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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浅析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论文摘要: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是美国司法制度中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

它的起源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该判例开创了违宪审查的先河,它的理论基础则是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理论。

分权理论嫁接在美国宪政思想的基础上.完成了权力分立与制约平衡的美国式结合,这种分权与制衡相结合的形式就是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最根本基础司法审查制度被认为是美国宪政最独特的贡献.是美国法治的基石。

美国不仅为世界各国提供了第一个成文宪法的典型,而且还创制了一个目前已经成为当代许多国家宪法体系基本特征之一的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制度源于美国,但在美国宪法本文及修正案中均没有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它是由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创造的,是美国司法实践的结果。

这项制度的直接渊源是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v,Madison),这个判例开创了违宪审查的先河,最终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

一、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起源: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诞生有着深刻的政治背景,当时美国的党争非常激烈,以亚当斯为首的联邦党与以杰弗逊为首的共和党之间的政治角逐白热化。

1801年3月3日,联邦党人总统亚当斯在下台前夕,任命联邦党人马伯里为哥伦比亚特区治安法官,但因匆忙未向马伯里发出任命状。

第二天,新任总统的共和党人杰弗逊上台,立即指示其国务卿麦迪逊扣发此项任命状。

马伯里不服,对麦迪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据1789年《司法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发出执行令,强制麦迪逊发给任命状,并将此案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首席法官、联邦党人马歇尔写成此案判决,指出原告有权得到委任状,被告扣发委任状无理。

但是,法院不能向被告发出执行令,因为原告起诉所依据的《司法条例》第十三条违反宪法第三条关于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马歇尔首席法官在判决中宣布:

宪法取缔一切与之札抵触的法律。

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

判定何者为法律,当然属于司法部门的权限和职责。

这就是着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接到这一诉讼后感到很难办,他知道即使最高法院同意马伯里的请求下达强制令,强令麦迪逊发出法官委任状,麦迪逊也未必执行,而且会导致一场宪法危机。

事实上,如果马歇尔真的发出这种强制令,国会则可能弹勃他。

在进退两难的情况下,马歇尔巧妙地运用司法审查手段摆脱了困境,作出了具有划时代影响的判决。

马歇尔认为首先应弄清马伯里的权利是否受到伤害,因此在他起草的判决书中,首先承认马伯里被任命为法官是合法的,他有权得到委任状。

他指出:

“委任状已经由总统签署,说明委任已经作出,国务卿已经在一委任状上盖上了美国国玺,说明委任状已经作成。

马伯里也就因委任状已经总统签署,已由国务卿加盖国玺,而得到了正式任命。

法律设定了这一官职,给他任期五年的权利,并且独立于行政部门,这一任命因而是不可撤销的。

马伯里的法律权利是受美国法律保护的。

最高法院认为,阻碍他的任命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是侵犯法律权利的行为。

他又指出马伯里就任法官的正当权利被侵犯是有权得到补偿的。

但是,最高法院颁布执行命令则超出了宪法第三条关于最高法院管辖权的规定。

根据《1789年司法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法院有权对任何行政官员发出强制令。

按照马伯里的请求,最高法院也应当发出强制令。

然而,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

对于涉及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以一州为当事人的案件,最高法院有初审管辖权。

对于前述一切其他案件,最高法院有关法律与事实的上诉管辖权。

也就是说,最高法院对于马伯里的案件只有上诉管辖权,没有初审管辖权。

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运用逻辑推理的形式来证明联邦最高法院享有违宪审查权,其推理过程:

大前提是人民制定了宪法,建立了政府部门,并授予每一部门权力,这部宪法被宣布为国家的最高法;小前提是最高法院已宣誓拥护宪法;结论是当国会的一项法案(公认为次于宪法)同国家最高法相抵触时,最高法院不得实施该项法案,而必须将其判为无效。

这一判决开创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立法是否合宪的先例,从此司法审查权得以确立。

