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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第一章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调整对象和任务的角度,给我国民法下了一个定义:

即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可按不同的标准分为:

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一般民法(普通民法)和特别民法。

第一章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案例1:

下列社会关系中,应由民法调整的是()。

A、某市人民政府罢免该市某局副局长职务

B、李某因非法印刷商标被罚款

C、甲、乙两村因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纠纷

D、专利局对某发明专利予以宣告无效

第一章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案例2:

某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的甲银行贷款200万元,后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甲银行以该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

该纠纷能否用民法来调整?

第一章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在民法的定义中包含了对民法调整的对象的描述。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一)概念

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第一章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财产关系这一概念中所称的“财产”是指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存在两大类财产:

一是有形财产,如土地;

二是无形财产,这类财产主要有:

①智慧财产,②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③劳动力。

(二)财产关系的类型及民法调整的民事财产关系的范围

1、静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支配关系,是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是财产在特定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者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静态财产关系包括以下两类财产关系:

①物质财产占有关系。

②智慧财产专有关系。

第一章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2、动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是财产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移转时,在财产转让者与受让者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

可以由民法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商品交换关系。

②投资及盈利分配关系。

③劳动工资及劳动保险关系。

④遗产继承关系。

⑤扶养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中的“人身”是主体的“人格”和“身份”的总称。

因此,人身关系也就包括了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关系。

(一)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

人格关系,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关系。

(二)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

第一章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法规范和民法制度的基本准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3条至第7条的规定,我国民法有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法核心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包括以下几个含义:

第一章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的法律资格。

2、平等地享受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3、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平等地承担法律责任。

二、诚实信用原则

1、要求民事活动中讲诚实,正当竞争,反对欺诈和一切不正当的竞争。

2、要求民事主体守信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履行其义务,实现自己的承诺。

第一章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3、要求民事主体按照权利的目的善意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不得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为代价而换取私利。

从立法目的看,在于反对一切非道德的、不正当的行为,维护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三、公平原则

其基本含义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要求人对利益或损害的分配在主观心理上应持公平的态度。

第二,反对暴利,要求民事行为的结果不能显失公平,如果显失公平,就应以公平为尺度,协调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

第三,要求民事案件处理的结果,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第一章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四、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所谓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判断,自主参与市民生活,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意思自治原则包含了自主参与和自己责任两个基本点:

1、自主参与,即自己作主地去判断,去选择。

2、自己责任,即自主参与者对于参与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五、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或公序良俗原则)

案例1:

张某所住的地方地理位置较优越,李某早就想买下张某的这一房子,张某一直不舍得卖。

之后,张某得知其南面的邻地将要建起高楼,将会挡住其房子的光线,他佯装不知道,将房屋卖给了李某,半年后,南面邻地的房屋建成,李某的房屋照不进阳光,从而引起纠纷。

李某提起诉讼,所依据的是什么原则?

案例2:

刘某和王某是邻居。

刘某家有一套祖传的瓷器,非常的精美,王某早就想据为己有,但是刘某不愿出卖。

王某是供电所的所长,刘某办的淀粉厂需要供电所单独接线,王某便以低价买下瓷器为条件要求刘某接受,否则不给接线,刘某没有办法,只得同意。

事后,刘某提起诉讼,可依据什么原则?

案例3:

吴某患有间歇性癫痫病,平常一般不发作。

一日,吴某下班之后,骑车行走在路上时突然犯病,将一在家门口玩耍的8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费200元。

该案责任由谁的承担?

案例4:

张甲在甲市临工农路有房屋一间,面积约30米20由于地处比较偏僻,此地商贸活动不发达。

张甲多次欲出租此房,均因租金问题而未能与客户达成协议。

1996年7月,经朋友介绍,刘乙前来张甲处洽谈租房之事。

张甲向刘乙询问租房用途时,刘乙说给大家寻找一

个剌激的地方,不在乎租金,图的是个安全,省得大家赌兴正浓时被警察给端了。

张甲对刘乙租房没有异议,但一再声明,用做赌博场地,自己有风险,因此租金方面,应充分将这一因素考虑进去。

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并缔结租赁协议:

(1)张甲将其临工农路的房屋一间租给刘乙;

(2)月租金为100元/米2,房屋

面积按30米2计算,每月租金为3000元,每月27日交付;(3)租房用途:

刘乙开办游艺厅,内设游戏机15台,开办游艺厅的一切责任由刘乙负担,与张甲无关;(4)刘乙不得对房屋进行破坏性装修。

刘乙如约交付了1996年8月、9月的租金,以后再未交付。

1996年12月刘乙因利用开游艺厅之名为赌博提供场所而被公

安机关拘留,其所开办游艺厅中的15台游戏机被没收。

张甲多次向刘乙索要10月至12月的租金,刘乙对此置之不理。

张甲遂于1997年1月5日起诉到该市东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乙给付3个月的租金共计9000元。

问张甲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章第一节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就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法律的形式渊源种类繁多,可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

前者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际条约,统称制定法或成文法。

后者如习惯、判例、法理等,统称非制定法或不成文法。

第三章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其特点:

