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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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规程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规程

招标的目的在于保证项目采购质量,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减少合同订立中的失误。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为,制定《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规程》,旨在引导和规范招标人、投标人的操作行为,促成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氛围。

1.招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工作要求

1.1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各类招投标活动,都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统一进行,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1.2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备案,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备案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资格审查公示、最高限价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备案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1.3受理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依法查处招投标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规程

2.1拟定初步发包方案

2.1.1在工程项目初次发包时,应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和初步发包方案,按所划分标段合理安排预算资金。

将初步发包方案信息输入监管网络系统。

2.1.2发包初步方案中的“发包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标段划分”应当科学合理。

房屋建筑工程,除基坑支护、桩基、综合布线、机电安装、高档内外装修、网架、钢结构等专业性强的工程可单独发包外,一般分部分项工程不得单独发包。

2.1.3发包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发包。

2.2确定招标组织形式

2.2.1确定招标组织形式:

自行招标或委托代理招标。

(1)自行招标应具备条件:

a.具有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b.具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招标单位行文)。

c.具有3名及以上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的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工程技术经济人员(至少包括1名造价工程师)。

d.按建设部第89号令第12条规定和省住建厅苏建规字〔2014〕4号文要求,报送自行招标材料及有关表格。

(2)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在提交发包初步方案的同时,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代理合同备案。

2.2.2确定招标组织形式后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2.2.3招标代理机构:

2.2.3.1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并在其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2.2.3.2一般应使用《招投标代理示范合同文本》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取得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代理事项、代理的权限范围、时间、酬金、履约期限、地点、方式及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2.2.3.3办理招标事宜出具的各类文书,应由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经办人签字。

2.2.3.4从事招标代理的所有活动,均必须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2.3发布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

2.3.1采用资格后审招标

2.3.1.1招标公告应包含的内容:

(1)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的单位名称、地址并加盖公章;

(2)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3)工程名称;

(4)工程地点;

(5)公告发布时间;

(6)投标申请人专业类别要求;

(7)投标申请人资质等级要求;

(8)投标截止时间;

(9)开标地点;

(10)工程规模;

(11)结构类型;

(12)层数/高度;

(13)立项批准部门及文号;

(14)计划开、竣工时间;

(15)资格后审条件和招标文件。

2.3.1.2招标文件内容(详见本规程第六条编制招标文件)

2.3.2采用资格预审招标

资格预审公告应包含的内容:

(1)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的单位名称、地址并加盖公章;

(2)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3)工程名称;

(4)工程地点;

(5)公告发布时间;

(6)投标申请人专业类别要求;

(7)投标申请人资质等级要求;

(8)报名截止时间、报名地点;

(9)资格预审时间、地点;

(10)工程规模;

(11)结构类型;

(12)层数/高度;

(13)立项批准部门及文号;

(14)计划开、竣工时间;

(15)资格预审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16)评标办法。

2.3.3按国家计委第4号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对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2.3.4按《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编制资格审查文件。

资格审查文件包括综合考核投标人企业财务能力、企业业绩、项目业绩和信用等方面内容。

2.3.5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尤其是投标人应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必须符合招标项目的技术和管理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不得任意提高资格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2.3.6向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预约开标室,确定开标场所。

2.3.7在苏州市住建局工程承发包监管与交易系统中提交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并同时在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电子屏幕、《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和《苏州市工程建设网》等两种以上媒体发布,财政性资金项目应同时在有关指定媒体发布。

2.3.8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之日,应当不少于20日。

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2.3.9需要调整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中的资格审查条件、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或者其他实质性条件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

2.3.10在发布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的同时向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2.3.11潜在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答复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4接受资格审查材料(仅指资格预审)

2.4.1对投标人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2.4.2接受投标资格审查截止时间后出现响应或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达不到法定数量的情况,应按《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规定调整(或延期)资格预审公告,并将情况及时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2.5组织资格预审(仅指资格预审)

2.5.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资格预审文件明确的资格预审办法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

2.5.2资格预审中需要复核原件的,一般应在预审文件递交后规定时间内复核。

2.5.3按《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行贿行为档案查询与处理办法(试行)》,对投标申请人查实的行贿行为由招标人提出书面意见,并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2.5.4查询合格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

2.5.5资格预审结束后,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媒介上公示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的名单和原因,公示期不少于3日。

2.5.6对预审证明资料进行核对、澄清等。

2.5.7应当在资格预审评审工作结束后,资格审查公示发布同时将资格评审报告报送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2.5.8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6编制招标文件

2.6.1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须知

(2)工程量清单

(3)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4)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5)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6)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

(7)开标时间和地点

2.6.2工程量清单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编制,在投标截止日前10日公布最高限价。

2.6.3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不得少于20日。

2.6.4发布招标文件的同时报送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2.6.5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答复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7招标文件澄清、修改

2.7.1以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形式对投标人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最高限价疑问进行澄清。