这个案子本身了结了,而它产生的宪法价值和影响却是深远的、巨大的,因为马歇尔代表最高法院所做的判决理由涉及一个宪法的最基本的原则—法院有权对国会立法进行违宪审查,如果国会所立之法与宪法相抵触,法院有权宣布它无效,不予执行。

二、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分权制衡理论

司法审查制度源于美国,其理论基础就是三权分立、权力制衡。

西方的权力分立、权力制约理论经历了“纯粹分权”到“分权制衡”的发展过程,经过洛克、孟德斯鸿、卢梭等人的努力,才发展成为分权制衡模式,成为西方政治思想的主要支柱。

分权学说的制度化,更是经历了数个世纪各个国家的选择,最终嫁接在美国宪政思想的基础上,完成了权力分立与制约平衡的美国式结合,在历经几代思想家的想象与设计后在美国联邦宪法中首次得到了应用。

这种分权与制衡相结合的形式就是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最根本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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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的起草者们对于政府的权力保持着高度的警惕,这使得他们在制定美国宪法时,充分考虑如何限制政府的权力而不是扩大政府的权力。

他们不再奉行英国的议会至上理念,却按照孟德斯鸿的三权分立学说创制美国宪法,将联邦政府的权力加以划分,分配给三个部门:

立法部门—国会;行政部门—由总统领导;司法部门—法院。

同时,起草者们进一步超越了孟德斯鸿的分权理论,不仅政府权力应当分割并在三个部门中分配,而且每一部门还应当有一定的权力对其他两个部门进行制衡和监督。

因此,每一部门应当分配与其他两部门大致平等的权力,并且每一部门应拥有一些对其他两个部「1进行制衡的独特权力。

美国宪法所创建的这种精致的政府结构有助于防止任一部门集中不适当的过多权力,而保障人民的权利。

美国宪法正文共七条,一至三条的内容按三权分立原则规定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行使问题,规定了行使三权的国会、总统、法院的产生及组成方式。

在美国宪法中所确立的三权分立原则既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分立,同时也包括三种权力之间的制约与平衡。

  论文摘要: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是美国司法制度中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

它的起源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该判例开创了违宪审查的先河,它的理论基础则是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理论。

分权理论嫁接在美国宪政思想的基础上.完成了权力分立与制约平衡的美国式结合,这种分权与制衡相结合的形式就是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最根本基础司法审查制度被认为是美国宪政最独特的贡献.是美国法治的基石。

美国不仅为世界各国提供了第一个成文宪法的典型,而且还创制了一个目前已经成为当代许多国家宪法体系基本特征之一的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制度源于美国,但在美国宪法本文及修正案中均没有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它是由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创造的,是美国司法实践的结果。

这项制度的直接渊源是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v,Madison),这个判例开创了违宪审查的先河,最终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

一、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起源: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诞生有着深刻的政治背景,当时美国的党争非常激烈,以亚当斯为首的联邦党与以杰弗逊为首的共和党之间的政治角逐白热化。

1801年3月3日,联邦党人总统亚当斯在下台前夕,任命联邦党人马伯里为哥伦比亚特区治安法官,但因匆忙未向马伯里发出任命状。

第二天,新任总统的共和党人杰弗逊上台,立即指示其国务卿麦迪逊扣发此项任命状。

马伯里不服,对麦迪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据1789年《司法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发出执行令,强制麦迪逊发给任命状,并将此案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首席法官、联邦党人马歇尔写成此案判决,指出原告有权得到委任状,被告扣发委任状无理。

但是,法院不能向被告发出执行令,因为原告起诉所依据的《司法条例》第十三条违反宪法第三条关于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马歇尔首席法官在判决中宣布:

宪法取缔一切与之札抵触的法律。

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

判定何者为法律,当然属于司法部门的权限和职责。

这就是着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接到这一诉讼后感到很难办,他知道即使最高法院同意马伯里的请求下达强制令,强令麦迪逊发出法官委任状,麦迪逊也未必执行,而且会导致一场宪法危机。

