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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标准化机械设备防护

43金属切削机床

43.1设置目的

金属切削机床是机械企业中应用最为普遍的加工设备。

金属切削机床加工能量转换与作功过程中,一旦能量失控逸散后触及人体,将会导致人身伤害事故。

其主要危险源有:

外露的传动部件、机床执行部件、机床的电器部件、操作过程中的违章作业等。

诸如此类的危险源,如果不加防护或防护失灵、管理不善、维护保养不当、操作不慎,都会造成人身伤害。

为此,特设置本项目。

43.2适用范围

本项目适用于所有的以切、磨削等为加工方式的普通金属切削机床、全自动或半自动加工机床,齿轮或螺纹加工机床,电火花加工机床,专用切削机床等。

43.3考评要点

43.3.1通用部分

43.3.1.1防护罩、盖、栏等应完备、可靠

43.3.1.1.1金属切削机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选装防护罩、盖、栏:

⑴距操作者站立地面高度≤2m处有外露的传动部位;

⑵旋转部位的键、销、楔等突出≥3mm的部位;

⑶产生切屑、磨屑、冷却液等飞溅可能触及人体或造成设备与环境污染的部位;

⑷产生射线(超声波除外)或弧光的部位;

⑸高于地面≥0.7m的操作平台或需巡视设备的平台;

⑹易伤人的机床运动部位(如龙门刨床两端);

⑺悬挂输送机跨越通道的下部;

⑻伸入通道的超长工件(设围栏与标志);

⑼超出主轴后端300mm以上的工件;

⑽机床周围的减振沟、电缆沟、地下油槽、切屑坑等;

⑾其它需用罩、盖、栏隔离的危险部位。

43.3.1.1.2防护罩、盖、栏、网的要求

⑴防护罩的最小厚度和防护网的距离要求见下表

表3-43-1

防止指尖误通过开口宽度:

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6.5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35mm(14岁以下)。

防止手指误通过开口宽度:

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12.5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92mm(14岁以上)。

防止手掌(不含第一掌指关节)误通过开口宽度:

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20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35mm。

防止上肢误通过开口宽度:

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47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460mm。

防止足尖误通过,防护罩底部与地面(或站立台面)的间隙应小于76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50mm。

⑵防护罩、盖、栏的通用要求

①材质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无明显的锈蚀或变形;

②安装应牢固,工作时不应与可动部件有接触或产生磨擦,机械运转时防护装置无振动或松动;

③安装后便于拆卸(检修时不需拆卸的栏网等除外)、定位合理,不许与主机焊接;

④安装后的防护装置与人体接触各处无棱边、无毛刺,尽可能与保护机构外形相符,不应妨碍正常的操作;

⑤开启较频繁的较危险部位,防护罩、盖、栏应装设机电联锁装置;

⑥防护栏、梯台应符合标准。

机床自身带有超过3m的直梯,其超出部位应装符合标准的护笼;

⑦自制的防护罩、盖、栏,应按安全色的标准进行涂漆防护,有脱焊或明显变形的应及时修复。

43.3.1.2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完好

43.3.1.2.1夹具与卡具结构布局应合理,零部件与联结部位应完好可靠,与卡具配套的夹具应紧密协调。

43.3.1.2.2易产生松动的连接部位应有防松脱装置(如保险销、反向螺母、安全爪、锁紧块)。

43.3.1.2.3各锁紧手柄齐全有效(如车床等刀架或尾座锁紧均不能再摇动)。

43.3.1.2.4夹卡刀具、工件的螺钉(螺孔)齐全完好,无螺丝不全、滑扣、拧不紧等现象。

43.3.1.3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要求灵敏可靠

43.3.1.3.1金属切削机床常见的保护装置:

各类行程限位装置、过载保护装置、顺序动作电气与机械联锁装置、事故联锁装置、紧急制动装置、机械与电气自锁或互锁装置、音响信号报警装置、光电等自动保护装置、指示信号装置等。

43.3.1.3.2共性要求

⑴限位装置(限位与撞块等)应安全可靠,位置准确,运动机构的行程限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⑵顺序、自锁或互锁装置应互不干扰,符合设计要求;

