施设备时不得影响和妨碍第三人的正常生产与经营活动。

如因乙方过错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失而向甲方索赔,甲方应立即将详情以书面的方式告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妥善处理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责任。

6、如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租赁物的改造、装修及安装设施设备提出整改要求,乙方须依法修改其装修,并承担整改装修费用。

7、乙方未征得甲方和物业公司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和物业公司书面同意的范围,擅自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乙方经甲方通知后应尽快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与责任。

8、在装修期内,乙方可安排员工、客户对所安装的装修设施、设备及仪器等进行测试、练习及试业,以准备作正式经营,但不得妨碍任何第三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对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9、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对租赁物所作的装修及增设的设施、设备和固定装置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由于乙方违约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解除时,乙方投入的装修及对租赁物固定设施、固定设备的改造则无偿归甲方所有,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该年十个月租赁费用的违约金。

本条约定并不影响甲、乙双方依据本合同其它条款对违约方提出的索赔。

10、乙方应自行为租赁物内部的装修、设备设施和其他财产等购买保险,保险期不得少于租赁期,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及损失。

11、本合同期满或因甲方原因而提前终止时,乙方在拆除前述设施设备时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必须予以赔偿。

12、乙方承诺:

对租赁物的改造、装修(包括水电的安装)及安装设施设备均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按照安全规范操作,并向甲方出具书面的工程验收报告供乙方存档,若因水电安装的不善造成乙方雇员和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3、若乙方需在租赁物的周围及本体(不含楼顶)设立广告牌时,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政府有关规定完成相关的报批手续,还须服从甲方的统一规划要求;

14、乙方承诺:

广告牌的制作、安装、拆除均由专业人员操作,若该广告牌造成甲方或任何第三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均由乙方责任。

第八条优先承租权及优先购买权

(一)、优先承租权

1、租赁期满,甲方若欲继续将租赁物出租,在同等的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约申请,甲方若无特殊原因,应与乙方协商租赁物租赁的续约及条件。

2、如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甲方未收到乙方的续约申请,则视为乙方放弃续约,本合同租赁期期满之日自行终止。

租赁期终止日前3个月期间,甲方有权在不妨碍乙方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带第三方查看租赁物,乙方应予配合。

(二)优先购买权

1、在租赁期内,如产权人欲出售租赁物的部分或全部,甲方应在出售前30日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乙方在接到甲方以书面形式发出的第三方的购买条件后,应在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2、如果租赁房屋的产权转让给第三方,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约的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的权利,承担原出租方的义务,本合约对承租方依然有效。

第九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对出租物享有合法的出租权;

2、甲方保证该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并保证在租赁期内租赁物能够正常使用(属于乙方损坏或维修的范围除外);

3、因出租物的正常维护检修而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4、因出租物质量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的,甲方应对乙方在停业期间的必要开支进行补偿;

5、在租赁期内,产权人有权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将租赁房屋之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乙方无权干涉,但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6、租赁期内产权人可将租赁物抵押,但是在抵押权实现时应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7、甲方确保租赁房屋有正式的供电、供水等服务;

8、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的,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房屋。

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合同被解除或终止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9、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收取各项费用;

10、甲方承担乙方有关经营的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乙方的商业机密;

11、租赁期间,若遇国家征收、征用该租赁房屋时,与之相关的所有的拆迁补偿费用均归属于甲方所有。

12、对承租方提交的房屋装修方案予以批复。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内该房屋所发生的一切与承租方有关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法律纠纷等)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租赁物的部分或全部转租或转借给任何第三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乙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物,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结构和用途;

4、在租赁期内,因租赁房屋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装修期间垃圾清运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乙方按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缴纳,乙方必须服从物业公司的管理和业主住户公约(《临时规约》);

5、乙方有权按照经营布局进行设计和装修,但须按本合同“改造、装修及设备设施的安装”条款的规定执行,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6、乙方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如:

税收、债务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在租赁期内负责维护和管理租赁房屋,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损失;