2.7.2对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需在发布同时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15日前,以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文件接收人。

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

2.7.3对最高限价的澄清、修改,需在发布同时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5日前,以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文件接收人。

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

2.8组织开标

2.8.1接受投标文件,负责组织、主持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8.2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在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开标室进行。

2.8.3开标应当按开标程序进行。

2.8.4开标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招标人需予以记录。

2.8.5对投标人提出的开标异议,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记录。

2.8.6开标结束后应及时向交易中心办理清场及开标室退还手续,开标结果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2.9组织评标定标

2.9.1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国有资金项目施工招标需要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分的,评标委员会人数应当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

其中,评审经济标的专家不得少于2人,评审技术标的专家不得少于5人。

评标专家劳务费由招标人支付。

2.9.2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人一般只能委派1名代表参与评标,且必须取得工程类相关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不得担任其所代理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2.9.3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应由招标人在投标截止之日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评标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抽取评标专家后由计算机语音通知系统自动通知。

2.9.4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9.5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

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9.6将评标结果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2.10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及发放中标通知书

2.10.1发布中标公示,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告栏发布中标公示。

2.10.2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2.10.3在有形建筑市场领取防伪中标通知书,签发中标通知书。

2.10.4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2.11递交书面报告

2.11.1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附有招投标项目基本情况、中标公告、投标人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标准和方法、废标情况、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以及中标结果等内容的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11.2提交直接发包备案材料

2.12签订施工合同与合同备案

2.12.1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防伪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2.12.2将与承包人签订的书面合同送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2.12.3不得要求中标人签订招标文件以外的不合理合同条款。

3.投标人工作规程

3.1招标信息

3.1.1应在国家或地方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及其他途径收集招标项目信息,并依据其技术和管理能力选择招标项目投标。

3.1.2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3.2提交资格审查材料(仅指资格预审)

3.2.1按资格预审公告要求获取资格预审文件。

按招标公告上载明的报名条件和规定时间进行报名。

3.2.2提供的投标报名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3.2.3按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编制、提交资格审查材料。

3.3资格审查

3.3.1按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要求对资审文件作出澄清。

3.3.2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的,或者认为资格预审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果公示期间先向招标人提出。

3.3.3申请人认为招标人的答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招投标监管机构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据材料。

3.4获取招标文件

3.4.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3.4.2申请人认为招标人的答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招投标监管机构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据材料。

3.5招标文件澄清、修改

3.5.1对招标文件、最高限价有疑问需要澄清的以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

3.5.2进行招标工程项目现场踏勘。

3.5.3接受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最高限价所作的澄清或修改的资料。

3.6开标

3.6.1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

3.6.2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中要求编制。

3.6.3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派人员前来参加开标。

3.6.4应遵守开标场所的有关规定,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3.7评标

3.7.1配合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涵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8中标候选人公示

3.8.1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3.8.2认为招标人的答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招投标监管机构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据材料。

3.9中标

3.9.1中标人领取由招标人签发的中标通知书

3.10签订施工合同与合同备案

3.10.1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及有防伪标记的中标通知书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3.10.2应当拒绝签订招标文件以外的不合理合同条款。

3.10.3与发包人签订发包合同。

3.10.4协助发包人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4.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供承发包交易平台、信息发布及日常维护工作。

4.1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

4.1.1提供在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电子屏幕和《苏州市工程建设网》同步信息发布的服务。

4.1.2办理开标室使用预约手续。

4.2投标报名(仅指资格预审)

4.2.1为投标申请人办理信息录入及协助办理CA加密锁。

4.2.2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投标申请人和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供成功报名凭证记录。

4.2.3资格预审系统的维护工作。

4.3资格预审(仅指资格预审)

4.3.1提供资格预审场所

4.3.2为招标人办理资格审查委员会专家抽取工作

4.3.2在《苏州市工程建设网》公布资格审查不合格信息

4.4招标文件澄清、修改

4.4.1在《苏州市工程建设网》发布最高限价

4.5开标

4.5.1向招标人提供开标室,并办理开标室使用手续。

4.5.2维护开标室秩序,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可责令离场。

4.6评标

4.6.1为招标人办理评标委员会专家抽取工作

4.6.2以技术手段为基础,建立全封闭评标室,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性。

4.6.3对评委专家进入评标室进行身份核对确认;保管评标专家通讯工具。

4.6.4使用监控录像技术,对评标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录像,并制作成光盘,保存归档。

4.6.5提供评标专家与投标人语音澄清或者说明设备及场所。

4.7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及发放中标通知书

4.7.1在《苏州市工程建设网》及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公告栏提供中标候选人公示服务。

4.8招投标资料归档

4.8.1接受招投标监管机构招投标资料的移交。

4.8.2按江苏省档案管理标准建立招投标中标档案卷宗。

4.8.3提供档案记录查询服务。

4.8.4招投标项目档案卷宗不少于规定的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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