⑶原设计或新增加的各类保护装置均应设计合理、操作方便、安全可靠。

43.3.1.3.3操作手柄与开关的要求

⑴操作手柄应档位分明、与图文标示相符、定位可靠,操纵杆不得因振动或齿轮磨损而脱位;

⑵刀具(床身)有快速移动的机床,其开合螺母与十字手柄应互锁;快速手轮在自动快速进给时能及时脱开;

⑶大刀架空程量≤1/30转,小刀架空程量≤1/20转,四方架压紧后手柄应处于第一象限的0-45°(此位置易锁紧且不仿碍操作),若超过第四象限的-45°时不许使用;

⑷卡爪灵活,卡盘或内方的扳手自由空隙较小而不打滑。

43.3.1.4机床PE连接规范可靠

43.3.1.4.1机床PE线若明设时,应选用≥4mm2的铜芯线,不许使用铝芯线。

43.3.1.4.2机床PE线若暗设时(随穿线管接入设备本体)应选用≥2.5mm2的铜芯线或≥4mm2的铝芯线。

43.3.1.4.3PE线不许搭接或串接,接线规范、接触可靠,不要求一定均裸露。

43.3.1.4.4明设的应沿管道或床身敷设,暗设的在接线处外部应有接地标志。

43.3.1.4.5设备PE线接线间不得涂漆或加绝缘垫。

43.3.1.5机床照明符合要求

43.3.1.5.1机床局部或移动照明必须采用36V或24V安全电压。

43.3.1.5.2照明变压器外壳应PE可靠,次级线不应接零。

43.3.1.5.3行灯应用橡胶耐油缆线,线路无老化、无接头、无破损、无扭结。

43.3.1.5.4使用220V整机照明灯高度应≥1.8m(以操作站立面为准),线路规范完好可靠,灯泡上部应装灯罩。

43.3.1.5.5照明灯开关应灵敏有效,局部照明灯灯架完好,灯具可调整在任意允许的工作位置。

43.3.1.5.6不论何种电压的照明电源线,均不许只接一根相线后利用床身载流导电。

43.3.1.6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符合要求

43.3.1.6.1电气箱、柜门应关闭严密,门前0.8m内无杂物、无工件,箱柜门开启方便。

43.3.1.6.2箱、柜内电器布局合理,布线整齐,编号清晰正确。

43.3.1.6.3箱、柜内清洁干燥,无积尘、积水、积油,无杂物或电器备件。

43.3.1.6.4防短路、过载、失压、欠压、自锁、互锁、过流及信号等保护装置齐全、完好、有效。

43.3.1.6.5各熔断元件与负荷匹配,不许随意用不合格熔丝代替。

43.3.1.6.6各机构电器开关、手柄定位可靠,各指示灯、指示仪表、操作按钮等标示清楚,使用完好、齐全对应。

43.3.1.6.7金属壳体的箱柜应PE连接可靠,如箱、柜门上有电器元件时,应将门与箱、柜壳体用塑料铜芯软导线连接。

43.3.1.6.8各线路无老化、破损,蛇型管无压砸损环或脱落。

43.3.1.7未加罩旋转部位的楔、销、键,原则上不许突出

43.3.1.7.1不加罩的楔、销、键不许突出旋转杆平面。

43.3.1.7.2若因条件限制,有突出的部位应≤3mm,不许有毛刺或棱角。

43.3.1.7.3突出的楔、销距操作者站立地面≥1.8m时,可放宽以人不能触及为准。

43.3.1.8备有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43.3.1.8.1清屑专用工具有拉屑钩、夹屑钳、扒屑铲、毛刷等。

43.3.1.8.2切、磨屑会积存在工件或设备上的机床均应配备毛刷;机床加工产生切屑的,应同时配备拉屑钩或夹屑钳等。

43.3.1.8.3清屑工具应和机床大小及切屑形状与长短相匹,不求统一,但应保证需要配备的每台机床应齐全,且操作时在机旁随手可用。

43.3.2专用部分

43.3.2.1磨床:

砂轮合格,旋转时无明显跳动

43.3.2.1.1砂轮的检查:

砂轮片的特性应符合磨床的工艺要求,砂轮外观、内孔、表面、安装、软垫、磨损极限等要求,参见第三章第46节“砂轮机”的有关条款。

43.3.2.1.2动态试验:

⑴砂轮运转时无明显的径向跳动。

⑵磨削工件时,机床无明显的整机振动。

⑶砂轮磨损在规定的尺寸之内,防护罩已盖(扣)好,无颤动。

43.3.2.1.3磨床砂轮合格、旋转时无明显跳动。

43.3.2.2车床:

加工超长料应有防弯装置

43.3.2.2.1普通车床、六角车床、半自动或全自动等机床若加工超长料时,必须采取防弯装置。

43.3.2.2.2加工棒料超过机床尾部时,应设置防护罩或防护栏。

若超出300mm及以上时,还应设置牢靠有效的支撑架、中心架、防护栏等。

各类防弯、防甩装置应可靠有效,且有警示标志。

43.3.2.3插床:

应设置防止运动停止后滑枕自动下落的配重装置

43.3.2.3.1工作台纵向移动至极限位置时,与上床身间的最小距离、滑枕运动至下端极限位置时,与工作台面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规定,以保证对可能进入此区间的人体不会产生挤压危险。

43.3.2.3.2机床应设置防止运动停止后滑枕自动下落的配重装置,且应封闭于机床内。

43.3.2.3.3在滑枕部件下端的适当位置涂安全色,以警告滑枕运动中人或物体不得进入加工区。

43.3.2.4电火花加工机床:

可燃性工作液的闪点应在70℃以上,需采用浸入式加工

43.3.2.4.1电极夹持装置应安全、可靠,确保不使电极坠落或在高速旋转时被甩出而造成抛射危险。

自动交换电极的装置应可靠,不使电极脱落。

43.3.2.4.2机床使用的可燃性工作液的闪点必须在70℃以上。

闪点的检验按有关标准的规定。

43.3.2.4.3使用可燃性工作液的电火花成形机等,必须采用浸入式加工,且应使液面高度(工件表面到工作液面的最小距离)与工作电流相适应。

在工作电流≤50A时,液面高度应≥50mm。

工作电流增大,液面高度应相应增加。

43.3.2.5锯床:

锯条外露部分应采用防护罩或安全距离隔离

43.3.2.5.1卧式带锯床的锯轮和带锯条运动部分应用防护罩盖住,锯轮护罩与导向装置间的加工区域用可调式加工区护罩进行防护。

43.3.2.5.2立式带锯床的加工区护罩应能调整得与工件保持最小安全距离,即尽可能靠近工件。

工作台上所使用的盖条(或垫块),应保证切削刀具两侧的间隙不大于3mm。

43.3.2.5.3圆锯床的安全罩或挡板的设计应与圆锯片外露部分相适应,以使操作者不受飞溅锯屑的伤害;其位置应尽可能靠近最前使用位置。

43.3.2.5.4弓锯床应根据需要设置加工区挡板。

锯弓臂上应提供明显标记,以标明锯条的正确安装方法。

43.3.2.6加工中心:

加工区域周边应有固定、可调式防护装置

43.3.2.6.1工件和工件动力夹紧机构的夹紧移动距离超过6mm时,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产生挤压危险。

43.3.2.5.2为防止操作者由于意料不到的运动或观察加工时产生挤压危险,应在工作区域周边加防护装置,或采用可调式防护装置,或压敏防护装置。

43.3.2.5.3使用机床主轴给刀库装刀时,当手动将刀具传递给主轴时,应采取措施防止触及换刀的控制装置。

43.4计分方法

43.4.1本项目应得分为26分。

43.4.2凡未标注“△”的条款,任一条款不符合要求时,该台设备为不合格。

43.4.3凡标注“△”项目不规范或不够完善,每台(处)从总分扣0.8分,最多不超过总分的30%。

43.4.4依据设备设施不合格台数与考评总台数的比值计算不合格率,实得分按下式计算:

实得分=26-

×0.54×100-(各台、处因不规范的扣分之和)