8、在租赁期间,因经营需要乙方须在租赁物内及租赁物四周、屋顶搭建、建造建筑物或构筑物,须按本合同“改造、装修及设备设施的安装”条款的规定执行;

9、合同终止或合同被解除后的日内应完全搬离,并应按上述条款的规定将该租赁房屋清洁交还甲方,乙方在拆除可移动的自有设备的过程中,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含防水)和配套设施,否则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乙方承诺:

在上述期限内没有完全搬离的,视为乙方对余下物品放弃权利,甲方有权不经有关部门同意,将余下物品清理出该租赁房屋,并按民法中有关无主物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乙方保证不将所租赁的租赁物及租赁物内设备设施进行投资、融资、抵押、担保、转卖,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1、租赁期内乙方享有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但是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15日内应当书面答复甲方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该权利;

12、乙方承担甲方有关经营的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甲方的商业机密;

13、乙方应确保租用之房屋不受损坏,如房屋在使用期间,因为乙方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4、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被提前终止或解除,乙方应按第壹年的租金等费用的支付标准支付免租期的各项费用;

15、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各项费用。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租赁期内,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各项费用,迟延达日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1、甲方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租赁房屋日以上的;

2、乙方租赁期间,如甲方因该租赁物或租赁物范围内的土地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甲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到该租赁物及租赁物范围内的土地,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营业超过日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实际损失:

1、在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内,乙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经甲方函告,在规定是时间内仍不能足额支付的;

2、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或转借的;

4、在租赁期内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经营及任何违法犯罪活动的;

5、将所租赁的租赁物及租赁物内设备设施进行投资、融资、抵押、担保、转卖。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其直接损失:

租赁房屋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危及安全的。

(五)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第十一条通知

1、本合同下所需或所确定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它通讯应以书面形式通过亲自派送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或传真方式按下列对方指定(或此后不时指定)的传真号码或地址传送。

任何通知、要求或通讯若以传真方式传送视为立即送达,若以邮寄方式传送,在寄出的7日后视为送达日期。

各方指定的最初传真号码及地址如下:

甲方预留以下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湖北省孝感市香澳路步行街5号邮编:

432000

电话:

传真:

乙方预留以下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此处必须填写邮编:

电话:

此处必须填写手机:

传真:

2、无论乙方指定地址是否为租赁物,甲方将任何通知、文件送至租赁物后也视为送达。

通知、文件送达后,乙方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签收并给予书面回执;如果乙方工作人员拒绝签收,则甲方可采取留置(无论租赁物是否有人)的方式送达,相应的留置照片或录像即可作为回执。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时,在可继续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利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且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

2、违约金。

在合同有关其他违约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违约时,非违约方有权利要求违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征收征用、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等)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其应在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事件发生后的7日内凭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说明其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理由,则不承担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因没有采取积极措施,或者未及时通知对方,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在延迟履行合同期间而发生不可抗力的,延迟方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有关附属设施设备条款

(一)有关水电

1、(如无内容,请在空格处画线划线)

2、(如无内容,请在空格处画线划线)

(二)有关物业

1、(如无内容,请在空格处画线划线)

2、(如无内容,请在空格处画线划线)

(三)有关消防

1、(如无内容,请在空格处画线划线)

2、(如无内容,请在空格处画线划线)

(四)有关电梯

1、(如无内容,请在空格处画线划线)

2、(如无内容,请在空格处画线划线)

(五)有关空调

1、(如无内容,请在空格处画线划线)

2、(如无内容,请在空格处画线划线)

(六)有关其他设备

1、(如无内容,请在空格处画线划线)

2、(如无内容,请在空格处画线划线)

第十六条 其他费用

1、(如无内容,请在空格处画线划线)

2、(如无内容,请在空格处画线划线)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1、(如无内容,请在空格处画线划线)

2、(如无内容,请在空格处画线划线)

3、(如无内容,请在空格处画线划线)

第十八条附则

1、本合同在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成立,在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与本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传真、照片、图纸、附件等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湖北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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