(一)它是由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

(二)它为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三)它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在静态上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㈠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指公民(自然人)和法人。

 

㈡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㈢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事物。

客体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第三章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

1、物。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指具有一定形体、占据一定空间,能够为人掌握、利用,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包括天然存在的和人工制造出来的物质财富。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最普遍的客体。

此外,支票、本票、汇票、以及各种票证、债券、货币等,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2、行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的行为。

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三类行为:

一是给付财产的行为。

二是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行为。

三是提供劳务或服务。

3、智力成果。

是指人的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财富,也是可以加以利用的精神财富,包括各种科学发现、发明、设计、作品、商标等。

4、人身利益。

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就是包括生命健康、姓名(法人名称)、肖像、名誉、尊严、荣誉、身份,等等。

第三章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

案例:

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

该公司的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

  试析:

甲与百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根据

(一)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自然事件或者人的行为。

(二)种类

1、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主要是自然事件有:

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一定时间的经过、天然孳息的产生等。

案例:

下列客观现象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事件有()

A、试管婴儿的出生B、失踪人下落不明

C、病人死亡D、克隆羊的出生

2、行为,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

即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

作为法律事实的行为,可以用不同的标准作如下分类:

(1)民法上的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2)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根据行为人是否进行意思表示,可以将民法上的行为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进行的行为。

该行为的结果被法律允许预设在该行为的意思表示中,我们就之称为法律行为。

非表意行为,指当事人无须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其行为结果具有法定性。

主要包括事实行为、违约行为等。

(3)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民法规定或不违反民法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主要包括:

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不符合或者违反民法规定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主要包括:

侵权行为、违约行为。

案例:

杨某因工厂锅炉爆炸而死,该死亡在民法上是:

()

A、民事法律行为B、民事法律事件

C、生活事实D、偶发事实

第三章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

案例:

张某和王某是邻居,他们两家的鱼塘也紧挨着。

一天,天下暴雨,使两家的鱼塘的水平面急剧上升,结果张某家鱼塘中有23条珍贵的鲤鱼跃进了王某的鱼塘之中,事后张某要求王某家偿还,王某认为鱼是自己跃入的,所以拒绝返还。

问:

此事如何处理?

第三章第二节民事权利概念分类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民事权利主体为实现其某种利益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请求民事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或者说意思自由。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人身权与财产权

第三章第二节民事权利概念分类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1、绝对权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

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皆为绝对权。

2、相对权是以特定的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

债权属于相对权。

第三章第二节民事权利概念分类

(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1、支配权,是权利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民事权利,如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知识产权人对其专有的智慧财产进行利用的权利。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第三章第二节民事权利概念分类

2、请求权,是权利主体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权利。

如债权。

财产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侵占或毁损时,请求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的权利也属于请求权之范畴。

又如,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章第二节民事权利概念分类

3、抗辩权,是阻止请求权的权利,也就是说,义务人对权利人提出的权利请求可以予以有理由的拒绝,以阻止权利人实现权利。

如诉讼时效期届满后债务人可永远拒绝债权人的请求。

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等。

第三章第二节民事权利概念分类

案例:

方某和石某签订了一份供销合同,双方约定同时履行合同。

后来,方某因为业务急剧发展,急需货物,就在自己还没有履行的情况下,请求石某履行,石某加以拒绝。

问:

石某拒绝行为是否合法?

第三章第二节民事权利概念分类

4、形成权,是仅凭当事人一方的意志就能够使权利形成、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如监护人追认或拒绝被监护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权利,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的权利。

又如,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中,权利人的撤销权。

第三章第二节民事权利概念分类

案例:

张某急需一辆自行车,因为其没有时间,所以委托其好友李某代为购买。

李某到商场,发现没有张某需要的型号,李某认为摩托车更方便,于是在没有征得张某的同意的情况下,替张某购买了一部摩托车。

事后张某进行了追认,接受了摩托车并付了款。

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权利的行使与张某的追认行为性质相同:

A、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

B、受遗赠人知道受赠的期限内作出接受赠予的意思表示

C、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D、受遗赠人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接受赠予的意思表示

第三章第二节民事权利概念分类

(四)既得权与期待权

以权利成立条件是否全部具备为标准。

既得权是成立要件已全部具备,权利主体已经实际取得的权利。

期待权是成立要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将来有可能完全具备,权利主体现时虽未实际取得,但将来有可能取得的权利。

如附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间的合同所约定的权利。

第三章第二节民事权利概念分类

(五)主权利与从权利

以并存的两个权利的依从性为标准。

在并存的两个权利中,其中能够独立存在者为主权利,必以另一权利为存在前提,否则便不能存在者,为从权利。

如债权人之债权为主权利,为该债权设定的抵押权为从权利;债权人收取本金的权利为主权利,收取利息的权利为从权利。

主权利转移,从权利随之转移;主权利消灭,从权利随之消灭。

第三章第二节民事权利概念分类

案例:

甲委托其在外地的好友乙代购药材,并汇去两万元钱。

因一时无货,乙便以甲的名义将钱暂存银行。

乙的好友因生产经营急需用钱,去找乙,乙便拿出甲的存折给丙,由丙的好友丁担保。

乙未将上述情况告知甲,后丙因生产经营不善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

甲诉至法院,本案中哪些法律关系有效?