43.5引用法规和标准

《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GB12266-90)》

《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GB15760—1995)》

《锯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GB16454—1996)》

《工业机器人安全规范(GB11291—1997)》

《电火花加工机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GB13567—1998)》

《牛头刨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GB17584—1998)》

《插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GB17585—1998)》

《拉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GB17586—1998)》

《加工中心安全防护技术条件(GB18568—2001)》

《激光加工机械安全要求(GB18490—2001)》

 

44冲、剪、压机械

44.1设置目的

冲、剪、压机械是机械制造企业中不可缺少的设备。

目前不少的冲、剪、压机械本质安全性较差,采用的刚性离合器不易做到任意位置的停车,补装安全装置较难;冲压机械多数操作简单,使用频率高、连续重复作业后,操作者易疲劳、易失误。

为此,特设置本项目。

44.2适用范围

本项目适用于通过对材料施加压力、使之产生塑性变形或分离,以获得需要的形状与性能的加工机械。

主要包括开式或闭式压力机、多功位自动压力机、冲模回转压力机、高速压力机、精密冲裁压力机、剪板机、剪切冲型机、各种液压机、刨边机、校平机、卷弯机等。

44.3考评要点

44.3.1离合器动作灵敏、可靠、无连冲

44.3.1.1刚性离合器的转健、键柄和直键应无断裂。

44.3.1.2操纵器的杆件、销钉或弹簧应无裂纹、折断。

44.3.1.3牵引电磁铁触点无粘连,中间继电器触点接触可靠。

44.3.1.4刚性离合器其曲柄上死点停止角度应≤±5°,气动摩擦离合器其曲柄上死点停止角度应≤5°-10°;正常停机时滑块应停在上死点附近。

44.3.1.5滑块从上死点距下死点25mm的行程范围内需要制动时,离合器应能立即对滑块制动。

44.3.1.6滑块行程次数>200r/min的压力机不能使用滑销、转键离合器。

44.3.1.7离合器安装紧固,动作可靠,确保滑块无连冲。

44.3.2制动器工作可靠,与离合器相互协调联锁

44.3.2.1制动器的共性要求按第三章第42节“起重机械”的有关部分执行。

44.3.2.2制动器和离合器必须相互协调与联锁,开机时制动器先松闸,离合器稍滞后再结合。

44.3.2.3联锁或连接均应准确、紧固,工作时稳定、协调。

44.3.2.4行程限位装置、控制装置正确,动作完好有效。

44.3.3紧急停止按钮灵敏、醒目,在规定位置安装有效

44.3.3.1大型冲压机前、后面均应按装紧停按钮,一般设置在控制点、给料点附近,人手可迅速触及且不会产生误动作之处。

44.3.3.2剪板机剪板长度>2500mm时,两侧均应设置紧停铵钮。

44.3.3.3紧停按钮要突出其他按钮的外平面,按钮头应有醒目的红色标记。

44.3.3.4刚性离合器的冲压机械可不安装紧停按钮。

44.3.4传动外露部分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44.3.4.1露于设备外部,距操作者站立平面≤2m的旋转部件,均应装设有效的防护罩或防护盖;大型机床某些部件受条件限制时,可设置防止人员触及的防护栏。

