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办法双信封合理低价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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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双信封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双信封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第一个信封)

(1)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正、副本份数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

(2)投标人名称与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上载明的相一致,提供的影印件清晰可辨;

(3)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工期、质量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内容齐全完整,均按规定填写;

d、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主要人员的证件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

e、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图表。

(4)商务及技术文件正本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署齐全,投标人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5)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a、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若采用银行电汇或转账支票形式,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采用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6)商务及技术文件如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并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7)商务及技术文件如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署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8)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并满足国家、交通运输部、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及本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

(9)商务及技术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0)投标文件的装订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5项规定

(11)商务及技术文件中不得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2)商务及技术文件中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3)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4)投标人技术能力和以往履约信誉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得存在以下问题。

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

a、承诺的质量检验标准低于招标文件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b、业绩、人员、财务及履约信誉等证明材料虚假;

c、投标文件递交后,在交通建设领域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特大安全事故。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项目经理应与购买招标文件时提供的项目经理为同一人,否则不予认定;

(7)投标人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9)存在关联关系的投标人,应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4项和第1.4.5项的有关规定。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第二个信封)

(1)第二信封(投标报价文件)正、副本份数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

(2)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且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3)投标报价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5项规定;

(4)第二信封(投标报价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报价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价;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盖有投标人单位章,投标人的名称(全称)应与加盖的单位章完全一致;

b、投标报价函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c、第二信封(投标报价文件)装订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5项规定;

(5)第二信封(投标报价文件)正本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署齐全,投标人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6)投标文件没有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条件。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评标价:

100分

信用得分:

见2.2.4(4)款

其他因素分值均为0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评标价的确定:

有效评标价=第二信封开标现场,未被宣布为无效投标的投标报价函文字报价

出现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5项所规定情况的投标文件,应做投标无效处理,其投标报价视为无效报价,不参与任何计算。

(2)确定最终控制价上限G2

第一个信封开标现场随机抽取投标控制价上限的下浮系数X1。

(X1为1%、1.5%、2%、2.5%、3%五个数值中的一个)。

最终控制价上限G2=G1×(1-X1)

G1=各标段投标控制价上限(含暂列金额)。

如投标人评标价高于本标段的G2,则视其为超出招标人的支付能力,将不再参与后续任何计算,按投标无效处理。

(3)确定理论成本价LC

所有不高于G2的有效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50%与G2的50%相加后,乘以成本价系数Z所得数值为该标段的理论成本价。

LC=(0.5×G2+0.5×SP1)×Z

SP1——该标段所有不高于G2的有效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

Z——成本价系数(Z=0.85-X1)

(4)确定评标基准价JZ

JZ=[X2×G2+(1-X2)×SP2]×X3

X2——评标基准价权重系数,开标现场从0.30、0.35、0.40之中随机抽取的一个数值。

SP2——该标段不高于最终控制价上限G2且不低于理论成本价LC的有效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

X3——评标基准价调整系数,开标现场从0.99、0.98、0.97之中随机抽取的一个数值。

评标基准价JZ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

(5)上述三类系数(X1、X2、X3)在第一信封开标现场由投标人推举三名代表抽取,均只抽取一次,各标段共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2.2.4

(1)

施工组织设计

0分

2.2.4

(2)

项目管理机构

0分

2.2.4(3)

评标价得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满分100分):

评标价得分C的计算公式(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C=100-偏差率×100×E1;

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C=100+偏差率×100×E2。

其中:

E1=2;E2=1。

2.2.4(4)

信用

得分

信用得分D的计算方法如下表所示:

投标人

信用等级

信用得分D

第二个信封开标现场排名第1名至第n名的投标人

AA级

a

A级

0.5a

B级

0

C级

-0.5a

第二个信封开标现场排名第n名之后的投标人

0

未被列入山西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度公路施工、监理和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投标人

0

注:

1、投标人第二个信封开标现场排名按以下原则确定:

根据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计算投标人开标现场评标价得分,按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

投标人开标现场评标价得分相同时,以评标价较低的投标人排名在前;如评标价也相同时,以信用评价等级较高的投标人排名在前;如信用评价等级仍相同时,以递交投标文件较早的投标人排名在前。

2、信用等级指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山西省2015年度公路施工、监理和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2016年第2号)公告的信用评价结果。

3、开标时有效投标人数量≥5时,n=5;有效投标人数量<5时,n按开标时有效投标人数量计。

有效投标人指开标现场未被宣布为投标无效的投标人。

4、信用等级调整基数a=(开标现场评标价得分排名第1的投标人的评标价得分-开标现场评标价得分排名第n的投标人的评标价得分)/(n-1),a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a值在开标时计算确定,一经确定,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

5、信用得分D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评标办法正文第2.2.1(3)目、第2.2.3项、第2.2.4(3)目、第3.2.1(3)目中“投标报价”为“评标价”。

(2)本项目采用双信封合理低价法进行评标,评标办法正文第1、3条内容细化如下: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双信封合理低价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依次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投标人得分相同时,以评标价较低的投标人优先;如评标价也相同,以信用评价等级较高者优先;如信用评价等级仍相同,以递交投标文件较早的投标人优先。

3.评标程序

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3.1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评审

3.1.1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1款和2.1.3款第一信封评审的有关内容。

投标文件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1.2资格评审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款。

投标文件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1.3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4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澄清(如有)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1.5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未满足第一信封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或资格评审要求的,评标委员会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将否决该投标文件,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文件)将不予开标。

只有通过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参与后续评审。

3.1.6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不足6个时,所有投标人的第二信封均不予开标,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

3.2第二信封(投标报价文件)的评审

3.2.1投标人初步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投标人初步评估得分。

(a)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

(b)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信用得分计算出得分D。

(2)初步评估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投标人初步评估得分=C+D

3.2.2第二信封(投标报价文件)的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

(1)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初步评估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对得分前三名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将被否决,当前3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于否决投标而不足三份时,由得分排名紧随其后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依次递补。

评标委员会对新增加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并一直保持对三份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其余投标文件不进行评审。

(如投标文件数量不足三份(流标情况除外)或经初步评审后不足三份时,按实际投标文件数量评审。

(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a)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3第二信封(投标报价文件)的澄清和补正(如有)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3详细评审

(1)通过第二信封(投标报价文件)的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其投标人得分=该投标人的初步评估得分。

(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3.4评标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投标人得分相同时,以评标价较低的投标人优先;如评标价也相同,以信用评价等级较高者优先;如信用评价等级仍相同,以递交投标文件较早的投标人优先。

3.4.2如经评标,存在关联关系的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同时列为相应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将按照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授予合同声明”的中标优先顺序授予合同。

3.4.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双信封合理低价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招标人可采用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或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或其他方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1.4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人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1.5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3.1.6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

(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

(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C+D。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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