事实上,如果马歇尔真的发出这种强制令,国会则可能弹勃他。

在进退两难的情况下,马歇尔巧妙地运用司法审查手段摆脱了困境,作出了具有划时代影响的判决。

马歇尔认为首先应弄清马伯里的权利是否受到伤害,因此在他起草的判决书中,首先承认马伯里被任命为法官是合法的,他有权得到委任状。

他指出:

“委任状已经由总统签署,说明委任已经作出,国务卿已经在一委任状上盖上了美国国玺,说明委任状已经作成。

马伯里也就因委任状已经总统签署,已由国务卿加盖国玺,而得到了正式任命。

法律设定了这一官职,给他任期五年的权利,并且独立于行政部门,这一任命因而是不可撤销的。

马伯里的法律权利是受美国法律保护的。

最高法院认为,阻碍他的任命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是侵犯法律权利的行为。

他又指出马伯里就任法官的正当权利被侵犯是有权得到补偿的。

但是,最高法院颁布执行命令则超出了宪法第三条关于最高法院管辖权的规定。

根据《1789年司法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法院有权对任何行政官员发出强制令。

按照马伯里的请求,最高法院也应当发出强制令。

然而,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

对于涉及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以一州为当事人的案件,最高法院有初审管辖权。

对于前述一切其他案件,最高法院有关法律与事实的上诉管辖权。

也就是说,最高法院对于马伯里的案件只有上诉管辖权,没有初审管辖权。

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运用逻辑推理的形式来证明联邦最高法院享有违宪审查权,其推理过程:

大前提是人民制定了宪法,建立了政府部门,并授予每一部门权力,这部宪法被宣布为国家的最高法;小前提是最高法院已宣誓拥护宪法;结论是当国会的一项法案(公认为次于宪法)同国家最高法相抵触时,最高法院不得实施该项法案,而必须将其判为无效。

这一判决开创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立法是否合宪的先例,从此司法审查权得以确立。

这个案子本身了结了,而它产生的宪法价值和影响却是深远的、巨大的,因为马歇尔代表最高法院所做的判决理由涉及一个宪法的最基本的原则—法院有权对国会立法进行违宪审查,如果国会所立之法与宪法相抵触,法院有权宣布它无效,不予执行。

二、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分权制衡理论

司法审查制度源于美国,其理论基础就是三权分立、权力制衡。

西方的权力分立、权力制约理论经历了“纯粹分权”到“分权制衡”的发展过程,经过洛克、孟德斯鸿、卢梭等人的努力,才发展成为分权制衡模式,成为西方政治思想的主要支柱。

分权学说的制度化,更是经历了数个世纪各个国家的选择,最终嫁接在美国宪政思想的基础上,完成了权力分立与制约平衡的美国式结合,在历经几代思想家的想象与设计后在美国联邦宪法中首次得到了应用。

这种分权与制衡相结合的形式就是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最根本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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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的起草者们对于政府的权力保持着高度的警惕,这使得他们在制定美国宪法时,充分考虑如何限制政府的权力而不是扩大政府的权力。

他们不再奉行英国的议会至上理念,却按照孟德斯鸿的三权分立学说创制美国宪法,将联邦政府的权力加以划分,分配给三个部门:

立法部门—国会;行政部门—由总统领导;司法部门—法院。

同时,起草者们进一步超越了孟德斯鸿的分权理论,不仅政府权力应当分割并在三个部门中分配,而且每一部门还应当有一定的权力对其他两个部门进行制衡和监督。

因此,每一部门应当分配与其他两部门大致平等的权力,并且每一部门应拥有一些对其他两个部「1进行制衡的独特权力。

美国宪法所创建的这种精致的政府结构有助于防止任一部门集中不适当的过多权力,而保障人民的权利。

美国宪法正文共七条,一至三条的内容按三权分立原则规定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行使问题,规定了行使三权的国会、总统、法院的产生及组成方式。

在美国宪法中所确立的三权分立原则既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分立,同时也包括三种权力之间的制约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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