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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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福鼎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暂行办法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要求,对建立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26号)和《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6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或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我市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遍实施,基本实现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全市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中。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财政局负责政府补助、补贴的拨付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保值升值;审计局负责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总结经验,把好事办好。

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和宁德市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组织和协调试点工作中的相关政策和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委农办、市政府办、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人口计生局、市审计局、市库区移民开发局、市残联、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和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为办公室联络员。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和监督指导;市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保管理中心”)和乡镇(街道、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开发区)事务所”)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具体经办管理工作;建立行政村(居)委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协管员管理制度。

市农保管理中心负责对乡镇(街道)事务所及村(居)委会协管员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四、参保范围和等级管理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地户籍,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人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

(二)村(居)委会协管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社区、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街道、开发区)劳动保障事务所。

参保居民本人也可到乡镇(街道、开发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三)乡镇(街道、开发区)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业务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市农保管理中心。

(四)市农保管理中心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五、基金筹集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3000元,共设十个缴费档次,其中500元及以下的设五个缴费档次,以每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500元以上的设五个缴费档次,分别为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调整情况,结合我市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农村户籍)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有条件的居委会可参照执行。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

省、市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财政补贴,选择最低缴费档次100元,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500元及以下的以每100元为一档),政府补贴标准增加5元,缴费档次达500元及以上,政府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年50元。

4、对重度残疾人,低保户,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个人选择参保缴费后,市政府为其代缴每人每年50元养老保险费。

5、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当年1月1日起至11月30日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46-59周岁的城乡居民参保应按年缴费,到年满60周岁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允许其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部分的保险费,累计缴费期限不超过15年,补缴部分财政给予相应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满16-45周岁),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因中断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不足年限,但不享受财政补贴,补缴年限予以认可。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一年后(2012年6月30日止),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参保年限不足15年的(满46-59周岁)的城乡居民,到年满60周岁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应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部分的保险费,累计缴费期限不超过15年,但不享受财政补贴,补缴年限予以认可。

六、建立个人账户

(一)建立每个城乡居民参保人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市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市农保中心应将个人缴费额和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打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三联),其中一联交市财政部门,并从参保人员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政府补贴个人账户计息时间应以参保人员缴费的时间计算政府补贴利息)。

(三)个人账户存储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存款利率计息。

个人账户存储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四)市农保管理中心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存储额进行结算。

(五)参保人员可到市农保中心打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或登陆社会保障网站查询、下载本人的个人账户明细等相关信息,也可通过12333电话查询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六)个人账户存储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七、养老金待遇支付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二)对基础养老金标准,我市目前确定为每人每月60元。

对于长期缴费的城乡居民,其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多缴一年加发基础养老金一个百分点。

对于缴费档次500以上且缴费年限满或超过15年的,其基础养老金分档增发标准为:

缴费档次为1000元的,加发基础养老金二个百分点;缴费档次为1500元的,加发基础养老金四个百分点;缴费档次为2000元的,加发基础养老金六个百分点;缴费档次为2500元的,加发基础养老金八个百分点;缴费档次为3000元的,加发基础养老金十个百分点;加发部分的养老金由本市政府支付。

将来省政府有另行规定时,按省政府的规定和市政府调整的办法执行。

在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市政府适时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四)乡镇(街道、开发区)事务所按月通过新农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交所在的村(居)委会协管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村(居)委会协管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街道、开发区)事务所。

(六)乡镇(街道、开发区)事务所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年限等待遇领取资格,并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市农保管理中心。

(七)市农保管理中心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市农保管理中心应于每月月末前根据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送市财政部门。

待财政部门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到支出户后,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市农保管理中心。

市农保管理中心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八、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一)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农村居民截止2009年12月31日,城镇居民截止2011年6月30日),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不足年限保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引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二)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行政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户籍变更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跨县(市、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5、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对重度残疾人,低保户,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市政府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部分的对象,如发生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可享受或继承政府为其代缴部分。

(四)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居)协管员和乡镇(街道、开发区)事务所应及时提请市农保管理中心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待服刑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次月起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五)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6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居委会协管员和乡镇(街道、开发区)事务所向市农保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六)市农保管理中心应按年度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定期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

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市农保管理中心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九、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市农保管理中心、乡镇(街道、开发区)事务所和村(居)委会每年在本辖区范围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市农保管理中心应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

试点期间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和《福建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闽财社[2011]44号)规定执行。

 (三)市农保管理中心内设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

收入户用于归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

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支出户应留存两个月的周转金,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五)每年年初,市农保管理中心编制本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划拨。

每年年初,市农保管理中心应根据当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划人数、缴费补贴标准和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人口预测数、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提出财政补贴计划,并填写本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年度计划表》,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初审后,上报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由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于每年3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核拨补助资金。

市财政局应及时把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提交市农保管理中心记收入账。

财政补贴资金在“财政补贴收入”科目中核算,并按中央、省级、市级进行明细核算。

市农保管理中心应与财政局按月对账。

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市农保管理中心应根据当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际参保人数、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人口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与市财政局进行结算。

市农保管理中心要会同市财政局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给付有关政策规定,确保给付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

(七)每年年末,进行基金决算。

市农保管理中心应按统筹层次编制财务报告,逐级上报汇总,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八)试点阶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本市级管理,随着全省试点扩大和推开,按照省统一部署逐步提高统筹层次,直至实行省级管理。

(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十、统计管理

(一)市农保管理中心和乡镇事务所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工作,按规定上报统计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二)市农保管理中心和乡镇(街道、开发区)事务所以及村(居)委会协管员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完成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表的编制、汇总、上报等工作。

统计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三)市农保管理中心和乡镇事务所应定期整理、汇总业务台账信息,并建立统计台账,编制统计报表,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十一、稽核与内控

(一)市农保管理中心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

(二)市农保管理中心应重点稽核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相关票据、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金额是否真实且符合有关规定,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

十二、做好政策宣传、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

(一)市农保管理中心应会同有关部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运用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有针对性的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

组织各方面力量深入基层,走村串户,宣传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引导适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市农保管理中心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市农保管理中心每年应会同乡镇(街道、开发区)事务所和村(居)委会在本辖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市农保管理中心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市农保管理中心应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十三、经办管理服务

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员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市、乡镇(街道、开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备,充实工作力量,确保工作经费。

加强乡镇(街道、开发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市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资金购买服务,特别是对村(居)委会协管人员给予一定的工作补助,并充分利用金融机构服务网络。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四、相关制度衔接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待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办法出台后贯彻执行。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具体办法后贯彻执行。

十五、本暂行办法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福鼎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鼎政办[2010]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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