44.3.4.2根据操作与维护的不同情况,可设置固定式或可动式的防护罩(盖、栏),必要时应装有联锁保护装置。

44.3.4.3防护罩、盖、栏的通用要求,参见第三章第43节“金属切削机床”的有关要求。

44.3.5脚踏开关应有完备的防护罩且防滑

44.3.5.1外露在工作台面外部的脚踏开关,只要有物体撞压可能的,均应在开关上部、两侧装设防护罩。

44.3.5.2剪板机开关为脚踏杠的,在整个长度上均应安装防护罩(可在伸脚操作侧面开孔)。

44.3.5.3脚踏开关的踏面应用防滑的花纹钢板等制作。

44.3.5.4防护罩应设计合理,操作方便;有足够的强度,无棱角毛边;与开关有机的连接,以便于开关的检修。

44.3.5.5脚踏开关的自由行程≥15mm,开关内弹簧应是确保复位的压簧。

44.3.5.6脚踏开关与防护罩均应PE可靠,动作灵敏可靠,且防高温触及,无水浸泡。

44.3.6机床PE可靠,电气控制有效

44.3.6.1冲剪压机械的金属结构件、电动机壳体、变压器壳体、穿线金属管等,均应PE可靠。

44.3.6.2PE连接的通用要求,参见第三章第43节“金属切削机床”的有关要求。

44.3.6.3冲剪压机械可移动的开关电源线应采用三芯橡胶电缆线,外套蛇皮管,如有物件压砸可能时,应用槽钢或钢管(盖)防护。

44.3.6.4电气控制的通用要求,参见第三章第43节“金属切削机床”的有关要求。

44.3.7安全防护装置可靠有效,使用专用工具符合安全要求

44.3.7.1压力机安全防护装置的配置原则:

⑴每台压力机一般都应配置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安全保护装置。

⑵栅栏式、推(拨)手式、牵手式安全保护装置可按需要配置,其动作应灵活、可靠、无过重的撞击,并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推(拨)手式、牵手式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限用于老式压力机和安全改装。

⑶压力机配置的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①滑块向下运行时,操作者身体的任何部位都应不可能进人或停留于工作危险区界线之内;

②滑块向下运行时,当操作者身体任何部位进人工作危险区界限以内时,滑块应立即被制动;

③滑块向下运行时,当操作者的手从放开操作按钮开始,并伸向工作危险区界限的时间间隔内,应在手到达工作危险区界限之前,滑块被立即制动。

44.3.7.2双手操作式安全保护装置的要求

⑴保护装置的按钮面不得高出其边框;

⑵两个按钮之间的内侧间距必须大于250mm;

⑶操作时必须双手同时按压按钮。

在滑块下行过程中松开任一按钮,滑块应即停止运行;

⑷在单次行程工作规范时,滑块应停止在上死点(或设计规定点),即使双手仍继续按压住按钮,滑块不应作下一次运行;

⑸对于被中断的操作控制需要恢复以前,必须先松开全部按钮,然后再次双手按压后才能恢复运行;

⑹对需多人协同配合操作的压力机,应为每位操作者都配置双手操作按钮,并且只有全部操作者协同操作时,滑块才能起动运行;

44.3.7.3光线式安全保护装置的要求

⑴安全保护装置应具有自检功能,按需要可再配有自保功能;

⑵安全保护装置响应时间不得大于20ms,寿命应大于106次;

⑶安全保护装置应具有不受装置投射光线以外的光源的干扰影响;

⑷投光器、受光器的保护高度一般应取压力机行程长度与滑块调节量之和,其所需高度超过400mm时,只取400mm;

⑸投光器与受光器组成的光轴数为两个以上时,其光轴间距应不大于50mm。

对于由若干光轴所组成的垂直平面被安设在距工作危险区的距离超过500mm时,其光轴间距允许不大于70mm;

⑹投光器、受光器的安装应稳固,并便于调节;