第三章第二节民事权利概念分类

(六)原权与救济权

以后权救济前权之牵连关系为标准。

原权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的合法事实而发生的权利。

如所有权、他物权,基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而取得的债权,著作权、专利权等。

救济权是基于原权遭受侵害而发生的请求加害人恢复权利原状或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三章第二节民事权利概念分类

(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以权利是否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为标准而作的分类。

(一)专属权是指只能由其主体享有或者行使的权利。

专属权又分为享有上的专属与行使上的专属权。

(二)非专属权,是指可以与权利主体分离移转于其他主体的权利。

财产权利,凡无专属性的,都属于非专属权利。

第三章第三节民事权利行使保护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即为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

民事权利的行使是实现合法民事权益的手段。

民事权利的行使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两种。

第三章第三节民事权利行使保护

二、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国家机关和民事权利主体为了预防、制止侵害民事权利的行为,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依法采取的预防措施或实施的补救行为。

民事权利的保护可分:

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

第三章第三节民事权利行使保护

(一)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

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事权利主体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权利。

自力救济分为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两种。

1、自卫行为,是指权利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暴力侵害或遇有紧急危险时,依法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或紧急避险行为。

第三章第三节民事权利行使保护

(1)正当防卫,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对于正在进行非法侵害的人给予适当的还击,以排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

正当防卫应具有必要的要件:

①防卫必须以现实的和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为前提。

②正当防卫必须是对不法侵害所实施的。

③正当防卫必须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

④正当防卫必须适度。

第三章第三节民事权利行使保护

案例:

宋福、宋成父子俩人承包了村里的几亩西瓜地。

因有人偷是瓜造成收益减少。

于是,父子二人在瓜地的两侧值守。

2001年8月3日晚,村民朱海来偷瓜,被宋福发现,并对朱质问,朱意欲逃脱,宋成闻声赶来,见宋福与朱扭打在一起,便上去与宋福一起将朱摁在地,并猛打朱,直至朱求饶并答应不再偷瓜为止,朱回家后觉得胸部异常的疼痛,经医生诊断为胸部一根肋骨断裂。

于是,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宋福、宋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2500元,宋福、宋成以正当防卫为由拒绝赔偿。

问:

宋福、宋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2)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说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必须具备几个条件:

①必须是合法的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实际危险的威胁,才能实行之。

②实施紧急避险行为的目的必须是正当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害;③紧急避险行为的采取是迫不得已的,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

④紧急避险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案例:

2002年湖面发洪水,甲为救助自家和邻居被突然到来的洪水所困的财物,未经乙同意,使用了乙的小船。

事后,乙要求甲支付使用费不得,为预防甲跑,遂扣下甲的一辆摩托车。

问:

甲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乙扣车的行为是否侵权?

第三章第三节民事权利行使保护

2、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

我国民法对此尚无明文规定。

案例:

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要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电话报警。

客人说:

“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

”问:

旅馆这样做是否要承担责任?

(二)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权利人的请求,运用其掌握的国家公共权力对被侵害的民事权利实施的救济。

权力救济的手段主要有两种:

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

第四章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指一切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

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能力包括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应注意:

民事权利能力并不是民事权利本身。

第四章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指一切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

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能力包括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应注意:

民事权利能力并不是民事权利本身。

第五章第一节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点

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点:

1、法人是社会组织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二、法人的条件

依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本质

一般而言,对于法人本质的看法有以下三种:

(一)法人拟制说

(二)法人否认说,具体包括:

1、目的财产说(代表人物为布林兹[德])

2、受益人主体说(代表人物为耶林[德])

3、管理者主体说(代表人为赫尔德[德])

(三)法人实在说

1、有机体说(代表人物为基尔克[德])。

2、组织体说(代表人物为米休德和萨莱斯[法])。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本质即采取组织体说。

第五章第二节法人的种类

一、大陆法系国家对法人的主要分类

(一)公法人和私法人

(二)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

(三)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二、英美法系国家对法人的主要分类

英美法系国家认为所有的法人都是社团,而不承认财团法人。

三、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

我国民法理论界依据不同的标准对法人作了分类。

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划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企业法人;一类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即非企业法人)。

(一)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依所有制的性质和投资方式,可以将企业法人进一步分为:

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人所有制企业法人和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

2、公司制企业法人与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二)机关法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组建的、有独立财政预算经费的各级国家机构,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法人、国家行政机关法人、国家军事机关法人、国家审判机关法人和国家检察机关法人等。

(三)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如学校、医院等。

(四)社会团体

第五章第三节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概念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特征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终止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宗旨的限制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概念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均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一致。

而公民却不一致。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代表人或其他人员来实现的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一)概念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指法人在其权利能力范围内对自己所为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范围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个方面。

(二)特征

1、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和其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和消灭,共同存在于法人存续期间。

2、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范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一致。

3、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财产上的独立性是法人责任独立性的基础。

法人仅以自己的财产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第五节法人的变更终止

一、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和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组织机构、活动宗旨以及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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