⑺安全保护装置的电子控制部分不得安装在受阳光曝晒和具有40℃以上的热源处,并应避开对电子器件存在干扰的强磁场。

44.3.7.4安全装置应具有强度与刚度,紧固件或定位销应保证安装可靠、无松脱。

44.3.7.5电气控制开关应有指示信号或标志,安全装置上的选择开关应采用钥匙转换等方式。

44.3.7.6在工艺操作中,工序操作卡上应注明冲模编号和应配备专用工具的名称、编号。

44.3.7.7小批生产的冲压机床不便安装合适的安全装置时,可选用劳动强度小,使用方便灵活的送退料手持专用工具,实现模外操作。

专用工具有钳子、钩子、夹子、电磁或永磁吸盘等。

专用工具操作时必须对号使用,与工艺文件相一致。

44.3.8剪扳机等压料脚应平整,危险部位有可靠的防护

44.3.8.1剪扳机等重要部件上的螺栓、螺母、销钉等紧固件,必须有严格的防松措施。

44.3.8.2压料脚底面应平直、完整,压料脚底面在同一水平线上;剪切过程必须先压紧再剪切。

44.3.8.3在剪、切、刨、卷板料可能进溅飞出伤人的区域,均应加设防护档板或护网,同时宜做成活动式。

44.3.8.4剪板机的刀片在安装、更换与操作时,必须保证正确、牢靠、定位、完备。

44.3.8.5剪扳机重锤、杠杆等防护可靠。

44.3.8.6压力机上的压力表必须定期校验,在合格期内使用。

44.4计分方法

44.4.1本项目应得分26分。

44.4.2凡未标注“△”的条款的,不符合任一条款要求时,该台设备为不合格。

44.4.3凡标注“△”条款的,不规范或不够完善,每台(处)从总分扣0.5分,最多不超过总分的20%。

44.4.4依据设备设施不合格台数与考评总台数的比值计算不合格率,实得分按下式计算:

实得分=26-

×0.64×100-(各台、处因不规范的扣分之和)

44.5引用法规和标准

《机械安全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12265.1-1997)》

《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GB12265.3-1997)》

《机械安全防止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12265.2-2000)》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8196-2003)》

《剪切机械安全规程(GB6077-85)》

《压力机的安全装置技术条件(GB5091-85)》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T8176—1997)》

46砂轮机

46.1设置目的

砂轮机除了具有磨削机床的某些共性要求外,还具有转速较高、结构简单、适用面广、一般为手工操作等特点。

砂轮机在企业中使用频繁,一般无固定人员操作,有的维护保养较差,磨削操作中未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而造成的伤害事故也占有相当的比例。

为此,特设置本项目。

46.2适用范围

本项目适用于以电动机带动砂轮进行手动加工的磨削机械,包括台式、落地式、悬挂式、切割式等砂轮机。

46.3考评要点

46.3.1砂轮机安装的地点应保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46.3.1.1多台砂轮机应安装在专用的砂轮机房内,单台可安装在人员流动较少的地方。

46.3.1.2砂轮机的开口方向应尽可能朝墙,不能正对着人行通道或附近有设备及操作的人员。

46.3.1.3如果砂轮机已经安装在设备附近或通道旁,在距砂轮机开口处1-1.5m处应设置高1.8m金属网加以屏障隔离。

46.3.1.4砂轮机不得安装在有腐蚀性气体或易燃易爆场所。

46.3.2砂轮机的防护罩应符合国家标准

46.3.2.1砂轮机的防护罩要有足够的强度(一般钢板厚度为1.5-3.0mm)和有效的遮盖面。

悬挂式或切割砂轮机最大开口角度≤180°;台式和落地式砂轮机,最大开口角度≤125°,在砂轮主轴中心线水平面以上开口角度≤65°。

46.3.2.2防护罩安装要牢固,防止因砂轮高速旋转松动、脱落。

46.3.2.3防护罩与砂轮之间的间隙要匹配。

新砂轮与罩壳板正面间隙应为20-30mm,罩壳板的侧面与砂轮间隙为10-15mm。

46.3.3挡屑板应有足够的强度且可调

46.3.3.1挡屑板应牢固地安装在防护罩壳上,调节螺栓齐全、紧固。

46.3.3.2挡屑板应有一定强度,能有效地挡住砂轮碎片或飞溅的火星。

46.3.3.3挡屑板的宽度应大于防护罩外圆部分宽度。

46.3.3.4挡屑板应能够随砂轮的磨损,而调节与砂轮圆周表面的间隙,两者之间间隙≤6mm。

46.3.3.5砂轮机防护罩在砂轮主轴中心水平面以上的开口角度≤30°时,可不设挡屑板。

46.3.4砂轮无裂纹无破损

46.3.4.1砂轮必须完好无裂纹、无损伤。

安装前应目测检查,发现裂损,严禁使用。

46.3.4.2禁止用受潮、受冻的砂轮。

46.3.4.3选用橡胶结合剂的砂轮不许接触油类,树脂结合剂的砂轮不许接触碱类物质,否则会降低砂轮的强度。

46.3.4.4不准使用存放超过安全期的砂轮。

此类砂轮会变质,树脂结合剂的砂轮存放期为1年,橡胶结合剂砂轮为2年,以制造厂说明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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